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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五十五

作者:張廷玉等

◎食貨三

○漕運 倉庫

歷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廩食,各視道里遠近以為準。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自成祖遷燕,道里遼遠,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已而大將軍徐達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大同。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餉永平衛。其後海運餉北平、遼東為定製。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餉陝西,自陝西轉餉寧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潁岐口跌坡,別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衛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時駕數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餉邊也。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惟海運用官軍,其餘則皆民運雲。

自浚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輒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餘艘。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衛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餘石,名曰支運。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復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尋令南陽、懷慶、汝寧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是為兌運。命群臣會議。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斗,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軍既加耗,又給輕齎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正糧斛面銳,耗糧俱平概。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臨、徐、淮三倉各遣御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變,復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復軍運。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入覬耗餘,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今後令軍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復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隸正糧獨百八十萬,薊州一府七十萬,加耗在外。浙賦視蘇減數萬。江西、湖廣又殺焉。天津、蘇州、密雲、昌平,共給米六十四萬餘石,悉支兌運米。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之。遇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石增米一斗為渡江費。後數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兌。由是悉變為改兌,而官軍長運遂為定製。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有額外罰,運軍展轉稱貸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慮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產、鬻男女以供之,以造船之苦也。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僱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產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及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少蘇。”詔從其議。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石銀二兩。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銀一兩。去歲,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今請推行於諸府,而稍差其直。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俱解部轉發各邊,抵北直隸三處歲供之數,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費省而事易集。”從之。自後歲災,輒權宜折銀,以水次倉支運之糧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率,無復至一兩者。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江南州縣運糧至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輓之費,得餘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至是,巡撫都御史以兌支有弊,請令如舊上倉而後放支。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詔從部議,以所餘就貯各衛倉,作正支銷。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軍支運。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衛軍支運,後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已而並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交兌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致陳腐。請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十五萬石,折銀解京,而令三省衛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則諸倉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運。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銀,一舉而數善具矣。”帝命部臣議,如其請。六年,戶部侍郎邵寶以漕運遲滯,請復支運法。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復,事遂寢。

臨、德二倉之貯米也,凡十九萬,計十年得百九十萬。自世宗初,災傷撥補日多,而山東、河南以歲歉,數請輕減,且二倉囤積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議屢興,而倉儲漸耗矣。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以輕齎銀聽運官道支,為顧僦舟車之費,不必裝鞘印封,計算羨餘,以苦漕卒。給事、御史交駁之。戶部言:“科道官之論,主於防奸,是也。但輕齎本資轉般費,今慮官軍侵耗,盡取其贏餘以歸太倉,則以腳價為正糧,非立法初意也。”乃議運船至通州,巡倉御史核驗,酌量支用實數,著為定規。有羨餘,不輸太倉,即用以修船,官旗漁蠹者重罪。輕齎銀者,憲宗以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銳,故有銳米;自隨船給運四斗外,餘折銀,謂之輕齎。凡四十四萬五千餘兩。後頗入太倉矣。隆慶中,運道艱阻,議者欲開膠萊河,復海運。由淮安清江浦口,歷新壩、馬家壕至海倉口,徑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報,以水多沙磧而止。

神宗時,漕運總督舒應龍言:“國家兩都並建,淮、徐、臨、德,實南北咽喉。自兌運久行,臨、德尚有歲積,而淮、徐二倉無粒米。請自今山東、河南全熟時,盡徵本色上倉。計臨、德已足五十餘萬,則令納於二倉,亦積五十萬石而止。”從之。當是時,折銀漸多。萬曆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餘石。而撫臣議載留漕米以濟河工,倉場侍郎趙世卿爭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後,六軍萬姓將待新漕舉炊,倘輸納愆期,不復有京師矣。”蓋災傷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其時混支以給邊餉,遂致銀米兩空,故世卿爭之。自後倉儲漸匱,漕政亦益馳。迨於啟、禎,天下蕭然煩費,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立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武宗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世宗定過淮程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後又通縮一月。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竣,大縣限船到十日,小縣五日。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皆先期以樣米呈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凡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題議後期及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換食米。大江漂流為大患,河道為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內為小患。小患把總勘報,大患具奏,其後不計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後船數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一遇河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成祖以後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於淮安,與總兵、參將同理漕事。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準。初,宣宗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並令總督赴京。至萬曆十八年後始免。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同理漕參政管押赴京。攢運則有御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則有主事,清江、衛河有提舉。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河道各以職掌奏報。有司米不備,軍衛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米具船備,不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船糧依限,河渠淤淺,疏浚無法,閘坐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軍不守法度為民害。自後漕政日馳,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而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濕浥爛不可食。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取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漕運把總率由賄得。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四萬。世宗初政,諸弊多釐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中葉以後,益不可究詰矣。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以充軍儲,民運以充官祿。人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船戶之求索,運軍之欺陵,洪閘之守候,入京入倉,厥弊百出。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後無不破矣。以白糧令軍帶運甚便。”疏入,下部議。不從。

