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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六十八

作者:張廷玉等

◎兵四

○清理軍伍 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未幾,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明年,從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衛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二十一年,詔衛所核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其秋,令衛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載丁口以便取補。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內外,軍士遇點閱以為驗。

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軍范濟極言勾軍之擾。富峪衛百戶錢興奏言:“祖本涿鹿衛軍,死,父繼,以功授百戶。臣已襲父職,而本衛猶以臣祖為逃軍,屢行勾取。”帝謂尚書張本曰:“軍伍不清,弊多類此。”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帝諭兵部曰:“朝廷于軍民,如舟車任載,不可偏重。有司宜審實毋混。”乃分遣吏部侍郎黃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衛。三年敕給事、御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明年復增為二十二條。五年,從尚書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六年,令勾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余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為罰工一年,示優恤焉。八年,免蘇州衛抑配軍百五十九人,已食糧止令終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先是,蘇、常軍戶絕者,株累族黨,動以千計,知府況鍾言於朝,又常州民訴受抑為軍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正統初,令勾軍家丁盡者,除籍;逃軍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軍籍,而偶同姓名,里胥挾讎妄報冒解,或已解而赴部聲冤者,皆與豁免。定例,補伍皆發極邊,而南北人互易。大學士楊士奇謂風土異宜,瀕於夭折,請從所宜發戍。署兵部侍郎鄺埜以為紊祖制,寢之。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復請補近衛,始議行。十一年,命御史十一人分道清軍,以十分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時以罪謫者逃故,亦勾其家丁。御史江昂謂非“罰弗及嗣”之義,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紜不已。兵部尚書胡世寧請“屢經清報者免勾。又避役之人必緩急難倚,急改編原籍。衛所有缺伍,則另選舍余及犯罪者充補。犯重發邊衛者,責賣家產,闔房遷發,使絕顧念。庶衛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鮮”。帝是其言。其後,用主事王學益議,制勾單,立法詳善。久之,停差清軍御史,寬管解逃軍及軍赴衛違限之科。清軍官日玩愒,文卷磨滅,議者復請申飭。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於戶丁,解送出於里遞,每軍不下百金。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於軍政。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征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鄖陽巡撫王世貞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於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絕,便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而兵部卒格貞明議,不行。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復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又言“應勾之軍,南直隸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報可,遠近皆悅。然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且希圖脫伍”。有旨復舊,而應聘之議復不行。

凡軍衛掌於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有所勾攝,自衛所開報,先核鄉貫居止,內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間有恩恤開伍者。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衛軍,死,有孫宗皋宜繼。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於帝,得免。如此者絕少。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軍士應起解者,皆僉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糧、軍丁口糧之費。其冊單編造皆有恆式。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嘉靖三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蓋終明世,于軍籍最嚴。然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即位後,屢命元勛宿將分道練兵,而其制未定。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議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遠可到,將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槍必進退熟習。在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指揮以下官領赴御前驗試,餘以次番試。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余以次番試。軍士步騎皆善,將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軍士給錢六百為道里費。將領自指揮使以下,所統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為軍止。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後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一,於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衛較射。二十年,命衛士習射於午門丹墀。明年復令:“天下衛所馬步軍士,各分十班,將弁以蔭敘久次升者統之,冬月至京閱試。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田者免。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不如法及不嫻習者,罰。”明年,詔五軍府:“比試軍士分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明年再試不如式,軍移戍雲南,官謫從征,總小旗降為軍。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衛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閱。又嘗敕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衛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諸守將,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遣將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侯赴京閱視。

景泰初,立十團營。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內,二日走陣下營,三日演武。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然大要以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布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將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余日營將分練。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入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帝又置內營於內教場,練諸內使。

隆慶初,命各營將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全營教練者加都督僉事,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三年內教練有成,操協大臣獎諭恩錄;無功績者議罰。規制雖立,然將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鴛鴦陣破倭。至是已官總兵。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薊兵精整者數十年。繼光嘗著《練兵實紀》以訓士。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輜重;先選伍,次較藝,總之以合營。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三曰練耳目,使明號令。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五曰練營陣,詳布陣起行、結營及交鋒之正變。終之以練將。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將及雲南、越州之功。賞格雖具,然不豫為令。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將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十二年定:“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眾者,勇敢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軍行及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首功。余皆次功。”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勛。”編號用寶,貯內府印綬監。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凡挺身突陣斬將奪旗者,與奇功牌。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是後,將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世宗時,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級以上,俱給賞。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領千人者,倍之。”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不願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余加賞。

東北邊,初定三級當北邊之一。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番寇苗蠻,亦三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十級以上並不及數者給賞。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余加賞。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余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兩。從賊一級,授一秩。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眾及船之多寡,為功賞之差。復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雲南夷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與不及數者給賞。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賞。次賊一級,署一秩。從賊三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重傷回營死者,署一秩。”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先是,五年寧夏功,後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崇禎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余賊有差,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其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士升一秩為小旗,舍人升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階可升者,所應襲男蔭冠帶。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五十兩,升俸者半之。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條例漸多,幸弊日啟。正德間,副使胡世寧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紀功官,痛懲此弊。”時弗能行。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後領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別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齎執旗牌,曰衝鋒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炮,皆以機發石。元初得西域炮,攻金蔡州城,始用火。然造法不傳,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槍炮法,特置神機營肄習。制用生、熟赤銅相間,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樁、用托。大利於守,小利於戰。隨宜而用,為行軍要器。永樂十年,詔自開平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炮架。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於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銃,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威,勿輕給。”正統六年,邊將黃真、楊洪立神銃局於宣府獨石。帝以火器外造,恐傳習漏泄,敕止之。正統末,邊備日亟,御史楊善請鑄兩頭銅銃。景泰元年,巡關侍郎江潮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傘,上用鐵槍頭,環以響鈴,置火藥筒三,發之可潰敵馬。應州民師翱制銃,有機,頃刻三發,及三百步外。”俱試驗之。天順八年,延綏參將房能言麓川破賊,用九龍筒,一線然則九箭齊發,請頒式各邊。

至嘉靖八年,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炮,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佛郎機者,國名也。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白沙巡檢何儒得其制,以銅為之。長五六尺,大者重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有修孔。以子銃五枚,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駕以蜈蚣船,所擊輒糜碎。二十五年,總督軍務翁萬達奏所造火器。兵部試之,言:“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俱便用。母子火獸、布地雷炮,止可夜劫營。”御史張鐸亦進十眼銅炮,大彈發及七百步,小彈百步;四眼鐵槍,彈四百步。詔工部造。

萬曆中,通判華光大奏其父所制神異火器,命下兵部。其後,大西洋船至,復得巨炮,曰紅夷。長二丈余,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天啟中,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然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闕,三大營兵不戰而潰,槍炮皆為賊有,反用以攻城。城上亦發炮擊賊。時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

明置兵仗、軍器二局,分造火器。號將軍者自大至五。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樣、神機炮、襄陽炮、盞口炮、碗口炮、鏇風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炮、龍虎炮、毒火飛炮、連珠佛郎機炮、信炮、神炮、炮里炮、十眼銅炮、三出連珠炮、百出先鋒炮、鐵捧雷飛炮、火獸布地雷炮、碗口銅鐵銃、手把銅鐵銃、神銃、斬馬銃、一窩鋒神機箭銃、大中小佛郎機銅銃、佛郎機鐵銃、木廂銅銃、筋繳樺皮鐵銃、無敵手銃、鳥嘴銃、七眼銅銃、千里銃、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鐵手槍、快槍以及火車、火傘、九龍筒之屬,凡數十種。正德、嘉靖間造最多。又各邊自造,自正統十四年四川始。其他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戰襖,在內有兵仗、軍器、針工、鞍轡諸局,屬內庫,掌於中官,在外有盔甲廠,屬兵部,掌以郎官。京省諸司衛所,又俱有雜造局。軍資器械名目繁夥,不具載,惟火器前代所少,故特詳焉。

中原用車戰,而東南利舟楫,二者於兵事為最要。自騎兵起,車制漸廢。

洪武五年,造獨轅車,北平、山東千輛,山西、河南八百輛。永樂八年北征,用武剛車三萬輛,皆惟以供饋運。

至正統十二年,始從總兵官朱冕議,用火車備戰。自是言車戰者相繼。十四年,給事中李侃請以驘車千輛,鐵索聯絡,騎卒處中,每車翼以刀牌手五人,賊犯陣,刀牌手擊之,賊退則開索縱騎。帝命造成祭而後用。下車式於邊境,用七馬駕。寧夏多溝壑,總兵官張泰請用獨馬小車,時以為便。箭工周四章言,神機槍一發難繼,請以車載槍二十,箭六百,車首置五槍架,一人推,二人扶,一人執爨。試可,乃造。

景泰元年,定襄伯郭登請仿古制為偏箱車。轅長丈三尺,闊九尺,高七尺五寸,箱用薄板,置銃。出則左右相連,前後相接,鉤環牽互。車載衣糧、器械並鹿角二。屯處,十五步外設為藩。每車槍炮、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無事輪番推挽。外以長車二十,載大小將軍銃,每方五輛,轉輸樵採,皆在圍中。又以四輪車一,列五色旗,視敵指揮。廷議此可以守,難於攻戰,命登酌行。蘭州守備李進請造獨輪小車,上施皮屋,前用木板,畫獸面,鑿口,置碗口銃四,槍四,神機箭十四,樹旗一。行為陣,止為營。二年,吏部郎中李賢請造戰車,長丈五尺,高六尺四寸,四圍箱板,穴孔置銃,上辟小窗,每車前後占地五步。以千輛計,四方可十六里,芻糧、器械輜重鹹取給焉。帝令亟行。

成化二年,從郭登言,制軍隊小車。每隊六輛,輛九人,二人挽,七人番代,車前置牌畫猊首,遠望若城壘然。八年,寧都諸生何京上禦敵車式,上施鐵網,網穴發槍弩,行則斂之。五十車為一隊,用士三百七十五人。十二年,左都御史李賓請造偏箱車,與鹿角參用。兵部尚書項忠請驗閱,以登高涉險不便,已之。十三年,從甘肅總兵官王璽奏,造雷火車,中立樞軸,鏇轉發炮。二十年,宣大總督餘子俊以車五百輛為一軍,每輛卒十人,車隙補以鹿角。既成,而遲重不可用,時人謂之鷓鴣軍。

