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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志·卷四十四

。使者受命,則載以行;使歸,則持之以復命。二十三年,詔考定使節之制,禮部奏:“漢光武時,以竹為節,柄長八尺,其毛三重。而黃公紹《韻會》註:漢節柄長三尺,毛三重,以旄牛為之。”詔從三尺之制。宮室之制:吳元年作新內。正殿曰奉天殿,後曰華蓋殿,又...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