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者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挖運。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宣德時,餉開平亦然,而蘭、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負。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給交址雲。

明初,京衛有軍儲倉。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各行省有倉,官吏俸取給焉。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自鈔法行,頗有省革。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御軍。增京師諸衛倉凡四十一。又設北平、密雲諸縣倉,儲糧以資北征。永樂中,置天津及通州左衛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衛倉。益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者移置城內。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並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運。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永清壩,設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衛倉於張家灣。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石。增置北京及通州倉。京倉以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外倉則布政、按察、都司關防之。各倉門,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衛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衛所改隸。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及沿海衛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正統中,增置京衛倉凡七。自兌運法行,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景泰初,移武清衛諸倉於通州。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內空廒儲預備米。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直省府州縣、藩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雲。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馳。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撫南畿,別立濟農倉。他人不能也。正統時,重侵盜之罪,至僉妻充軍。且定納谷千五百石者,敕獎為義民,免本戶雜役。凡振飢米一石,俟有年,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弘治三年限州縣十里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里積二萬石;衛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十八年令贖罪贓罰,皆糴谷入倉。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軍官有犯者,納谷準立功。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嘉靖初,諭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餘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一遇災傷,輒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谷,以應故事。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萬石。其後積粟盡平糶,以濟貧民,儲積漸減。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萬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年飢,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核。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內府凡十庫:內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廣積庫,貯硫黃、硝石。甲字型檔,貯布匹、顏料。乙字型檔,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丙字型檔,貯棉花、絲纊。丁字型檔,貯銅鐵、獸皮、蘇木。戊字型檔,貯甲仗。贓罰庫,貯沒官物。廣惠庫,貯錢鈔。廣盈庫,貯紵絲、紗羅、綾錦、絹。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型檔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又有天財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供用庫,貯粳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謂之內庫。其在宮內者,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謂之里庫。凡里庫不關於有司。其會歸門、寶善門迤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若內府諸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皆各以所掌,收貯套用諸物。太僕則馬價銀歸之。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及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仁宗時罷。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內承運庫。其歲賦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祿。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歲以百萬為額,盡解內承運庫,不復送南京。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所謂金花銀也。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籍沒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弘治時,內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庫。又置南京銀庫。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數言內府財用不充,請支太倉銀。戶部執奏不能沮。嘉靖初,內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廡,以便支發。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為外庫。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庫者,並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復入內庫。三十七年令歲進內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後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內庫。隆慶中,數取太倉銀入內庫,承運庫中官至以空紥下戶部取之。廷臣疏諫,皆不聽。又數取光祿太僕銀,工部尚書朱衡極諫,不聽。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至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內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餘兩。久之,太倉、光祿、太僕銀,括取幾盡。邊賞首功,向發內庫者,亦取之太僕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偕科道巡視。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嘉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慎庫,以貯礦銀。尚書文明以給工價,帝詰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內用焉。

其在外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贓罰諸物。巡按御史三歲一盤查。各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縣府司,以至於部,部札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也。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復驗,同,乃進納。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正統十年設通濟庫於通州。世宗時罷。隆慶初,密雲、薊州、昌平諸鎮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雲。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內府諸庫監收者,橫索無厭。正德時,台州衛指揮陳良納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內府收糧,增耗嘗以數倍為率,其患如此。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輓軍民被其害。世宗用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者如故。久之,從給事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餉不借支於內,京師不收括於外。成化時,巡鹽御史楊澄始請發各鹽運提舉司贓罰銀入京庫。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征徭羨銀,盡輸太倉。尚書周經力爭之,以為有不足者,以識造、賞賚、齋醮、土木之故,必欲盡括天下財,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世宗時,閩、廣進羨餘,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又以太倉庫匱,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實之。而戶部條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隆慶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庫銀。神宗時,御史蕭重望請核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千戶何其賢乞敕內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策,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南京內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內外匱竭,遂至於亡。

