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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十章

作者:房玄齡等

五禮之別,二曰凶。自天子至於庶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則養,死則哀,故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者也。漢禮,天子崩,自不豫至於登遐及葬,喪紀之制,與夫三代變易。魏晉以來,大體同漢。然自漢文革喪禮之制,後代遵之,無復三年之禮。及魏武臨終,遺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當臨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是月丁卯葬,是為不逾月也。

及宣帝、景帝之崩,並從權制。文帝之崩,國內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鹹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於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規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臣等以為陛下宜割情以康時濟俗,輒敕御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復膳,諸所施行,皆如舊制。”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詭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讀聖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稿,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柰何!柰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情立衷,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訴告,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詔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煢煢,當復何時一得敘人子之情邪!思慕煩毒,欲詔陵瞻侍,以盡哀憤。主者具行備。”太宰安平王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哀毀疏食,有損神和。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竦息,以為宜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瞻奉山陵,以敘哀憤,體氣自佳耳。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帝王至謙之志。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絰行。”孚等重奏曰:“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於後。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進退無當。不敢奉詔。”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自當案舊制。”孚等又奏曰:“臣聞聖人製作,必從時宜。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複製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參議宜如前奏。”詔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軺輦、版輿、細犢車皆施縑里。”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其餘居喪之制,不改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詔曰:“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當以吉物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耳,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於穆帝為從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書答表朝廷無其儀,詔下議。尚書僕射江虨等四人並雲,閔僖兄弟也,而為父子,則哀帝應為帝嗣。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康帝受命顯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繼康皇。”尚書謝奉等六人云:“繼體之正,宜本天屬,考之人情,宜繼顯宗也。”詔從述等議,上繼顯宗。

寧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崩再周而遇閏。博士謝攸、孔粲議:“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實閏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於前月也。喪事先遠,則套用博士吳商之言,以閏月祥。”尚書僕射謝安、中領軍王劭、散騎常侍鄭襲、右衛將軍殷康、驍騎將軍袁宏、散騎侍郎殷茂、中書郎車胤、左丞劉遵、吏部郎劉耽意皆同。康曰:“過七月而未及八月,豈可謂之逾期。必所不了,則當從其重者。”宏曰:“假值閏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則歲未終,固不可得矣。《漢書》以閏為後九月,明其同體也。”襲曰:“中宗、肅祖皆以閏月崩,祥除之變皆用閏之後月。先朝尚用閏之後月,今閏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遠日申情之言。又閏是後七而非八也,豈逾月之嫌乎!”尚書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譙王恬、右丞戴謐等議異,彪之曰:“吳商中才小官,非名賢碩儒、公輔重臣、為時所準則者。又取閏無證據,直攬遠日之義,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遠之理。又丞相桓公嘗論雲,《禮》二十五月大祥。何緣越期取閏,乃二十六月乎?”於是啟曰:“或以閏附七月,宜用閏月除者。或以閏名雖除七月,而實以三旬別為一月,故應以七月除者。臣等與中軍將軍沖參詳,一代大禮,宜準經典。三年之喪,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畢,《禮》之明文也。《陽秋》之義,閏在年內,則略而不數。明閏在年外,則不應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禮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縞即吉。徐廣論曰:“凡辨義詳理,無顯據明文可以折中奪易,則非疑如何。禮疑從重,喪易寧戚,順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義,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虛受,心無適莫,豈其然哉!執政從而行之,其殆過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妓樂百戲,是則魏不以喪廢樂也。武帝以來,國有大喪,輒廢樂終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元會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也。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斷。”

漢儀,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典喪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禮。魏晉亦同天子之儀。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依,蓋漢帝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有詔更詳議。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子群臣皆不得除喪。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復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終制。於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於漢文,乃所以篤喪禮也。”於是尚書僕射盧飲、尚書魏舒問杜預證據所依。預云:“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後、世子之喪,而叔向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向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將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於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衰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於冢宰。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於往代,子張致疑於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於古典,故傳之後嗣。於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製。近至明帝,存無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於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於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於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於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後、竇後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於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於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僕,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

於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採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後恩愛。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不同。閭丘沖議云:“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於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寧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書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后齊衰期。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下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為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秘書監摯虞云:“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義,絕期故也。”於是從之。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凶服,以帛為綬囊,以布為劍衣。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綬。摯虞以為“《周禮》武賁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干戈內外警設。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詔叢之。

漢魏故事,將葬,設吉凶鹵簿,皆以鼓吹。新禮以禮無吉駕導從之文,臣子不宜釋其衰麻以服玄黃,除吉駕鹵簿。又,凶事無樂,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摯虞以為:“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春秋傳》,鄭大夫公孫蠆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士喪禮》,葬有稿車乘車,以載生之服。此皆不唯載柩,兼有吉駕之明文也。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義。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則無不可。《顧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如舊,其凶服鼓吹宜除。”詔從之。

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紼者輓歌。新禮以為輓歌出於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雖音曲摧愴,非經典所制,違禮設銜枚之義。方在號慕,不宜以歌為名。除,不輓歌。摯虞以為:“輓歌因倡和而為摧愴之聲,銜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眾。雖非經典所載,是歷代故事。《詩》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宜定新禮如舊。”詔從之。

鹹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后,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雲,‘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鹹寧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父,有司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托!”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彩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謹案《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而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於尊,由來尚矣。《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紼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五廟闕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舉世皆然,莫之裁貶。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故正禮遂穨,而習非成俗。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嘆。當今九服漸寧,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請台省考修經典,式明王度。”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違禮犯制,宜加裁抑。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庚子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月;若奉晉制,則大功九月。古禮今制,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擬襲,漸以成俗。縱而不禁,則聖典滅矣。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越紼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於王道,厭私恩於祖宗,豈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嚴恪微於祖宗,致敬虧於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於斯。職之所司,不敢不言。請台參詳。”尚書奏:“案如辭輒下主者詳尋。依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自頃陵遲,斯禮遂廢。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闕烝嘗之禮,習成穨俗,宜被革正。輒內外參詳,謂宜聽胤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請為告書如左,班下內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詔可。

《禮》,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絰。天子諸侯皆為貴臣貴妾服三月。漢為大臣制服無聞焉。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及武帝鹹寧二年十一月,詔“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元帝姨廣昌鄉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案《禮》‘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殯日,聖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循,又曰:“鹹寧二年武皇帝故事雲‘王公大臣薨,三朝發哀,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明文。”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於卿大夫之喪,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錫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如遠所答,合於古義。鹹寧詔書雖不會經典,然隨時立宜,以為定製,誠非群下所得稱論。”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云:“君於卿大夫,比卒哭不舉樂。公主有骨肉之親,宜闕樂。”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詔,三朝舉哀,三旬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日則舉樂。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駿薨,武帝並舉哀三日而已。中興已後,更參論不改此制。今小會宜作樂。”二議竟不知所取。

《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月。新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摯虞以為:“《周禮》作於刑厝之時,而著荒政十二。禮備制待物,不以時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闕衰教也。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寄公。是時天下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宜定新禮自如舊經。”詔從之。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新禮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親絕期,而旁親為之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於古。未同於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期之制,而令傍親服斬衰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采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禮弟子為師齊衰三月。摯虞以為:“自古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於所服。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群居,入則絰,出則否,所謂吊服加麻也。先聖為禮,必易從而可傳。師徒義誠重,而服制不著,歷代相襲,不以為缺。且尋師者以彌高為得,故屢遷而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舊而不疑。仲尼稱‘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子貢雲,‘夫何常師之有’。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義有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爭,愛惡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詔從之。

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而魏武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製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填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景、文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成帝鹹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繫於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吊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之。

古無墓祭之禮。漢承秦,皆有園寢。正月上丁,祠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古不墓祭,皆設於廟。高陵上殿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自後園邑寢殿遂絕。齊王在位九年,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於魏世。

及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

逮於江左,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告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煩黷無準,非禮意也。及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死生隔絕,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

守博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於道,議宜更相為服。”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前母雖在,猶不應服。”段暢、秦秀、騶沖從猛。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為非常設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於禮。平生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妒忌而已。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苟不二,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不可許以改娶更適矣。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絕而何。”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故《堯典》以厘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後也。夫以聖人之弘,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時論許之。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自服其母。”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勖、領中書令和嶠、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可以並耳。若昌父及二母於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已有明徵也。設令昌父將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者,當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賊曹屬卞粹議:“昌父當莫審之時而娶後妻,則前妻同之於死而義不絕。若生相及而後妻不去,則妾列於前志矣。死而會乎,則同祔於葬,無並嫡之實。必欲使子孫於沒世之後,追計二母隔絕之時,以為並嫡,則背違死父,追出亡母。議者以為禮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意。愚以為母之不親而服三年,非一無異於前母也。倉曹屬衛恆議:“或雲,嫡不可二,前妻宜絕。此為奪舊與新,違母從子,禮律所不許,人情所未安也。或雲,絕與死同,無嫌二嫡,據其相及,欲令有服。此為論嫡則死,議服則生,還自相伐,理又不通。愚以為地絕死絕,誠無異也,宜一如前母,不復追服。”主薄劉卞議:“毖在南為邦族,於北為羈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何至王路既通,更當逐其今妻,廢其嫡子!不書姜氏,絕不為親,以其犯至惡也。趙姬雖貴,必推叔隗;原同雖寵,必嫡宣孟。若違禮苟讓,何則《春秋》所當善也!論者謂地絕,其情終已不得往來。今地既通,何為故當追而絕之邪!黃昌見美,斯又近世之明比。”司空齊王攸議:“《禮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諸儒皆以為父以他故子生異域,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父雖追服,子不從稅,不責非時之恩也。但不相見,尚不服其先終,而況前母非親所生,義不逾祖,莫往莫來,恩絕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稱情立文之謂也。以為昌不宜追服。”司徒李胤議:“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於毖之義,可得以為妻乎!”大司馬騫不議,太尉充、撫軍大將軍妝南王亮皆從主者。溥又駁粹曰:“喪從寧戚,謂喪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親也。夫死者終也,終事已故無絕道。分居兩存,則離否由人。夫婦以判合為義,今土隔人殊,則配合理絕。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於死婦哉!伯夷讓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也。且既已為嫡後服,復云為妾,生則或貶或離,死則同祔於葬,妻專一以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偽薄之風,傷貞信之教,於以純化篤俗,不亦難乎!今昌二母雖土地殊隔,據同時並存,何得為前母后母乎!設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絕,遠聞喪問,當復相為制何服邪!夫制不應禮,動而愈失。夫孝子不納親於不義,貞婦不昧進而苟容。今同前嫡於死婦,使後妻居正而或廢,於二子之心,曾無恧乎!而雲誣父棄母,恐此文致之言,難以定臧否也。禮,違諸侯適天子,不服舊君,然則昌父絕前君矣,更納後室,廢舊妻矣,又何取於宜誅宜撫乎!且婦人之有惡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誠以在人理應絕故也。今夫婦殊域,與無妻同,方之惡疾,理無以異。據己更娶,有絕前之證。而雲應服,於義何居!”尚書八座以為“設令有人於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於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但鞠養已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而為之服一也。又,兩後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事而以常禮處之也。昔子思哭出母於廟,其門人曰:‘庶氏之女死,何為哭於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於他室。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屍,徙之他地。若其不徙,昌為罪人。何則?異族之女不得祔於先姑,藏其墓次故也。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今昌之二母,各已終亡,尚無並主輕重之事也。昌之前母,宜依叔隗為比。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復服。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輒正定為文,章下太常報楙奉行。”

制曰:“凡事有非常,當依準舊典,為之立斷。今議此事,稱引趙姬、叔隗者粗是也。然後狄與晉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吳寇隔塞,毖與前妻,終始永絕。必義無兩嫡,則趙衰可以專制隗氏。昌為人子,豈得擅替其母。且毖二妻並以絕亡,其子猶後母之子耳,昌故不應制服也。”

太興初,著作郎乾寶論之曰:“禮有經有變有權,王毖之事,有為為之也。有不可責以始終之義,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議之紛錯!同產者無嫡側之別,而先生為兄;諸侯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今二妻之入,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順序義也。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眾,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故《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也。且夫吉凶哀樂,動乎情者也,五禮之制,所以敘情而即事也。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來親,而恩否於時,敬不及生,愛不及喪,夫何追服之道哉!張惲、劉卞,得其先後之節,齊王、衛恆,通於服絕之制,可以斷矣。朝廷於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詔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長少之序,百姓見變禮之中。若此,可以居生,又況於死乎!古之王者,有以師友之禮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今令先妻以一體接後,而後妻不敢抗,及其子孫交相為服,禮之善物也。然則王昌兄弟相得之日,蓋宜祫祭二母,等其禮饋,序其先後,配以左右,兄弟肅雍,交酬奏獻,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齊兄弟之好,使義風弘於王教,慈讓洽乎急難,不亦得禮之本乎!”

