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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五十六

作者:張廷玉等

◎食貨四

○鹽法 茶法

煮海之利,歷代皆官領之。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復初制。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吳元年置兩浙。洪武初,諸產鹽地次第設官。都轉運鹽使司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十,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鹽行直隸之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及陳州。正統中,貴州亦食淮鹽。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歲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曰松江,曰寧紹、曰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曰紹興,曰嘉興,曰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鹽行浙江,直隸之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微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兩。

明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稱河間長蘆。所轄分司二,曰滄州,曰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曰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乾一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餘引。萬曆時同。鹽行北直隸,河南之彰德、衛輝二府。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歲入太倉餘鹽銀十二萬兩。

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九萬六千一百餘引。鹽行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開封改食河東鹽。所輸邊,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轄鹽場七,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餘引。弘治時,增七百餘引。萬曆時,減千引。其引曰依山,曰附海。依山納折色。附海行本色,神宗時亦改折色。鹽行境內。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餘兩。

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成祖時,增設西場於解州,尋復並於東。正統六年復置西場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弘治時,增入萬引。萬曆中,又增二十萬引。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之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地有兩見者,鹽得兼行。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崇禎中,鳳翔、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歲入太倉銀四千餘兩,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共十九萬兩有奇。

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洪武時,歲辦鹽,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奇,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弘治時同。萬曆時,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鹽行陝西之鞏昌、臨洮二府及河州。歲解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餘兩。

廣東所轄鹽場十四,海北所轄鹽場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萬九千四百餘引。萬曆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餘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鹽有生有熟,熟貴生賤。廣東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之桂陽、郴二州,廣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利五州。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餘兩。

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餘斤。弘治時,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餘斤。萬曆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鹽行四川之成都、敘州、順慶、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白鹽井、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轄鹽課司七。洪武時,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餘引。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萬曆時與洪武同。鹽行境內。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成祖時,嘗設交阯提舉司,其後交阯失,乃罷。遼東鹽場不設官,軍餘煎辦,召商易粟以給軍。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所產不同:解州之鹽風水所結,寧夏之鹽刮地得之,淮、浙之鹽熬波,川、滇之鹽汲井,閩、粵之鹽積鹵,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山東之鹽有煎有曬,此其大較也。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

四年定中鹽例,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道遠地險,則減而輕之。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齎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

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惟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而大軍征安南多費,甘肅軍糧不敷,百姓疲轉運。迨安南新附,餉益難繼,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他邊地復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鈔法不通,議所以斂之之道。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引三百貫,河東、山東半之,福建、廣東百貫。宣德元年停中鈔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軍、匠糧餉不支,條上預備策,言:“中鹽舊則太重,商賈少至,請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納米北京。戶部尚書郭敦言:“中鹽則例已減,而商來者少,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四分支與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他處中納悉停之。”又言:“洪武中,中鹽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請按引給鈔十錠。”帝皆從之,而命倍給其鈔。甘肅、寧夏、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險遠,趨中者少,許寓居官員及軍餘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

正統三年,寧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乃奏請納馬中鹽。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既而定邊諸衛遞增二十引。其後河州中納者,上馬二十五引,中減五引;松潘中納者,上馬三十五引,中減五引。久之,復如初制。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長廬鹽以納之,令甘肅中鹽者,淮鹽十七,浙鹽十三。淮鹽惟納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因淮鹽直貴,商多趨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舊制,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採,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餘米以待給,兼支錢鈔,以米價為準。尋定鈔數,淮、浙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引二貫。灶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後設總催,多朘削灶戶。至正統時,灶戶貧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負課六十餘萬。民訴於朝,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課。忱條上鑄鐵釜、恤鹵丁、選總催、嚴私販四事,且請於每年正課外,帶徵逋課。帝從其請。命分逋課為六,以六載畢徵。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乃議仿洪武中例,而加鈔錠以償之,願守支者聽。又以商人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議他鹽司如舊制,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始召商中納。常股、存積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景帝時,邊圉多故,存積增至六分。中納邊糧,兼納穀草、秋青草,秋青草三當穀草二。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關吏,越市廣西。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禁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餉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歲洊災,京儲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倉中鹽。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富人呂銘等托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之。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勢豪多攙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乃為重法,私販、窩隱俱論死,家屬徙邊衛,夾帶越境者充軍。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常股七分,而存積三分。然商人樂有見鹽,報中存積者爭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鹽猶不能給,乃配支長廬、山東以給之。一人兼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邊商輒貿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邊商、內商之分。內商之鹽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寢怠,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憲宗末年,閹宦竊勢,奏討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餘萬引,商引壅滯。

至孝宗時,而買補餘鹽之議興矣。餘鹽者,灶戶正課外所餘之鹽也。

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灶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灶。至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余鹽補官引,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直,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由是以餘鹽補充正課,而鹽法一小變。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國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寧侯張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中旨許之。織造太監崔杲又奏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等力爭,李東陽語尤切。帝不悅。健等復疏爭,乃從部議。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餘鹽,一引有用至十餘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立限追繳,而每引增納紙價及振濟米麥。引價重而課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韓雍於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許帶餘鹽四引,引抽銀一錢。都御史秦紘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及是增至九錢,而不復抽官引。引目積滯,私鹽通行,乃用戶部郎中丁致祥請,復紘舊法。而他處商人夾帶餘鹽,掣割納價,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長蘆引鹽,常股四分,以給各邊主兵及工役振濟之需;存積六分,非國家大事,邊境有警,未嘗妄開。開必邊臣奏討,經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請及專請淮鹽者。弘治間,存積鹽甚多。正德時,權幸遂奏開殘鹽,改存積、常股皆為正課,且皆折銀。邊臣緩急無備,而勢要占中賣窩,價增數倍。商人引納銀八錢,無所獲利,多不願中,課日耗絀。奸黠者夾帶影射,弊端百出。鹽臣承中璫風旨,複列零鹽、所鹽諸目以假之。世宗登極詔,首命裁革。未幾,商人逯俊等夤緣近幸,以增價為名,奏買殘餘等鹽。戶部尚書秦金執不允,帝特令中兩淮額鹽三十萬引於宣府。金言:“奸人占中淮鹽,賣窩罔利,使山東、長蘆等鹽別無搭配,積之無用。虧國用,誤邊儲,莫此為甚。”御史高世魁亦爭之。詔減淮引十萬,分兩浙、長蘆鹽給之。金復言:“宣、大俱重鎮,不宜令奸商自擇便利,但中宣府。”帝可之。已而俊等請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從其請。

嘉靖五年從給事中管律奏,乃復常股存積四六分之制。然是時餘鹽盛行,正鹽守支日久,願中者少;餘鹽第領勘合,即時支賣,願中者多。自弘治時以餘鹽補正課,初以償逋課,後令商人納價輸部濟邊。至嘉靖時,延綏用兵,遼左缺餉,盡發兩淮餘鹽七萬九千餘引於二邊開中。自是餘鹽行。其始尚無定額,未幾,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餘萬,每引增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引價,淮南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一兩五錢,又設處置、科罰名色,以苛斂商財。於是正鹽未派,先估餘鹽,商灶俱困。奸黠者藉口官買餘鹽,夾販私煎。法禁無所施,鹽法大壞。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糴之難也。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下場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贏之難也。私鹽四出,官鹽不行,市易之難也。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餘鹽以佐之。餘鹽利厚,商固樂從,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灶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故欲通鹽法,必先處餘鹽,欲處餘鹽,必多減正價。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今宜定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餘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餘鹽以盡收為度。正鹽價輕,既利於商;餘鹽收盡,又利於灶。未有商灶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事下所司,戶部覆,以為餘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餉益虛矣。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餘鹽,敕罷之。淮、浙、長蘆悉復舊法,夾帶者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御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然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讃即請復開余鹽以足邊用。戶部覆從之,餘鹽復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其後多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執抵者,執現在運鹽水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季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春不得遲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然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法徒厲引商而已。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之議行,邊餉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餘鹽為一,而革餘鹽名。時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議:兩淮灶戶餘鹽,每引官給銀二錢,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餘鹽納銀解部。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行之數年,積滯無所售,鹽法壅不行。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贅疣。戶部以國用方絀,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數年之間,國計大絀。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復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復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懋卿,嚴嵩黨也,苞苴無虛日。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復增之,遂滿百萬。半年一解。又搜括四司殘鹽,共得銀幾二百萬,一時詡為奇功。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有定數;不及數,輒削其雇役錢。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遍海濱矣。嵩失勢,巡鹽御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引二百斤,納銀八分。永樂以後,引納粟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弦急欲絕,不棘於此。”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朱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嘉靖八年以後,稍復開中,邊商中引,內商守支。末年,工本鹽行,內商有數年不得掣者,於是不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河鹽者,不上廩囷,在河逕自超掣,易支而獲利捷。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內商亦困,引價彌賤。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時複議於正鹽外附帶餘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賤賣餘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內商愈困矣。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中,內商守支,事本相須。但內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然河鹽既行,淮鹽必滯,內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今宜停掣河鹽,但別邊商引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別為三等,定銀若干。邊商倉鈔已到,內商不得留難。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內商各得其願矣。”帝從之。四年,御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餘鹽。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餘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從之。