譯文

歷代以來,漕糧聚集,供給官府麇食,各自根據道路遠近作為標準。

太祖建都金陵,四方貢獻賦稅,從長江抵達京城,道路近易於運送。

自從成祖遷都於燕,道路遙遠,制度一共改變三次。

最初施行支運,後來施行兌運、支運互相參用,到最後支運全部變成長運麗制度被確定下來。

洪武元年,北伐,命令浙江、江西以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到汴梁。

隨後大將軍徐達命令忻、崞、代、堅、台五州運糧至大同。

中書省公文下發山東行省,招募水工調發萊州洋海倉的糧食供應永平衛軍餉。

此後海運供應北平、遼東軍餉作為固定的制度。

西北邊防則疏浚開封漕河供應陝西軍餉,從陝西轉運給寧夏、河州。

西南則命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去長途運輸。

於是各路都就近輸送,得到其便利。

丞樂元年,接受戶部尚書郁新的建議,開始用承載二百石以上的淮船,途經淮及沙河抵達陳州穎岐口跌坡,另用巨船入黃河抵達八柳樹,用車運往衛河輸納北平,與海運互相參用。

當時皇帝多次臨幸,各種費用供給,不只是供應邊防軍餉。

淮、海運輸線共二條,而臨清倉庫存儲河南、山東的糧食,也用以輸送北平,合計共有三條線。

只有海運用官軍,其餘都是民運。

自從疏浚會通河,皇帝命令都督賈義、尚書宋禮用水軍運送。

宋禮因海船大的可載千石,製造粗濫便壤,便製造淺船五百艘,運輸淮、揚、徐、充糧食一百萬石,以與海運之數相當。

平江伯陳管繼任,多增至三千多艘。

當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庫。

江西、湖廣、浙江人民運糧到淮安倉庫,分別派官軍在近處運送。

從淮到徐用浙、直的軍隊,從徐到德用京衛軍,從德到通用山東、河南的軍隊,依次遞運,每年共四次,大約可運三百多萬石,名叫支運。

支運的方法,支是不必出當年人民交納的糧食;納是不必供應當年軍隊的開支。

總計數年以為增減,期約不失去經常的額數而止。

於是海、陸二條運輸都罷除,只保存遮洋船,每年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邊,兌糧三十萬石,十分之二輸送天津,十分之八從直沽入海輸送到薊州而止。

沒有幾年,官軍多所調遣,便又用民運,道路遙遠多次超過期限。

宣德四年,陳管和尚書黃福建議恢復支運法,便命令汪西、湖廣、浙江人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到淮安糧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人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到徐州糧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人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到臨清糧倉,命令官軍接著運送入京、通二糧倉。

人民的糧食就近納入官倉以後,人力大大減省,便測量地方遠近,糧食的多少,抽調民船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三、五分之一以供給官軍。

只有山東、河南、北直隸便徑直送往京倉,不用支運。

不久命令南陽、懷慶、汝寧的糧食運往臨清倉庫,開封、彰德、衛輝的糧食運往德州倉庫,此後山東、河南都運送德州倉庫。

六年,陳逭奏言:“江南人民運糧到各官倉,往返將近一年,耽誤農業。

命令人民運到淮安、瓜洲,兌給衛所。

官軍運載到北方,給予路費和消耗的糧食,則軍隊和人民兩面都便利。”造就是兌運。

命令群臣集體討論。

吏部蹇義等上呈官軍兌逗人民交納的糧食補加損耗的條例,以地方遠近作為差等。

每石糧,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

人民有運送到淮安兌給軍運的,最多加四斗,如果有兌運不完的,仍令人民自行運到各官倉,不願意兌運的,也聽憑其自己運送。

軍隊既加糧耗,又供給部分折收易於搬運的銀兩作為洪閘搬運費,而且能夠附載別的貨物,都樂於這樣做,而人民也多因遠途運輸而感到艱難,於是兌運的多,而支運的少了。

軍隊與人民兌米,往往依恃力強進行勒索。

皇帝知道其弊端,命令戶部委派正官親臨監督,不允許私下兌糧。

後來多增加或減少耗米,路途遠的不超過六斗,近的低到二斗五升。

以三為標準,二分給米,一分以別的財物折合。

正糧量斛平面尖銳,耗糧都量斛齊平。

運糧四百萬石,京城倉庫存貯十分之四,通州糧倉存貯十分之六。

臨、徐、淮三個糧倉各自派御史監收。

正統初年,運糧的數目是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個糧倉支運占十分之二四而已。

土木事變發生,又全部留下山東、直隸軍隊操練備邊。

蘇、松等府運糧仍然交給人民。

景泰六年,瓦剌入朝進貢,纔恢復軍隊運糧。

天順末年,兌運法施行已久,管倉之人企圖獲取外加的彌補耗損,入倉庾時大都兌有額外的聚斂,並且要求多索取,軍隊十分困窘。

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疏陳說便宜行事。

皇帝說:“法律條令明確說,收糧令交納戶平衡,每石加損耗不超過五升。

現在運糧軍隊願意明加耗糧,那么管倉官吏侵奪過多可以知道了。

今後命令軍隊自己平衡,每石增加耗糧五升,不能再增加,勒索的治罪。”後來聽從監督官倉的宦官之言,增加耗糧到八升。

後來,又增收如故,多次令禁卻不能禁止。

當初,運糧到京城,沒有固定額敷。

成化八年,開始固定為四百萬石,從此之後以為常則。

北方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方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的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運的七十萬石。