弘治十五年,陝西總制秦紘請用只輪車,名曰全勝,長丈四尺,上下共六人,可沖敵陣。十六年,閒住知府范吉獻先鋒霹靂車。

嘉靖十一年,南京給事中王希文請仿郭固、韓琦之制,造車,前銳後方,上置七槍,為櫓三層,各置九牛神弩,傍翼以卒。行載甲兵,止為營陣。下邊鎮酌行。十五年,總制劉天和復言全勝車之便,而稍為損益,用四人推挽,所載火器、弓弩、刀牌以百五十斤為準。箱前畫狻猊,旁列虎盾以護騎士。命從其制。四十三年,有司奏準,京營教演兵車,共四千輛,每輛步卒五人,神槍、夾靶槍各二。自正統以來,言車戰者如此,然未嘗一當敵。

至隆慶中,戚繼光守薊門,奏練兵車七營:以東西路副總兵及撫督標共四營,分駐建昌、遵化、石匣、密雲;薊、遼總兵二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平。每營重車百五十有六,輕車加百,步兵四千,騎兵三千。十二路二千裡間,車騎相兼,可禦敵數萬。穆宗韙之,命給造費。然特以遏衝突,施火器,亦未嘗以戰也。是後,遼東巡撫魏學曾請設戰車營,仿偏箱之制,上設佛郎機二,下置雷飛炮、快槍六,每車步卒二十五人。萬曆末,經略熊廷弼請造雙輪戰車,每車火炮二,翼以十卒,皆持火槍。天啟中,直隸巡按御史易應昌進戶部主事曹履吉所制鋼輪車、小衝車等式,以禦敵,皆罕得其用。大約邊地險阻,不利車戰。而舟楫之用,則東南所宜。

舟之制,江海各異。太祖於新江口設船四百。永樂初,命福建都司造海船百三十七,又命江、楚、兩浙及鎮江諸府衛造海風船。成化初,濟川衛楊渠獻《槳舟圖》,皆江舟也。

海舟以舟山之烏槽為首。福船耐風濤,且御火。浙之十裝標號軟風、蒼山,亦利追逐。廣東船,鐵栗木為之,視福船尤巨而堅。其利用者二,可發佛郎機,可擲火球。大福船亦然,能容百人。底尖上闊,首昂尾高,柁樓三重,帆桅二,傍護以板,上設木女牆及炮床。中為四層:最下實土石;次寢息所;次左右六門,中置水櫃,揚帆炊爨皆在是,最上如露台,穴梯而登,傍設翼板,可憑以戰。矢石火器皆俯發,可順風行。海蒼視福船稍小。開浪船能容三五十人,頭銳,四槳一櫓,其行如飛,不拘風潮順逆。艟〈舟喬〉船視海蒼又小。蒼山船首尾皆闊,帆櫓並用。櫓設船傍近後,每傍五枝,每枝五跳,跳二人,以板閘跳上,露首於外,其制上下三層,下實土石,上為戰場,中寢處。其張帆下椗,皆在上層。戚繼光云:“倭舟甚小,一入裏海,大福、海蒼不能入,必用蒼船逐之,沖敵便捷,溫人謂之蒼山鐵也。”沙、鷹二船,相胥成用。沙船可接戰,然無翼蔽。鷹船兩端銳,進退如飛。傍釘大茅竹,竹間窗可發銃箭,窗內舷外隱人以盪槳。先駕此入賊隊,沙船隨進,短兵接戰,無不勝。漁船至小,每舟三人,一執布帆,一執槳,一執鳥嘴銃。隨波上下,可掩賊不備。網梭船,定海、臨海、象山俱有之,形如梭。竹桅布帆,僅容二三人,遇風濤輒舁入山麓,可哨探。蜈蚣船,象形也,能駕佛朗機銃,底尖面闊,兩傍楫數十,行如飛。兩頭船,鏇轉在舵,因風四馳,諸船無逾其速。蓋自嘉靖以來,東南日備倭,故海舟之制,特詳備雲。

明制,馬之屬內廄者曰御馬監,中官掌之,牧於大壩,蓋仿《周禮》十有二閒意。牧於官者,為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及各軍衛,即唐四十八監意。牧於民者,南則直隸應天等府,北則直隸及山東、河南等府,即宋保馬意。其曰備養馬者,始於正統末,選馬給邊,邊馬足,而寄牧於畿甸者也。官牧給邊鎮,民牧給京軍,皆有孳生駒。官牧之地曰草場,或為軍民佃種曰熟地,歲征租佐牧人市馬。牧之人曰恩軍,曰隊軍,曰改編軍,曰充發軍,曰抽發軍。苑馬分三等,上苑萬,中七千,下四千。一夫牧馬十匹,五十夫設圉長一人。凡馬肥瘠登耗,籍其毛齒而時省之。三歲,寺卿偕御史印烙,鬻其羸劣以轉市。邊衛、營堡、府州縣軍民壯騎操馬,則掌於行寺卿。邊用不足,又以茶易於番,以貨市於邊。其民牧皆視丁田授馬,始曰戶馬,既曰種馬,按歲征駒。種馬死,孳生不及數,輒賠補。此其大凡也。

初,太祖都金陵,令應天、太平、鎮江、廬州、鳳陽、揚州六府,滁、和二州民牧馬。洪武六年,設太僕寺於滁州,統於兵部。後增滁陽五牧監,領四十八群。已,為四十監,鏇罷,惟存天長、大興、舒城三監。置草場於湯泉、滁州等地。復令飛熊、廣武、英武三衛,五軍養一馬,馬歲生駒,一歲解京。既而以監牧歸有司,專令民牧。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馬一,復其身。太僕官督理,歲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二月報重駒。歲終考馬政,以法治府州縣官吏。凡牡曰兒,牝曰騍。兒一、騍四為群,群頭一人。五群,群長一人。三十年,設北平、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定牧馬草場。

永樂初,設太僕寺於北京,掌順天、山東、河南。舊設者為南太僕寺,掌應天等六府二州。四年,設苑馬寺於陝西、甘肅,統六監,監統四苑。又設北京、遼東二苑馬寺,所統視陝西、甘肅。十二年,令北畿民計丁養馬,選居閒官教之畜牧。民十五丁以下一匹,十六丁以上二匹,為事編髮者七戶一匹,得除罪。尋以寺卿楊砥言,北方人戶五丁養一,免其田租之半,薊州以東至南海等衛,戍守軍外,每軍飼種馬一。又定南方養馬例:鳳、廬、揚、滁、和五丁一,應天、太、鎮十丁一。淮、徐初養馬,亦以丁為率。十八年,罷北京苑馬寺,悉牧之民。

洪熙元年,令民牧二歲征一駒,免草糧之半。自是,馬日蕃,漸散於鄰省。濟南、兗州、東昌民養馬,自宣德四年始也。彰德、衛輝、開封民養馬,自正統十一年始也。已而也先入犯,取馬二萬,寄養近京,充團營騎操,而盡以故時種馬給永平等府。景泰三年,令兒馬十八歲、騍馬二十歲以上,免算駒。

成化二年,以南土不產馬,改徵銀。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是時,民漸苦養馬。六年,吏部侍郎葉盛言:“向時歲課一駒,而民不擾者,以芻牧地廣,民得為生也。自豪右莊田漸多,養馬漸不足。洪熙初,改兩年一駒,成化初,改三年一駒。馬愈削,民愈貧。然馬卒不可少,乃復兩年一駒之制,民愈不堪。請敕邊鎮隨俗所宜,凡可以買馬足邊、軍民交益者,便宜處置。”時馬文升撫陝西,又極論邊軍償馬之累,請令屯田卒田多丁少而不領馬者,歲輸銀一錢,以助賠償。雖皆允行,而民困不能舒也。繼文升撫陝者蕭禎,請省行太僕寺。兵部覆云:“洪、永時,設行太僕及苑馬寺,凡茶馬、番人貢馬,悉收寺、苑放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正統以後,北敵屢入抄掠,馬遂日耗。言者每請裁革,是惜小費而忘大計。”於是敕諭禎,但令加意督察。而北畿自永樂以來,馬日滋,輒責民牧,民年十五者即養馬。太僕少卿彭禮以戶丁有限,而課駒無窮,請定種馬額。會文升為兵部尚書,奏行其請,乃定兩京太僕種馬,兒馬二萬五千,騍馬四之,二年納駒,著為令。時弘治六年也。

十五年冬,尚書劉大夏薦南京太常卿楊一清為副都御史,督理陝西馬政。一清奏言:“我朝以陝右宜牧,設監苑,跨二千餘里。後皆廢,惟存長樂、靈武二監。今牧地止數百里,然以供西邊尚無不足,但苦監牧非人,牧養無法耳。兩監六苑,開城、安定水泉便利,宜為上苑,牧萬馬;廣寧、萬安為中苑;黑水草場逼窄,清平地狹土瘠,為下苑。萬安可五千,廣寧四千,清平二千,黑水千五百。六苑歲給軍外,可常牧馬三萬二千五百,足供三邊用。然欲廣孳息,必多蓄種馬,宜增滿萬匹,兩年一駒,五年可足前數。請支太僕馬價銀四萬二千兩,於平、慶、臨、鞏買種馬七千。又養馬恩隊軍不足,請編流亡民及問遣回籍者,且視恩軍例,凡發邊衛充軍者,改令各苑牧馬,增為三千人。又請相地勢,築城通商,種植榆柳,春夏放牧,秋冬還廄,馬既得安,敵來亦可收保。”孝宗方重邊防,大夏掌兵部,一清所奏輒行。遷總制仍督馬政。