是時,沛國劉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二人。毌丘儉反敗,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毌丘氏別舍而不告絕。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許。舒不釋服,訟於上下,泣血露骨,縗裳綴絡,數十年弗得從,以至死亡。

時吳國硃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入晉,晉賜妻某氏,生子綏伯。太康之中,某已亡,綏伯將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篤先後之序,雍雍人無間焉。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君子以為賢。

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二嫡。前妻亡,後妻子勛疑所服。中書令張華造甲乙之問曰:“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匿不說有乙,居家如二嫡,無有貴賤之差。乙亡,丙之子當何服?本實並列,嫡庶不殊,雖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專制析其親也。若為庶母服,又不成為庶。進退不知所從。”太傅鄭沖議曰:“甲失禮於家,二嫡並在,誠非人子所得正。則乙丙之子並當三年,禮疑從重。”車騎賈充、侍中少傳任愷議略與鄭同。太尉荀顗議曰:“《春秋》並後匹嫡,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禮並立二妻,不別尊卑而遂其失也。故當斷之以禮,先至為嫡,後至為庶。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昔屈建去芰,古人以為違禮而得禮。丙子非為抑其親,斯自奉禮先後貴賤順敘之義也。”中書監荀勖議曰:“昔鄉里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復相知存亡,更娶鄉里蔡氏女。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蔡氏之子字元釁,為陳氏服嫡母之服,事陳公以從舅之禮。族兄宗伯曾責元釁,謂抑其親,鄉里先達以元釁為合宜。不審此事粗相似否。”

建武元年,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元帝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為審由此邪?天下有闕塞,行禮制物者當使理可經通。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蓋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要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門下三省、外內群臣,詳共通議如嶠比,吾將親裁其中。”於是太宰、西陽王羕,司徒臨潁公組,驃騎將軍、即丘子導,侍中紀瞻,尚書周顗,散騎常侍荀邃等議,以“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誠志在報仇,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無緣道路未通,師旅未進,而更中辭王事,留志家巷也。以為誠宜如明詔。”於是有司奏曰:“案如眾議,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故從未葬之例也。若骨肉殲於寇害,死亡漫於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收殯之實,存者又闕於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無斷,輒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諸如此,皆依東關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唯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於不存,心憂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今嶠以未得改卜奔赴,累設疾辭。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是時中原喪亂,室家離析,朝廷議二親陷沒寇難,應制服不。太常賀循曰: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於不存,心憂居素,允當人情。”元帝令以循議為然。太興二年,司徒荀組云:“二親陷沒寇難,萬無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隨例行喪。”庾蔚之云:“二親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盡尋求之理。尋求之理絕,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絕,王政不可廢故也。猶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慶之事,待中壽而服之也。若境內賊亂清平,肆眚之後,尋覺無蹤跡者,便宜制服。”

鹹康二年,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為妻,產四子而遭賊。姊投身於賊,請活姑命,賊略將姊去。詵更娶嚴氏,生三子。繁後得姊訊息,往迎還詵,詵籍注領二妻。及李亡,詵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將軍庾亮府平議,時議亦往往異同。司馬王愆期議曰:“案禮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諸侯猶爾,況庶人乎!《士喪禮》曰,繼母本實繼室,故稱繼母,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詵不能遠慮避難,以亡其妻,非犯七出見絕於詵。始不見絕,終又見迎,養姑於堂,子為首嫡,列名黃籍,則詵之妻也。為詵也妻,則為暉也母,暉之制服無所疑矣。禮為繼母服而不為前母服者,如李比類,曠世所希。前母既終,乃有繼母,後子不及前母,故無制服之文。然礿祠蒸嘗,未有不以前母為母者,亡猶母之,況其存乎!詵有老母,不可以莫之養,妻無歸期,納妾可也。李雖沒賊,尚有生冀,詵尋求之理不盡,而便娶妻,誠詵之短也。然隴畝之夫,不達禮義,考之傳記不勝。有施孝叔之妻失身於郤犨而不棄者,以非其罪也。詵有兩妻,非故犯法。李鄙野人,而能臨危請活姑命,險不忘順,可謂孝婦矣。議者欲令在沒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隕無二,是望凡人皆為宋伯姬也。詵雖不應娶妻,耍以嚴為妻,妻則繼室,本非嫡也。雖雲非嫡,義在始終,寧可以詵不應二妻而己涉二庭乎!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雲不能,官當有制。先嫡後繼,有自來矣。眾議貶譏太峻,故略序異懷。”亮從愆期議定。

《五經通義》以為有德則謚善,無德則謚惡,故雖君臣可同。魏朝初謚宣帝為文侯,景王為武侯,文王表不宜與二祖同,於是改謚宣文、忠武。至文王受晉王之號,魏帝又追命宣文為宣王,忠武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謚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為景侯。有司奏云:“晉受命以來,祖宗號謚群下未有同者,故郭奕為景,與景皇同,不可聽,宜謚曰穆。”王濟、羊璞等並云:“夫無窮之祚,名謚不一,若皆相避,於制難全。如悉不避,復非推崇事尊之禮。宜依諱名之義,但及七廟祖宗而已,不及遷毀之廟。”成粲、武茂、劉訥並云:“同謚非嫌。號謚者,國之大典,所以厲時作教,經天人之遠旨也。固雖君父,義有所不隆,及在臣子,或以行顯。故能使上下邁德,罔有怠荒。臣願聖世同符堯舜,行周同謚之禮,舍漢魏近制相避之議。”又引周公父子同謚曰文。武帝詔曰:“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謚景不相當耳,宜謚曰簡。”及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表君臣之嫌同謚,尚書奏以欣之言為然。詔可。

驃騎將軍溫嶠前妻李氏,在嶠微時便卒。又娶王氏、何氏,並在嶠前死。及嶠薨,朝廷以問陳舒:“三人並得為夫人不?”舒云:“《禮記》‘其妻為夫人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然則夫榮於朝,妻貴於室,雖先夫沒,榮辱常隨於夫也。《禮記》曰‘妻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其親者’。如禮,則三人皆為夫人也。自秦漢已來,廢一娶九女之制,近世無復繼室之禮,先妻卒則更娶。苟生加禮,則亡不應貶。”庾蔚之云:“賤時之妻不得並為夫人,若有追贈之命則不論耳。”《嶠傳》,贈王、何二人夫人印綬,不及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國為李太妃求謚。博士曹耽之議:“夫婦行不必同,不得以夫謚謚婦。《春秋》婦人有謚甚多,經無譏文,知禮得謚也。”胡訥云:“禮,婦人生以夫爵,死以夫謚。《春秋》夫人有謚,不復依禮耳。安平獻王李妃、琅邪武王諸葛妃,太傅東海王裴妃並無謚,今宜率舊典。”王彪之云:“婦人有謚,禮壞故耳。聲子為謚,服虔諸儒以為非。杜預亦云‘禮,婦人無謚’。《春秋》無譏之文,所謂不待貶絕自明者也。近世惟後乃有謚耳。”

太尉荀顗上諡法云:“若賜謚而道遠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屬,遣所承長吏奉策即冢祭賜謚。”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國為侍中。安國表以黃門郎王愉名犯私諱,不得連署,求解。有司議云:“名終諱之,有心所同,聞名心瞿,亦明前誥。而《禮》復雲‘君所無私諱,大夫之所有公諱’,無私諱。又雲‘詩書不諱,臨文不諱’。豈非公義奪私情,王制屈家禮哉!尚書安眾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諱,求解職,明詔爰發,聽許換曹,蓋是恩出制外耳。而頃者互相瞻式,源流既啟,莫知其極。夫皇朝禮大,百僚備職,編官列署,動相經涉。若以私諱,人遂其心,則移官易職,遷流莫已,既違典法,有虧政體。請一斷之。”從之。

譯文

五禮的分支,第二叫凶禮。從天子直到平民,身體皮膚毛髮,都是得之於父母,其道理既然一致,其感情也相同,生則奉養,死則守孝,所以說三年服喪,是天下通行之禮。漠的禮制,天子崩,從生病到登天而去以及安葬,喪事的制度,與三代有所改變。魏、晉以來,大體輿漠相同。然而從漢文改變喪禮的儀制,後代遵行,不再有守孝三年之禮。到魏武臨終時,遣令說“天下還沒有安定,還不能遵循古制。百官應當到殿中哭喪者,分兩批哀哭,安葬完後就除去喪服。率兵屯守的將領,不得離部”。魏武於正月庚子曰崩,辛丑日停放靈柩,當月丁卯日安葬,這是不過月。

到宣帝、景帝崩時,都依權宜之制。文帝崩時,國內服喪三天。武帝也依照漠、魏的制度,安葬後就除去喪服,然而還是穿深衣戴素冠,不設宴席。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顥、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枯等上奏說:“臣聽說禮典法度,隆盛還是減省依當時的情況而定,虞、夏、商、周,都不相沿襲,大概是有理由的。大晉繼承漠、魏,有變化有因襲,衹是期望足以振興教化而已,所以未能全都返回質樸,與上古相同。陛下既已屈尊依照漢、魏降低喪禮規格的舊典,以救助世事,而躬臨大孝,感情極其悲哀,戴素冠穿深衣,不設宴席,即使是武丁在殷代守孝,曾、閔當百姓守孝,也不過如此。現在荊蠻未平,各種政務還沒治理好,天下大事繁忙,勞累神慮,哪能得暇完全遵從聖旨,以滿足極悲哀的感情呢?臣等認為陛下宜割捨感情以匡時濟世,即令御府改變服飾,內省改換座席,太官復膳,各種儀式,都如舊制。”下詔說:“每每思念死者,而不能服滿三年之喪,以寬慰悲痛的心情,況且還食稻衣錦,確實是換了方式刺激心情,不是用來解脫的好辦法。我出身儒家,接受禮的教育已久,怎么能一日之間就改變對父親的感情呢!這件事來回說得很多了,可試看孔子回答宰我的話,不要再紛紜不停地說了。說到悲傷的事情,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司馬孚等又奏道:“伏讀聖韶,臣等受感動而傷懷,就想到了仲尼用來責備宰我的話,聖思之所以不能止息的原因,很深切很篤厚。然而當今兵甲未停,戰事未息,國家大事極繁重,天下極大。陛下以萬乘的尊貴,履行平民百姓的禮節,使用粗劣的薦席,喝冷水,吃粗蠣的飯食,內心充滿重憂,傷害了身體。而親自為天下大事勞累,坐而待旦,抑制心志接見臣下,日西斜還來不及吃飯,如此辛苦勞累。因此臣等惶恐不安,確實擔心神氣因而受損,以損害大事。就敕令有關官員,改換座席恢復常度,完全依照老規矩行事。希望陛下考察採納愚誠,以寬慰皇太后之心。”又下詔說:“再覽奏議,更加悲傷,不能克制自己,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服喪三年,是自古以來共通的禮制,確實是聖人根據人的感情制定的適當的禮法。明信寬厚地行事。死者的靈魂一天天離得更遠了,雖然感情不夠篤厚,但是吃美味的食物穿華麗的衣服,也是受不了的。不宜改變恢復,更加傷害他的心,因此而與我隔絕,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皇帝於是用這種禮服喪三年。後來為太后服喪也是這樣。