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糧十七萬七千七百石。

總計兌運、改兌加上耗米納入京、通兩倉的,一共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而南直隸正糧獨交一百八十萬石,蘇州一府交納七十萬石,加收的損耗糧在外。

浙江的賦稅比蘇州減少數萬石。

江西、湖廣又在此基礎上減少。

天津、薊州、密雲、旦壬,共供給米六十四萬餘石,全部支付兌運米。

而臨、德二官倉,存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此數。

遇到災害,便調撥二官倉的米以補運,務必充足四百萬的額數,不讓缺少。

到成化七年,纔有改兌的提議。

當時應天巡撫滕昭命令運糧軍到江南水邊交兌,增加損耗米之外,又一石糧增加米一斗為渡江費。

以後數年,皇帝纔命令淮、徐、臨、德四個官倉支運七十萬石米,全部改為水邊交兌。

從此全部變成改兌,而官軍長途運糧便成為固定的制度。

然而這時,管理官倉的人多苛刻斂取,甚至有額外的處罰,運糧軍輾轉稱貸不支。

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上疏議論運糧軍的苦楚,說:“各直省運糧船。

都是工部給價,命令主管官吏監造。

近來,漕逗總兵因價不能按時供給,請求領價自己造船。

而部臣顧慮軍士不加愛護,商議命令本部提供造船料四分,軍衛承擔三分,舊船抵三分。

軍衛無辦法操辦,都是軍士賣掉資產,賣掉兒女來供給,這是造船的苦楚。

正軍戶兵逃亡數量多,而額數不減,全部由軍中編外之人充數,一盧有三、四人服役的。

春天兌糧秋天返歸,艱難萬分。

船到張家灣,又雇用車輛搬運,多借貸以補足用度,這是往來的苦楚。

他們所借貸的債務,運糧官又趁機侵奪剝削,責令償還加倍的利息,而軍士有的自己帶上土產來換取柴米,又受禁例的限制,多被掠奪。

現在應該增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止運糧官和主管官吏科征焉害搜查翻檢的弊端,希望軍士的困苦稍微緩解。”下詔聽從他的提議。

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說:“蘇、松等府,連連災荒,莊稼歉收,人民購買漕米,每石銀二兩。

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每年供應宣、大二邊防的糧料,每石也值銀一兩。

去年,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

現在請推行到各府,而其價值稍有差異。

災重的,一石糧折七錢;災稍輕的,一石糧仍折一兩。

都解運到戶部再轉發各地邊防,抵北直隸三處每年供應的數額,而收三處本色賦稅輸送京城官倉,那么費用節省而事情容易成功。”朝廷聽從其議。

此後遇到災荒,便權且折銀,用水邊倉庫支運的糧食填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標準,不再達到一兩。

在此之前,成化年問實行長運的辦法。

江南州縣運糧到南京,命令官軍在水邊兌支,總計省去增加損耗運送的費用,得到余米十萬石有餘,貯存在預備倉中以資助緊急時的用度。

到這時,巡撫都御史因兌支有弊病,請求命令如同舊時上入糧倉然後放支。

戶部說:“兌支的辦法好,不可改變。”下詔依從戶部的議論,把多餘的糧食貯存到各地衛倉,作正支開銷。

又依從戶部的建議,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然聽憑人民自己運送到臨、德二倉,命令官軍支運。

正德二年,漕運官吏請求疏通水邊的倉儲,說:“過去人民運糧到淮、徐、臨、德四座官倉,以等待衛軍支運,後來改在附近州縣水邊交兌。

隨後連同支運七十萬石也命令改兌。

但是七十萬石以外,還有交兌不盡的,人民仍然運到四倉,很久不支銷,以致於糧食陳腐。

請求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的糧米三十五萬石,折合銀兩解送到京城,而命令三省衛軍運糧到臨、德等官倉,支運如同所折合的數額。

這樣,各倉的米不腐爛,三省的漕卒也便於支運。

每年漕運額數之外,又得到三十五萬折銀,一舉幾樣好處都具備了。”皇帝命令部臣商議,按其請求辦理。

六年,戶部侍郎邵寅因漕運滯留遲後,請求恢復支運法。

戶部討論,支運法廢除已久,不能突然又恢復,事情便終止了。

臨、德二官倉的貯藏之米,共十九萬石,合計十年能貯藏一百九十萬石。

從世宗初年,因災害調撥補充一天天多了,而山東、河南因糧食歉收,多次請求減輕賦稅,並且二倉囤積的糧食多腐朽。

於是改收折色的提議多次興起,而倉庫存儲漸漸損耗了。

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求把折收的部分銀兩聽憑運糧官在路上支出,作為僱工和租用船車的費用,不必裝入餉鞘加印封愈,計算多餘,以使漕運士卒受苦。