自嘉靖初,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並開,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餘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萬曆時,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餘萬,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餘鹽。餘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時兩淮引價餘銀百二十餘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可得銀六萬兩。大學士張位等爭之。二十六年,以鴻臚寺主簿田應璧奏,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餘鹽。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不聽。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戶部尚書楊俊民言:“明旨核沒官鹽,而存積非沒官也。額外加增,必虧正課。保奏不可從。”御史馬從騁亦爭之。俱不聽。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董璉、吳應麒等爭言鹽利。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百戶高時夏奏浙、閩餘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會勘奏皆罔。疏入不省。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少一分,而國計愈絀,請悉罷無名浮課。”不報。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餘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保尋死。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后薨,帝用遺誥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蘇,而舊引壅滯。戶部上鹽法十議,正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巡鹽御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餘年,則舊引盡行。從之。天啟時,言利者恣搜括,務增引超掣。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論者比之絕流而漁。崇禎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釐革。是時兵餉方大絀,不能行也。

初,諸王府則就近地支鹽,官民戶口食鹽皆計口納鈔,自行關支。而官吏食鹽多冒增口數,有一官支二千餘斤,一吏支五百餘斤者。乃限吏典不得過十口,文武官不過三十口;大口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小口半之。景泰三年始以鹽折給官吏俸糧,以百四十斤當米一石。京官歲遣吏下場,恣為奸利。錦衣吏益暴,率聯巨艦私販,有司不能詰。巡鹽御史乃定百司食鹽數,攟束以給吏,禁毋下場。納鈔、僦輓,費無所出,吏多亡。嘉靖中,吏部郎中陸光祖言於尚書嚴訥,疏請革之。自後百司停支食鹽,惟戶部及十三道御史歲支如故。軍民計口納鈔者,浙江月納米三升,賣鹽一斤,而商賈持鹽赴官,官為斂散,追徵之急過於租賦。正統時,從給事中鮑輝言,令民自買食鹽於商,罷納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鹽論,而鹽鈔不除。後條鞭法行,遂編入正賦。

巡鹽之官,洪、永時,嘗一再命御史視鹽課。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幾,以鹽法已清,下敕召還。後遂令御史視鹺,依巡按例,歲更代以為常。十一年以山東諸鹽場隸長蘆巡鹽御史。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明請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孝宗初,鹽法壞,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憲大臣清理,乃命戶部侍郎李嗣於兩淮,刑部侍郎彭韶於兩浙,俱兼都御史,賜敕遣之。弘治十四年,僉都御史王璟督理兩淮鹽法。正德二年,兩淮則僉都御史王瓊,閩、浙則僉都御史張憲。後惟兩淮賦重,時遣大臣。十年,則刑部侍郎藍章。嘉靖七年,則副都御史黃臣。三十二年,則副都御史王紳。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四運司,事權尤重。自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理兩淮、長蘆、山東三運司後,遂無特遣大臣之事。

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貯邊易馬。官茶間徵課鈔,商茶輸課略如鹽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納錢請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別置由帖給之。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驗所,稱較茶引不相當,即為私茶。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納鈔,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

洪武初,定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四年,戶部言:“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戶,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馬。”從之。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萬斤。設茶馬司於秦、洮、河、雅渚州,自碉門、黎、雅抵朵甘、烏思藏,行茶之地五千餘里。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

碉門、永寧、筠、連所產茶,名曰剪刀粗葉,惟西番用之,而商販未嘗出境。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言:“宜別立茶局,徵其稅,易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資國用。而居民所收之茶,依江南給引販賣法,公私兩便。”於是永寧、成都、筠、連皆設茶局矣。

川人故以茶易毛布、毛纓諸物以償茶課。自定課額,立倉收貯,專用以市馬,民不敢私采,課額每虧,民多賠納。四川布政司以為言,乃聽民採摘,與番易貨。又詔天全六番司民,免其徭役,專令蒸烏茶易馬。

初制,長河西等番商以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嚴州衛入黎州始達。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門茶課司給之。番商往復迂遠,而給茶太多。嚴州衛以為言,請置茶馬司於嚴州,而改貯碉門茶於其地,且驗馬高下以為茶數。詔茶馬司仍舊,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

三十年改設秦州茶馬司於西寧,敕右軍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馬日貴而茶日賤,啟番人玩侮之心。檄秦、蜀二府,發都司官軍於松潘、碉門、黎、雅、河州、臨洮及入西番關口外,巡禁私茶之出境者。”又遣駙馬都尉謝達諭蜀王椿曰:“國家榷茶,本資易馬。邊吏失譏,私販出境,惟易紅纓雜物。使番人坐收其利,而馬入中國者少,豈所以制戎狄哉!爾其諭布政司、都司,嚴為防禁,毋致失利。”

當是時,帝綢繆邊防,用茶易馬,固番人心,且以強中國。嘗謂戶部尚書郁新:“用陝西漢中茶三百萬斤,可得馬三萬匹,四川松、茂茶如之。販鬻之禁,不可不嚴。”以故遣僉都御史鄧文鏗等察川、陝私茶;駙馬都尉歐陽倫以私茶坐死。又制金牌信符,命曹國公李景隆齎入番,與諸番要約,篆文上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納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衛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下號金牌降諸番,上號藏內府以為契,三歲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門,運茶五十餘萬斤,獲馬萬三千八百匹。太祖之馭番如此。

永樂中,帝懷柔遠人,遞增茶斤。由是市馬者多,而茶不足。茶禁亦稍馳,多私出境。碉門茶馬司至用茶八萬餘斤,僅易馬七十匹,又多瘦損。乃申嚴茶禁,設洮州茶馬司,又設甘肅茶馬司於陝西行都司地。十三年特遣三御史巡督陝西茶馬。

太祖之禁私茶也,自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員,巡視河州、臨洮、碉門、黎、雅。半年以內,遣二十四員,往來旁午。宣德十年,乃定三月一遣。自永樂時停止金牌信符,至是復給。未幾,番人為北狄所侵掠,徙居內地,金牌散失。而茶司亦以茶少,止以漢中茶易馬,且不給金牌,聽其以馬入貢而已。

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茶倉四所,令商人納米中茶。宣德中,定官茶百斤,加耗什一。中茶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寧,而支鹽於淮、浙以償費。商人恃文憑恣私販,官課數年不完。正統初,都御史羅亨信言其弊,乃罷運茶支鹽例,令官運如故,以京官總理之。

景泰中,罷遣行人。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陝西。番人不樂御史,馬至日少。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專,兵部言其害,乃復遣御史,歲一更,著為令。又以歲飢待振,復令商納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銀五錢。商課折色自此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鸞言:“茶馬司所積漸少,各邊馬耗,而陝西諸郡歲稔,無事易粟。請於西寧、河西、洮州三茶馬司召商中茶,每引不過百斤,每商不過三十引,官收其十之四,餘者始令貨賣,可得茶四十萬斤,易馬四千匹,數足而止。”從之。十二年,御史王憲又言:“自中茶禁開,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馬不利。請停糧茶之例。異時或兵荒,乃更圖之。”部覆從其請。四川茶課司舊徵數十萬斤易馬。永樂以後,番馬悉由陝西道,川茶多浥爛。乃令以三分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銀,糧茶停二年。延綏飢,復召商納糧草,中四百萬斤。尋以御史王紹言,復禁止,並罷正額外召商開中之例。

十六年取回御史,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理之。一清複議開中,言:“召商買茶,官貿其三之一,每歲茶五六十萬斤,可得馬萬匹。”帝從所請。正德元年,一清又建議,商人不願領價者,以半與商,令自賣。遂著為例永行焉。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當復,且請復設巡茶御史兼理馬政。乃復遣御史,而金牌以久廢。卒不能復。後武宗寵番僧,許西域人例外帶私茶。自是茶法遂壞。

番人之市馬也,不能辯權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其直;小,則商病其繁。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為中制,每千斤為三百三十篦。

嘉靖三年,御史陳講以商茶低偽,悉徵黑茶,地產有限,乃第茶為上中二品,印烙篦上,書商名而考之。鏇定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為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芽茶引三錢,葉茶引二錢。中茶至八十萬斤而止,不得太濫。

十五年,御史劉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者,並凌遲處死。’蓋西陲藩籬,莫切於諸番。番人恃茶以生,故嚴法以禁之,易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壯中國之藩籬,斷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論也。洪武初例,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弘治中,召商中茶,或以備振,或以儲邊,然未嘗禁內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今減通番之罪,止於充軍。禁內地之茶,使不得食,又使商私課茶,悉聚於三茶馬司。夫茶司與番為鄰,私販易通,而禁復嚴於內郡,是驅民為私販而授之資也。