台游二年八月,下詔說:“這個月上旬,是先帝棄天下而去的日子,就到了周年。我孤獨無依,又要到什麼時候才能一敘人子之情呢!思慕之情煩擾酷烈,想去陵墓瞻仰奉侍,以表達哀痛之情。主管者做好出行的準備。”太宰安平王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道:“陛下極其孝順,哀思無邊。孝服雖然已經除去,但是悲痛損傷身體,吃粗榍的食物,有損精神。現在雖然是秋季,但還有餘暑,去謁見山陵,悲痛摧傷身心,群下因此惶恐而屏息,認為應當抑制聖情,以寬慰天下。”下詔說:“孤獨無依地忽然一年已滿,悲痛思慕之情,總是不能滿足。想要瞻仰奉侍山陵,以敘悲傷之情,身體精神自然就好。天又涼快了,就可出行,不能按所奏的辦。主管者就可做好出行準備。”又下韶說:“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也是帝王極謙遜的心意。將要謁見山陵,怎么能不穿喪服呢?將穿喪服而行。”司墨堊等又奏道:“臣聽說上古服喪期沒有確定的時間,後代才逐漸規定了年月。漢文帝根據時世之宜,規定縮短服喪期限,傳於後代。陛下以國家宗廟之重,天下百姓之故,已依照權宜之制,去除了喪服,群臣百姓都穿禮服,現在謁見陵墓,以敘悲哀思慕之情,如果穿上喪服,舉止不當。不敢奉韶。”下詔說:“我也知道並不在於喪服的緣故。然而作為人子的心情,衹是以身穿喪服表達人情之常情。群臣自然都照舊制。”司馬堊等又奏道:“臣聽說聖人制定典章制度,必因時制宜。所以五帝的音樂不同,三王的禮法有異,造就是古今不同,質樸和文采交替使用的原因。陛下因時制宜,克制自己,實行權宜之制,除去了喪服,而行心喪之禮,現在又要恢復喪服,沒有可依據的義理。如果君穿喪服而臣不穿,也不會心安。參與議論宜如前次奏章所言。”下詔說:“祇擔心感情不能達到,穿什麼衣服關係不大。諸君懇切至誠,怎么能隨便違背呢?”

四年,皇太后崩。主管部門奏請:“按前代的舊例,在守喪住的倚廬中用白縑帳、蓐、素床,用布巾裹塊草,韶輦、版輿、細犢車都用縑裹。”詔書不同意,衹讓用布裝飾車輛,其他服喪的規矩,不改變禮法的規定。主管部門又奏:“剛去世的皇太后應當在四月二十五安葬。舊例,既葬而祭穿喪服,祭後就除去喪服。內外官僚都就朝時晡時哭喪之位,皇上除去喪服後,各自回去除喪服。”下詔說:“守喪三年,是天下共通的禮制。接受父母終身之愛,而沒有數年的報答,怎么能安葬後就除去喪服,這是感情不能忍受的。”主管部門又奏道:“世事有艱險和平易,政局有衰落和隆盛,各自的時代不同,確實有理由這樣做,並不是忽略禮法。當今戎馬未散,國事繁忙,都需要處理,以使各項事業興旺。從前周康王剛入翼室,還戴冕上朝。到了漢、魏時,安葬之後就除去喪服,帝王守喪之禮,從古代就廢除了。希望陛下割捨高宗那樣的禮制,依從當前的時宜。”下韶說:“三年守喪,是用來表達感情推行禮法的方式,安葬之後就除去喪服,是不能忍受的事。將以此表達我悲哀的心情,如果在天之靈因此與我隔絕,如何是好!如何是好!”主管部門又再三奏請。下詔說:“衹擔心不能做到真正的孝順,不要擔心因此損害身體。我確實知道穿什麼衣服是小事,然而現在一心想要守喪,一概用吉禮之物替換,是使至誠之心受到傷害的事,不是表達思慕之情的方式。各個朝代的禮典質樸華麗都不相同,為什麼限定依照近代的禮制,使共通的喪禮廢缺呢!”群臣又再三奏請,皇帝長時間流淚然後同意了。文明皇后和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哀悼三天后停止。

穆帝崩,哀帝即位。皇帝是穆帝的叔伯兄弟,墮帝之舅褚歆上表,中書答覆朝廷沒有這樣的禮儀,韶令交付朝廷議論。尚書僕射江彭等四人都說,閔、僖是兄弟,而像父子一樣繼承,那么哀帝應該是皇帝的繼承人。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說:“成帝對自己的親人不偏私,越過天倫之親傳授帝位,康帝受命於顯宗。社稷之重,已轉移了,從繼承的次序看,宜繼承康皇。”尚書謝奎等六人說:“繼承的正宗,應當依據天生的關係,從人情上考察,應當繼承顯宗。”詔書聽從王述等人的議論,上繼顯宗。

二年七月,崩後第二個周年遇閏月。博士謝攸、孔粲議論說:“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去世,其實是閏月而說是十二月,是因為附於前面正式的十二月。喪事以遠為先,那就應當採用博士吳商的話,在閏月舉行祥祭。”尚書僕射謝安、中領軍王劭、散騎常侍鄭襲、右衛將軍殷康、驍騎將軍袁宏、散騎侍郎殷茂、中書郎車胤、左丞劉遵、吏部郎劉耽的意見都相同。殷康說:“過了七月而還沒到八月,豈能說是過了周年之時。如果肯定搞不清楚,就應當順從更重的。”袁宏說:“如果碰上閏十二月而不取,那么遣一年就沒有終結,本來是不合適的。《漢書》以閏月為後九月,表明這道理相同。”鄭襲說:“中宗、肅祖都在閏月崩,大祥期滿除去喪服的改變都用閏的後月。先朝尚且用閏的後月,現在閏月附在七月之後,用這個月有什麼疑惑,也符合以遠為先表達哀情的說法。再說閏月是後七月而不是八月,豈有過月的嫌疑!”尚書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譙王司馬恬、右丞戴謐等有不同的議論,王彪之說:“吳商是箇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賢大儒、公輔重臣、作為時代的楷模的人。再說取閏沒有證據,衹是持著遠El的義理,越過祥忌之日,限於外取,不合於卜遠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經論道,《禮》記載二十五個月大祥。為什麼越過周年取閏,而成了二十六個月呢?”於是啟奏說:“有人認為閏月附在七月後,宜用閏月除喪服。有人認為閏月之名雖然附在七月之後,但實際上三旬就是一個月,所以應該在七月除喪服。臣等與中軍將軍桓沖參酌詳審,一代的大禮,應當依據經典。三年守喪,十三個月練祭,二十五個月結束,這是《禮》上的明文。《陽秋》之義,閏月在年內,就略去不計。表明閏月在年外,那就不應該取閏月以越過周年忌日的重要祭禮,這是禮制中大祥期滿除去喪服必用正式的周年的原因。”月末己酉,皇帝除去喪服穿禮服。徐廣評論說:“凡是辨明義理,如果沒有明顯的依據和明文可以用來作為準則決定取捨,那就一定有疑難。禮法有疑義時從重,治喪之制有疑義寧可更悲哀,順於事理人情,本來有現成的論斷。王彪之不能援引正確的義理,用來說服人,衹是用名位壓人,君子虛心接受,心中沒有厚薄,難道是這樣嗎!執政者因而施行,大概是不對的。”

魏武於正月崩,魏文在造年七月設各種伎樂歌舞表演,這是魏不因喪事而取消娛樂活動。從武帝以來,國家有大喪,就取消娛樂活動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之喪未除喪服,到元旦朝會群臣也取消樂舞。穆帝永和年間,因為中原陵墓沒有修復,連年元旦朝會群臣都取消樂舞。這時太后臨朝聽政,太后父褚裒薨,元旦朝會群臣又取消樂舞。孝武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之喪,也取消娛樂活動。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司馬道子議論說:“先帝崩後,結婚嫁娶不準作樂,以一周年為限。”

漢代規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崩,由長樂太僕、少府大長秋主持喪事,三公負責喪葬制度事宜,其他依禮儀規定。魏、晉也與天子之禮儀相同。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到時將遷到峻陽陵,依舊制,安葬完畢後,皇帝及群臣除去喪服穿禮服。在此之前,尚書祠部奏請按照博士張靖的意見,皇太子也依規定一起除喪服。博士陳逵議論,認為“現在所依照的制度,是漢皇帝的權宜之制,這種規定出自有關部門,不是正禮。皇太子沒有國事,自然應當服滿喪期”。下韶再詳審討論。尚書杜預認為:“古代天子諸侯服父母之喪開始與齊縯斬繚相同,安葬之後除去喪服,住在服喪之處,不穿孝服守喪直到服喪期滿,不與士入平民同禮。漠氏承秦制,普天下為天子穿喪服三年。漢文帝看到下民服喪不能時間太長,卻不知道古代的禮制,另外按自己的意旨制定祥撣之祭,除去喪服穿禮服。魏氏衹以到下葬為限,繼位之君不在居喪之所服滿喪期。學者們很久以來就認為這樣不對,然而終究不從經傳中去推究,考察其中的行事,祇說王者三年的服喪期,應當穿繚麻滿二十五個月。繼位之君如果這樣,那么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喪服。雖然有志於專心服喪,受到各種因素的交替制約而不能實行。到現在君王都依照漢文的輕典,是由於居喪守孝的人不守禮制。現在皇太子與皇上同體,應恢復古制,卒哭之祭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服滿喪期。從義理上說既不應該不除喪服,又不取法,是使喪禮純正的方式。”於是尚書僕射盧斂、尚書委鑿蟹問絲預所依據的證據是什麼。絲預說:“古書說三年之喪期從天子起,這是說天子沒有一年的喪期,衹有三年的喪期。不是說居喪三年穿喪服,與士人平民同禮。所以皇后、太子之喪,而叔向說有三年之喪兩件。周公不說高宗服喪三年,而說在居喪之所守喪三年,這是解釋不穿喪服守喪的文字。叔向不譏刺景王除去喪服,而譏刺他宴飲奏樂太早,表明安葬之後應該除去喪服,可是違反了居住在守喪之所守喪的禮節。《春秋》中,晉侯設宴招待諸侯,子產輔佐鄭伯,當時鄭國簡公還未下葬,請求除去喪服以後再聽取命令,君子說這樣很符合禮義。宰晅前來饋送惠公仲子的助喪之物,傳中說‘弔慰活著的人沒有趕上葬後的安神禮,。這都是安葬之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的證明,先儒原有的說法,也常常可以見到,衹是學者沒有好好考慮。《喪服》中,諸侯為天子也穿斬績,難道能說一直穿滿三年嗎?向上考察七代,不知道帝王君臣上下穿喪服三年的有誰;向下推論將來,恐怕百代帝王將是同樣的道理罷。並不是一定辦不到,而是情況不允許,所以知道聖人不虛設不能實行的制度。仲尼說‘禮法的增減即使是百代也可以知道’,說的就是這個。”於是盧欽、魏舒認為他說得對,就讓杜預寫奏議,奏道: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叩首說: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論,認為“孝文權宜之制規定三十六天的服喪期,用代替月,道有盛有衰,禮不可能完美,皇太子應割捨哀情除去喪服”。博士陳逵等議論,認為“三年的服喪期,是人子用以表達哀情的方式,所以聖人制定禮法,從上到下都通用。因此現在規定,眾將吏遭父母之喪者,都給假二十五個月回家服喪。這是為使孝道篤厚,用來風化天下的方式。皇太子內心以極孝著稱,可是外表上卻要除去喪服,遣不是禮所說的與情相符的做法。不宜除喪服”。