給事、御史紛紛駁斥。

戶部說:“科道官的議論,主要在於防奸,是對的。

但是折收的銀兩本來是用以資助轉運費用,現在顧慮官軍侵占損耗,全部取其多餘部分歸於太倉,便把運費作為正糧,不是立法時的用意。”便提議運糧船到通州,巡倉御史核實驗收,酌量支用實際額數,定著成固定的規矩。

有多餘的,不輸送入太倉,而就用來修船,官吏侵吞的處以重罪。

折收的輕齎銀,是憲宗因各官倉改兌,供給路費,纔各有損耗之糧;兌運米,都是一平衡一冒尖,所以有銳米;除了隨船給運四斗之外,其餘的折合銀兩,叫做輕齎。

共四十四萬五千多兩。

後來多輸入了,太倉。

隆慶年間,運糧通道艱難險阻,議論的人想開通膠萊河,恢復海運。

從淮安清江浦口,經過新壩、馬家壕到海倉口,直接抵達直沽,只沿著海套行船.不航行於大洋上。

奏疏上呈,派官員勘察回報,因海套水上多沙磧不便行船而停止。

神宗時期,漕運總督釭塵龍說:“國家兩個京都一併建立,淮、徐、臨、德,實為南北咽喉。

自從兌運長久施行,臨、德還有每年積聚之糧,而淮、徐二官倉已沒有粒米。

請求從今以後山東、河南莊稼成熟時,全部徵收本色稅糧上交官倉。

總計臨、德已滿五十餘萬,便命令交納到二倉,也積聚五十萬石而止。”朝廷聽從其請。

這個時候,折色銀漸漸增多。

萬曆三十年,漕運抵達京城,只有一百三十八萬石。

而撫臣提議截留漕米以胭濟河工,倉場侍郎趟世卿爭辯說:“太倉之糧納入不能與調出相當,計畫二年之後,六軍萬姓將等待新的漕糧做飯,倘若交納過期,不再有京城了。”原來災害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城衛軍的月俸。

當時混支以供給邊防軍餉,於是使得銀米兩樣都空虛,所以趟世卿爭辯。

此後官倉儲備漸漸匱乏,漕政也更加鬆弛。

到了天啟、崇禎時期,天下擾亂騷動,費用繁多,每年的供給越來越不足開支了。

運糧船的數目,永樂至景泰,大小沒有定則,數量很多。

天順以後,定船一萬一千七百七十條,官軍十二萬人。

允許附載各地土產,免徵稅鈔。

孝宗時限制十石,神宗時增至六十石。

憲宗定立運船到京城的期限,北童豐、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遇江支兌的,延期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

總計三年考核,違背期限的,運糧官降級處罰。

武宗列出水路圖表,按日期依次填寫行止的地方,違犯期限的糧食,留在德州各官倉,叫做寄囤。

世宗制定經過淮的日程期限,江北在十二月,江南在正月,湖廣、浙江、江西在三月,神宗時改在二月。

又改動到京城限期五月的,縮短一月,七八九月的,依次縮短兩月。

後來又通通縮短一月。

神宗初年,規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付完,大縣限定船到十天,小縣五天。

十二月開幫啟運,二月遇淮,三月過河流分道口進入水閘門。

都事先把作樣品的米呈送戶部,運糧到達之日,比合驗證相同纔收糧。

凡是災害奏請改折的,不超過七月。

題議超過日期和臨時改題的,立案免於覆核。

漂流出。

抵換食米。

長江漂流便是大患,河道漂流是小患;二百石以外是大患,二百石以內是小患。

小患由把總勘驗上報,大患詳捆奏報,以後不論多少,一概上奏勘驗。

開初,造船用楠木杉木,下等的就用松木。

三年進行小修,六年大修,十年重新建造。

每艘船得到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

此後船的數量缺少,一艘船得到耗米七八百石。

附載夾帶一天天增多,處處停留超過規定期限。

一旦遇到黃河決堤,便有漂流發生,官軍因此而作奸詐之事。

水邊折合乾糧,沿途侵吞盜用,虛報遇到水災、火災,以至有鑿穿船底自沉的。

明代初年,命令武官監督海上運輸,曾經設立漕運使,不久罷除。

成祖以後使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促督運,郎中、員外分別管理,主事監督兌現,其制度並不統一。

景泰二年,開始在淮安設立漕運總督,與總兵、參將共同管理漕運事務。

漕司管轄十二總,十二萬軍隊,與京城操練十二營軍隊相當。

當初,宣宗命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每年八月到京城,集中討論第二年漕運的事務,到設立了漕運總督,便一併命令總督到京城。

到萬曆十八年,以後纔免去。

每一年的正月,漕運總督巡視揚州,管理瓜、淮的遇閘。

總兵駐紮徐、邳,監督經過分水口進入水閘門,同理漕參政一起管理押送到京城。

摜運有御史、郎中負責,押運有參政負責,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有主事負責,清江、衛河有提舉負責。