以故大奸闌出而漏網,小民負升斗而罹法。今計三茶馬司所貯,洮河足三年,西寧足二年,而商、私、課茶又日益增,積久腐爛而無所用。茶法之弊如此。番地多馬而無所市,吾茶有禁而不得通,其勢必相求,而制之之機在我。今茶司居民,竊易番馬以待商販,歲無虛日,及官易時,而馬反耗矣。請敕三茶馬司,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當發若干。正茶之外,分毫毋得夾帶。令茶價踴貴,番人受制,良馬將不可勝用。且多開商茶,通行內地,官榷其半以備軍餉,而河、蘭、階、岷諸近番地,禁賣如故,更重通番之刑如律例。洮、岷、河責邊備道,臨洮、蘭州責隴右分巡,西寧責兵備,各選官防守。失察者以罷軟論。”奏上,報可。於是茶法稍飭矣。

御史劉侖、總督尚書王以旂等,請復給諸番金牌信符。兵部議,番族變詐不常,北狄抄掠無已,金牌亟給亟失,殊損國體。番人納馬,意在得茶,嚴私販之禁,則番人自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若私販盛行,吾無以系其心、制其命,雖給金牌,馬亦不至。乃定議發勘合予之。

其後陝西歲飢,茶戶無所資,頗逋課額。三十六年,戶部以全陝災震,邊餉告急,國用大絀,上言:“先時,正額茶易馬之外,多開中以佐公家,有至五百萬斤者。近者御史劉良卿亦開百萬,後止開正額八十萬斤,並課茶、私茶通計僅九十餘萬。宜下巡茶御史議,召商多中。”御史楊美益言:“歲祲民貧,即正額尚多虧損,安有贏羨。今第宜守每年九十萬斤招番易馬之規。凡通內地以息私販,增開中以備振荒,悉從停罷,毋使與馬分利。”戶部以帑藏方匱,請如弘治六年例,易馬外仍開百萬斤,召納邊鎮以備軍餉。詔從之。末年,御史潘一桂言:“增中商茶頗壅滯,宜裁減十四五。”又言:“松潘與洮、河近,私茶往往闌出,宜停松潘引目,申嚴入番之禁。”皆報可。

四川茶引之分邊腹也,邊茶少而易行,腹茶多而常滯。隆慶三年裁引萬二千,以三萬引屬黎、雅,四千引屬松潘諸邊,四千引留內地,稅銀共萬四千餘兩,解部濟邊以為常。

五年令甘州仿洮、河、西寧事例,歲以六月開中,兩月內中馬八百匹。立賞罰例,商引一二年銷完者賞有差,逾三年者罪之,沒其附帶茶。

萬曆五年,俺答款塞,請開茶市。御史李時成言:“番以茶為命,北狄若得,藉以制番,番必從狄,貽患匪細。部議給百餘篦,而勿許其市易。自劉良卿馳內地之禁,楊美益以為非,其後復禁止。十三年,以西安、鳳翔、漢中不與番鄰,開其禁,招商給引,抽十三入官,餘聽自賣。御史鍾化民以私茶之闌出多也,請分任責成。陝之漢中,關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魚渡壩;川之保寧,川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雞猴壩。率州、縣官兵防守。”從之。

中茶易馬,惟漢中、保寧,而湖南產茶,其直賤,商人率越境私販,中漢中、保寧者,僅一二十引。茶戶欲辦本課,輒私販出邊,番族利私茶之賤,因不肯納馬。二十三年,御史李楠請禁湖茶,言:“湖茶行,茶法、馬政兩弊,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給引,願報漢、興、保、夔者,準中。越境下湖南者,禁止。且湖南多假茶,食之刺口破腹,番人亦受其害。”既而御史徐僑言:“漢、川茶少而直高,湖南茶多而直下。湖茶之行,無妨漢中。漢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於酥酪為宜,亦利番也。但宜立法嚴核,以遏假茶。”戶部折衷其議,以漢茶為主,湖茶佐之。各商中引,先給漢、川畢,乃給湖南。如漢引不足,則補以湖引。報可。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言:“課茶徵輸,歲有定額。先因茶多餘積,園戶解納艱難,以此改折。今商人絕跡,五司茶空。請令漢中五州縣仍輸本色,每歲招商中五百引,可得馬萬一千九百餘匹。”部議,西寧、河、洮、岷、甘、莊浪六茶司共易馬九千六百匹,著為令。天啟時,增中馬二千四百匹。

明初嚴禁私販,久而奸弊日生。洎乎末造,商人正引之外,多給賞由票,使得私行。番人上駟盡入奸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番得茶,叛服自由;而將吏又以私馬竄番馬,冒支上茶。茶法、馬政、邊防於是俱壞矣。

其他產茶之地,南直隸常、盧、池、徽,浙江湖、嚴、衢、紹,江西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武昌、荊州、長沙、寶慶,四川成都、重慶、嘉定、夔、瀘,商人中引則於應天、宜興、杭州三批驗所,徵茶課則於應天之江東瓜埠。自蘇、常、鎮、徽、廣德及浙江、河南、廣西、貴州皆徵鈔,雲南則徵銀。

其上供茶,天下貢額四千有奇,福建建寧所貢最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及薦新等號。舊皆采而碾之,壓以銀板,為大小龍團。太祖以其勞民,罷造,惟令採茶芽以進,復上供戶五百家。凡貢茶,第按額以供,不具載。

譯文

煮海製鹽的財利,歷代都是官府掌管。

太祖開初起兵,便設立鹽法,置局設官,命令商人販賣,取利二十分之一,以資助軍隊糧餉。

隨後加倍徵收,採用胡深的意見,恢復開初的制度。

丙午年,開始設定兩淮鹽官。

昊元年設定兩浙鹽官。

洪武初年,各產鹽之地相繼設官。

都轉運鹽使司六個:一是兩淮,一是兩浙,一是長蘆,一是山東,一是福建,一是河東。

鹽課提舉司七個:一是廣東,一是海北,一是四川,一是雲南;雲南提舉司共有四個,稱焉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

又有陝酉重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有三個,一是泰州,一是淮安,一是通州;有批驗所二侗,一是儀真,一是淮安;有鹽場三十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

弘治時期,改辦小引鹽,數量加倍。

萬曆時期相同。

鹽流通於直隸的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以及陳州。

正統年問,貴州也食用淮鹽。

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為流通海北鹽。

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為流通廣東鹽。

運送邊防,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等堡。

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

每年納入太倉余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管轄分司四個,一是嘉興,一是松江,一是寧紹,一是溫台;批驗所四個,一是杭州,一是紹興,一是嘉興,一是溫州;鹽場三十五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二十二萬零四百餘引。

弘治時期,改辦小引鹽,數量加倍。

萬曆時期相同。

盥流通於浙江,直隸的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五府和庭德州,江西的廣信府。

輸送邊防,是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等堡。

每年納入太倉余鹽銀十四萬雨。

明朝初年,設定北平河問鹽運司,後來改稱河間長蘆鹽運司。

所管轄有分司二個,一是滄州,一是青州;有批驗所二個,一是長蘆,一是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六萬三千一百餘引。

弘治時期,改換辦小引鹽十八萬零八百餘引。

萬曆時期相同。

鹽流通於北直隸,河南的彰德、衛輝二府,輸送邊防,是宣府、大同、薊州。

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的飲食和供給百官有司。

每年納入太倉余鹽銀+二萬兩。

LU束所管轄的分司有二個,一是膠萊,一是濱樂;批驗所一個,口U做灤口;鹽場十九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

弘治時期,改換辦小引鹽,數量加倍。

萬曆時期,九萬六千一百餘引。

鹽流通於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來開封改為食用河東鹽。

輸送邊防,是遼東和山西神池等堡。

每年納入太倉余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管轄的鹽場有七個,各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餘引。

弘治時期,增加七百餘引。

萬曆時期,減少一千引。

其引稱依山,稱附海。

依山引交納貨幣稅。

附海引施行糧食實物稅,神宗時期也改交貨幣稅。

鹽流通於境內。

每年交納太倉銀二萬二千多兩。

邇束所管轄的解鹽,開初在安邑設束場分司,成祖時期,在解州增設西場分司,不久又歸併於柬場。

正統六年又設定西場分司。

弘治二年增設中場分司。

洪武時期,每年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

弘治時期,增加八萬引。

萬曆年間,又增加二十萬引。

鹽流通於陝西的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的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以及汝州,山西的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

地方有兩處出現的,鹽可以同時流通。

隆慶年問,延安改為食用靈州池鹽。

崇禎年間,鳳翔、漢中二府也改為食用靈州鹽。

每年交納太倉銀四千餘兩,供給宣府鎮和大同代府官員的俸祿糧,抵補山西人民的糧銀,一共十九萬兩有餘。

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

洪武時期,每年辦鹽,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餘,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餘,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餘。

弘治晴期相同。

萬曆時期,三處共辦鹽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

鹽流通於陝西的鞏昌、臨洮二府以及河州。

每年解運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多兩。

廣東所管轄鹽場十四個,海北所管轄鹽場十五個,各有鹽課司一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鹽,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

弘治時期,廣東如同舊時,海北一萬九千四百餘引。

萬曆時期,廣東小引生鹽三萬零二百餘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

鹽有生有熟,熟鹽價格高,生鹽價格低。

廣東鹽流通於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

海北鹽流通於廣東的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的桂陽、郴二州,廣西的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型五州。