臣盧欽、魏舒、杜預謹考察張靖、陳逵等的議論,都衹看到所學禮法的一個方面,不懂得帝王服喪之事古今的共通之禮。從上到下,尊卑貴賤,事物各有自己所適宜的道理。所以禮有以多為貴的,有以少為貴的,有以高為貴的,有以下為貴的,都衹能根據本身所適宜。不然的話,那就本末不正,就不能長期實行。天子與群臣,雖然哀樂的感情相同,但所處的地位實在有別,所以禮也不能相同。《易》說“上古之時喪期沒有規定的時限”,《虞書》說“三年之中天下不奏樂”,這以後就沒有別的文字記載了。到周公旦,才說“殷的高宗住在守喪之所三年不說話”。註解說“諒,確實;合,沉默”。過了五百多年,子張對此有疑慮,就去問仲尼。仲尼回答說:“不僅僅是高宗,古代的人都是這樣,君王薨,百官都聽命於冢宰三年。”周景王有皇后、太子的喪事,安葬之後除去喪服而宴飲奏樂。晉叔向譏刺說:“三年服喪期,即使貴為天子也要服滿,這是禮法。現在王即使不能服滿喪期,宴飲奏樂太早,也不合禮法。”這些都是古代文獻中關於天子的喪事的記載。稱高宗時不說服喪三年,而說在居喪之所三年,這是解釋脫去喪服守喪的文字。譏刺景王時不譏刺他除去喪服,而譏刺他宴飲奏樂太早,表明安葬之後應該除去喪服,可是違反了在居喪之所守喪的禮節。堯崩,舜在居喪之所守喪三年,所以說不奏樂。由此而言,天子居喪,齊縯斬縯之服,菲杖絰帶,應當服滿喪期。安葬之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期滿,三年不改變其父的為政之道,所以百官都聽命於冢宰。喪服已經除去,所以稱美不說話,表明不再枕著土塊睡在草墊子上,而荒廢國家大政。《禮記》說:“三年之喪,從天子開始。”又說:“父母之喪,不分貴賤都是一樣的。”又說:“喪服的上衣、喪車都不分等次。”這都是說天子居喪,衣服的規定與凡人相同,不穿喪服心存哀悼三年,也沒有服喪三年的記載。然而繼位之君,還是常常懈怠荒廢。自從廢止在居喪之所守喪之制後,就使得高宗在古代大為出名,使子張在那時產生疑問,造就是賢聖之所以譏刺的原因,而不是譏刺天子不穿喪服守喪期滿。

秦焚燒書籍,任意行事,違背古禮影響後世。漢祖草創,因襲不變。以至於全天下都穿重服守喪期滿,早晚哀哭,經歷寒暑,禁止嫁娶飲酒吃肉,其制度不合情理。因此漢文臨終下韶,入殮後就下葬,安葬之後制定了穿各種喪服的人祭祀除喪服的期限。造雖不合高宗在居喪之所守喪的義理,但與古制接近,所以傳於後世。當時預先修建陵廟,所以入殮下葬能在十二天內完成,因而定局制度。近到明帝,沒有陵廟存放牌位,五十天才下葬,哪裹還說得上三十六天的服喪期呢?這是因為當時經學疏略,不效法前代聖人的弊病。魏氏應從天命改朝換代,以安葬後為限,與古制相合,但是不注重在居喪之所守喪,輿前人所譏刺的毛病相同。自從泰始開元以來,陛下追效前代崇尚在居喪之所守喪之禮,自始至終謹慎地誠篤居喪,確實符合古制,超過了殷宗,天下歌頌,這確實不是張靖等人所能追溯到的。

天子諸侯的禮制,應當是很完備的。諸侯厭惡這種禮法妨害自己而刪削典籍,現在保存下來的衹有《士喪》一篇,而戴聖的記載又參雜在其間,也難以作為準則。天子之位極尊,國家政務極大,群臣的人數極多,與凡人是不同的。所以剛去世的皇帝安葬之後,就在廟中柑祭,然後除去喪服。自己不除喪服群臣就誰也不敢除,因此委屈自己除去喪服。而在居喪之所守喪期滿,天下之人都說我們君王仁義。委屈自己順從權宜之制,都說我們君王孝順。不穿喪服守喪,我們君王還是如此純篤。所有的臣子,又怎么能不勉勵自己崇尚禮制呢。這本是聖人的禮制,移風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導致和樂昇平的原因,哪裹是僅僅穿著喪服而已呢!

如果為難,再以權宜之制自己居喪,在屈伸厭降方面有疑問,要以職事判斷,那么父親在為母親服喪周年,父親去世服喪三年,這是以至親屈從於至尊的道理。被父親休棄的生母之喪,以至親屬屬,而長子不得穿喪服,體現至尊之義,升降都跟隨,不敢專獨。《禮》規定:諸子的職責是掌管國子的聚集訓練。國家有事時就把他們交給太子,一切聽他指揮。《傳》說“君王出行就留守,有人留守就隨行,隨行叫做撫軍,留守叫做監國”,不算是無事。《喪服》規定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都服喪三年。內宮之主,能說是無事嗎?考察漢制,孝文之喪,功禪之祭完畢後,孝景在未央宮穿禮服,薄後、寶後必定不能在另外的宮中穿齊綴斬綬,這是可想而知的。何況皇太子輔佐至尊,與國家一體,本來應該上遵古禮,下與近時之制相符,委屈自己除去喪服以寬緩下人,符合一代現有的禮典。

君子對於禮,有的是直接奉行,有的是變通減省;有的是按照常規照章實行,有的是採用權宜之計去掉,保存在內心而已。禮不是指玉帛之類,喪事難道僅僅是指繚麻之類的孝服嗎?這既是臣等所說的治國的制度之大義,而且更貼近現實,也有不妥之處。現在皇太子至孝篤誠,出自於自然,思念號眺,在停放靈柩的宮中匍匐不起,剛去世的皇后已經祭奠過後,去而不復回,必然會想像她平時的一言一行,在陵墓彷徨。如果不變服在居喪之所守喪,那么東宮的臣僕,從道理上說也不能除去喪服。這是永福官屬,將獨自穿喪服行事,出入宮禁,也難以實行下去。現在將吏雖蒙恩都有二十五個月的假為父母服喪,但是如果是大臣,也要改變他的喪期。從前翟方進認為自己是漠丞相,服喪三十六天,不敢超過國家典章的規定,何況皇太子呢?臣等認為皇太子應如前面所

奏,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滿三年。

於是太子就按照厭降的說法,順從國制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滿三年。

當時內外之人猛一聽到杜預的異議,都很奇怪。有人就說他違禮以趨合時事。當時杜預自己也不解釋,回去讓博士段暢廣泛收集典籍中的有關議論,作為證據,要使大義昭彰,足以留傳到將來。段暢接受杜預的意旨,於是撰集書傳中的舊說,把書籍中記載的事實和成說一條條列舉出來,作為確定的證據,以弘揚他的宗旨。傳記中有與現在的議論相同的,也列舉出來,廣泛列舉兩種說法,以表明所憑藉的準則,以證明這件事。其文辭繁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后撫養了懷帝,皇后遇難時,懷帝還年幼,到他即位,親自下詔書敘述皇后的恩愛。到皇后將要下葬行祖祭之禮時,群官議論皇帝應為她追服喪,有的認為作為庶母慈愛自己,依禮服小功五月之喪,有的認為撫養自己的庶母如同生母服齊線,眾人說法不同。間丘沖議論:“楊後撫養聖上,這是私情。現在以恩禮追封號,不能拊祭於世祖廟。帝王沒有慈養的喪服,認為可在下葬行祖祭之禮時,穿素服三天哀哭而已。”於是聽從他的說法。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末,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日,主管部門奏議,至尊滿一年應該改服。下詔說:“君和親,是禮教中最重要的,權宜之制衹是近代才出現的。”於是照舊穿素服,這本不是漢、魏的禮典。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皇帝想服重孝。江彭啟奏:“先王制定的禮法,應該是穿鰓服。”下韶想降格為周年喪期,江彭又啟奏說:“壓抑私情,就是尊崇祖先。”於是穿鰓麻三個月。

孝武寧康年間,崇德太后褚氏崩。太后是皇帝的堂嫂,有人對服什麼規格的喪有疑問。博士徐藻議論,認為:“侍奉父親與事君恭敬相同。又,禮法規定,其夫屬於父親的行輩的,其妻都屬於母親的行輩。那么夫屬於君輩,妻也就是後輩了。為太后服喪應以侍奉母親的樣子。魯譏刺違反上下位次的祭祀,以表明尊重尊者。現在皇上親奉康、穆、哀皇及靖後的祭祀,表達的敬意與父相同。怎么能以君輩恭敬他,而因自家的親戚關係不服喪呢?認為應當服齊綴一年。”於是皇帝服一年喪。

隆室四年,繼太皇太后奎壓崩,服喪的規格有疑問。尚書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婁胤、孔安國、祠部郎j鑪議論:  “太皇太后名位很正,與皇帝同體,道理和制度都具備,感情和禮法更加順暢。《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然稱為夫人,禮儀喪服就要從正。所以成風稱了夫人之號,文公為她服三年之喪。子對於父親的生身父母,體尊義重。再說從禮法上說,祖不壓孫,本應依禮服喪沒有疑問,而根據情理設立制度。如果覺得禮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那么有疑問時從重,認為應當像為祖母一樣服齊績一年。永安皇后五服之外無服喪關係,衹要一舉哀哭悼,百官也服一年之喪。”詔書同意。

孝武帝左五十五年,淑媛速旦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主管官員參酌母以子貴,贈淑媛眉夫人,置家令主持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論:“《喪服傳》稱以與尊者的關係為準,那就不為私親服喪。又有,君父不為之服喪的,子也不敢服喪。所以王公之妾之子為其生母服練冠麻衣,下葬後就除去喪服,如果不在五服之內,就不服喪。”聽取了他的意見。