兌糧完畢經過淮經過河道分水口,巡撫、漕司、河道各自以其職掌上報。

主管部門米沒有具備,軍衛的運糧船不具備,過淮誤期的,責任在巡撫。

米和船都具備了,不及時驗收放運,不是河道阻塞而壓下開幫停泊不發,過分水口誤期園而漂流凍結的,責任在漕司。

船糧依限期啟運,而河渠淤塞水淺,疏浚無法,閘坐開啟關閉失時,不能過洪抵達水灣的,責任在河道。

明代初年,對漕政常常加以優待照顧,仁、宣禁止役使漕船,寬宥遲運的人。

英宗時期開始扣押口糧均攤,而運糧軍不遵守法度成為人民的禍害。

此後漕政一天天鬆弛,軍隊用耗米交換私物,道路上出售稽留程限。

等到抵達,反而買糧倉之米補交,多不夠數目。

而糧長大都在米中攙和沙或水,河南、山東尤其嚴重,往往糧食潮濕蒸發霉爛不能食用。

權貴顯要貸運軍銀以牟取厚利,以至請求調撥關稅供給船料來獲取補償。

漕運把總之職大都由於賄賂獲得。

倉場額敷之外徵收,每年達到十四萬。

世宗初期行政,諸多弊端多被革除,然而漂流、違限二弊端,一天天滋長得很嚴重。

中期以後,更加不可追問了。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運送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零四十多石,內折色八千多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多石,內折色八千八百多石,命令人民運送,叫做白糧船。

自從長運法施行,糧食都是軍隊運輸,而白糧由人民運送如故。

穆宗時期,陸樹德說:“軍隊運輸以充軍隊儲糧,人民運輸以充官員俸祿。

人們知道軍隊運糧之苦,不知人民運糧尤其艱苦。

船戶求索,運軍欺壓,洪閘守候,入京入倉,其弊端百出。

嘉靖初年,人民運糧還有能夠保全的家庭,十年之後沒有不破家的。

把白糧命令軍隊帶運很便利。”奏疏呈入,下發盧部討論。

不依從。

凡是各官倉應該輸入的有一定的數額,其中有的改換調撥別鎮的,水邊應兌的漕糧,即令攤派鎮軍領兌者供給款項,州縣官監督車戶運送到遠地官倉,或者供給軍隊價款就令領取的,通通叫做客運。

九邊地區,運輸糧食大多用車,宣德時期,供給開平軍餉也是用車,而蘭、甘、松潘,往往使人民背運。

永樂年問,又曾命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供給交阢。

明代初年,京衛有軍隊儲倉。

洪武三年,增添設定到二十所,並且建立臨濠、臨清二糧倉以.供轉運。

各行省有糧倉,官吏的薪俸取以供給。

邊境有糧倉,收納屯田所交粗食以供給軍隊。

州縣便設立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賑濟災荒。

自從鈔法施行,多有減省革除。

二十四年,在臨清儲備糧食十六萬石,以供給訓練騎兵。

二十八年,設定皇城四門倉庫,儲備糧食供給守御的軍隊。

增設京城諸衛倉庫共四十一座。

又設定北平、密雲諸縣倉庫,儲備糧食以供應北征。

永樂年問,設定天津和通州左衛倉庫,並且設定北京三十七衛倉庫。

更命令天下府縣多設定倉儲,在四鄉的預備倉移置於城內。

等到會通河修成,開始在徐州、淮安、德州設定倉庫,而臨清因襲洪武的舊制,合天津倉一共五座,叫做水次倉,以供轉運。

隨後,又轉移德州倉到臨清的永清壩,設定武清衛倉於河西務,設定通州衛倉於張家灣。

宣德年問,增加建造臨清倉,容納三百萬石。

增設北京和通州倉。

京城糧倉派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按季更換巡察。

外地倉便派布政、按察、都司防守。

各個倉門,以退休的武官二人,率領老幼兵丁十人防守,半年更換一次。

英宗初年,命令廷臣集體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糧倉的把衛所的糧倉隸屬於它,沒有糧倉的把衛所的糧倉改為隸屬於它。

只有遼東、甘肅、寧夏、萬全和沿海的衛所,沒有府州縣的仍照原來管理。

正統年間,增添設定京衛倉庫共七座。

自兌運法施行,各倉支運的少,而京、通糧倉不能容納,便毀臨清、德州、河西整糧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