諸監草場,原額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存者已不及半。一清核之,得荒地十二萬八千餘頃,又開武安苑地二千九百餘頃。正德二年聞於朝。及一清去官,未幾復廢。時御史王濟言:“民苦養馬。有一孳生馬,輒害之。間有定駒,賂醫諱之,有顯駒墜落之。馬虧欠不過納銀二兩,既孳生者已聞官,而復倒斃,不過納銀三兩,孳生不死則飢餓。馬日瘦削,無濟實用。今種馬、地畝、人丁,歲取有定額,請以其額數令民買馬,而種馬孳生,縣官無與。”兵部是其言。自後,每有奏報,輒引濟言縣官無與種馬事,但責駒於民,遺母求子矣。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太僕卿儲巏以為言,請仍給馬。又指陳各邊種馬盜賣私借之弊。語雖切,不能從。而邊鎮給發日益繁。延綏三十六營堡,自弘治十一年始,十年間,發太僕銀二十八萬有奇,買補四萬九千餘匹,寧夏、大同、居庸關等處不與焉。至正德七年,遂開納馬例,凡十二條。九年,復發太僕銀市馬萬五千于山東、遼東、河南及鳳陽、保定諸府。

嘉靖元年,陝西苑馬少卿盧璧條上馬政,請督逋負、明印烙、訓醫藥、均地差,以救目前,而辟場廣蓄為經久計。帝嘉納之。自後言馬事者頗眾,大都因事立說,補救一時而已。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太僕馬缺,復行正德納馬例。已,稍增損之。至四十一年,遂開例至捐馬授職。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少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備用馬既別買,則種馬可遂省。今備用馬已足三萬,宜令每馬折銀三十兩,解太僕。種馬盡賣,輸兵部,一馬十兩,則直隸、山東、河南十二萬匹,可得銀百二十萬,且收草豆銀二十四萬。”御史謝廷傑謂:“祖制所定,關軍機,不可廢。”兵部是廷傑言。而是時,內帑乏,方分使括天下逋賦。穆宗可金奏,下部議。部請養、賣各半,從之。

太僕之有銀也,自成化時始,然止三萬餘兩。及種馬賣,銀日增。是時,通貢互市所貯亦無幾。及張居正作輔,力主盡賣之議。自萬曆九年始,上馬八兩,下至五兩,又折征草豆地租,銀益多,以供團營買馬及各邊之請。然一騸馬輒發三十金,而州縣以駑馬進,其直止數金。且仍寄養於馬戶,害民不減曩時。又國家有興作、賞賚,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十五年,寺卿羅應鶴請禁支借。二十四年詔太僕給陝西賞功銀。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僅餘四之一。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今所存者,止十餘萬。況本寺寄養馬歲額二萬匹,今歲取折色,則馬之派征甚少,而東徵調兌尤多。卒然有警,馬與銀俱竭,何以應之。”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

崇禎初,核戶兵工三部,借支太僕馬價至一千三百餘萬。蓋自萬曆以來,冏政大壞,而邊牧廢弛,愈不可問。既而遼東督師袁崇煥以缺馬,請於兩京州縣寄養馬內,折三千匹價買之西邊。太僕卿塗國鼎言:“祖宗令民養馬,專供京營騎操,防護都城,非為邊也。後來改折,無事則易馬輸銀,有警則出銀市馬,仍是為京師備御之意。今折銀已多給各鎮,如並此馬盡折,萬一變生,奈何?”帝是其言,卻崇煥請。

按明世馬政,法久弊叢。其始盛終衰之故,大率由草場興廢。太祖既設草場於大江南北,復定北邊牧地: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遼東,抵鴨綠江又北千里,而南至各衛分守地,又自雁門關西抵黃河外,東歷紫荊、居庸、古北抵山海衛。荒閒平埜,非軍民屯種者,聽諸王駙馬以至近邊軍民樵採牧放,在邊藩府不得自占。永樂中,又置草場於畿甸。尋以順聖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餘里,水草美,令以太僕千騎,令懷來衛卒百人分牧,後增至萬二千匹。宣德初,復置九馬坊於保全州。於是兵部奏,馬大蕃息,以色別而名之,其毛色二十五等,其種三百六十。其后庄田日增,草場日削,軍民皆困於孳養。弘治初,兵部主事湯冕、太僕卿王霽、給事中韓祐、周鏇、御史張淳,皆請清核。而鏇言:“香河諸縣地占於勢家,霸州等處俱有仁壽宮皇莊,乞罷之,以益牧地。”雖允行,而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南京諸衛牧場亦久廢,兵部尚書張鎣請復之。御史胡海言恐遺地利,遂止。京師團營官馬萬匹,與旗手等衛上直官馬,皆分置草場。歲春末,馬非聽用者,坐營官領下場放牧,草豆住支,秋末回。給事御史閱視馬斃軍逃者以聞。後上直馬不出牧,而騎操馬仍歲出如例。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勛以邊警為辭,奏免之,征各場租以充公費,余貯太僕買馬。於是營馬專仰秣司農,歲費至十八萬,戶部為詘,而草場益廢。議者爭以租佃取贏,侵淫至神宗時,弊壞極矣。

茶馬司,洪武中,立於川、陝,聽西番納馬易茶,賜金牌信符,以防詐偽。每三歲,遣廷臣召諸番合符交易,上馬茶百二十斤,中馬七十斤,下馬五十斤。以私茶出者罪死,雖勛戚無貸。末年,易馬至萬三千五百餘匹。永樂中,禁稍弛,易馬少。乃命嚴邊關茶禁,遣御史巡督。正統末,罷金牌,歲遣行人巡察,邊氓冒禁私販者多。成化間,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弘治間,大學士李東陽言:“金牌制廢,私茶盛,有司又屢以敝茶紿番族,番人抱憾,往往以羸馬應。宜嚴敕陝西官司揭榜招諭,復金牌之制,嚴收良茶,頗增馬直,則得馬必蕃。”及楊一清督理苑馬,遂命並理鹽、茶。一清申舊制,禁私販,種官茶。四年間易馬九千餘匹,而茶尚積四十餘萬斤。靈州鹽池增課五萬九千,貯慶陽、固原庫,以買馬給邊。又懼後無專官,制終廢也,於正德初,請令巡茶御史兼理馬政,行太僕、苑馬寺官聽其提調,報可。御史翟唐歲收茶七十八萬餘斤,易馬九千有奇。後法復弛。嘉靖初,戶部請揭榜禁私茶,凡引俱南戶部印發,府州縣不得擅印。三十年,詔給番族勘合,然初制訖不能復矣。

馬市者,始永樂間。遼東設市三,二在開原,一在廣寧,各去城四十里。成化中,巡撫陳鉞復奏行之。後至萬曆初不廢。嘉靖中,開馬市於大同,陝邊宣鎮相繼行。隆慶五年,俺答上表稱貢。總督王崇古市馬七千餘匹,為價九萬六千有奇。其價,遼東以米布絹,宣、大、山西以銀。市易外有貢馬者,以鈔幣加賜之。

初,太祖起江左,所急惟馬,屢遣使市於四方。正元壽節,內外藩封將帥皆以馬為幣。外國、土司、番部以時入貢,朝廷每厚加賜予,所以招攜懷柔者備至。文帝勤遠略,遣使絕域;外國來朝者甚眾,然所急者不在馬。自後狃於承平,駕馭之權失,馬無外增,惟恃孳生歲課。重以官吏侵漁,牧政荒廢,軍民交困矣。蓋明自宣德以後,祖制漸廢,軍旅特甚,而馬政其一雲。

譯文

明朝初年,以垛兵法徵兵的命令推行,百姓每戶抽出一人當兵,衛所不缺少士兵,而且有多餘的士兵。

不久,大都督府公布說,從昊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四萬七千九百餘人。

於是下達追捕的命令,制定法令懲戒。

小旗逃亡所管轄的三人,降為士兵,上至總旗、百戶、千戶,都按逃亡士兵多少,罰削奪俸祿降級免職。

那些從征在外的,處罰尤其嚴厲。

十六年傳令五軍府以檄文告知外地衛所,急速逮捕軍伍空缺的士兵,給事中潘庸等分行伍清查這件事。

第二年聽從兵部尚書俞綸的進言,京衛軍戶沒有後代的,不能濫取同姓及同姓的親戚,下令有關部門核實調發補充,府街不能特地派遣人。

二十一年詔令衛所核實軍隊,有隱瞞自己兒子以養子代替的,不允許。

那年秋天,下令衛所登記士兵姓名、籍貫作為軍籍,詳細記載人口以便選取補充。

又設定軍籍驗對符契,分給內外衛,士兵遇上查點時作為驗證。

成祖即位,派遣給事等官分別檢閱全國軍隊,重新制定以垛兵法徵兵的替換辦法。

當初,一家三個男子以上,每垛正軍一人,另有候補軍戶,正軍死亡,候補軍戶抽丁補充。

到現在,下令正軍、候補軍戶更相替代,候補軍戶沒有兄弟的成年男子免徵;應當徵兵的人家免去他家一人的徭役。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軍人范濟極力進言徵兵擾民。

富峪衛百戶錢興上奏說:“祖父本是涿鹿衛士兵,去世後,由父親接替,因功績被授官百戶。

臣已經承襲父親的職務,而原來的衛所還認為我的祖父是逃兵,多次捉取。”皇帝對兵部尚書張本說:“軍隊不清理,弊端多與此類似。”隨後宣宗即位,軍隊弊病更加嚴重,狡猾的人往往隱瞞自己的軍籍,或誣陷捉取一般的平民充任軍士。

皇帝告諭兵部說:“朝廷對於軍民,如同承擔運輸的車船,不可以偏重。

有關部門應該核實,不要混淆。”於是分別派遣吏部侍郎黃宗載等清理全國的軍衛。

宣德三年,命令給事、御史清理軍隊,制定了十一條規則,張榜告示全國。

第二年又增為二十二條。

宣德五年,聽從尚書張本的請求,下令全國官吏、軍旗公開核查從洪武、永樂以來徵兵而沒有蹤影的人,免除他們的兵役。

六年,下令被勾取的士兵中有雙親年老疾病獨子的,編制在附近的地方,軍中編外人員趕赴工場逃亡的人按例要發配長城以北的地方,改為罰服工役一隼,以示體恤。

宣德八年,赦免蘇州衛被冤枉流刑發配戍邊的軍士一百五十九人,已經食用公糧祇令終其自身的,一千二百三十九人。

在此之前,蘇、常的軍戶沒有後代的,株連牽累同族親戚,往往成千上萬,知府況鍾進言於朝廷,再加上常州平民訴訟被冤枉充任軍戶的七百多人,因此特地下令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正統初年,下令被勾征為軍的家庭而沒有丁口的,免除軍籍;逃避軍役死亡以及因事死亡的,或家人本已編入軍籍,而偶有同姓名,里長心懷私仇亂報假冒解送,或已經解送而奔赴部裹伸冤的,都予以免除。