每年交納太倉鹽稅銀一萬一千餘兩。

四川鹽井管轄鹽課司十七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鹽一千零一十二萬七千餘斤。

弘治時期,辦鹽二千零一十七萬六千餘斤。

萬曆年間,辦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

盥流通於四川的成都、敘州、順慶、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

每年解運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黑鹽井管轄鹽課司三個,白鹽井、安寧盟井各管轄鹽課司一個,五井管轄鹽課司七個。

洪武時期,每年辦大引盛一萬七千八百餘引。

弘治時期,各井多少不一。

萬曆時期與洪武相同。

鹽流通於境內。

每年納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多兩。

成祖時期,曾經設定交陸提舉司,此後交肚失去,便罷除。

遼東鹽場不設官府,由未取得正式軍籍的軍人辦理煮鹽,招來商人換取糧食以供軍用。

凡是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生產的情況不同。

解州的鹽,是經風水凝結獲得。

寧夏的鹽,在地面颳起就能得到。

淮、浙的盥,煮熬鹹水獲得。

川、滇的鹽,向地下掘井汲取出來。

閩、粵的鹽,積滷水獲取。

淮南的鹽,由煮熬獲得。

準北的鹽,由日曬獲得。

山東的鹽,有的由熬煮,有的由日曬獲得。

這是大致的情況。

明代的鹽法,沒有什麼比鹽商輸米運鹽專賣的開中制度更好的。

洪武三年,山西行省建議:“大同的糧食儲備,從陵縣運到太和橫,道路遠費用多。

請求讓商人向大同倉交納米一石,太原倉交納米一石三斗,給予淮鹽一小引。

商人賣完,便以原來給予的貨單到所在的政府主管部門繳納。

如此轉運費便節省下來而邊防儲備充足。”皇帝聽從其議。

招來商人輸入糧食而給予鹽,造就叫做開中。

此後各行省邊境,多招商輸糧換鹽作為軍隊儲備。

施行鹽法與謀劃邊防,相輔而四年,制定開中鹽的條例,輸送米到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劑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等糧倉,計算道路遠近,從五石到一石有差等。

先後增減,則規定不一,大都根據時局緩急,米價高低,中納者有利與否。

道路遠地方險,便減少而使其輕。

編制驗對的符契和存底的簿冊,發布給各布政司和都司、衛所。

商人交納完糧食,書寫所交納的糧食和應該支付的鹽數,帶著憑據到各轉運提舉司照數目支領鹽。

轉運諸司也有存底的簿冊與之比照,驗對憑據相符,便按數目給輿鹽。

商人賣鹽有一定的地方,刊刻在銅版上,賣私鹽的犯罪至死,偽造鹽引的如同其罪,鹽與鹽刊分離,便按私鹽論處。

明成祖即位,因北京等衛糧食缺乏,全部停止天下輸糧換鹽,專門在京衛交納米以換鹽專賣。

祇有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如同舊時交糧換鹽出售。

沒有幾年,京衛的糧米充足有餘,而大軍征伐安南多費用,甘肅的軍糧不夠用,百姓疲於轉運。

到安南新來歸附,糧餉更加難以為繼,於是各所又招來商人輪糧以換鹽,別的邊地又依次實行。

仁宗即位,因鈔法不流通,商量收斂的辦法。

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求命令有鈔的人家納鈔換鹽出售,便制定了各鹽司納鈔換鹽的絛令規則,滄州鹽一引三百貫,河東、山東鹼半,福建、廣束一百貫。

宣德元年,停止納鈔換鹽的規定。

三年,夏原吉因北京官吏、軍隊、工匣的糧餉不能支付,分條上呈預備策,說:“以糧換鹽的舊有規則太重,商人很少來換鹽,請求重新制定。”於是制定每引從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各有差等,招來商人輸送米於北京。

戶部尚書郭敦說:“以糧換鹽的條令規則已經減輕,而商人前來換鹽的很少,請求以十分作為標準,六分支付給輸送米到京城糧倉的人,四分支付給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輸送米的人。

別處輸糧換鹽全部停止。”又說:“洪武年問,交糧換鹽銷售的客商因時間久遠而死亡,代替支取的人多虛假冒充,請求按照盥引給與鈔十錠。”皇帝都聽從其請,而命令加倍供給其鈔。

甘肅、寧夏、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路險阻適遠,到那裡交糧換鹽的人很少,允許寄居在那裡的官員和沒有取得正式軍籍的軍人有糧食的家庭輸納米、豆以換鹽。

垂統三年,寧夏總兵官史昭因邊防軍隊缺馬,而延慶、平涼的官吏軍民多養馬,便上奏請求交納馬匹以換鹽。

上等馬一匹給與鹽一百引,次等馬一匹換鹽八十引。

隨後定邊各衛遞增二十引。

此後河州交納馬以換鹽的,上等馬換鹽二十五引,中等馬減少五引;松潘交納馬換鹽的,上等馬換鹽三十五引,中等馬減少五引。

後來,又如同開初的制度。

交馬換鹽開始的時候,驗馬便掣鹽。

後來交納銀給官府用以買馬,銀納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賑濟輾轉開支,銀用光而馬不到,邊防儲備也從此匱乏。

於是招來商人換取淮、浙、長蘆的鹽以交納糧食,命令甘肅交糧換鹽的人,淮鹽占十分之七,浙鹽占十分之三。

淮鹽只交納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

因為淮鹽價值貴,商人多趨往,所以命令淮、淅鹽兼換。

明朝初年依照宋、元舊有制度,所以優待照顧灶盧很豐厚,給予草場以供應打柴採摘,可以耕種的土地允許開墾,仍免除其繁雜的徭役,又供給工本米,每引鹽一石。

設定倉庫於鹽場,每年調撥附近州縣糧倉儲備以及軍隊兌運余米來供給,同時支付錢鈔,以米價為標準。

不久規定錢鈔數目,淮、浙鹽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鹽每引二貫。

灶戶雜犯死罪以上的只予以杖擊,計算時日煎熬鹽來贖罪。

後來設立總催,多搜刮剝削灶戶。

到正統時期,灶戶貧困,逃亡的人很多,松江所欠稅收六十餘萬。

人民向朝廷控訴,命令直隸巡撫周忱兼管鹽稅。

周忱分條上呈鑄造鐵釜、體恤鹽丁、選好總催、嚴禁私販四件事,並且請求在每年的正常賦稅之外,帶徵欠稅。

皇帝聽從了他的建議,命令分欠稅為六份,按六年徵收完。

當時,商人有從永樂年間等候支取鹽,祖孫代代相傳不能得鹽的。

於是討論仿效洪武年間的辦法,而加鈔錠來償還,希望守候支付的人聽便。

又因商人等候支鹽年代很久,雖然減輕交糧換鹽的數量,卻很少有交納的,商議決定別的鹽司按照舊有制度辦理,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標準,八分給予守候支付的商人,叫做常股,二分收繳貯藏於官府,叫做存積,遇到邊防有警報,纔招來商人輸納糧食以換鹽。

常股、存積的名稱從這時開始。

凡是換取常股的價格低,換取存積的價格高,但是人們非常苦於守候支鹽,爭著趨向存積,而常股壅塞不暢。

景帝時期,邊防多變故,存積增加到六分。

輸送糧食到邊防以換鹽,兼輸納穀草、秋青草,秋青草當穀草的三分之二。

廣東出產的盥按例不出其境,商人大都買通守關官吏,越境到廣西出售。

巡撫葉盛認為聽任這樣做便是廢除法令,禁止這樣做便是傷害商人,於是請求交納米作為邊防軍餉,便允許出境,公家和私人都獲得利益。

成化初年,連年遭受災害,京城儲備不足,召來商人在進、徐、德州水邊糧倉交納糧食以換鹽販賣。

舊有規定交糧換鹽販賣,戶部出告示折商,沒有徑直上奏的。

富人呂銘等依託權勢上奏請求換取兩淮的存積鹽,內宮傳旨允許其請。

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堅持正令,鹽法的敗壞從此開始。

權勢豪強多搶先納糧換鹽,商人失去利益,江南、江北軍民於是造遮洋大船,排列器械販運私鹽。

朝廷便制定嚴厲的法律,私自販鹽、窩藏隱匿者都判處死罪,家屬遷徙到邊防衛所;夾帶鹽越境的充軍。

然而仍不能遏止。

十九年,減少很多存積的數額,常股占七分,而存積占三分。

但是商人樂於有現鹽,前往換取存積鹽的人爭著到來,便仍然增加到六分。

淮、浙鹽還是不能滿足供應,便分配支付長蘆、山東的鹽供給商人。

一人兼支付多處,道路遙遠不能親自前往,邊地商人便向近地的商人買賣鹽引。

從此有邊商、內商的分別。

內商的鹽不能迅速獲得,邊商的鹽又不低賤出售,前往換鹽漸漸懈怠,存積的滯留與常股相同。

憲宗末年,宦官竊取權勢,上奏討要淮、浙鹽無數,兩淮積欠鹽達到五百多萬引,商引被壅塞滯留。

到孝宗時期,購買補余鹽的提議興起。

余鹽,是灶戶正征之外所余的鹽。

洪武初年的制度,商人支取鹽有規定的鹽場,不允許超越固定鹽場買補鹽;勤灶有剩餘的鹽便送交場司,二百斤為一引,換給米一石。

這些鹽招來商人交納糧食以換取,不拘泥納資次秩供給。

成化以後,命令商人收買,而鼓勵借米麥以賑濟貧灶。

到這時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求命令商人買余鹽以補足官引,而免去勸借,並且停止各邊防納糧換鹽,等待拖欠徵收完成之日,官府為此賣鹽,三分作為鹽的價值,二分充作邊防儲備,留下一分用以補償商人未交的鹽價。