立五二十一年,耋亘瞳崩,孝武太后服三年之喪。

元年三月,皇太孫司馬尚薨。主管官員奏,御服齊繚周年。下韶交群臣議論。散騎常侍邀墮認為:“諸侯的太子,是否接受了天子的爵命,其尊卑是不同的。《喪服》說為嫡子服長殤之喪,說的是沒有接受爵命的,接受了爵命就不算殤了。”中書令卞粹說:“太子一出生,本來就很尊貴,不須等接受爵命後才尊貴。像謝衡所議的接受了爵命後不算殤,那么無喪服之子應當服斬繚三年;沒有接受爵命而夭折,那即使是十九歲也服大功九個月。是否接受了爵命,其中的升降很細微;斬縯和大功,其中的輕重相差得很遠。而現在註解說‘諸侯不降低嫡子之殤的規格,是重視嫡子’。不願意無喪服之禮,以大功作為重視嫡子的喪服,那么即使是接受了爵命,很明顯也不再有三年之喪的道理。男的能保衛國家,女的能奉行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了已成之事,所以不算殤,不是說的孩童。做夭折者的繼承人尊之如父,還是不能加重禮典而衹能服殤喪,何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喪服之禮的夭折者服成人之喪嗎?凡是應該重視的殤喪,士大夫都不穿喪服,而讓至尊獨自服重喪,從來沒有聽說過。”博士蔡克之議與卞粹同。秘書監摯虞說:“太子出生時,就行成人的禮儀,那么殤喪之理就應該去除了。太孫也與君同體傳重,依所處的地位服喪,完全不按年齡。天子沒有服殤喪的道理,因為沒有一年喪。”於是採用他們的議論。

魏氏舊制,國家有大喪,群臣穿孝服,用帛做綬袋,用布做劍衣。新制定的禮法規定,因為傳中稱“除去喪服後沒有什麼東西不能佩帶”,說明服喪時就沒有佩飾。另規定齊繚斬繚之喪不佩帶劍綬。摯虞認罵“《周禮》中武賁氏,是士大夫之職,都執兵器守衛王宮,國家有喪事,就穿喪服執戈盾守門,下葬時跟在車後哭。又有,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執干戈在宮禁內外設警戒。表明在辦喪事時,大概要重視宮禁的防衛。除去喪服後沒有什麼東西不能佩帶,指的是服飾之類的東西,不是說防衛的武器。應制定新禮規定用布做劍衣照舊,其他都依新制度”。韶書同意。

漢、魏舊例,將下葬時,設吉凶儀仗隊,都配鼓吹樂器。新禮法因為禮書沒有吉駕引導隨從之文,臣子不應脫去衰麻喪服而穿彩色衣物,所以除去吉駕儀仗隊。又有,喪事不奏樂,禁止各種音樂,所以除去喪事的鼓吹樂器。摯虞認為:“下葬有祥車空缺左邊的位置,就是現在的容車。安葬之後,中午回到停放靈柩之室虞祭。迎神而回。《春秋傳》中,鄭大夫公孫繭去世,天子追賜大轄,讓它跟在靈車後面。《士喪禮》中,出葬時有蘗車乘車,用來裝載死者生前穿的衣服。這都是不僅有靈車,也有吉駕的明文。既然設有吉駕,就應有引導隨從,以像平時活著的樣子,以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的縯麻喪服不能為自己的原因而脫去,為君父脫去就沒什麼不可以的。《顧命》之篇的記載足以證明逭點。宜制定新禮設禮服引導隨從如舊,穿喪服的鼓吹樂隊應除去。”下詔書同意。

漢、魏舊例,大喪及大臣之喪,牽紼的人唱輓歌。新禮法認為輓歌產生於漠武帝時役人服勞役時唱的歌,聲音哀切,於是用來做送終之禮。雖然音調悽慘,但不是經典所規定的,違反了禮制銜枚在口中的道理。正在號哭思慕之際,不宜用歌這個名義,取消輓歌。摯虞認為:“輓歌因有唱有和而成為悽慘之聲,銜枚在口中是為了盡哀,這也是用來感動眾人的方式。雖然不是經典中所記載的,但這是歷代實行的舊例。《》中說‘君子作歌,用來告哀’,用歌為名,也沒有什麼妨礙。宜制定新禮照舊實行。”下詔書同意。

盛寧二年,安平穆王薨,沒有繼承人,以母弟司馬敦上繼盧逗之位,遞送文書給太常問應該服什麼規格的喪。博士張靖答覆,宜依照魯僖公為盟公服三年喪的例子。尚書用文書責問張靖:“壬旺不以司馬敦為臣,塱屋聖不繼承擅玉之位,與因、堡的情況不同。”逐塹、塞旦議論,因為穆王沒去自己的封國,司馬敦沒有在諸侯朝中任職,不應服三年喪。從義理上來看,司馬敦應服本來的喪,一年除喪服,主持穆王的喪祭三年完畢後,就吉祭塞逗。逐筮說:“《禮》說,君的子孫之所以做兄長的臣,是治理國政的緣故。《禮》中又有替諸侯為兄弟服斬縯的,說的是鄰國的臣對鄰國的君,有如同本國之君的道義的原因。現在垂旺既沒去封國,不以兄弟為臣,司馬敦沒在諸侯朝中任職,沒有鄰國之臣的道義,與閔、僖不同,如文書中所說。衹是喪事無人主持,司馬敦既然奉詔繼國,受重託主持喪事,掌管他的祭祀。‘大功的入主持別人的喪事,有三年之喪的必須為他祭祀兩次,。鄭氏《注》說‘這是說死者的叔伯兄弟來做喪事之主。有三年之喪,是說死者之妻或是子幼小’。‘祭祀兩次,說的是大祥小祥之祭’。疆蛆及國臣從禮法上說都應當服三年喪,這是有三年之喪的人,司馬敦應當為他主持大祥小祥兩次祭祀。再說哀樂不相混,吉凶不相干。宮禁中還在穿孝,哭泣未止。司馬敦忽然之間主持穆王的喪事,而國家喪服還沒除去,就不能以自己本身的喪服已經除去了而吉祭獻王。”

鹹寧四年,陳留國上疏,燕公是王之父,王出供奉明帝祭祀,現在是王的伯父,主管部門奏告應服一年喪,不能因親疏尊卑而降低喪禮的規格。下詔說:“王奉魏氏祭祀,所承擔的責任重大,不能以私親關係服喪。”穆帝時,東海國說,哀王去世一年後,繼位之王才來繼承,不再追服喪,群臣都已恢復了禮服,國妃也應一同除去喪服。下韶說:“朝廷之所以依照權宜之制,是因為國事所迫,不是改變禮制。婦人傳重之義重大,如果依照權宜之制,義將寄託到哪裹!”於是國妃服滿三年之喪。孫盛認為:“廢棄三年之禮,開啟浮薄苟且的源頭,這是漢、魏的大失誤。如果認為丈夫應該因國事除去喪服,婦人可以服滿喪期,造就使吉凶的禮儀在宮中混雜,彩色和素色的服制內外錯亂,恐怕是於情於禮都有違失,哀樂都難以得當吧!”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說:“謹考察《喪服禮經》,‘庶子為母服鰓麻三個月’。《傳》說‘為什麼服鰓麻?以尊者為準則,不敢為自己的私親服喪。,這是《經》、《傳》的明文,聖賢的格言。而近來開國的公侯,以至於卿士,庶子作繼承人的,都各自放肆自己的私情,為庶母服喪,與嫡母相同。這是陋俗的弊病,溺於私情而傷害教化,如果放縱而不革除,那么因循流傳下去將難以糾正。再說尊重尊者愛戴父母,雖然是禮的大節,然而壓親於尊,由來已久。  《禮記》說,‘作為父親的繼承人,不為被休棄的母親服喪,是因為不祭祀,。還有,禮法規定,天子父母之喪,下葬之前,在服喪期參加祭祀天地社稷的典禮。這都是莊重嚴肅極為恭敬,不敢因私廢尊。現在身受祖宗遣業的重任,而以庶母之私情,廢棄祭祀之事。五廟的祭祀廢缺,衹因一妾的喪服,從情禮上考求,沒有比這更大的過失了。整個社會都是如此,沒有誰稍加批評。即使看法有所不同,但做事不敢有異。所以正禮於是衰微,而習非成俗。這正是《國風》為之思古,糾、雅》為之悲嘆那一類的事情。當今天下漸漸安定,王化曰新,確實應該崇尚宣揚禮訓,以統一風俗。請台省機關考察整理經典,宣明國家法度。”沒有答覆。

十八年,車胤又上言:“去年上言,近來開國公侯,以至卿士,庶子作繼承人的,為庶母服喪,與嫡母相同,違反了禮制,應當加以約束抑制。事情奏上一年多,沒有得到答覆,不明白朝中議論有什麼疑慮。如果認為所陳述的事情可能有謬誤,那么經典中有明文;如果認為古今有所不同,那么晉有現成的典章。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請求服齊繽三年,詔書讓他依照從前樂安王的舊例,服大功九個月。興寧三年,故梁王司馬璉又是生母去世,也請求服喪三年。《庚子詔書》依照太宰的舊例,同樣讓他服大功。如果嚴格按照周禮,那應該服鰓麻三個月;如果奉行晉制,那就是大功九個月。古禮和今制,都沒有服喪三年的說法,而近年以來,各自放縱私情,相互比擬沿襲,逐漸成為習俗。放縱下去而不加禁止,那么聖典就要消亡了。尊敬尊者愛戴父母,是人的立身之本。王化所遵循的義理,是兩個方面而已。所以先王制定教化,務要弘揚其中的最高準則,尊崇郊社之祭的禮敬,制定了在服喪期參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禮的規定,崇尚宗廟的祭祀,降低庶子的喪服,這是用來治理禮樂教化,使天下教化成功的方式。為王道而捨棄家事,為祖宗而壓抑私恩,難道不是上行於下,父行於子的道義嗎?如果尊敬尊者之心可以不時放棄,應該壓抑的私情遇到事情就要抒發,對祖宗的恭敬就會衰微,而君臣之間的禮儀就要受到損害了。對祖宗的崇敬衰微,事奉君王的禮儀損害,而想要人民安寧教化隆盛,這不是很難的嗎?誠摯之心所痛惜的,實在就在於此。職責之內的事情,不敢不言。請台省機構參詳審議。”尚書奏:“根據上書之言交主管者詳細考求。依照禮法,庶子輿尊者罵一體,不敢為私親服喪,這是尊重祖先恭敬宗廟的義理。近來衰微了,這種禮節就會廢棄。封國之君廢棄祭祀五廟的重任,士民百姓闕失祭祀之禮,逐漸形成陋俗,應該加以糾正。經過內外參酌詳審,認為應當按車胤上疏所說的辦,可以依照樂安王服大功為準。請求制定告諭文書如下,頒發到內外,以確定常規,使普遍依照秉承,就可以實行。”詔令同意。

《禮》載,王為三公六卿服踢榱,為大夫士服擬綴,頭上戴弁絰。天子諸侯為貴臣貴妾服三個月喪。漢代沒聽說為大臣服喪的事。漢明帝時,束海恭王薨,皇帝出幸津門亭舉行哀悼儀式。

到武帝鹹寧二年十一月,詔令“諸王公大臣薨,應該三天舉行哀悼儀式的,遇一個月奏樂,一天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天不奏樂”。