景泰初年,把武清衛等糧倉轉移到通州。

成化初年,廢棄臨、德在城外的預備倉,而用城內的空倉儲藏預備糧。

名臨清的叫做常盈,名德州的叫做常豐。

京城糧倉共有五十六座,通倉十六座。

直省府州縣、藩府、邊隘、堡站、衛所屯戍之地都有糧倉,少的一二座,多的達二三十座。

預備倉的設定,太祖選年高有德之民運鈔羅米,以預備賑災救濟,也命令他們掌管。

天下的州縣多有儲蓄,後來漸漸廢棄。

于謙巡撫河南、山西,修明其政。

周忱巡撫南幾,另外設立濟農倉,別的人不能這樣做。

正統時,加重侵奪盜竊之罪,甚至偕同妻子一起充軍。

並且規定交納糧谷一千五百石的,下敕書嘉獎為義民,免去該戶的雜役。

凡是賑濟饑荒時得米一石,等到豐年,交納稻穀二石五斗歸還官府。

弘治三年限定州縣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積糧二萬石;衛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百戶所積糧三百石。

考績期滿之日,考察其積糧多少作為政績最上、最下的標準。

不到三分的奪俸,六分以上的降調。

十八年,命令贖罪追髒罰款,都棹谷納入官倉。

正德年間,命令囚犯納紙的,以其八折米納入官倉。

軍官有犯法的,交納穀物準其立功贖罪。

當初,預備倉都設定倉官,到這時革除,命令州縣官和管糧倉之官掌管其事。

嘉靖初年,諭德顧鼎臣說:“成、弘時期,每年把存留的余米納入預備倉,遇到緊急情況便有所防備。

今年秋糧只夠兌運,預備倉沒有一粒米。

一遇到災荒,便上奏請求留用別的糧食以及鼓勵富豪之民借貸穀物,以應付事變。

請求緊急恢復預備倉糧以使人民富裕。”皇帝便命令主管官吏設法多蓄積糧食,仍仿照古代的常平法,春天賑濟貧苦之民,秋天收成後返還官府,不收其利息。

府積糧一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標準。

隨後,又決定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累計上加,八百里以下加到十九萬石。

此後積蓄的糧食全部平價耀出,以賑濟貧苦人民,儲積之糧漸漸減少。

隆慶時期,大郡不超過六千石,小縣只有一千石。

以後數量更加減少,處罰也更輕。

萬曆年問,上等州郡多至三千石而止,而小縣有的只有一百石。

主管官吏沿制為之詳細記載,多次下詔申明整飭,大都以虛數欺騙謊報而已。

弘治年間,江西巡撫林俊曾經請求建立常平及社倉。

嘉靖八年,便命令各撫、按設定社倉。

命令人民二三十家結焉一社,選擇家庭富裕而又有德行道義的一人任社首,處事公平的一人為社正,能書寫計算的一人為社副,每逢初一和十五會集一次,分別人戶馬上中下。

出米四斗到一斗不等,每斗加耗米五合,上等人戶主持其事。

遇到荒年,上等人戶食物不足的酌量借貸,豐年歸還社倉,中等下等人戶酌量賑濟供給,不歸還社倉。

主管部門造冊送撫、按,每年查核一次。

社倉空虛,罰社首交一年的糧。

其方法很好,然而後來無力施行。

兩京的庫藏,先後建成,其形制大致相同。

內府共有十庫。

內承運庫,貯藏緞匹、金銀、實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每年納進一百萬兩有餘。

廣積庫,貯藏硫黃、硝石。

甲字型檔,貯藏布匹、顏料。

乙字型檔,貯藏胖襖、戰鞋、軍士裘帽。

丙字型檔,貯藏棉花、絲繽。

丁字型檔,貯藏銅鐵、獸皮、蘇木。

戊字型檔,貯藏甲仗。

追髒罰款庫,貯藏沒收入官的財物。

廣惠庫,貯藏錢鈔。

廣盈庫,貯藏紆絲、紗羅、綾錦、綢絹。

六庫都屬於戶部掌管。

祇有乙字型檔屬於兵部掌管。

戊字、廣積、廣盈庫屬於工部掌管。

又有天財庫,又名司鑰庫,貯藏各衙門管鑰,也貯藏錢鈔。

供用庫,貯藏粳稻、熟米以及上供之物。

以上通稱為內庫。

其在官內的,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叫做里庫。

凡是里庫與主管部門無關。

其會歸門、寶善門向東以及南城磁器等庫,便叫做外庫。

如內府眾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都各以所執掌職責,收貯套用的各種對象。

太僕便是馬價銀歸於它。

明代初年,曾經在京城以及各府州縣設定行用庫,以收藏易於模糊破爛的錢鈔。

仁宗時罷除。

英宗時期,開始設立太倉庫。

當初,歲賦不徵收金銀,只有坑冶稅有金銀,納入內承運庫。

歲賦偶爾折合金銀的,都運送到南京供給武官的俸祿。

而各邊防有緊急情況,也取於其中來滿足供應。

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每年以一百萬為限額,全部運送到內承運庫,不再運送到南京。

除了供給武官俸祿十餘萬兩之外,都為皇帝使用,造就是所說的金花銀。

七年,纔設立戶部太倉庫。

各直省分派剩餘的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稅、關稅,凡折成銀兩的,都入太會庫沒收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根據條例向上交納的,也都納入其中。