制定規則,補充的軍士都發配偏速的邊境,而南方和北方的人互相對調。

大學士楊士奇說風俗習慣不相宜,士兵瀕臨於夭折,請依據適宜的環境調發戍邊。

代理兵部侍郎廢莖認為紊亂祖宗的制度,廢棄不採用。

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又奏請補充士兵到鄰近的衛所,纔擬議施行。

十一年命令御史十一人分道清理軍隊,以十分為標準,達到三分的為上等,逵不到的為末等。

當時因犯罪流放的人逃亡的原因,也勾取他們的家人。

御史江昂認為不符合“責罰不連及子嗣”的法度,於是予以禁止。

嘉靖初年,捕捉逃亡之令更加嚴厲,有株連牽累數十家,捉拿歷經數十年的,人口已絕,還移文回復紛紜不止。

兵部尚書胡世寧奏請“多次經過清理上報的免於勾取。

又逃避兵役的人有緊急情況,必然難以依靠,應迅速更改原來的軍籍。

衛所有缺少的軍士,就另選軍營舍人、余丁以及犯罪的人充任補足。

犯有再次發配邊疆衛所的,責令變賣家產,全家流放發配,使他們斷絕顱念。

希望衛所士兵都是當地人,逃亡的人就更少”。

皇帝認為他說得對。

這以後,採用主事王學益的建議,制定勾軍名單,建立的法規詳細完善。

很久以後,停止差遣清軍御史,放寬管制押解逃兵以及趕赴衛所的士兵超過期限的刑律。

清理軍隊的官員貪圖安逸曠廢時日,公文案卷丟失,建言的官員又奏請進行整頓。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進言:“在東南地區勾取徵集軍人,由戶丁來備辦旅費行裝,由鄉里執役的人來押送,每一個士兵的花費不少於一百兩銀子。

極大地困擾了東南地區的百姓,最終無補於軍政。

應該依照輪流服役工匠的規則,免除解送補助,而加重徵收輪班銀,來資助招募,使東南地區永無勾取徵集補充軍役的煩擾,而西北地區的軍隊乜得到了充實。”鄙陽巡撫王世貞接著進言這樣做有四種好處:受勾取徵集的人,樂於就近,不圖謀逃避隱匿,這是好處之一;各自安於水土,不至艱難困頓,這是好處之二;就近便不逃亡,逃亡了也容易追捕,這是好處之三;押解的人不至於耗盡家產,這是好處之四。

而兵部最終拒絕徐貞明的提議,沒有施行。

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又請求讓百姓各自到近地服軍役,南北改編。

又說“應該勾征的士兵,直直盞達到六萬六千多人,株連到二三十萬人,奏請從天順以前的完全予以釋放免役”。

批覆依準,逮近之人都滿意。

然而改編的命令下達後,請求更改的相繼不斷。

第二年,兵部進言“軍隊漸漸不足,邊境要塞的軍人甚至企圃脫離軍隊”。

有聖旨恢復舊有制度,而塹塵盟的建議又不被施行。

全部衛所由職方掌管,而勾征清理軍人又由武庫主管。

有所捉取,由衛所開列呈報,先核實籍貫住址,內府給予批覆,下發有關部門提取本軍,稱為跟捕;提取家中丁口,稱為拘捕。

間或有體恤而赦免士兵的。

洪武二十三年,傳令應該補充軍役的秀才,遣送回家完成學業。

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任楚雄衛軍,死去,有孫子李宗皋本應接替。

當時已鄉試中舉,兵部尚書張本向皇帝進言,得到赦免。

像這樣的極少。

家有軍籍,必須官至兵部尚書纔能免除。

士兵應該押送上路的,都要妻妾隨同前往;有補貼給予的軍裝、解送行軍加發的糧餉、兵士口糧的費用。

它的冊單的編排製造都有固定的格式。

最韌制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個冊子。

嘉靖三十一年又編排成四冊,叫軍貫、兜底、類衛、類姓。

那些勾取徵集的軍士另外編排軍單。

大概整個明朝,對於軍籍最為嚴格。

然而弊政漸漸增多,而煩擾百姓日漸厲害。

明太祖在平民百姓中崛起,依靠眾人出謀劃策,奪取天下。

即位後,多次命令元勛老將分道練兵,而這種制度沒有確定。

洪武六年,命令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商討教練軍隊的律令:“騎兵必須善於騎馬射箭使用槍刀,步兵必須善於使用弓箭長槍。

射箭在十二箭之中有一半,遠處能夠射到,近處能夠射中為標準。

遠處能射到,將官要求一百六十步、士兵要求一百二十步;近處能夠射中,要求五十步。

發射弩箭十二箭之申有五支,逮處能夠射到,用腳踏強弩要求八十步,劃車要求一百五十步;近處能夠射中,用腳踏強弩要求四十步,劃車要求六十步。

使用長槍必須進退熟習。

在京城的衛所,以五千人為標準,抽取其中的五分之一,由指揮以下的官員帶領到皇帝面前檢驗測試,其餘的依次輪番測試。

在外地的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抽取其中五分之一,由千戶以下的官員帶領趕赴京城檢駿測試,其餘的依次輪流測試。

步兵騎兵都好,將領各自以他們的才能受到賞賜,否則給以處罰。

士兵發給錢六百作為路費。

將領從指揮使以下,所統率的士兵十分之三到十分之六不合格的,依次罰扣俸祿;十分之七以上不合格的,依次降官到士兵為止。

都指揮軍士十分之四以上不合格,罰扣俸祿一年;十分之六以上不合格的罷職。”以後十六年,傳令全國衛所善於射箭的,選擇十分之一,在農閒時分批輪流趕赴京城比賽,按優劣給以千戶、百戶來賞罰,邊境士兵在本衛內比賽射箭。

洪武二十年,傳令軍衛的兵士在午門的赤色地面上練習射箭。

第二年又下令說:“全國衛所的騎兵步兵,各自分成十班,將官由受先世蔭庇敘錄為官居官時間長而升遷的人統率,冬天到京城檢查考核。

指揮、千戶、百戶,年資深、善於征戰以及屯田的免除考核。

仍然先發布操練的法令,要求遵照執行。

不按法規以及不熟習的,予以處罰。”第二年詔令五軍府:“比賽測試的軍士分三等賞給錢鈔,又分別給予錢鈔三錠作為路費,不合格的也發給他們。

第二年再比試不合要求的,軍士遷移去戍守雲南,將官貶降從征,總小旗降職為軍士。

武臣子弟承襲職位,測試騎馬射箭和徒步射箭不合要求,命令回歸衛署事,發給一半的俸祿,二年以後測誠仍和原來一樣的,也降為軍士。”文皇即位,五次御駕北征,天子的軍隊曾自己考核檢閱。

又曾敕令秦、晉、周、肅諸位親王,各挑選護衛軍五千人,命令由官員監督趕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寧夏、大同、遼東各位守將,以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派遣將領統率騎兵、步兵分別駐紮真定、德州操練,等候趕赴京城檢閱考核。

景泰初年,建立十團營。

給事中鄧林進獻《軒轅圖》,就是古代的八陣法,於是用以教習軍士。

成化年問,增設團營為十二個,下令每月二次會合操練,從仲春十五日起,到仲夏十五日止,秋天、冬天也這樣。

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了洪武、永樂年問操練的辦法,五天之內,兩天演練陣法紮營下寨,三天演習武藝。

武宗喜好武功,常常命令提督坐營官操練,並且親自掌管金鼓演練四鎮士卒。

但操練主要是任意馳騁、供給嬉戲,沒有實際作用。

嘉靖六年規定,紮營下寨布列陣法,只用三迭陣以及四門方營。

又下令每營選取槍刀箭牌鏡手各一二人為教師,輾轉互相教練學習。

等到更改營制,把軍隊分為三十支,設立將三十員,各自統率三千人訓練,選擇精銳的稱作選鋒,加大比試武藝的賞賜。

總督大臣每月會合操練四天,其餘時間營將分別操練。

協理大臣以及巡視給事、御史隨意進入一營,考核檢閱予以賞罰,以此挑選選鋒。

皇帝又在內教場建立內營,操練各宦官。

隆慶初年,下令各營將領按教練軍士分數的多少來升官降職。

全營教習訓練的加官都督愈事,按次序遞減;完全不教習訓練的貶降承襲的官職一級,革職返回衛所。

三年之內教練有功績,操練協理大臣表彰加恩登錄;沒有功績的議定給予處罰。

絛規制度雖然設立,但將領軍士都偷安怠惰,操練演習祇成為徒具形式而無實際作用。

在此之前,浙江參將戚繼光以善於教習軍士聞名,曾經調發地方兵,創製鴛鴦陣攻破倭寇。

到這時,已經官居總兵。

穆宗聽從給事中昊時來的奏請,命令戚繼光在薊門練兵。

薊門軍隊數十年都精良整飭。

戚繼光曾經著《練兵實紀》來教導士兵。

一是訓練軍伍,首先訓練騎兵,其次是訓練步兵,再次是訓練車戰,最後是訓練輜重;先選揮軍兵,再較量技藝,最後是掌握合營之法。

二是訓練膽量勇氣,使軍士明白起止進返以及上下統屬、相互友好相互幫助的大義。

三是訓練耳目,使軍士明了號令。

四是訓練手腳,使軍士熟悉技藝。

五是訓練軍營布陣,詳悉布陣行軍、駐紮軍營以及交戰的常規和變易。

最後是訓練將領。

此後很多人都遵照實行逭一方法。

賞賜軍功的制度,太塑時,重賞平定中原、征伐南方的各將領以及平定雲直、越州的功績。

懸賞所定的等級雖然具備,然而不預先設令。

只有二十九年下令沿海衛所指揮、千戶、百盧俘獲倭寇一隻船以及寇賊的,提升一級,賞白銀五十兩,錢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寇賊,賞賜白銀多少不同。