元帝之姨廣昌鄉君之喪,下葬前,中丞熊遠上表說:“考案《禮》中說‘君對卿大夫,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樂,,心中悲痛不忍舉行吉祥之事。接尚書公文,冬至後兩天宴會。臣認為廣昌鄉君殯喪之日,聖恩哀悼。禮法,大夫死,取消一季的祭祀。祭祀尚且可以取消,何況其他的事呢。冬至衹要群臣奉賀就可以了,不便舉行宴會。”詔令把熊遠的表章拿給賀循看,又說:“鹹寧二年武皇帝的先例說‘王公大臣薨,三天舉行哀悼儀式的,過一個月奏樂,一天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天不奏樂’,這是舊事的明文。”賀循答覆說:“考案《禮記。雜記》,‘君對卿大夫之喪,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樂,。古代君臣義重,雖然因至尊的地位,降格不服喪,但是在三個月內,還是穿踢榱,不舉行吉事。所以春秋時晉大夫智悼子沒下葬時,平公作樂,被屠蒯譏諷。熊遠的啟奏,符合古義。鹹寧詔書雖然不與經典相合,然而依據時事制定適宜的規定,作為確定的制度,這確實不是臣下們所應該談論的事。”

昇平元年,帝之姑廬陵公主未下葬,文書詢問太常,冬至的宴會應不應該奏樂。博士胡訥議論說:“君對卿大夫,到卒哭之祭不奏樂。公主有骨肉親情,應取消奏樂。”太常王彪之說:“據逮童詔,三天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十天才奏樂;一天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天就奏樂。童籃十年春季,長樂長公主薨,叄塵七年秋季,迭肚動型冬薨,亘游都是舉行哀悼儀式三天而已。中興以後,又參詳議論不改變這種規定。現在宴會應該奏樂。”兩種議論最終不知該聽取哪種。

《喪服記》載,公為所寄寓之地之君,服齊績三個月。新制之禮因現在沒有這種事,除去這一條。摯虞認為:“《周禮》作於置刑法而不用的時候,卻載有賑濟饑荒的政令十二條。禮法的規定應完備以適應事情,不能因時局衰落就除去盛世之典,世事隆盛就闕失衰世的教化。從前王司毽失守流亡,自稱寄公。當時天下又有很多這類事,追都是禮法中有的。應制定新禮如舊經一樣。”下詔書同意。

晉、魏舊例沒有五等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服喪,輕重都依親屬關係遠近而定。新禮法王公五等諸侯設定卿的大國,以及朝廷中的重臣,都不為旁系親屬服一年之喪,而旁系親屬為他們服斬縮,卿校位從大夫者不服鰓繚。摯虞認為:“古代諸侯統治其國,以諸父兄眉臣,現今的諸侯與古代不同。與古代不同,其尊貴就不全,不宜這樣實行不服一年喪之制,而讓旁系親屬服斬績的重孝。諸侯既然這樣,那么朝廷重臣也應依舊制。從前壟二適M譴年間曾上表說,撾因襲古禮,事情卻與古不同,都不能施行,施行了的記載在墊的法令中。大晉用來編制法令,應規定新禮都依舊制。”下韶書同意。

《喪服》中沒有弟子眉老師服喪的規定,新禮法規定弟子為老師服齊縯三個月。摯虞認為:“自古以來沒有為老師服喪的制度,所以仲尼去世,門人對喪服有疑問。子貢說:‘從前夫子失去題旦時,如死了兒子一樣而不服喪,讓我們也把失去夫子如死了父親一樣而不服喪。’於是不穿喪服守喪三年。這是心中有三年的悲哀,而沒有齊績的喪服。住在一起就披麻,不住在一起就不披,這是所謂的弔喪之服加麻。先聖制定禮法,必定容易實行才能流傳下來。師生之義確實很重,可是禮書中沒有服喪之條,歷代相傳,不認為有欠缺。再說尋師的人以找到更高明的老師為成功,所以不斷地變換老師而不懼嫌疑;學習的人以每天都有新收穫為成功,所以棄去舊東西不遲疑。倥星說‘行,必有我師’。王重說,‘哪裹有什麼永恆不變的老師呢’。學問淺陋的老師,衹短時間跟隨學習的老師,不能都為他們服喪。義有輕有重,喪服有廢有興,那么褒貶因此而起,是非由此而爭執,愛惡相攻,悔恨就要產生了。應制定新禮為老師不服喪依舊。”下韶書同意。

古代天子諸侯的葬禮大致完備,漠代又有許多變革。魏、置以後每代都有改變,大體上與漢制相同。而魏武因禮法中送終的規定中,屍衣的套數,繁瑣而沒有用處,風俗又超過禮的規定,就預先自製四箱送終的衣服,在上面題上標記,春秋冬夏,一旦不諱,隨時可以用來裝殮,金珥珠玉銅鐵之類的物品,一概不得用來送葬。文帝遵奉遣制,無所增加。到代漢稱帝後,刻制金璽,追加尊號,不敢打開墓道,就用石頭造了墓室,把金璽藏在墓道前面,以表示墓中沒有金銀之物。制度隨葬的冥器很多,到這時就都省去了。魏塞壺童翅三年,又白作對葬禮的囑咐說:“禮法規定,國君即位就做好內棺,表示不忘死亡。生前預製的陵墓依據山勢,不堆土植樹,不建正殿,不設守護陵墓的縣邑,不修墓道。葬就是藏的意思,想要別人看不見。禮法規定不墓祭,不願意生死相褻瀆。皇后以及不隨王到封國去的貴人,終沒之後,都葬在澗西,以前已經標明了地點。這份詔書藏在宗廟裹,副本存放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也遵奉此制。明童雖然崇尚奢華,然而也沒有急忙規劃陵墓的規模。

自己在首陽山預造墳墓,不堆土不植樹,作《顧命終制》,穿平時的衣服入殮,不設定隨葬的冥器。景、文都謹奉成命,沒有增加什麼。量童崩,喪事的制度又依宣帝舊例。武帝蠢垃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要合葬,打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把皇帝蠟璽放在便房神座。魏氏用金璽,遣比魏又更儉省了。江左之初,元、明崇尚節儉,再說百事草創,山陵是送終的地方,儉約備至。成帝鹹康七年,皇后杜氏崩。韶令外官五天入宮哭吊一次,內官早晨入宮哭吊一次而已,過了下葬虞祭之禮後就結束。主管部門奏請,剛去世的皇后陵墓設的凶門柏歷門,叫做顯陽端門。下詔說:“門如同住的地方一樣,設凶門柏歷,太煩費,停止。”根據蔡謨的說法,用兩個瓦器盛著剛死時的祭品,掛在木頭上,用葦席裹著,放在庭中,靠近南方,名叫重,現在的凶門就是這個樣子。根據禮法,虞祭之後設牌位,現在還沒安葬,沒有牌位,所以用重來代替。禮書中稱這是主道,就是這個道理。莖堅又說:“凶門不是喪禮中規定的東西,喪禮中有懸重,樣子像凶門。後人把懸重移到門外表示家中有喪事,世人就都用這種方式。薄帳,就是古代吊幕一類的東西。”這時,又下詔說:“黃土之下,哪裹應當崇尚裝飾無用的東西呢?陵墓中衹要清潔掃除就可以了。”主管部門又奏請,依照舊例選六十個公卿以下六品子弟當挽郎,又詔令停止。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下詔說:“喪事一切從儉從速辦理。”又下詔說:“遠近各地不準派山陵使。”主管部門奏說選挽郎二十四人,韶令停止。

古代沒有墓祭之禮。漢承繼秦,陵墓上都建廟。正月上丁,祭南郊結束後,然後是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叫做五供。

面生葬在直墮,主管部門依照連制在陵上設祭殿。到塞壹董翅三年,就下詔說:“先帝親自履行節儉,遣詔命令省約。子以傳承父志篇孝,臣以履行職事為忠。古代不墓祭,都設在廟中。直墮上的祭殿都毀去,車馬收回廄中,衣服藏入府中,以順從先帝節儉之志。”文帝自己留下丁關於身後喪葬禮制的囑咐,又說“預製的陵墓上不設正殿,不設守護陵墓的縣邑”,從此守陵的縣邑和正殿就絕跡了。齊王在位九年,剛謁見一次高平陵而萱塞就被誅殺了,以後就廢止了,一直到魏世滅亡。

到宣帝時,遣韶說“子弟和群官都不準拜謁陵墓”,於是景、文遵照旨意。到武帝時,還兩次拜謁崇陽陵,一次拜謁峻平陵,然而一直不敢拜謁高原陵,到惠帝時又停止了。

到了江左之時,元帝崩後,諸公才開始有了拜謁陵墓辭告之事。大概是由於情同好友,任情而舉,不是洛京舊制。成帝時,皇后也每年拜謁陵墓,議論者認為不合禮制,於是就停止了,作為固定的制度。到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謁陵墓,是因為皇帝年幼。到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說:“現在雖依權宜之制除去喪服,到了朔望諸節日,本應到陵墓抒發哀情,以一周年為期。”於是到陵墓,改穿單衣,繁簡無準,不是禮法之意。到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百官拜謁陵墓,起於中興之後,不是晉的舊制,積習成常,於是成為制度。追尋武皇帝韶,是不讓主上諸王拜謁陵墓,豈止是百官!認為應當遵奉。”於是照他的奏章施行。到義熙初年,又恢復江左舊制。

七年,大鴻臚塹麩母去世,下葬後,應當依舊任職,堅辭不出,於是開始規定大臣可以守喪滿三年。然而元康年間,陳準、傅鹹等人,還是以權宜之制勉強他們除去喪服,不得服滿三年喪,自此以後,被當作人們援用的成例。

元年,東平王司馬槨上言,相互旦之父蘭毖,本來住在晝沙,有妻子兒女,墜末出使到中原,正碰上吳反叛,在魏任職當了黃門郎,與前妻及兒女生死隔絕,另娶了王昌之母。現在逗表一統,王旦聽說前母久已去世,上言急請議論。