因為專門用來貯藏銀兩,故又稱銀庫。

弘治時期,內府供應繁多,常常收太倉的銀兩納入內庫。

又設定南京銀庫。

正德時期,內承運庫宦官,多次說內府的財物用度不充足,請求支取太倉銀。

戶部執奏不能阻攔。

嘉靖初年,內府供應比照弘治時期,其後供應加倍。

當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多萬兩,繼續收納的貯藏在兩廉,以便於支出發放。

而中庫貯銀不動,於是以中庫為老庫,兩糜為外庫。

到這時,老庫所存銀只有一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命金花、子粒銀應該解運內庫的,一併送往太倉以備邊防使用,然而後來又納入內庫。

三十七年,命令每年納進內庫的銀一百萬兩之外,追加預備欽取銀,以後又取沒收入官的銀四十萬兩納入內庫。

隆慶年間,多次提取太倉銀納入內庫,承運庫的宦官甚至用空札子下發戶部提取庫銀。

廷臣上疏勸諫,都不聽從。

又多次提取光祿太僕銀兩,工部尚書朱衡竭力勸諫,不聽。

當初,世宗時期,太倉納入銀二百萬兩有餘。

到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每年納入銀四百五十多萬兩,而內庫每年供給金花銀之外,又增加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規,後來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多兩。

後來,太倉、光祿、太僕銀,幾乎被全部刮取。

邊防賞賜首功,一向是調發內庫之銀,現在也取之於太僕了。

凡是甲字各庫,主事偕同科道巡視。

太倉庫,由員外郎、主事掌管,而以給事中巡視。

嘉靖年間,開始兩個月報告一次收入支出的數目。

當時修工部舊庫,取名節慎庫,以貯藏礦銀。

尚書文明用以供給工價,皇帝責問他,命令用別的銀兩補償,從此專門用來供給內用了。

其在地方的各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都有庫,用來貯藏金銀、錢鈔、絲帛、追贓處罰等財物。

巡按御史三年盤查一次。

各運司都有庫貯銀,年終,巡鹽御史派官員察核。

凡是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等按稅率交納的賦稅,太祖命令主管部門解送州縣府司,以至於戶部,戶部下文於庫,其原來的封簽,不擅自開啟。

到永樂時期,開始委派官吏驗證勘察,符合,纔向上解運;到達戶部重新駿證,相同,纔交納。

嘉靖時期,建立驗試廳,驗證合格,給予進狀寄庫。

每月逢九之日,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驗收不上的抵換。

正統十年,在通州設立通濟庫。

世宗時期罷除。

隆慶初年,密雲、薊州、昌平等鎮都設立庫,收存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和撫賞、還有修邊銀u凡是成為倉庫危害的,沒有什麼比得上中官。

內府各庫監收的人,橫加勒索貪得無厭n正德時期,台州衛指揮陳良交納軍器,滯留八年,以至於在集市討飯。

內府收糧,增收耗糧曾經以數倍為標準,其禍患如此嚴重。

各倉開初不設定中官,宣德末年,京、通二倉開始設定總督中官一人,以後淮、徐、臨、德等倉也設定監督,運糧的軍民道受其害。

世宗採用孫交、張孚敬的提議,撤除眾中官,只有監督各倉的人如同過去。

後來,依從給事中管懷理的進言,纔罷除。

當初,天下的府庫各有存儲的積蓄,邊防軍餉不向各地借支,京城不向地方收取。

成化時期,巡鹽御史楊澄開始請求調發各鹽運提舉司的追髒罰銀入京城府庫。

弘治時期,給事中曾昂請求以各布政司的公有財物積貯征徭羨銀,全部運送入太倉。

尚書周經竭力爭辯,認為用度不足,是因為織造、賞賜、齋醮、興修土木的緣故,一定想全部搜刮天下的財物,不是藏富於人民之意。

到劉瑾專權,便命令各省庫藏全部送往京城。

世宗時期,閩、廣輸入多餘貯銀,盧部請求責令別省巡按,每年按例進獻一次。

又因太倉庫匱乏,便運送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來充實。

而戶部分條奏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庫積存銀二十萬兩,被登記歸入太倉。

隆慶初年,派遣四御史分別巡行天下,搜刮庫銀。

神宗時期,御史蕭重望請求核實府縣的歲額銀運進戶部,沒有報上。

千戶何其賢請求敕令內官與自己督辦,皇帝竟然聽從其請,從此各地儲備一天天消耗。

到天啟年問,採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的計策,下敕令督促交納每年的進獻銀,搜颳得沒有遺留了。

南京內庫多藏有金銀珍寶,魏忠賢假傳聖旨進入內庫掠取,盜竊一空。

朝廷內外財物匱乏竭盡,終於走向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