永樂初年,因將士艮期勞苦,傳令禮部依照太祖升賞的規定,參考實行。

於是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

這種賞賜的輕重次序,大都臨時承接聖旨,也不預先設令。

十二年規定:“凡是交戰之時,從敵人背後突然殺出殺敗眾賊的,勇敢闖入敵陣斬殺將領奪取敵旗的,本隊已勝、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擊敗敵人的,接受命令能稱職、出奇兵攻破敵人成功的,都稱為奇功。

齊心合力前進、首先擊敗寇賊的,前隊交戰勝負未決、後隊向前擊敗寇賊的,都稱為首功。

行軍及在營中擒獲奸細的,也與首功相當。

其餘都為次功。”又制定立功賞賜的驗對符契,規定了四十個字,是:“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勛。”編號蓋上寶印,貯存在內府的印綬監。

當時,考察功績的法令非常嚴格。

正統十四年製造了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的分別,由大臣主管。

凡是挺身突入敵陣靳殺將領奪取敵旗的,賜與奇功牌。

生擒瓦刺或斬殺敵人一名,賜與頭功牌。

雖然沒有功績而被殺傷的,賜與齊力牌。

這是專為瓦剌入犯制定的。

這以後,將士功績賞賜按照立功的處所,按此規定上奏執行。

北方邊境為上等,東北方邊境為次等,西番及苗蠻又次一等,內地反叛寇賊又次一等。

世宗時,深受倭寇之苦,所以海上的功績比北方邊境等次更高。

北方邊境,從甘肅往東,直到山海關。

成化十四年規定:“一個人斬殺一名敵人,進升一級,到三級為止。

二個人共同斬殺的,為首的人進升相同。

強壯男子賜與正式任命的額定官職,年幼體弱和婦女賜與代理官職。

附從以及斬殺四人以上,都給與賞賜。

率領軍隊的官員部下五百人的,斬獲敵人五名,進升一級。

率領一千人的,加倍進升。”正德十年重新制定規則:“獨自斬殺一名敵人的進升一級。

三人共同斬殺的,為首的提升署一秩,附從適量給予賞賜。

四五六人共同斬殺的,為首的給予賞賜,附徒的酌情獎賞。

二個人共同斬殺一名幼敵的,為首的按照三人共同斬殺敵人的規定給予獎賞,附從的酌情獎賞。

不願意進升的,每正式授職一級賞賜白銀五十兩,署職每一級賞賜白銀二十兩。”嘉靖十五年規定,領軍軍官千總、把總,加官三級而止,都指揮以上,祇提升署職兩級,其餘功績予以賞賜。

東北方邊境,最初規定斬殺三人與北方邊境斬殺一人獎賞相當。

萬曆年問,改為與北方邊境相同。

對番寇苗蠻作戰,也是斬殺三人進升一級,正式任命額定的官職和署職,與北方邊境相同。

斬殺十人以上和沒有達到數量的給予賞賜。

萬曆三年,傳令陝西平定番寇的功績,比照成化年間的規定辦,軍官千總率領五百人的,部下斬殺敵人三十名,率領一千人的,部下斬殺敵人六十名,把總率領五百人的,部下斬殺敵人十名,率領一千人的,部下斬殺敵人三十名,都進升一級,到三級為止。

南方的蠻賊,宣德九年規定,斬殺敵人三名以上以及斬殺捕獲蠻賊首領,都進升一級,其餘功績加倍賞賜。

正德十六年規定軍官部下斬殺敵人一百名的升署職一級,斬殺三百名的提升實授官職一級,斬殺四百名的進升一級,其餘的功績加倍賞賜。

對倭賊作戰,嘉靖三十五年規定:“斬殺倭賊頭目一名,提升實授官職進升三級,不願意升職的賞賜自銀一百五十兩。

斬殺隨從的寇賊一名,授予一級。

斬殺脅從的漢人一名,授予署職一級。

陣亡的,軍人本身以及兒子提升實授官職一級。

在海上遭遇寇賊建立功績,都以奇功行賞。”萬曆十二年更改規定,比照舊例稍有改變,按賊寇及船隻的多少,確立功績賞賜的區別。

又規定海洋征戰,不論倭寇、海賊,勘定焉奇功,賜予世代承襲。

對雲南夷賊作戰,擒獲斬殺功績的大小、官階的升遷比照對倭寇作戰的功績行賞n對內地反賊作戰,成化十四年規定,斬殺叛賊六名進升一級,到三級為止,殺死年幼男子、婦女及斬殺十九名叛賊以上與數量沒有達到數目要求的給予賞賜。

正德七年,制定抗擊流賊昀規定:“斬殺有名的流賊一名,授官一級,世代承襲,附從的給予賞賜。

斬殺低一級的流賊,授署職一級。

斬殺協從流賊三名及陣亡的,都授官一級,世代承襲。

受了重傷回到軍營死去的,授署職一級。”又按割取敵人耳朵的多少評定功績,最多的高達進升二級,世代承襲。

在此之前,成化五年,評定寧夏功績,後來嘉靖元年評定江西功績,都比照對流賊作戰的規定行賞。

崇禎年間,懸賞徵求閻王、張獻忠賞金一萬兩,授爵封侯,其餘的流賊懸賞各有差等,因為流賊勢力強大,改變平常的賞格。

那些俘獲的人畜、器械,成化年間規定,全部賞給所俘獲的人。

評定功績進升官階,成化十四年規定,軍士進升一級為小旗,舍人進升一級賜予官職,以此類推。

嘉靖四十三年規定,都督等官沒有官階可進升的,應該襲任的兒子蒙蔭授官職。

萬曆十三年規定,都指揮使進升官階的,不授予都督之職,賞賜白銀五十雨,增加俸祿的賞賜白銀一半即二十五兩。

那些有關部門鄉兵,隆慶六年規定,比照軍人的規定。

自從洪武、宣德以後,獎賞的標準都由斬殺首級的多少來決定。

條例逐漸增多,幸臣的弊端逐漸開啟。

正德年問,副使胡世寧進言:“兩軍格鬥,眼疾手快瞬息之間,不可以有差錯,哪有時間割取敵人首級。

那些獲取的首級右的是殺掉已經降服的人,有的是殺掉平民百姓,有的是偶然遇到單獨行動的賊寇、被抓獲逃出的人,不是真正的功績。

應該選取強幹精明剛正的官員,任記述功勳的官員,嚴厲懲治這一弊端。”當時沒能實行。

舊例,鎮守官上奏兼帶敘功,按規定只有五名。

後來領兵官上奏,有的達到三四百人,不在斬取首級的規定範圍,就另立名目,叫做運送神槍、攜帶旗牌、衝鋒破敵、多次沖在最前面、戰場效勞。

遇濫冒充的弊端,到這時達到了極點。

古代所說的炮,都用機械發射石塊。

元朝初年得到了西域製造的炮,進攻金國的蔡州城,開始用火器。

但是製造的方法沒有留傳下來,後世也很少使用。

到明成祖平定交陛時,得到了神機槍炮法,特地設定神機營練習。

用生、熟赤銅相混製做,那些使用鐵的,建捷運最為柔韌,西鐵差一點。

炮大小不等,大的用車發射,次一點及小的用架、用椿、用托來發射。

大的利於防守,小的利於征戰,根據適宜而選用,是軍隊的重要武器。

永樂十年,下詔從開平到懷來、宣府、萬全、興和各山頂,都設定五個炮架。

二十年,聽從張輔的奏請,增加在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設定炮來抵禦敵兵。

然而利器不可以讓外人看到,朝廷也慎重愛惜它。

宣德五年,敕令宣府總兵官譚廣說:“神鏡,是國家所看重的武器,處在邊境上的報警台和堡壘,酌量給予來壯大軍威,切莫輕易給予。”正統六年,邊境將領黃真、楊洪在宣府獨石設立神鏡局。