守博士謝蠻議論說:“雖然有兩個妻子,這自有其原因,對道德法規沒有妨害,認為應當再為之服喪。”守博士許猛認為“地方阻隔,又沒有為前母服喪之制,正是因為以前不是死了就是隔絕的緣故。前母即使還在,也不應為之服喪”。堡蝗、堊歪、墮迚同意注猛的說法。散騎常侍劉聖議論:“禮法是為正常的情況設立的,不為非正常情況而設。失散的父母不知死生的情況,禮法中沒有規定。平生沒有相見,除去加重的禮儀,以一周年為限。”都令史虞溥議論說:“臣認為禮法規定沒有兩個正妻,這是因為重視正妻,不僅是像從前的議論者所說防止妒忌而已。所以說‘一旦出嫁,終身不變’,沒有因遭變亂而娶兩個正妻的。如果不能有兩個正妻,那么王昌之父再娶之時,就是前妻恩義斷絕之曰。假使王昌之父還活著,兩個妻子都在,一定不會讓兩個正妻主持家務,兩個媳婦一同祭祀,都與他齊等。”秦秀議論:“兩個妾之於,父親命她們相互撫育教養,就有服喪三年之恩,如同自己的生母一樣。王昌之父為什麼不讓兩個正妻依照這條規定呢對父親的好友要行子禮,何況事奉兄之母呢!”許猛又議論說:“丈夫年輕妻子年輕,就不能同意是改娶改嫁。如果妻子還在而同意丈夫再娶,丈夫活著而妻子能夠改嫁,不是夫妻之義斷絕又是什麼呢?”侍中領博士張憚議論說:“從前舜不告父母而娶妻,婚禮大概不完備,所以《堯典》中說下嫁二女,不分妻妾。傳記中以妃夫人稱呼,表明沒有立皇后。以聖人的偉大,帝王的嫡子,尚且根據實際情況而變通,以制定典禮。黃昌讓新妻避開正室,時人稱許他。以姬氏的謙讓推論,用黃卿的決斷作依據,應該讓他們各自為其母服喪。”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勖、領中書令和崤、侍郎夏侯湛都同意虞溥的議論。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認為:“虞溥駁斥一旦與夫齊等,不是指丈夫,禮法規定不能有兩個正妻,不能並立。如果王昌之父以及兩位母親現在都活著,那么前母不廢,已經有明白的驗證。假設王昌之父帶前母之子來到中原現在還在,應當按被父親休棄的生母服喪。如果王昌之父沒有休棄前妻之命,王昌之兄就有為母服喪的理由,那么王昌對不服喪沒有疑慮。”賊曹屬卞墮議道:“王旦之父在搞不清楚的時候娶了後妻,那么前妻就等於死丫而恩義未絕。如果她活著見到後妻丈夫又不休去後妻,那么根據古書的記載就是妾了。死後相會,就一同拊葬於夫之壙,沒有並月正妻之實。一定要讓子孫在去世之後,追論兩個母親在隔絕之時,作為並立的正妻,那就違背了亡父,死後休棄亡母。議論者認為禮法中沒有為前母服喪的條文,可以說是以文害意。愚意認為母親不親,而服三年喪的情況不止一種,與前母無異。”倉曹屬衛恆議道:“有人說,正妻不能有兩個,前妻應被絕棄。這是去掉舊的給予新的,違背母親依從兒子,是禮法所不允許,人情認為不妥的。有人說,絕棄與死了相同,沒有兩個正妻的嫌疑,根據其活著時見過,就要讓其子服喪。這是說到正妻的名分時就死了,說到服喪就活著,白相矛盾,道理上又不通。愚意認為,地域隔絕和生死隔絕,確實沒有區別,應該一概看作前母,不再補服喪。”主簿劉卞議道:“王毖在南方是國人,到北方來是寄旅,根據這個名分來說,前妻是元配,後妻是繼室。何至於國家的道路通暢後,又要逐棄前妻,廢掉嫡子呢!不寫姜氏,斷絕關係,因為她犯了最壞的事。趙姬雖然高貴,必定要推讓叔隗為正妻;原同雖然得寵,必定要以宣孟為嫡於。如果違反禮法隨便謙讓,為什麼《春秋》要讚美他們呢!議論者說地域隔絕,他們夫妻不能往來,現在道路已經通暢,為什麼要有意地追行棄絕呢!黃昌受到讚美,這又是近來的明證。”司空齊王司馬攸議道:“《禮記》‘沒有活著見到祖父母、諸父兄弟,父親因誤了喪期而追服最輕的喪服,自己不服’,諸儒者都認為父親因故而子生在異地,沒趕上這個親人活著時回家見面,父親雖然追服喪服,子不跟著服喪,不要求不合時之恩。衹要不曾相見,尚且不為先去世者服喪,何況前母不是自己親生之母,恩義不越過祖輩,不來不往,恩義斷絕地域遠隔,而讓其追服喪,這大概不是合乎情理用來作為準則的做法。認為王昌不宜追服喪。”司徒李胤議道:“王毖當黃門侍郎時,江菌已經反叛。五厘做了大逆不道之事,亘殖大義滅親,何況王毖夫妻之義,還能再保持夫妻關係嗎?”大司馬陳騫不議論,太尉買充、撫軍大將軍迪起亘壓童都同意主管官的意見。盧遵又反駁主硿說:“喪禮以平息哀傷為目的,是說喪事注重哀傷,不讓人月非親之人服喪。死是終結,終結之事所以沒有棄絕之道。分居而都活著,那么離否由人決定。夫婦以兩性結合為義,現在地域隔絕人各一方,那么配合之義就不存在了。他已經再娶了代替自己,怎么能把自己等同於死了的妻子呢!伯夷讓位給孤竹,不能用來作後王的準則。再說既然已經為嫡後妻服喪,再說當妾,活著可能貶斥可能離異,死了就拊葬在一起,妻子專一地事夫,夫以二心對待自己,開啟偽詐刻薄的風氣,傷害忠貞信義的教化,以此來使風化純正敦厚,不也很難嗎現在王昌兩個母親雖然地域遠隔,根據她們曾經同時活在世上的情況,哪能是前母后母呢!假使王昌的生母先死,以正妻的身份合葬,而前母並未絕棄,遠聞訊息,她將又該服什麼樣的喪呢規定如果與禮不合,施行起來過失就更大。孝子不使父母陷於不義,貞婦不貪財而取悅於人。如果把前面的正妻等同於死了的妻子,使後妻居正位或者被廢棄,在兩個兒子心中,竟然沒有慚愧嗎而說是誣蠛父親拋棄母親,恐怕這是舞文弄法陷入於罪之言,難以確定善惡。禮法規定,離去諸侯歸附天子,不為舊君服喪,那么王昌之父絕去了前君,再娶後妻,廢棄前妻,在應該責罰或應該贊成方面取法什麼呢而且婦人如果有難以醫治的疾病,慈善的丈夫應該憐憫她,卻在七出之條中,確實是因人理應該絕棄的緣故。現在夫婦各在一方,與沒有妻子相同,與難以醫治的疾病相比,從道理上沒有區別。根據再娶的事實,有絕棄前妻的明證,而說應為前妻服喪,在道理上說不過去。”

尚書令、尚書僕射、六尚書認為“假設有這樣一個人,父親是敦煌太守,兒子後來在洛任職,如果父親娶妻,不但他見不到,還可能不知道,到後母死時,他不能不服喪。衹要養育自己之情悲哀,即使不相見也有名分,雖然悲哀思念之心有所不同,但為之服喪卻是一樣的。又有,如果有兩個皇后兩個正妻,自然認為這是違反禮法的事,不會說這是非常之事就用常禮來對待。從前于思在祖廟為被父親休棄的生母悲哭,他的門人說:‘別人家的女人死了,為什麼在孔氏的廟裹哭呢?’子思恐懼,改在別的屋裹哭。如果王昌不服喪,他不能不向父祖告知,從地下掘出前母的屍體,遷往別的地方。如果不遷走。王昌就是罪人。為什麼呢?別人家的女人不能與死去的婆婆葬在一起,埋在家族的墓地中。且婦人牽夫,還是有尊嚴,趟姬的推讓,從禮法上可以變通,所以先代史書詳細記載,不譏刺造件事。現在王昌的兩個母親,都已死去,還沒有並立為正妻誰輕誰重的問題。王昌的前母,應以叔隗為比照。如果她死時王昌沒有出生,那么王昌不應該再服喪。如果他出生時趕上了前母還活著,自然應該依照禮法以兒子的名分服三年喪。就依此制定條文,交太常告司馬榊奉行”。

皇帝說:“事情總會有特殊情況,應當依舊典為準,作出決斷。現在議論這件事,援引趟姬、叔隗的舊例大致合適,後來狄與晉和好,所以姬氏能迎接叔隗而自居下位。吳寇阻隔。王毖與前妻,終於永久隔絕。如果一定說從禮義上不能有兩個正妻,那么趙衰可以祇為叔隗服喪。王昌作為人子,怎么能擅自廢棄其母呢?而且王毖兩個妻子都已經死亡,其子還是後母之子,王昌因此不應服喪。”

立星初年,著作郎王室評論遣件事說:“禮法有常法有變通有權宜,王毖之事,是有一定的原因造成的。有的事情不能用有始有終之義要求,有的事情不能用依循常法之文要求,為什麼眾人議論紛紜呢同一個父親的人沒有嫡庶的區別,而先出生的為兄;爵位相同的諸侯沒有等級的差別,而先受封的為長。這兩個妻子進他家的門,沒有貴賤之禮,那么應該以先後為次第,這是順序的意思。現在活著同居一室的人少,死後同在廟中的人多,說到牌位,本來是有上下的。所以《春秋》以趙姬遭到禮變而符合禮情為賢。再說吉凶哀樂,是動感情的事,五禮的制定,是用來抒發感情而適應事情的。現在兩位母親,本來是不相干的人,以名分而有親,可是恩情不及時,恭敬沒趕上她活著,愛戴沒趕上她去世。又有什麼追服喪的道理呢張憚、劉卞的議論,抓住了先後這個關鍵,齊王、衛恆的議論,搞通了不應服喪的道理,可以作決斷了。朝廷在這件事上,應該以趙姬的事為啟迪,以韶命統一口徑,使前妻恢弘寬恕容忍之德,後妻崇尚謙卑禮讓之道,家人通達長幼之序,百姓在禮法之中見識變通。像這樣,可以用來立身處世,又何況死後呢古代的王者,有的用師友之禮對待臣下,而臣下不敢自尊。現今如果讓前妻用禮義對待後妻,而後妻不敢與她抗禮,讓她們的子孫相互為她們服喪,這是禮中的善事。那么王昌兄弟相互和睦的時候,就應該合祭兩位母親,使她們祭禮祭品相等,列好先後之序,以左右相配,兄弟莊嚴和諧,交替獻祭,上可以體諒父親的心意,中可以宣揚兩位母親的德行,下可以和諧兄弟的關係,使善美的風氣在王教中得以弘揚,慈愛謙讓的品德在急難之時充分體現,這不也是得到了禮的根本嗎?”

這時,沛國劉仲武先娶了母丘氏,生子劉正舒、劉正則兩人。母丘儉反叛失敗,劉仲武休棄其妻,娶王氏,生劉陶,劉仲武為母丘氏另安排住處而沒有斷絕關係。掛丘氏去世時,劉正舒請求與父合葬,劉陶不同意。劉正舒不脫喪服,上下告訟,流淚出血瘠瘦露骨,喪服破爛,數十年不獲同意,直到他死去。

當時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朱東伯。到晉,晉賜給他妻子某氏,生子朱綏伯。太康年間,朱某死後,朱綏伯攜母親回家鄉,兄弟相互盡愛敬之道,兩位母親篤誠遵守先後之序,和睦相處,外人無可指責。到她們去世後,兩個兒子相互服喪,君子認為他們很賢。

安豐太守程諒先已經有了妻子,後來又娶,於是立兩個正妻。前妻死,後妻之子程勛對服什麼喪有疑問。中書令張華作甲乙問答之文說:“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隱瞞不說已經有乙,像兩個正妻一樣過日子,沒有貴賤的區別。乙死後,丙之子應當服什麼喪?本和實並列,嫡和庶不分,雖然兩個正妻不合正禮,但這個過失是先人造成的,人子怎么能專為一個母親服喪而分開其父母呢?如果為庶母服喪,又不成其眉庶了。取捨的依據不明。”太傅鄭沖議論說:“甲在家中失禮,兩個正妻並存,確實不是人子所能糾正的。那么乙丙之子都應服三年喪,禮法有疑問時從重。”車騎買充、侍中少傅任愷意見大致與鄭沖相同。太尉荀顥議論道:“《春秋》中如後,庶同嫡為禍亂之本之說是古代的明典。現在不能犯禮並立兩個正妻,不區別尊卑而放任其過失。所以應該依據禮法作出判決,先到的為正妻,後到的為庶妻。丙之子宜以嫡母為乙服喪,乙之子宜以庶母奉事丙。從前屈建祭祀父親時去掉芰菱,古人認為違反禮又符合禮。丙之子並不是要貶低自己的母親,這是他遵奉禮法先後貴賤的順序的道理。”中書監萄勖議論說:“從前同鄉人鄭子群娶陳司空的堂妹,後來因呂布之亂隔絕,不知其存亡,又娶同鄉蔡氏之女。徐州平定後,陳氏回來了,於是兩個妻子並存。蔡氏之子字元釁,為陳氏服嫡母之喪,以堂舅之禮奉事陳公。族兄宗伯曾經貴陸元釁,認為他貶低自己的母親。鄉中的先達之人認為元釁做得合宜。不知這兩件事是否大體相似。”