從此以余鹽補充正常徵收,而鹽法發生了一次小的改變。

明朝初年,各邊防納糧換鹽販賣的商人,招集人民墾荒耕種,修築台堡自相保護聚居,邊地的糧食沒有特別昂貴的時候。

成化年間,開始有折合交納銀的,然而不曾定著成法令。

弘治五年,商人被守候支付鹽所困撓,盧部尚書墓邀請求招來商人交納銀於運司,類似於解送太倉,分別供給各邊防。

每引鹽輸納銀三四錢不等,比照開國之國中籌米價加倍,而商人沒有守候支鹽的苦惱,一時之間太倉的儲銀增加到一百多葛。

然而輸送糧食到邊地換取鹽的辦法被廢棄,商人屯種撤除其業,糧食昂貴,邊防儲糧一天天空虛。

武宗初年,因為鹽法一天天敗壞,便命令大臣王瓊、張憲等人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奎堡張鶴齡各自命令家人上奏買長蘆、兩淮的鹽引。

戶部尚書韓文堅持不同意,皇帝在內宮傳旨同意。

織造太監崔杲又上奏請求買長蘆鹽一萬二乾引,戶部按一半給予他。

皇帝想全部給予,大學士劉健等人竭力諫爭,李柬陽的話尤其激切。

皇帝不高興。

劉健等人又上疏諫爭,纔聽從戶部的決定。

權勢要人納糧換鹽已多,又允許買余鹽,一引有用到十多年的。

正德二年纔申明截舊引角的法令,確立限期追繳,而每引鹽增加交納紙價和賑濟米麥。

鹽引價貴而賦稅徵收壅塞如故。

在此之前,成化初年,都御史韓雍在肇慶、梧州、清遠、南雄設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允許帶餘鹽四引,每引抽銀一錢。

都御史秦弦允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

到這時增加到九錢,而不再抽官引鹽銀。

獲準銷售的貨物憑單積壓停滯,私販之鹽通行,便採用戶部郎中丁致祥的請求,恢復秦弦舊有辦法。

而別處商人夾帶餘鹽,掣割納價,祇有多達三百斤的纔治罪。

淮、浙、長蘆的引鹽,常股四分,用來供給各邊防籌建的軍隊和土木工程賑濟的需要;存積六分,如果不是國家大事,邊境有警報,便不曾妄自輸糧換鹽,要輸糧換鹽必須邊防大臣上奏請求,經過戶部覆核允許,沒有商人擅自請求和專門請求淮盥的。

弘治年間,存積鹽很多。

正德時期,權要親近之人便上奏開殘鹽,把存積、常股鹽都改成正式賦稅,並且都折合成銀。

邊防大臣緊急時沒有準備,而權勢要人占中賣窩,鹽價增加數倍。

商人的鹽引交納銀八錢,無法獲取利潤,多不願意換鹽販賣,賦稅一天天消耗短缺。

奸猾狡黠之人夾帶矇混,弊端百出。

鹽官稟承宦官的意圖,又開列霉鹽、所鹽等名目來給予他們。

世宗登上皇位時下詔,首先命令裁除。

不久,商人逯俊等攀附皇帝身邊親近寵幸之人,以增加鹽價為名,上奏購買殘、余等鹽。

戶部尚書秦金堅持不同意,皇帝特別命令在宣府輸糧換取雨淮額定鹽三十萬引。

秦金說:“奸猾之人占有換取的淮鹽,賣窩牟取暴利,使山東、長蘆等地的鹽別無搭配,積壓無用。

虧損國家用度,貽誤邊防儲備,沒有什麼比這更嚴重的。”御史高世魁也為此而諫爭。

下詔減少淮鹽十萬引,分別以兩浙、長蘆鹽給與他。

秦金又說:“宣、大都是軍事要地,不適宜讓奸猾的商人自己選擇便利,只換宣府鹽販賣。”皇帝同意其請求。

隨後逯俊等人請求以十六人換宣府鹽販賣,十一人換大同盥販賣,最終聽從了他的請求。

嘉靖五年,聽從給事中管律的奏請,纔恢復常股、存積四六分的制度。

然而這時,余盥盛行,正鹽守候支取時間久,願意輸納糧食換鹽的很少;余鹽只需領取憑據驗證,便立即支取販賣,願意納糧換鹽的人多。

自從弘治時期用余鹽補償正式賦稅,開初用來償還拖欠的賦稅,後來命令商人交納鹽價輸送戶部救濟邊防。

到嘉靖時期,延綏發生戰爭,遼左缺乏軍餉,全部調發兩淮余鹽七萬九千多引到二處邊防輸納糧食換鹽販賣。

從此余鹽流行。

開始的時候還沒有固定額敷,不久,兩淮增加鹽引一百四十多萬,每引增加余鹽二百六十五斤。

鹽引價,淮南交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交納銀一兩五錢。

又設定處置、科罰的名目,用來殘酷搜刮商人的錢財。

於是正征鹽尚未換出,而先買余鹽,商人和灶丁都很困頓。

奸猾狡黠的人藉口官府買余鹽,夾帶販賣,私自熬鹽。

法律禁令無處可施,鹽法大敗壞。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說:“鹽法的敗壞,它的弊端有六點。

輸納糧食換鹽販賣沒有固定的時間,米價猛漲時,招來棹米困難。

權勢豪強大家族,專門占有利益權力,糧鹽報中困難。

官吏科征處罰,小吏侵吞勒索,輸送交納粗食困難。

下場挨時拖延,動不動達敷年,守候支取困難。

定價太昂貴,利息不能償還本金,取得贏利困難。

私鹽販賣遍地都是,官鹽不能流通,市場交易困難。

有這六樣困難,正式的賦稅便壅塞了,而司計之人於是設余鹽來佐助。

余鹽利潤豐厚,商人本來樂於從業,然而不是用來輸送邊防而是解送戶部,雖然每年累萬,卻無益於軍隊所需。

曾經考察祖宗之時,商人輸送糧食換鹽交納鹽價很低,而灶戶熬鹽的工本費很貴;現在鹽價比以前高出十倍,而熬鹽的工本費不到十分之一,用什麼辦法來禁止私鹽使不流行呢?所以想要疏通鹽法,必須首先處理余鹽,想要處理余鹽,必須大量減少正鹽價。

大致說來正鹽價低,那么私自販鹽自然止息。

現在應該確定鹽價,每引正鹽銀五錢,余鹽二錢五分,不必解送到太倉,都命令輸納糧食便領取鹽引,余鹽以盡收為尺度。

正鹽價低,既有利於商人;余鹽收盡,又有利於熬鹽的灶丁。

沒有商人和灶丁都獲利,而國家的賦稅不充足的。”事情下發主管部門,戶部回復,認為余鹽銀仍然如過去一樣解送戶部,而邊防軍餉更加空虛。

到二十年,皇帝認為變亂鹽法是由余鹽引起,下敕命罷除。

淮、浙、長蘆全部恢復舊法,夾帶的沒收交給官府,應變賣的以當時價格為準。

御史昊瓊又請求各邊防換鹽的都輸納糧食。

然而命令剛剛下發,吏部尚書許贊便請求重新開輸余鹽以充足邊防用度。

戶部又聽從其請,余鹽又流行開了。

在此之前,十六年,命令兩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達之處,山商每一百斤鹽交納銀八分,給票發鹽。

此後多侵奪正式鹽引,官商賦稅缺乏,鹽引壅塞二百萬,等候支取拖延五六年。

於是有預征、執抵、季掣的辦法。

預征,是先期輸繳賦稅,不能私自去留。

執抵,是執現在運鹽的水道路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則是以交納賦稅先後為序,春季不能遲於夏季,夏季不能超過春季。

然而票商交納賦稅便掣賣,預征等法只是鼓勵引商而已。

靈州的鹽池,從史昭輸送馬匹換取鹽引之議施行,邊防軍餉缺乏,甘肅的米價一石值銀五兩,戶部於是奏請停止以馬換鹽,招來商人輸納米以換鹽。

二十七年,命令輸糧換鹽的只交納糧草。

三十二年,命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作為額定數,合正鹽、余鹽為一,而革除余鹽之名。

當時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提議:雨淮灶戶的余鹽,每引官府給予銀二錢,以充熬鹽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稱為工本鹽。