皇帝認為火器在外地製造,恐怕傳授學習方法泄漏,敕令停止。

正統末年,邊境武備日漸緊急,御史楊善奏請鑄造兩頭銅銳。

景泰元年,巡關侍郎江潮進言:“真定藏都督平安火傘,上面裝有鐵槍頭,用響鈴環繞,放置火藥三筒.發射,可以擊潰敵人騎兵。

應州百姓師翱製造鏡,配有發射的裝置,頃刻之間連續三次發射,能射到三百步之外。”都進行了試駿。

天順八年,延綏參將房能進言麓川擊潰寇賊,使用了九龍筒,一線點燃九箭齊發,奏請頒布樣式於各邊鎮。

到了嘉靖八年,開始聽從右都御史汪鉉的進言,製造佛郎機炮,叫做大將軍,分發給各邊境地區的要塞重鎮。

佛郎機,是國名。

正德末年,那個國家的船舶來到廣東。

白沙巡檢何儒得到了它的製造方法,用銅來製造,長五六尺,大的重一千多斤,小的重一百五十斤,腹部巨大頸部很長,腹部有長孔。

用五枚子鏡,裝上火藥放在炮腹部內,發射路程達到一百多丈,最適宜水戰,用蜈蚣船載著,擊中的敵船就立即粉碎了。

嘉靖二十五年,總督軍務翁萬達獻上所造的火器。

兵部對它們做了測試,說:“三出連珠、百出先鋒、鐵捧雷飛,都便於使用。

母子火獸、布地雷炮,只可夜間劫營使用。”御史張鐸也獻上十眼銅炮,大彈發射射程達到七百步,小彈發射射程達到一百步;四眼鐵槍,槍彈射程達四百步。

詔令工部進行製造。

萬曆年間,通判華光大獻上他父親製造的神異火器,傳令交付兵部。

這之後,大西洋的船來到,又得到巨炮,叫紅夷大炮。

長二丈多,重的達到三千斤,能夠穿透擊裂石城,震動敷十里。

天啟年問,賜以大將軍號,派遣官員祭祀它。

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求讓西洋人製造,分發各邊鎮。

然而將帥多不得賢能的人,守城不堅固,有委棄大炮而逃跑的。

到流寇進攻京城時,三大營兵沒有交戰就潰敗了,槍炮都被流賊獲得,反用來攻城。

城上也發炮擊賊。

當時宦官已經多有叛離之心,都用空的彈裝藥,求取炮聲震響罷了。

塑朝設定了兵仗、軍器二局,分別製造火器。

封號為將軍的從大將軍到五將軍。

又有奪門將軍大小二樣、神機炮、襄陽炮、盞口炮、碗口炮、鏇風炮、流星炮、虎尾炮、石榴抱、龍虎炮、毒火飛炮、連珠佛郎機炮、信炮、神炮、炮里炮、十眼銅炮、三出連珠炮、百出先鋒炮、鐵捧雷飛炮、火獸布地雷炮、碗口鋼鐵鏡、手把銅鐵鏡、神鏡、斬馬鏡、一窩鋒神機箭鏡、大中小佛郎機銅鏡、佛郎機鐵鏡、木廂銅鏡、筋繳樺皮鐵鏡、無敵手鏡、鳥嘴鏡、七眼銅鏡、千里鏡、四眼鐵槍、各號雙頭鐵槍、夾把鐵手槍、快槍,以及有火攻裝備的戰車、有火攻裝備的飛傘、九龍筒之類,總共有數十種。

正德、嘉靖年間製造最多。

又各邊鎮自己製造,正統十四年從四川開始。

其它刀牌、弓箭、槍弩、狼筅、蒺藜、甲冑、戰襖,在宮內有兵仗、軍器、針工、鞍轡等局,隸屬內庫,由宦官控制;在外朝有盔甲廠、隸屬兵部,由郎官掌管。

京省各司衛所,又都有雜造局。

軍資器械名目繁多,不詳細記載,只有火器前代少有,所以特別詳細記載。

中原運用車戰,而東南利於船戰,這兩種作戰方式對戰爭來說最為重要。

自從騎兵興起後,製造戰車的技術逐漸廢棄了。

洪武五年,製造獨轅車,北平、山東有一千輛,山西、河南有八百輛。

永樂八年北征,使用了三萬輛武剛車,都只用來運輸糧食。

到正統十二年開始聽從總兵官朱冕的建議,用有火攻裝備的戰車備戰。

從此以後建言車戰的接連不斷。

十四年,給事中李侃把一千輛騾車,用鐵索連線,騎兵處在車中,每輛車配備五名刀牌手,賊寇侵犯軍陣,刀牌手攻擊他們,賊寇撤退就解開鐵索放出騎兵。

皇帝傳令造成祭祀後使用。

把兵車的樣式下達到邊境,用七匹馬來拉。

寧夏多溝壑,總兵官張泰奏請使用單匹馬拉的小車,當時以為很便捷。

箭工周四章進言,神機槍一次發射之後難以連續發射,請求用戰車裝載二十支神機槍,六百支箭,車頭安置五座槍架,一個人推,二個人扶,一個人點火。

試驗可用,然後製造。

量泰元年,定襄伯郭登奏請仿照古代的形制製造偏箱車。

車轅長一丈三尺,車寬九尺,高七尺五寸,車箱使用薄板,設定鏡。

拉出時左右相連,前後相接,迴環牽引。

用車裝載衣糧、器械和二個鹿角。

駐紮的地方,十五步外設成帷帳。

每輛車有槍炮、弓弩、刀牌甲士共十人,沒有戰事時輪流運輸。

外面用長的戰車二十輛,裝載大小將軍鏡,每一方五輛車,轉運物資採集柴薪都在圍中。

又用四輪車一輛,排列著五色旗,針對敵情指揮。

朝廷議論它可以防守,難以進攻,傳令郭登擇善而行。

蘭州守備李進奏請製造獨輪小車,上面蒙罩皮製帳幕,前面使用木板,畫上獸面,鑿孔,安裝碗口鏡四個,槍四支,神機箭十四支,插上旗一面。

行軍時為軍陣,停下來時為營寨。

景泰二年,吏部郎中李賢奏請製造戰車,長一丈五尺,高六尺四寸,四周用箱板圍著,在穴孔里安裝鏡,上面開有小窗,每輛車前後占地五步。

以一千輛計算,方形排列可達到十六里,糧草、器械物資都隨時取用以供需求。

皇帝下令立即施行。

成化二年聽從郭登的進言,製造軍隊小車。

每隊六輛,每輛九人,二人拉,七人輪流替換,車前面配置牌晝上獅頭,遠處望去像城堡營壘的樣子。

成化八年,寧都生員何京進獻抵禦敵人的戰車的式樣,上面覆蓋鐵網,在網內發射槍弩,行軍時就把它們收起來。

五十輛戰車焉一隊,配備士卒三百七十五人。

成化十二年,左都御史李賓奏請製造偏箱車,與鹿角共同使用。

兵部尚書項忠奏請察看試驗,因為登高涉險不便利,停止不用。

成化十三年,聽從甘肅總兵官王璽的奏請,製造雷火車,中間立有樞軸,鏇轉發炮。

成化二十年,宣、大總督餘子俊把戰車五百輛作為一軍,每輛士兵十人,車與車的縫隙用鹿角填補。

做成以後,笨重遲緩不可以使用,當時的人稱它為鷓鴣軍。

弘治十五年,陝西總制秦舷奏請使用只輪車,稱為全勝,長一丈四尺,上下共六人,可以衝擊敵陣。

弘治十六年,被免去官職在家居住的知府范吉進獻先鋒霹靂車。

嘉靖十一年,南京給事中王希文奏請仿效郭固、韓琦的製造方法,製造戰車,前面尖後面方,…,l:面配置七支槍,建造三層望樓,各配置九牛神弩,兩側用士兵保護。

行軍時運載武器,駐軍時作為營陣。

下發邊鎮,擇善而行。

嘉靖十五年,總制劉天和又進言說全勝車的便利,而稍作改進,用四人來推車,所裝載的火器、弓弩、刀牌以一百五十斤為標準。

車箱前面畫獅子,旁邊排放虎盾來護衛騎兵。

傳令採取這種製造方式。

嘉靖四十三年,有司上奏獲準,京城營軍訓練兵車,共四千輛,每輛步兵五人,神槍、夾靶槍各二支。

從正統以來,進言車戰的情況就是這樣,然而從來沒有用來抵禦過敵人。

到隆慶年間,戚繼光駐守薊門,奏請練兵車七營:以東西路副總兵以及撫督標共四營,分別駐守建昌、遵化、石匣、密雲;薊、遼總兵二營,駐守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守昌平。

每營有輜重兵車一百五十六輛,輕便戰車增加一百輛,步兵四千,騎兵三千。

十二路二千里內,車兵騎兵相互呼應,能夠抵禦敵人數萬。

穆宗讚賞這種作戰方式,傳令給予製造費用。

然而專門用來制止沖襲,發射火器,也從來沒有用以交戰。

這之後,遼東巡撫魏學曾奏請設立戰車營,仿效偏箱的製造方式,上面設有佛郎機炮二眼,下面設定雷飛炮、快槍六眼,每輛車步兵二十五人。

萬曆末年,經略熊廷弼奏請製造雙輪戰車,每車火炮二眼,配備十名兵士來保護,都持有火槍。

天啟年問,直隸巡按御史易應昌進獻戶部主事曹履吉所製造的鋼輪車、小衝車等製造方式,用來抵禦敵兵,都很少發揮它們的用處。

大致邊境地勢險要,不利於車戰。

而戰船的使用,則東南適宜。

船的製造樣式,江和海各不相同。

太祖在新江日設船四百艘。

永樂初年,傳令福建都司製造海船一百三十七艘,又傳令江、楚、兩浙及鎮江各府衛所製造海風船。

成化初年,濟川衛楊渠進獻《槳舟圖》,都是江上航行的船。

海船以舟山的烏槽為首。

福船抗風浪,並且防火。

浙江的十裝標號軟風、蒼山,也適宜追逐。

廣東船,用鐵栗木製成,比福船更大而且堅固。

它適宜使用的有雨方面,可以發射佛郎機炮,可以投擲火球。

大福船也這樣,能容納一百人。

底下尖上面寬,船頭高昂船尾高起,船的後艙室有三層,掛帆的桅桿二根,旁邊用木板護衛,上面設有木製女牆以及炮架。

船中部是四層:最低層裝有土石;第二層是睡覺休息的地方;第三層左右有六個門,中間放有水櫃,開船做飯都在這兒;最上面像高的台,挖穴為梯而登,旁邊設有保護木板,可以憑靠著它來作戰。