建武元年,任溫崤為散騎侍郎,溫嬌以母親去世正逢寇亂,不能哭哀殯葬,想要改葬母親,堅決推讓不就任。元帝下韶說:“溫崤不就任,因為未能改卜葬送,朝廷議論又不一致。確實是因此嗎?天下有闕失阻塞,施行禮法處理事務的人應當使道理可以常通。古人規定服喪三年,不是感情已完了,而是因為存亡有別,不以死者影響活者。服系麻帶而服兵甲之役的人,難道是謀求官職嗎?是為了奔赴國家的急難。現在叛逆未平,王區道路不通,奉迎的軍隊尚且不能直接通行,過崤祇是獨自一人,哪能有辦法處理私艱,而因道理有所不通而自疑,不服從王命呢!令三司八座、門下三省、內外群臣,一起詳細議論溫崤這類的事,我將親自裁決。”於是太宰、西陽王司馬萊,司徒臨穎公荀組,驃騎將軍、即丘三王遵,侍中,尚書且盞,散騎常侍直達等議論,認為“從前伍員攜帶弓箭離開楚國,當了昱的行人以對付楚國,確實是志在報仇,不願意隨便地使自己死去。溫崤遭難,原先在河北,兵爭不斷,志在掃清寇讎,萬里投奔,歸赴朝廷,想要順應時勢竭盡心力,憑藉王威,以舒展情懷,這是溫崤的志向。因為道路不通,軍隊不能進發,就再中途辭讓國事,盡心於家中之事。認為確實應當如明韶所示處理。”於是主管官員奏道:“根據眾議,建武元年九月下達的辛末日令書,依據禮法條文,父母去世拖了很久沒有安葬,衹有喪事主持人不除去喪服。因為其他的原因沒有安葬,依人子的感情,不能守著殯柩除去喪服,所以等待著安葬完畢,沒有遠近的區別。如果流亡遇到賊難,殯柩無處安放,找不到好的辦法,這本應三年除喪服,不能依照未下葬之條。如果骨肉死於寇害,死在中原,接下來遣賊未減,死者沒有得到收殮安葬,活者又缺廢赴喪之禮,人子的哀情,悲痛不盡,就依照沒有下葬的條文,久久不除去喪服,如果順從這種感情,那么人就處在沒有止盡的服喪期,這不是衹要合於禮而沒有時間限定都算得體的道理。諸如此例,都依照束關舊例,限行服喪三年之禮完畢後除去喪服。衹有雙親生離,吉凶不知,如果服喪凶訊又不確實,從吉又怕父親已去世,心中憂慮而服素服,這是出於人情,如有這樣的情況,就不是國家的制度所能裁斷的。現在溫崤以未能改卜葬送,多次推辭不就任。根據辛未之制文,已經有了決斷,都不能再順從他的私情,不服從王命,以損害法度。參酌議論可依前次韶書溫崤接受職務,正式告知中丞司徒,諸如溫崤之類的情況,依照東關舊例辛末日令書執行。”溫崤沒辦法,就接受了職務。

這時中原動亂,家庭離散,朝廷議論雙親陷沒於寇難,應不應該服喪。太常賀循說:“雙親活著離別,吉凶不知,如果要服喪死訊又沒有根據,從吉又懷疑父母已死,心中憂傷服素服,很合乎人情。”元帝令書認為賀循的議論有道理。左興二年,司徒莖組說:“雙親陷沒於寇難,一萬中也沒有一個有希望生還的,應該讓他們依照王法,按慣例服喪。”庾蔚之說:“雙親被戎狄所敗,生死不明的,應盡尋求的道理。尋求的希望絕滅了,三年之後,就可以結婚任職,因為子孫後代不能斷絕,國家的政務不能廢棄。還是應該穿素服心懷悲哀,不參與吉慶之事,等到中等的年壽再服喪。如果境內的賊亂平定了,寬赦罪入之後,再尋找不到蹤跡的,就應該服喪。”

二年,零陵李繁之姊先嫁南平郡陳說為妻,生了四個孩子後遭賊亂。姊向賊投身,請求保全婆婆的性命,賊把姊掠去。陳說再娶嚴氏,生三個孩子。李繁後來得到姊的訊息,去接回並送還陳說,陳說的戶籍上兼有兩個妻子。到李氏死時,陳說對服什麼喪有疑慮,把這件事交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當時的議論不相一致。司馬王愆期議論說:  “考察禮法沒有兩個正妻,所以惠公的元配孟子,孟子死,聲子做繼室。諸侯尚且如此,何況庶人呢《士喪禮》說,繼母本來實際是繼室,所以叫繼母,奉事她如嫡母一樣,所以叫如母。陳說不能有遠慮躲避災難,因而失去了他的妻子,不是其妻犯了七出之條而被陳說棄絕。開始沒被棄絕,後來又被迎接回來,在家中奉養婆婆,其子眉嫡長子,名列於戶口冊中,那么她是陳說之妻。對陳說來說是妻子,那么對陳暉來說是母親,陳暉服喪就沒有可疑了。禮法中為繼母服喪而不為前母服喪,像李氏這一類的情況,空前罕見。前母死了以後,才有繼母,後出生的兒子沒趕上前母,所以沒有為之服喪的條文。然而家中的祭祀,沒有不把前母當作母親的,死了尚且還是母親,何況還活著呢!陳說有老母,不能無人奉養,妻子久無歸期,可以納妾。李氏雖然落入賊手,但還有生還的希望,速越沒有極盡尋求的努力,就又娶妻,這確實是他的過失。然而村野之人,不懂禮義,不會去考察傳記。施孝叔之妻失身於郁葷而不被遣棄,因為不是她的罪過。陳說有兩個妻子,不是故意犯法。李氏是個鄙野之人,卻能臨危請求保全婆婆的性命,危險之時不忘孝順,可以說是個孝婦。議論想讓她陷落之時,一定要保全貞操,有死無二,這是希望普通人都成為宋伯姬。陳說雖然不應娶妻,中間以嚴氏為妻,就是繼室,本來不是正妻。雖然說不是正妻,也應有始有終,難道能使陳說不應有兩個妻子而自己成為兩個正室嗎!如果能自己抑制,那就是趙姬那樣的義舉。如果不能抑制自己,官府應當有所裁斷。先正妻後繼室,由來已久了。眾人的議論貶斥遇於嚴刻,所以略敘異懷。”庾亮依照王愆期的議論裁定。

《五經通義》認為有德的人就謐號好,無德的人就謐號惡,所以即使是君和臣謐號可以相同。魏朝開始謐宣帝為文侯,景王為武侯,文王上表不應與兩位祖宗相同,於是改謐為宣文、忠武。到文王接受晉王之號後,魏帝又追命宣文為宣王,忠武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請謐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為“景侯”。主管部門奏道:“自從晉受命以來,祖宗的謐號沒有輿臣下相同過,所以郭奕謐為‘景’,與景皇相同,不能同意,應謐為‘穆,。”王濟、羊璞等都說:“沒有止境的國運,名稱謐號不一,如果全都相避,從制度上說難以周全。如果全都不避,又不合推崇奉事尊長之禮。應依照諱名的道理,衹避七廟祖宗之鎰,不避其他祖先。”成粲、武茂、劉訥都說:“謐號相同沒有妨害。號謐,是國家的大典,用來激勵世人促成教化,反映天和人的遠大謀慮。即使是君父,從義的方面來看也有不隆盛的;雖然是臣子,可能憑著德行而著稱。所以能使上下勉力樹立德行,沒有荒廢懈怠。臣希望聖世與堯、舜相同,實行周謐號相同之禮,捨去漢、魏以來規定相避的說法。”又援引周公父子同謐為文的例子。武帝下詔說:“並不是說君臣不能相同,衹是因為郭奕謐為‘景’不合適罷了,宜謐為‘簡’。”到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說君臣同謐沒有妨害,尚書奏告認為王欣之說得有道理。韶令同意。

驃騎將軍溫崤前妻李氏,在溫崤地位低微時就去世了。又娶了王氏、何氏,都在溫矯之前死了。到溫崤去世,朝廷問陳舒:“他的三個妻子都能成為夫人嗎?”陳舒說:“《禮記》‘其妻在丈夫當大夫時去世,而後丈夫不當大夫了,而拊祭於其妻,就不改變祭祀用的犧牲。妻子死了,而後丈夫當了大夫,而柑祭於其妻,就用大夫所用的犧牲’。這就是說丈夫在朝廷顯榮,妻子在家中尊貴,雖然在丈夫之前死去,她的榮辱總是依丈夫而定。《禮記》說‘妻子拊祭於公公的母親,如果公公的母親有三個,就拊祭於最親的那個,。根據禮法,那么她們三人都可成為夫人。從秦、漢以來,廢除了一男娶九女的制度,近代不再有繼室的禮法,前妻死了就再娶。如果活著時加以禮命,死後就不應貶除。”庾蔚之說:“卑賤之時的妻子不能一同做夫人,如果有追贈之命就不論了。”《溫崤傳》中,追贈王、何二人夫人印綬,沒有贈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國為李太妃求謐號。博士曹耽之議論說:“夫婦的品行不一定相同,不能以丈夫的謐號謐妻子。《春秋》中婦人有謐號的很多,經文中沒有譏刺的文字,可知依禮應加謐號。”胡訥說:“禮法規定,婦人活著用丈夫的爵號,死了用丈夫的謐號。《春秋》中婦人有謐號,這是不再依照禮法了。安平獻王李妃、琅邪武王諸葛妃、太傅束海王裴妃都沒有謐號,現在應當依照舊典。”王彪之說:“婦人有謐號,這是禮法衰微了的緣故。聲子做謐號,服虔等儒者認為不對。杜預也說‘依照禮法,婦人沒有謐號’。《春秋》中沒有譏刺的文字,是所謂不需要貶斥而自然明白的道理。近代衹有皇后有謐號。”

太尉荀顥呈上謐法說:“如果賜給謐號而路程遙遠趕不上葬禮的,都封好文書交付下去,派承辦的部門長官奉封策到家中祭祀賜謐號。”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國任侍中。孔安國上表認為黃門郎王愉名犯家諱,不能聯合署名,請求解職。有關官員議道:“名為忌諱,這是人同此心的,聽到了名心中驚懼,也是不忘前人告誡的表現。而《禮》又說‘在君之處不避私家之諱,在大夫之處避君王之諱’,沒有私家之諱。又說‘《詩》《書》不避諱,寫文章不避諱,。難道不是公義奪去私情,王制壓抑家禮嗎尚書安眾男臣先上表說中兵曹郎王佑名犯父諱,請求解職,於是下明詔,同意他換一個部門,這是恩典超出制度之外。而近來相互察看攀比,這個頭開了以後,不知什麼時候有個完。皇朝的禮法最大,百官供職,列入官署名冊,動輒就相互牽涉。如果因為私家之諱,人人都滿足自己的心愿,那么移官動職,變動不停,既違反典法,又損害了政體。請一律拒絕。”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