令商人交納糧食換額定鹽二引,帶換工本鹽一引,抵當地籌建的軍隊歷年常規所需的十七萬六千兩有餘。

朝廷聽從了他們的請求。

當初,淮鹽每年徵收七十萬五千引,交糧於邊防以換鹽作為正鹽,後來增加余鹽交納銀解送戶部。

到這時,總計先前的額數一共一百零五萬引,額數增加三分之一。

施行了幾年,積壓滯留無所銷售,鹽法壅塞不能暢行。

議論政事的人屢次陳說工本是鹽法的累贅。

戶部因為國家的經濟正短缺,歷年常規經費無處拿出,因襲而不改變。

江西原先流通淮鹽三十九萬引,後來南安、贛州、吉安改為流通廣鹽,只有南昌等府流通淮鹽二十七萬引。

後來私自販賣鹽盛行,袁州、臨江、瑞州便私自食用廣鹽,撫州、建昌私自食用福鹽。

於是淮盥只流通十六萬引。

幾年之間,國家經濟非常短缺。

巡撫馬森上疏陳說其危害,請求在峽江縣建築橋樑設立關卡,扼制閩、廣的要道,全部恢復淮鹽的額數,漸漸增加到四十七萬引。

不久橋被毀,增加的數額二十萬引又除去了。

三十九年,皇帝想要整頓鹽法,便命令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管淮、浙、山東、長蘆的鹽法。

鄢懋卿,是嚴嵩的同黨,送禮賄賂沒有空過一天。

兩淮額定鹽銀六十一萬有餘,自設工本鹽,增加九十萬,鄢懋卿又增加,便淒滿一百萬,半年解送一次。

又搜刮四司的殘鹽,一共得銀將近二百萬,一時自誇為奇特的功勞。

於是設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取私鹽有確定的數額,不夠數額,便削除其雇用役工的錢。

巡邏兵有整年不能支取一錢的,於是共同販賣私鹽,以牟取大利,甚至搶劫客商的船,誣告說他們是鹽盜而拘孰,禍害遍及海濱。

嚴嵩失去權勢,巡盥御史徐煩說:“兩淮的鹽法,叫做常股,叫做存積,叫做水鄉,一共七十萬引有餘。

每引二百斤,交納銀八分。

永樂以後,每引鹽交納粟米二斗五升,下場開支,四處分散發賣,商人的利潤也十分之五。

近年來,正鹽以外,加上余鹽;余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夠,便有添單;添單不夠,又加添引。

鄢懋卿追求利益於眼前,不顧及產生的後果,這是貽誤國家擾亂政治特別嚴重的。

當今災害饑荒頻頻報告,鹽場被淹沒,如果要取滿一百萬,必定要導致逃亡。

弓弦太緊便要斷絕,對此能不急迫嗎?”於是全部罷除鄢懋卿所增加的鹽。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朱炳如上奏罷除兩淮的工本鹽。

自從葉淇變法,邊防儲備多缺乏。

嘉靖八年以後,稍稍恢復輸納糧食換鹽,邊地商人交糧獲得鹽引,內地商人守候支領鹽。

嘉靖末年,工本鹽流行,內地商人有幾年不能支取現鹽的,於是不樂意購買鹽引,而邊地商人困窘,於是謀求申請支取河鹽。

河鹽,是不存入倉庫,在河邊直接提前支取,容易支取而獲利快捷。

河鹽流行,守候支取存積鹽的人等待更久,而內地商人也困窘,鹽引的價格更低。

於是奸猾之人專門從事收買邊引鹽,名叫囤戶,申請支取河鹽,坐著收取厚利。

當時又議論在正鹽之外附帶餘鹽,以抵工本鹽的數目,囤戶於是得以低價收買余鹽而高價出售,邊地商人與內地商人更加困窘了。

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上疏說:“邊地商人報中,內地商人守支,事情本來互相補充。

但是內地商人安然坐收利益,邊地商人速途運送,辛勞和逸樂不平均,所以支取河鹽以使邊地商人獲益。

然而河鹽流行以後,淮鹽必定滯塞,內地商人沒有地方獲利,那么邊地商人的鹽引賣不出去。

現在應該停止支取河鹽,祇是區別邊地商人鹽引價格,從現引和起紙關引到鹽司驗證,分別為三等,規定銀若干。

邊地商人的倉鈔已到,內地商人不能扣留為難。

大致河盥停止淮鹽便迅速流行,鹽引價格規定下來,納糧換鹽便自然多起來,邊地商人和內地商人便各自適合他們的心愿了。”皇帝聽從其議。

四年。

御史李學奏議罷除官買余鹽。

回報同意。

這時,廣西古田平定,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府出錢買廣東鹽,運到桂林出賣,七萬多包鹽可以獲取利潤二萬二千有餘。

朝廷聽從其請。

從嘉靖初年,恢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的制度。

後來因為各邊防多戰事,常股、存積一併開啟,淮鹽額敷每年收賦稅七十萬五千多引,又增加各邊防新的鹽引每年二十萬。

萬曆時期,因大工搜速年違役廢鹽引六十多萬,都超出賦稅額敷之外,沒有正式稅鹽,只命令商人購買補余盥。

余鹽長久耗盡,只是計算鹽加重科征,增加熬盥飛派而已。

當時兩淮鹽引價余銀一百二十多萬增加到一百四十五萬,新的鹽引一天天增多,正征鹽引一天天壅塞。

千戶尹英請求配賣汝入官府的鹽,可以得到銀六萬兩。

大學士張位等勸諫。

二十六年,因鴻臚寺主簿田應璧上奏,命令中官魯保出賣兩淮汝入官府的余鹽。

給事中包見捷竭力陳說利害。

不聽從。

魯保既已處理此事,便提議開換存積鹽。

戶部尚書楊俊民說:“皇上明確下旨核查役入官府之鹽,而存積鹽不是汝入的官鹽。

額敷之外加增,必定虧損正式賦稅。

魯保的奏言不可聽從。”御史馬從騁也提出爭議。

皇帝都不聽從。

魯保便開換存積鹽八萬引,每引重五百七十斤,越過輪次提前支取,壓下正式鹽不通行。

商人和平民大受擾亂,而奸人蜂擁而起。

董理、昊應麒等爭相陳說鹽利。

山西、福建等稅監都管理鹽稅了。

百戶高時夏上奏說浙、閩余鹽每年可以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曾勘察上奏說都是虛妄的。

奏疏呈入,皇帝不省察。

於是福建解送銀一萬三乾兩有餘,浙江解送銀三萬七千兩有餘,藉名義濫征賦稅,商人困窘鹽引壅塞。

戶部尚書趟世卿指出其禍害起自魯保,於是上奏說:“額數之外多取一分,那么正式賦稅就少一分,而國家的經濟越來越短缺,請求全部罷免沒有名目的臨時賦稅。”不回復。

三十四年夏到第二年春,正式額數欠一百多萬,魯保也惶恐畏懼,請求罷除存積引鹽。

魯保不久死去0有聖旨罷除,而每引的斤數不能減少了。

李太后死,皇帝採用太后遣留的誥命免除各鹽運司臨時徵收的賦稅,商人的困窘稍稍蘇解,而舊有鹽引壅塞停滯。

戶部上呈盥法十條提議,正式流通現引,附帶銷售積引,用以疏通。

巡鹽御史龍遇奇設立髖政綱法,用舊鹽引附現引來流通,淮南編成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推算十餘年,舊鹽引便會全部流通出去。

皇帝聽從他的辦法。

天啟時期,言利之人任意搜刮,務求增加鹽引提前抽支。

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人,巧立名目索取,收入多得無法計算。

評論的人把這比作斷絕水流而捕魚。

崇禎年問,給事中黃承昊分條上呈鹽政,多想有所改正。

這時軍餉正非常短缺,不能施行。

當初,各王府就近處支取鹽,官吏人民的食用鹽都計算人口交納銀鈔,自行支取。

而官吏的食用鹽多假冒增加人口數目,有一官支取二千多斤,一吏支取五百多斤的情況。

便限制吏典不能超過十口,文武官員不得超過三十口;大口銀鈔十二貫支取鹽十二斤,小口減半。

景泰三年,開始以鹽折合供給官吏俸祿糧,以一百四十斤折合米一石。

京城官每年派吏到鹽場,任意非法牟取利益。

錦衣衛更加凶暴,大都聯合巨船私下販盥,主管部門不敢詰問。

巡鹽御史於是制定各部門食鹽的數目,收聚起來一起給予官吏,禁止各司不準下鹽場。

交納銀鈔、運送食鹽,費用沒有地方拿出,吏多逃亡。

嘉靖年板,吏部郎中陸光祖向尚書嚴訥進言,上疏請求革除。

從此之後各部門停止支付食鹽,只有戶部和十三道御史每年支付如故。

軍隊百姓計算人口交納銀鈔的,浙江每月交納米三升,買盛一升,而商人送鹽到官府,官府為此買進賣出,追催徵收的急迫程度超過租稅。

正統時期,採納給事中鮑輝的建議,讓人民自己向商人購買食鹽,罷除交納米的命令,並且買賣十斤以下的不要按私自販鹽論處,而鹽鈔不除。

後來一條鞭法推行,便編入正式賦稅。

巡察鹽的官,洪武、永樂時期,曾經一再命令御史管理鹽稅。

正繞元年開始命令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調監督兩淮、長蘆、兩浙鹽稅,命令中官御史一同前往。