箭石火器都臥伏發出,可以順風而行。

海蒼比福船稍小。

開浪船能容納三五十人,頭尖,四個船槳一個櫓,運行如飛,不受風向海潮的限制。

艟驕船比海蒼又小。

蒼山船首尾都寬,帆櫓共同使用。

船櫓設在船兩側靠近後部,每邊五枝,每枝五跳,每跳二人,以木板閘於跳上,頭露在外面。

它的樣式是上下三層,下層裝載土石,上層是戰場,中層是休息的地方。

揚帆下碇,都在上層。

戚繼光說:“倭寇船很小,一旦進入裏海,大福、海蒼不能駛入,必須用蒼船追趕它,攻擊敵人便捷,溫人稱它為蒼山鐵。”沙、鷹二船,互相補充使用。

沙船可以迎戰,然而沒有遮護。

鷹船兩頭尖,進退如飛。

船旁釘上大茅竹,竹間的窗可以發射鏡箭,窗內船舷外面藏有人來划槳。

先駕駛這種船進入賊寇船隊,沙船隨後駛進,短兵交戰,沒有不勝利的。

漁船最小,每船三人,一人執布帆,一人執船槳,一人執鳥嘴鏡。

隨波浪上下起伏,可乘賊寇不防備而襲擊。

網梭船,定海、臨海、象山都有,形狀像梭子。

竹製桅桿布制船帆,僅能容納二三人,碰上風浪就抬入山麓,可以偵察。

蜈蚣船,像蜈蚣的形狀,能載佛郎機鏡,船底尖船面寬,兩旁有船楫數十枝,運行如飛。

兩頭船,由船舵鏇轉,順風向四出急速行駛,各種船沒有哪一種超過它的速度。

大概從嘉靖以來,東南常常防備倭寇,所以海船的製造方式,特別詳細記載。

明代制度,馬屬於御馬房,叫御馬監,由宦官掌管,在遼闊的平地上放牧,大概是仿效《周禮》十二馬廄的意思。

飼養在官府里的,屬太僕寺、行太僕寺、苑馬寺以及各軍衛,就是唐代四十八牧馬監的意思。

飼養在民間的,南方則有直隸應天等府,北方則有直隸及山東、河南等府,就是宋代保馬的意思。

叫做備養馬的,開始於正統末年,挑選馬匹供給邊防,邊防馬匹充足,而委託在京城附近飼養。

官府飼養供給邊防要塞重鎮,民間飼養供給京城軍隊,都有繁殖的馬駒。

官府放牧的地方叫草場,有的是軍民耕種的土地叫熟地,每年徵收租賦幫助牧人買馬。

飼養馬的人稱恩軍,稱隊軍,稱改編軍,稱充發軍,稱抽發軍。

苑囿馬分三等,上等苑囿飼養一萬匹馬,中等苑囿飼養七千匹馬,下等苑囿飼養四千匹馬。

一名牧馬夫飼養馬十匹,五十名牧馬夫設圉長一名。

凡是馬肥瘦增減,登記它的毛色牲齡而按時檢查。

飼養三年,寺卿偕同御史印烙,賣掉那些瘦弱的來重新購買。

邊防衛所、堡壘、府州縣軍民中強壯的、經過騎兵訓練之馬,則由行寺卿掌管。

邊防馬匹使用不足,又用茶葉同番人交換,用錢在邊境購買。

民間飼養都按人口田地給予馬匹,開始時稱戶馬,後來又稱種馬,按時間徵收馬駒。

種馬死去,繁殖不夠數,就賠償補足。

這就是大概情況。

當初,太祖建都金陵,下令應天、太平、鎮江、廬州、鳳陽、揚州六府,滁、和二州百姓飼養馬。

洪武六年,在滁州設立太僕寺,由兵部統轄。

後來增設滁陽五個牧監,統領四十八處馬群。

之後,設立四十個牧監,很快撤銷,只留存天長、大興、舒城三個牧監。

在湯泉、滁州等地設定牧場。

又傳令飛熊、廣武、英武三處衛所,每五個士兵飼養一匹馬,馬一年產下馬駒,長到一歲解送京城。

隨後由監牧交給主管部門,專門命令百姓飼養。

江南十一戶,江北五戶養一匹馬,抵償他們的賦役。

太僕官監督管理,每年正月到六月上報配種走駒,七月到十月上報孕育的馬駒,十…、二月上報增加的馬駒。

歲末考察養馬的政績,用法律治理府州縣的官吏。

公馬叫兒馬,母馬叫驟馬。

公馬一匹、母馬四匹為一群,設群頭一人。

五群,設群長一人。

洪武三十年,設定北平、遼東、山西、陝西、甘肅行太僕寺,固定牧馬草場。

丞樂初年,在北京設定太僕寺,掌管順天、山東、河南。

過去設定的成為南太僕寺,掌管應天等六府二州。

四年,在陝西、甘肅設定苑馬寺,統管六個牧監,每個牧監統管四個苑囿。

又設定北京、遼東二個苑馬寺,所統管的比照陝西、甘肅施行。

十二年,傳令北畿百姓按丁口養馬,選用免去官職閒住的人教他們畜牧。

民戶十五丁以下養馬一匹,十六丁以上養馬二匹,因罪編戶發配的七戶養馬一匹,得以免罪。

不久按照寺卿楊砥的進言,北方人戶五丁養一匹馬,免去他們一半的田租,薊州以束到南海等衛所,戍守軍士除外,每一個軍士飼養種馬一匹。

又規定南方養馬的條例:鳳、廬、揚、滁、和五丁養一匹馬,應天、太、鎮十丁養一匹馬。

淮、徐開始養馬,也以人丁為標準。

十八年,撤銷北京苑馬寺,全部由百姓飼養。

蘇熙元年,傳令百姓養馬二年徵收一匹馬駒,免去一半的草糧。

從此以後,馬匹日漸增多,逐漸擴散到鄰省。

濟南、兗州、束昌百姓養馬,從宣德四年開始。

彰德、衛輝、開封百姓養馬,從正統十一年開始。

後來也先進犯,朝廷選取馬匹二萬,寄養在京城附近,充作團營騎兵操練,而把過去的種馬全部交付永平等府。

景泰三年,命令公馬十八歲、母馬二十歲以上,免去徵收馬駒。

成化二年,因南方不產馬,改為徵收銀兩。

成化四年,開始建立太僕寺常盈庫,儲存購買備用馬匹的錢財。

當時,百姓逐漸苦於養馬。

成化六年,吏部侍郎葉盛進言:“過去每年徵收一匹馬駒,而百姓不被困擾,是因為放牧的土地廣闊,百姓得以為生計。

自從富豪之家莊田逐漸增多以來,養馬的土地逐漸不足。

洪熙初年,改為兩年徵收一匹罵駒,成化初年,改為三年徵收一匹馬駒。

徵收的馬匹越削減,百姓越貧困。

然而馬終究不可少,於是恢復兩年徵收一匹馬駒的制度,百姓更加困苦。

奏請敕令邊境要塞重鎮因地制宜,凡是可以買馬供足邊境、軍民互得利益的,斟酌情勢自行處置。”當時馬文升巡撫陝西,又極力論述邊境軍士賠償馬匹的沉重負擔,請求命令屯田軍士田多人少而不飼養馬的,每年交納白銀一錢,來輔助賠償。

雖然都許可執行,但百姓的困苦不能緩解。

接替馬文升治理陝西的蕭禎,奏請裁減行太僕寺。

兵部回覆說:“洪熙、永樂時,設定行太僕寺及苑馬寺,凡用茶葉交換的馬匹、番人進貢的馬匹,都收歸寺、苑放牧,通常有數萬匹,足夠供給邊境使用。

正統以後,北方敵人屢次闖入掠奪,馬匹逐日減少。

進言之人每每請求裁減革除,這是吝惜小的花費而忘記了國家大計。”於是敕令訓諭蕭禎,只管特別注意督察。

而北畿從永樂以來,馬匹逐日增多,於是責令百姓飼養,年紀達到十五歲的就養馬。

太僕少卿彭禮認為人口有限,而徵收馬駒沒有窮盡,奏請規定種馬的數額。

恰逢馬文升任兵部尚書,上奏實行他的請求,於是規定兩京太僕種馬,公馬二萬五千匹,母馬是公馬的四倍,二年上交馬駒,寫定著錄焉法令。

當時是弘治六年。

弘治十五年冬天,尚書劉大夏推薦南京太常卿楊一清為副都御史,監督管理陝西養馬政務。

楊一清上奏說:“我朝認為陝右適宜放牧.,設定牧監苑囿,跨越二千餘里。

後來都撤銷了,只留下長樂、靈武二處牧監。

如今牧場只有數百里,然而用來供應西部邊境還沒有顯出不充足,只是苦於監督放牧的人不稱職,放牧飼養沒有方法罷了。

兩監六苑,開城、安定水泉便利,應當為上苑,放牧一萬匹馬;廣寧、萬安為中苑;黑水草場狹窄,清平草地狹小土地貧瘠,為下苑。

萬安可放牧五千匹,廣寧四千匹,清平二乾匹,黑水一千五百匹。

六苑除每年供給軍隊外,可固定放牧馬匹三萬二千五百匹,足以供應三邊使用。

然而想要大量繁衍,一定要多畜養種馬,應該增足一萬匹,每兩年產一匹馬胸,五年可以補足以前的數目。

請支付太僕寺買馬的費用白銀四萬二千雨,到平、慶、臨、鞏購買種馬七千匹。

另外養馬的恩隊軍不夠,請求登記流亡百姓以及判處遣送回籍的人,姑且比照充軍戍邊的罪人的規定,凡是發配邊境衛所充軍的,改為到各苑牧馬,增加為三千人。

又請求測量地勢,修城通商,種植榆樹柳樹,春夏放牧,秋冬回馬廄,馬匹既得到安定,敵人來犯也可以收聚保護。”孝宗正重視邊防,劉大夏執掌兵部,楊一清所奏立即得以實行,升任總制仍監督養馬政務。

各牧監草場,原來額定十三萬三千七百餘頃,存下來的已不到一半。

楊一清查核牧場,得到荒地十二萬八千餘頃,又開闢武安苑草地二千九百餘頃。

正德二年上報朝廷。

等到楊一清離任,不長時間草場又荒廢了。

當時御史王濟進言:“百姓苦於養馬。

有一出生的馬,就殺掉它。

間或有配種定駒,就賄賂獸醫隱瞞下來,有孕育馬駒就墜胎。

馬虧欠不過交納白銀二兩,已經生育的已經上報官府,而又死掉的,不過交納白銀三兩,產出不死就要挨餓。

馬日漸消瘦,無助於實用。

如今種馬、田地、人口,每年徵收有固定的數額,請用這數額命令百姓買馬,而種馬繁殖,朝廷不要干預。”兵部認為他說得對。

自此以後,每有上奏,就引用王濟的話朝廷不干預種馬事務,只向百姓徵收馬駒,留下母馬求子馬。

當初,邊境官員請求給予馬匹,太僕寺把現成的馬給予他們。

自從改為徵收錢財後,馬匹逐日減少,而請求給予馬匹的接連不斷,給予錢十萬,購買馬一萬匹。

邊境官員不能買到好馬,馬多死去,太僕卿儲嵫因此進言,請求仍舊供給馬匹。

又陳述各邊防盜竊出賣、私自借出種馬的弊端。

言語雖然切直,朝廷不能聽從。

而邊境要塞重鎮供給調發銀兩日益增多,延綏三十六營壘,從弘治十一年開始,十年期間,調發太僕寺白銀二十八萬多兩,購買補充馬四萬九乾多匹,寧夏、大同、居庸關等地不計算在內。