不久,因鹽法已清理,下敕令召回。

以後便命令御史管理鹽務,依照巡按之例,每年更換作為常規。

十一年,把山東眾鹽場隸屬長蘆巡鹽御史。

十四年,命令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的鹽法。

成化年間,特別派遣中官王允中、愈都御史高明整頓治理兩淮鹽法。

高明請求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

孝宗初年,鹽法敗壞,戶部尚書李敏請求選拔監察執行法紀的大臣清理鹽法,便命令戶部侍郎李嗣到兩淮,刑部侍郎彭韶到兩浙,都兼都御史,賜給敕命派遣前往。

弘治十四年,愈都御史王璟提督管理兩淮鹽法。

正德二年,提督管理鹽法的,兩淮便是愈都御史王瓊,閩、浙便是愈都御史張憲。

後來只有兩淮賦稅重,時時派遣大臣。

十年,便是刑部侍郎藍章。

嘉靖七年,便是副都御史黃臣。

三十二年,便是副都御史王紳。

到三十九年,特別命令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督管理四運司,權力尤其重大。

自從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督管理兩淮、長蘆、山東三運司之後,便沒有特別派遣大臣的事情。

番人喜歡吃乳酪,沒有茶,便會受到病的困擾。

所以唐、宋以來,推行用茶換馬的辦法,用以控制羌、戎,而明代制度尤其細密。

有官茶,有商茶,都貯藏於邊防交換馬匹。

官茶間或徵收鈔,商茶收稅大致如同鹽法。

開始,太祖命令商人在產茶之地購買茶葉,交納錢請求茶引。

每引茶一百斤,交納錢二百,不夠一引的稱畸零,另外置由帖供給。

沒有由帖、茶引以及茶與引相分離的,人們可以告發逮捕。

設定茶局批驗所,檢查出茶與引不相符,便是私茶。

凡是違法販私茶的,與販私鹽同一罪罰。

私茶出境,與關卡不盤問稽察的,一同判死刑。

後來又制定茶引一道,交納錢一千,憑照給茶一百斤;茶由一道,交納錢六百,憑照給茶六十斤。

隨後,又命令交納鈔,每引由一道,交鈔一貫。

洪武初年,制定法令:凡是賣茶的地方,命令宣課司收取三十分之一。

四年,戶部上奏說:“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等縣,茶園四十五頃,茶樹八十六萵多株。

四川巴茶三百一十五戶,茶樹二百三+八萬多株。

應該制定法令,每十株,官取其一。

無主茶園,命令軍士採摘,取十分之八,用來交換番馬。”依從他的奏言。

於是各產茶地設立茶課司,制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餘,四川一百萬斤。

在秦、洮、河、雅等州設定茶馬司,從碉門、黎、雅抵達朵甘、烏思藏,流通茶葉的地方達五千多里。

山後歸德等州,西方各部落,無不以馬交換。

碉門、永寧、筠、連所生產的茶,名叫剪刀麄葉,只有西番食用,而商販不曾出境。

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說:“應該另立茶局,徵收賦稅,交換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資助國家使用。

而居民所收的茶,依照江南給引以販賣的辦法,公家和私人兩方都得便利。”於是永寧、成都、筠、連都設定了茶局。

四川人原來以茶交換毛布、毛纓等物以償還茶稅。

自從確定賦稅額數,設立倉庫收取貯藏,專門以布買馬,人民不敢私采,賦稅額數常常虧缺,人民多賠賞交納。

四川布政司以此上言,便聽憑人民採摘,與番人交換貨物。

又詔令天全六番司人民,免除他們的徭役,專門命令蒸治烏茶交換馬匹。

當初制度,長河西等番商帶馬進入雅州交換茶,從四川岩州衛進入黎州纔到達。

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一千八百斤,在碉門茶課司給與。

番商往來迂迴遙遠,而供給茶太多。

岩州衛以此上言,請求在岩州設定茶馬司,而在其地改貯藏碉門茶。

並且檢驗馬的好壤作為換茶的數目。

下韶令茶馬司仍舊,而制定上等馬一匹,給茶一百二十斤,中等馬七十斤,馬駒五十斤。

三十年,在西寧改設秦州茶馬司,敕令右軍都督說:“近來私茶出境,互相貿易者少,馬一天天價貴而茶一天天價賤,開啟番人玩忽輕侮之心。

傳檄秦、蜀二府,調發都司官軍在松潘、碉門、黎、雅、河州、臨洮以及造入西番的關口外,巡邏查禁出境的私茶。”又派遣駙馬都尉謝達告諭蜀王朱椿說:“國家專營茶,本來是用以換馬。

邊地官吏失察,私販出境,只是交換紅纓雜物。

使得番人坐收其利益,而馬進入中國的少,哪裹是用來控制戎狄的辦法呢!希望你告諭布政司、都司,嚴加防範禁止,不要導致失利。”當這個時候,皇帝謀劃邊防,用茶換馬,穩固番人之心,並且用以使中國強盛。

曾經對戶部尚書郁新說:“用陝西漢中茶三百萬斤,可以獲得馬三萬匹,四川松、茂的茶也如此。

販賣的禁令,不能不嚴格。”因此派遣食都御史鄧文鏗等按察川、陝私茶;駙馬都尉歐陽倫因私茶被判處死罪。

又製造金牌信符,命令曹國公李景隆帶入番地,與各番結約,用篆文在上方刻著“皇帝聖旨”,左方刻著“合當差發”,右方刻著“不信者斬”。

一共四十一面金牌信符: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金牌四面,交納馬三乾零五十匹;河州必里衛西番二十九族,金牌二十一面,交納馬七千七百零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金牌十六面,交納馬三千零五十匹。

下號金牌降服諸番,上號金牌藏在內府作為契約,三年派遣官員一次前往合符驗證。

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門,運茶五十多萬斤,獲得馬一萬三千八百匹。

太祖駕馭番人就像這樣。

丞樂年間,皇帝懷柔遠方之人,遞增茶的斤數。

這樣交換馬的人多,而茶供應不夠。

茶的禁令也稍稍鬆弛,多有私茶出境。

碉門茶馬司以至用茶八萬多斤,只交換馬七十匹,又是多瘦損的馬。

於是申明嚴格茶禁,設洮州茶馬司,又在陝西行都司地上設立甘肅茶馬司。

十三年,特別派遣三御史巡察提督陝西茶馬。

太祖禁止私茶,從三月到九月,每月派行人官四人,巡察河州、臨洮、硐門、黎、雅。

半年以內,派二十四人,往來紛繁。

宣德十年,纔規定三個月派遣一次。

自從永樂時期停止金牌信符,到這時又給予。

不久,番人被北狄侵犯掠奪,遷居內地,金牌散失。

而茶司也因為茶少,祇用漢中茶換馬,並且不給予金牌,聽憑他們用馬進貢而已。

在此之前,洪武末年,設定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茶倉四所,命令商人交納米以換茶。

宣德年問,規定官茶一百斤,加損耗十分之一。

輸糧換茶的人,自己派人到甘州、西寧,而在淮、浙支取鹽以償還費用。

商人依恃憑單任意私自販運,官府賦稅數年不繳納。

正統初年,都御史羅亨信評說其弊端,纔罷除運輸茶支取鹽的規定,命令如過去官府運茶,用京城官總督管理。

景泰年間,罷除派遣外交官。

成化三年命令御史到陝西巡視茶業。

番人不喜歡御史,送馬到內地的一天天減少。

便召回御史,仍然派遣外交官,並且命令按察司巡察。

以後,巡察不專主何官,兵部議論其害處,便又派遣御史,每年更換一次,定著成律令。

又因糧食收成不好等待賑救,又命令商人交納糧食換茶,並且命令一百斤茶折合銀五錢。

商人交納賦稅用錢鈔從這時開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鸞奏言:“茶馬司積儲漸漸減少,各邊防馬匹消耗,而陝西諸郡糧食豐收,沒有交換糧食。

請求在西寧、河西、洮州三茶馬司招來商人換茶,每引不超過一百斤,每個商人不超過三十引,官府收取十分之四,其餘的纔讓其買賣,可以得到茶四十萬斤,交換馬四千匹,數額滿足而停止。”皇帝聽從他的請求。

十二年,御史王憲又說:“自從換茶的禁令放開,便使得私茶無法遏止,而於換馬不利。

請求停止糧茶的規定。

以後,或遇上兵災荒災,再重新圖謀。”戶部批覆聽從他的請求。

四川茶課司舊時徵收茶數十萬斤以交換馬。

永樂以後,番馬全部經由陝西道,四川的茶多潮濕霉爛。

便命令以三分焉標準,一分收茶,二分折合成銀,糧茶停止二年。

延綏發坐饑荒,又招來商人交納糧草,換取茶四百萬斤。

隨即因御史王紹進言,又禁止,並且罷除正式額數之外招來商人納糧換茶的規定。

十六年,朝廷取回御史,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管。

楊一清又提議開放交糧換茶,說:“招來商人買茶,官府貿易三分之一,每年的茶五六十萬斤,可以得到馬一萬匹。”皇帝聽從他的請求。

正德元年,楊一清又建議,商人不願意領價的,以一半給商人,讓他們自己販賣。

便定著成法規永遠施行。

楊一清又說金牌信符的制度應當恢復,並且請求恢復設定巡茶御史兼管馬政。

於是又派遣御史,而金牌制度因長久廢棄,短時間內不能恢復。

後來武宗寵幸番僧,允許西域之人例外帶私茶。

從此茶法便敗壞。

番人貿易馬,不能分辨輕重,祇是訂竹筐換馬。

筐大,官府便虧損其價值;筐小,商人便嫌其繁瑣。

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情制定交換辦法,每一千斤為三百三十筐。

嘉靖三年,御史陳講因商茶質量低劣冒偽,全部徵收黑茶,地方出產有限,便分茶焉上中二品,列印在茶筐上,寫下商人名字而考察。

隨即定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焉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

芽茶每引三錢,葉茶每引二錢。

換茶到八十萬斤而停止,不能太濫。

十五年,御史劉良卿說:“按照律例:‘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的,一併凌遲處死。

’西部邊防,沒有什麼比諸番更急切。

番人依賴茶而生存,所以用嚴厲的法律來禁止,交換馬匹來酬報,以控制番人的生死,加強中國的邊防,截斷匈奴的右臂,不可按常法來評論。

洪武初年的制度,民間儲備茶不能超過一個月的用度。

弘治年問,招來商人換茶,或用以準備救災,或用來儲備邊防,但是不曾禁止內地的人民使他們不能食用茶。

現在減輕通番之罪,僅只是充軍,禁止內地之茶,使他們不能食用,又使商人私自徵收茶,全部聚集在三個茶馬司。

茶司與番鄰近,私白販運容易流通,而禁令又比內郡嚴厲,這是驅趕人民作私販而給予他物資。

因此大奸人無憑據擅自出邊關而漏脫法網,小民背負一升一斗而遭受法律制裁。

現在總計三茶馬司所貯藏的茶,洮河足夠三年,西寧足夠二年,而商茶、私茶、賦稅茶又一天天增多,貯積時久腐爛而沒有用處。

茶法的弊端像這樣嚴重。

番地多馬而無法交換,我們的茶有禁令而不能流通,其形勢必定要求助於我,而控制他的關鍵在我方。

現在茶司、居民,私下交換番馬以等待商販,每年沒有空過一天,到官府交易時,而馬反而損耗了。

請求敕命三茶馬司,只留下二年的用度,每年交換馬應當調發若干。

正式茶賦之外,分毫不準夾帶。

讓茶價上漲變貴,番人受到控制,良馬將用也用不完。

並且多開放商茶,通行於內地,官府專賣一半以儲備軍餉,而河、蘭、階、岷等近番之地,禁止賣茶如故,再加重通番的刑罰如律令。

洮、岷、河責令邊備道,臨洮、蘭州責令隴右分巡,西寧責令兵備,各自選擇官吏防守。

失察的人以疲軟論處。”奏書呈上,回報同意。

於是茶法稍稍得到整頓。

御史劉侖、總督尚書王以旃等人,請求恢復給予諸番金牌信符。

兵部議論,番族變化狡詐無常,北狄搶劫不止,金牌屢給屢失,特別有損國家尊嚴。

番人交納馬,意在得到茶,嚴格私販的禁令,那么番人自然順服,即使不給予金牌,馬也可以聚集。

如果私販盛行,我方沒有用來拴系他的心控制他的命脈的東西,即使給予金牌,馬也不會到來。

便決定發給勘檢的憑證給予他。

此後,陝西發生饑荒,茶戶沒有資財,多欠賦稅額數。

三十六年,戶部因為整個陝西發生災震,邊防軍餉請求救助,國家的財用非常缺乏,上奏說:“原先,在正式賦稅茶交換馬匹之外,多交糧換茶以佐助公家,有達到五百萬斤的。

近來御史劉良卿也納糧換茶一百萬斤,後來只換正式額數八十萬斤,合併賦稅茶、私茶總計僅九十餘萬。

應該下發巡茶御史商議,招來商人多交糧換茶。”御史楊美益說:“年歲遭災,人民貧困,即使正式額敷尚且多缺損,哪裡有嬴餘?現在只應遵守每年九十萬斤招來番人交換馬匹的條規。

凡是流通內地似止息私下販賣,增加納糧換茶以備賑救災荒,全部停止罷除,不要讓別的法與馬分利。”戶部以庫藏財物匱乏,請求按照弘治六年的條例,交換馬匹之外仍然納糧換茶一百萬斤,招來商人交納糧食供給邊防重鎮以儲備軍餉。

下詔聽從戶部之請。

嘉靖末年,御史潘一桂說:“增加納糧換茶的商茶,多壅塞滯留,應該裁減十分之四五。”又說:“松潘與洮、河相近,私茶往往無憑據而出關卡,應該停止松潘的準銷貨單,申明嚴格入番的禁令。”都回復同意。

四川的茶引分邊、腹,邊茶少而易於流通,腹茶多而常常滯留。

隆慶三年裁除茶引一萬二千引,用三萬引歸屬黎、雅,四千引歸屬松潘諸邊防,四千引留內地,稅銀共一萬四千多兩,解送戶部援助邊防以為常規。

五年,命令甘州仿照洮河、西寧的事例,每年在六月開始換茶,兩月之內換馬八百匹。

設立常罰條例,商引一、二年銷售完的賞賜多少不等,超過三年的處以罪罰,沒收他們的附帶茶。

萬曆五年,俺答前來通好,請求開放茶市。

御史李時成說:“番人以茶為生命的依託,北狄如果得到,藉以控制番人,番人必定跟從狄,貽留禍患不小。

戶部商議給予一百餘筐,而不允許交易。

自從劉長卿放鬆內地的禁令,楊美益認為不對,此後又禁止。

十三年,因西安、鳳翔、漢中不與番相鄰,開放禁令,招來商人給予茶引,抽十分之三納入官府,其餘的聽憑商人自己出售。

御史鍾化民因私茶無憑據出關卡的很多,請求分責任責成處理。

陝西的漠中,由關南道督察,府佐一人專門駐紮魚渡垠;四川的保寧,由川北道督察,府佐一人專門駐紮雞猴垠。

率領州、縣官兵防守。”聽從他的意見。

以茶換馬,祇有漢中、保寧,而湖南產茶,其價值低賤,商人大多越境私自販運,換漠中、保寧茶的,只有一二十引。

茶戶要辦本身的賦稅,便私自販運出邊防,番族以私茶價低賤為有利,於是不肯繳納馬匹。

二+三年,御史李楠請求禁止湖茶,說:“湖茶通行,給茶法、馬政兩者都帶來弊端。

應該命令巡茶御史招來商人給予茶引,願意報漠、興、保、夔的,準予交換。

越境下湖南的,禁止交換。

並且湖南多假茶,吃了湖南茶刺激口破壞腸胃,番人也受其危害。”隨後御史徐僑說:“漠、川茶少而價值高,湖南茶多而價值低。

湖茶流通,不妨害漢中。

漢茶味道甘甜而淡薄,湖茶味道苦,對於酥酪適宜,也對番人有利。

但是應該設立法度嚴格檢驗,以遏止假茶。”戶部折衷二人的議論,以漢茶為主,湖茶佐助。

各個商人交換茶引,先給予漢、川茶完畢,纔給湖南茶。

如果漢中茶引不夠,便用湖引補足。

回報同意。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說:“徵收茶賦稅交納國家,每年有固定額數。

先前因為茶多積余,園戶解送交納艱難,因此改為貨幣布帛。

現在商人絕跡,五司的茶空虛。

請求命令漢中五州縣仍然交納茶,每年招來商人換茶五百引,可以得到馬一萬一千九百多匹。”戶部商議,西寧、河、洮、岷、甘、莊浪六茶司共交換馬九千六百匹,定著為法令。

天啟時期,增加換馬二千四百匹。

明朝初年嚴格禁止私自販茶,時久之後奸猾的弊端一天天產生。

到了末世,商人在正式茶引之外,多給賞由票,使之得以私自流行。

番人的上等馬全部歸入奸商,茶司所換的乃是中下等。

番人得茶,背叛和歸服自由,而將吏又把私罵竄入番馬,冒充支取上等茶。

茶法、馬政、邊防於是都敗壞了。

其它產茶的地區,南直隸常、廬、池、徽,浙江湖、嚴、衢、紹,江西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武昌、劑州、長沙、寶慶,四川成都、重慶、嘉定、夔、瀘,商人交糧換茶引便在應天、宜興、杭州三處批驗所,徵收茶稅便在應天的江束瓜埠。

從蘇、常、鎮、徽、廣德以及浙江、河南、廣西、貴州都徵收錢鈔,雲南則徵收銀。

那些上貢茶,天下上貢的數額四千有餘,福建建寧所貢茶最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以及薦新等號。

舊時都是採摘而碾之,以銀板壓蓋,成大小龍團。

太祖因為這樣制使民勞頓,罷除其製造,只命令採摘茶芽進貢,免除上供戶五百家賦役。

凡是貢茶,祇是按額數供給,不詳細記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