到正德七年,便開啟交納馬的條例,一共十二條。

九年又調發太僕寺白銀從山束、遼東\河南及鳳陽、保定諸府買馬一萬五千匹。

嘉靖元年,陝西苑罵少卿盧璧備文陳述養馬政務,請求督促拖欠、嚴明印烙、規範醫藥、協調各地差異來緩解目前的情況,而開闢草場擴大畜養作為長久之計。

皇帝讚許並採納他的意見。

自此以後進言養馬事務的頗多,大都因事立說,補救一時急需而已。

嘉靖二十九年,俺答入犯,太僕寺缺乏馬匹,恢復實行正德時上交馬匹的規定。

之後,稍有增加減少。

到嘉靖四十一年,便開啟規定捐獻馬匹授予官職。

隆慶二年,提督四夷館太常少卿武金進言:“種馬制度的設立,專門為繁殖備用。

備用馬既然另外購買,那么種馬可以因此去除。

如今備用馬已經足有三萬匹,應該命令每匹馬折合白銀三十兩,解送到太僕寺。

種馬全部賣出,交付兵部。

一匹馬白銀十兩,那么直隸、山東、河南十二萬匹,可獲得白銀一百二十萬兩,並且收取草豆的白銀二十四萬兩。”御史謝廷傑說:“祖宗的制度所規定的,事關軍機大事,不可廢除。”兵部認為謝廷傑的話對。

而當時,國庫匱乏,正分別派遣人搜刮全國拖欠的賦稅。

穆宗同意武金的上奏,交付兵部議定。

兵部請求留養、賣出各一半,皇帝聽從了這個請求。

太僕寺存有白銀,從成化時期開始,然而只有三萬多兩。

等到種馬賣掉,白銀日益增多。

當時,與外番通貢貿易所貯存的白銀也沒有多少。

到張居正任輔政大臣時,極力支持種馬全部賣出的建議。

從萬曆九年開始,上等馬銀八兩,最低到五兩,又折合徵收草豆地租,白銀更多,用來供應團營買馬以及各邊防的請求。

然而一匹騙馬就發給三十兩白銀,而州縣以劣馬進獻,它的價值只有數兩白銀。

而且仍舊寄養在馬戶那兒,危害百姓不亞於以前。

還有,國家有興建、賞賜,往往借支太僕寺的銀兩,太僕寺的財物日益減少。

萬曆十五年,太僕寺卿羅應鶴請求禁止支借。

萬曆二十四年,詔令太僕寺發給陝西賞功的白銀。

太僕寺寺臣進言:“往年庫存四百餘萬,自從東西二役興起,僅剩四分之一。

朝鮮用兵,一百萬的積蓄全部用盡。

如今所存的,只有十餘萬兩。

況且本寺寄養馬每年額定二萬匹,今年折合徵收銀錢,那么馬匹的攤派徵收便很少,而柬徵調用尤其多。

倉猝之間有緊急情況,馬匹與自銀都用盡,怎樣來應付。”奏章交付兵部,不能有所改變。

塞禎初年,核查戶、兵、工三部,借支太僕寺馬錢達到一千三百多萬兩白銀。

大概從萬曆以來,太僕寺政務大大敗壞,而邊境牧馬制度廢弛,更加不可追究。

後來遼東督師袁崇煥因為缺馬,請求在兩京州縣寄養馬內,折合三千匹的價錢從西部邊防購買。

太僕卿塗國鼎進言:“祖宗命令百姓養馬,專供京城團營騎兵操練,保護都城,不是為邊防。

後來改為徵收銀兩,沒有戰事就賣馬交納白銀,有緊急情況就拿出白銀買馬,仍是為京城防禦的意思。

如今折合的白銀已經多供給各邊鎮,如果連同馬一起折算,萬一有變亂產生,怎么辦?”皇帝認為他說得對,制止了袁崇煥的請求。

按明代馬政,法制長久弊端叢生。

它的起初昌盛最後衰敗的原因,大抵由於草場的興廢。

太祖既在大江南北設定草場,又規定北方邊境的牧地:從束勝以西到寧夏、江西、察罕腦兒,向東到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到大窒、遼東,直抵鴨綠江又向北一千里,而南到各衛分別駐守的地點,又從雁門關西到黃河以外,向東經過紫劑、居庸、古北到山海衛,荒廢閒置的平坦廣闊的原野,不是軍民屯種的,便聽任諸王駙馬以至靠近邊境的軍民砍柴放牧,在邊境的藩王府不得私自占有。

永樂年間,又在京城附近設定草場。

不久因為順聖川到桑乾河一百三十餘里,水草肥美,命令供應太僕寺一千馬匹,命令懷來衛軍士一百人分別放牧,後來增加到一萬二千匹。

宣德初年,又在保全州設定九馬坊。

於是兵部上奏,馬大量繁殖,用顏色來分別給予命名,馬的毛色有二十五等,它的種類有三百六十個。

這之后庄園田地日漸增多,草場日漸減少,軍民都被繁殖飼養馬匹所困擾。

弘治初年,兵部主事湯冕、太僕卿王霽、給事中韓佑周鏇、御史張淳,都奏請清查。

而周鏇說:“香河各縣土地被蒙強世家所占有,霸州等地都有仁晝宜的皇莊,請求廢除它們,來擴充牧場。”雖然獲準實行,而占有耕種已久,最終不能清除。

南京各衛牧場也長期荒廢,兵部尚書張瑩請求恢復牧場。

御史胡海進言,恐怕喪失對農業生產有利的土地,於是制止了這一請求。

京城團營官馬有一萬匹,與旗手等衛當值官馬,都分別放置於草場。

每年春末,不聽候使用的馬,坐營官領出交付牧場放牧,草豆停止支付,秋末送回。

給事御史檢查馬死兵逃的情況上報。

後來當值的馬不帶出放牧,而騎兵操練的馬仍每年按常例帶出放牧。

嘉靖六年,武定侯郭勛以邊境緊急為託辭,上奏免去這一制度,徵收各草場租賦來補充國家費用,其餘貯存在太僕寺買馬。

於是軍營馬匹專門依靠戶部餵養,每年花費達十八萬,戶部匱乏,而草場更加荒廢。

提建議的人諍諫憑租種獲取嬴利,延續到神宗時,敗壞到了極點。

茶馬司,洪武年間,在川、陝設立,管理西番交納馬匹換取茶葉,賜與金牌信符,以防止欺詐假冒。

每隔三年,派遣朝臣召各番合驗符信進行交易,上等馬交換茶葉一百二十斤,中等馬交換茶葉七十斤,下等馬交換茶葉五十斤。

用私人茶葉出境的判死罪,即使有功勳的大臣皇親國戚也不寬恕。

洪武末年,交換的馬達到一萬三千五百多匹。

永樂年間,禁令稍微鬆弛,交換的馬減少。

於是命令嚴格邊關交換茶葉的禁令,派遣御史巡視督察。

正統末年,廢除金牌,每年派遣使者巡察,邊境居民違反禁令私自販賣的很多。

成化年間,定時差遣御史一員,領取敕令專門治理。

弘治年問,大學士李束陽進言:“金牌制度廢棄,私自交換茶葉盛行,主管官吏又屢次以劣質茶葉欺騙番族,番人心懷怨恨,往往用劣馬回應。

應該嚴正敕令陝西官員張貼皇帝的諭旨,恢復金牌的制度,嚴格徵收良茶,略微增加馬的價錢,那么得到的馬必多。”等到楊一清督察管理苑馬,於是命令一同治理鹽、茶。

楊一清申明舊有制度,禁止私自販賣,種植官家茶葉。

四年之間交換馬九千多匹,而茶葉還積存四十餘萬斤。

靈州鹽池增收五萬九千斤,貯存在慶陽、固原府庫中,用來買馬供應邊防。

又擔心以後沒有專職官貝,制度最終要廢棄,在正德初年,請求讓巡茶御史兼管養馬政務,行太僕、苑馬寺官聽從他的調度,朝廷批覆同意。

御史翟唐每年徵收茶葉七十八萬多斤,換取馬匹九千有餘。

後來法令又鬆弛。

嘉靖初年,戶部奏請張貼文告禁止私自販賣茶葉,凡是允許交易的憑證都由南戶部印發,府州縣不得擅自印製。

三十年詔令發給番族驗對的符契,然而當初的制度最終沒能恢復。

馬市,開設於永樂年間。

遼東設定馬市三個,二個在開原,一個在廣寧,各自離城四十里。

成化年問,巡撫陳鈸再次上奏推行馬市。

後來到萬曆初年還沒有廢除。

嘉靖年問,在大同開設馬市,陝西邊防宣府邊鎮相繼開設。

隆慶五年,俺答上表進貢。

總督王崇古買馬七千多匹,折價九萬六千有餘。

馬的價錢,遼東用米布絹支付,宣府、大同、山西用白銀支付。

購買交換之外有進貢馬匹的,用錢鈔彩帛增加賞賜。

當初,太祖崛起於江左,重視的就是戰馬,多次派遣使者到四方購買。

正月元旦日,皇上壽誕,內外藩封將帥都用馬作為禮物。

外國、土司、番部按時進貢,朝廷每每厚加賜予,所以招安懷柔的都到來。

文帝勤於治理遠方,派遣使者到極遠的地方,外國來朝的很多,然而所重視的不在馬的方面。

自此以後滿足於太平,駕馭的權力失掉,馬匹沒有外部增加供應,只有依靠繁殖徵收。

加上官吏從中侵吞漁利,牧養政務荒廢,軍民一齊陷入困境。

大概明代從宣德以後,祖宗的制度逐漸廢弛,軍隊方面特別嚴重,而馬政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