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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三十六

作者:張廷玉等

◎禮十四(凶禮三)

謁祭陵廟 忌辰 受蕃國王訃奏儀 為王公大臣舉哀儀 臨王公大臣喪儀中宮為父祖喪儀 遣使臨吊儀 遣使冊贈王公大臣儀 賜祭葬 喪葬之制碑碣 賜謚 品官喪禮 士庶人喪禮 服紀

謁祭陵廟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致祭仁祖陵,二年,加號英陵。禮部尚書崔亮請下太常行祭告禮。博士孫吾與言:“山陵之制,莫備於漢,初未有祭告之禮。蓋廟號、陵號不同。廟號易大行之號,必上冊謚,告之神明,陵號則後嗣王所以識別先後而已,願罷英陵祭告。”亮言:“漢光武加先陵曰昌,宋太祖加高、曾、祖、考陵曰欽、康、定、安。蓋尊祖考由尊其陵,尊其制則必以告,禮緣人情,告之是。”廷議皆是亮。從之。熙祖陵,每歲正旦、清明、中元、冬至及每月朔望,本署官供祭行禮。又即其地望祭德祖、懿祖二陵。英陵後改稱皇陵,多孟冬一祭,俱署官行禮;朔望,中都留守司官行禮。

八年,詔翰林院議陵寢朔望節序祭祀禮。學士樂韶鳳等言:“漢諸廟寢園有便殿,日祭於寢,月祭於廟,時祭於便殿。後漢都洛陽,以關西諸陵久遠,但四時用特牲祀。每西幸,即親詣。歲正月祀郊廟畢,以次上洛陽諸陵。唐園陵之制,皇祖以上陵,皆朔望上食,元日、冬至、寒食、伏臘、社各一祭。皇考陵,朔望及節祭日進食,又薦新於諸陵。永徽二年,定獻陵朔望、冬夏至、伏臘、清明、社等節,皆上食。開元中,敕獻、昭、乾、定、橋、恭六陵,朔望上食,冬至、寒食各設一祭。宋每歲春秋仲月,遣太常宗正卿朝諸陵。我朝舊儀,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白塔二處,則用少牢,中官行禮,今擬如舊儀,增夏至日用太牢,其伏臘、社、每月朔望,則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禮。如節與朔望、伏臘、社同日,則用節禮。”從之。

十六年,孝陵殿成,命皇太子以牲醴致祭。清晨陳祭儀畢,皇太子、親王由東門入,就殿中拜位,皆四拜。皇太子少前,三上香,奠酒,讀祝曰:“園陵始營,祭享之儀未具。今禮殿既成,奉安神位,謹用祭告。”遂行亞獻、終獻禮,皇太子以下皆四拜,執事行禮皆內官。二十六年令,車馬過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建文初,定孝陵每歲正旦、孟冬、忌辰、聖節,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勛舊大臣行禮,文武官陪祀。若親王之藩,過京師者謁陵。官員以公事至,入城者謁陵,出城者辭陵。國有大事,遣官祭告。懿文太子陵在孝陵左,四孟、清明、中元、冬至、歲暮及忌辰,凡九祭。

永樂元年,工部以泗州祖陵黑瓦為言。帝命易以黃,如皇陵制。宣宗即位,遣鄭王謁祭孝陵。正統二年諭,天壽山陵寢,剪伐樹木者重罪,都察院榜禁,錦衣衛官校巡視,工部欽天監官環山立界,十年,謁三陵,諭百官具淺色衣服,如洪武、永樂例。南京司禮太監陳祖圭言:“魏國公徐俌每祭孝陵,皆由紅券門直入,至殿內行禮,僣妄宜改。”俌言:“入由紅券門者,所以重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出由小旁門者,所以守臣下之分。循守故事,幾及百年,豈敢擅易。”下禮部議,言:“長陵及太廟,遣官致祭,所由之門與孝陵事體相同,宜如舊。”從之。

弘治元年,遣內官監護鳳陽皇陵,凡官員以公事經過者俱謁陵。十七年,更裕陵神座。初,議以孝肅太皇太后祔葬裕陵,已遣官分告諸陵及天壽山后土,而欽天監以為歲殺在北,方向不利。內官監亦謂英廟陵寢,難以輕動,遂議別建廟,奉安神主。帝心未慊,卒移英廟居中,孝莊居左,孝肅祔其右雲。

正德間,定長陵以下諸陵,各設神宮監並衛及祠祭署。凡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駙馬都尉行禮,文武官陪祭。忌辰及正旦、孟冬、聖節,亦遣駙馬都尉行禮。親王之藩,詣諸陵辭謁。恭讓章皇后陵,清明、中元、冬至、忌辰內官行禮。西山景皇帝陵,祭期如上,儀賓行禮。

初,成祖易黃土山名天壽山。嘉靖十年,名祖陵曰基運山,皇陵曰翌聖山,孝陵曰神烈山,顯陵曰純德山,及天壽山,並方澤從祀,所在有司祭告各陵山祇。禮官因奏:“神祇壇每年秋祭,有鐘山、天壽山之神,今宜增基運等山。”從之。

十四年,諭禮部尚書夏言:“清明節既遣官上陵,內殿復祭,似涉煩復。”言因言:“我朝祀典,如特享、時享、祫享、禘祭,足應經義,可為世法。惟上陵及奉先殿多沿前代故事。上陵之祀,每歲清明、中元、冬至凡三。中元俗節,事本不經。往因郊祀在正首,故冬至上陵,蓋重一氣之始,伸報本之義。今冬至既行大報配天之禮,則陵事為輕。況有事南郊,乃輟陪祀臣僚,遠出山陵,恐於尊祖配天之誠未盡。可罷冬至上陵,而移中元於霜降,惟清明如舊。蓋清明禮行於春,所謂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有怵惕之心者也。霜降禮行於秋,所謂霜露既降,君子履之,有悽愴之心者也。二節既遣官上陵,則內殿之祭,誠不宜復。”遂著為令。

十五年,諭言曰:“廟重於陵,其禮嚴。故廟中一帝一後,陵則二三後配葬。今別建奉慈殿,不若奉主於陵殿為宜。且梓宮配葬,而主乃別置,近於黜之,非親之也。”乃遷孝肅、孝穆、孝惠三後神主於陵殿。又諭言曰:“三後神主稱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孫所奉尊稱。今既遷陵殿,則名實不準。”言等議曰:“三後神主,禮不祔廟,義當從祧。遷奉陵殿,深合典禮。其稱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孫所上尊號。今已遷奉於陵,則當從夫婦之義,改題孝肅神主,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主,俱不用純字,則嫡庶有別,而尊親並隆矣。”命如擬行。又諭:“祭告長陵等七陵俱躬叩拜,恭讓章皇后、景皇帝陵亦展拜一次,以慰追感之情。”十七年,改陵殿曰祾恩殿,門曰祾恩門。又建成祖聖跡亭於平台山,率從官行祭禮。二十一年,工部尚書顧璘請以帝所上顯陵聖制歌詩,制為樂章,享獻陵廟。禮部言:“天壽山諸陵,歲祀皆不用樂。”已而承天府守備太監傅霖乞增顯陵歲暮之祭。部議言:“諸陵皆無歲暮祀典。”詔並從部議。

隆慶二年,帝詣天壽山春祭。前一日,告世宗几筵及奉先、弘孝、神霄殿。駕至天壽山紅門降輿,由左門入,升輿,駐蹕感思殿。越二日,質明行禮。帝青袍,乘板輿至長陵門外,東降輿,由殿左門入,至拜位,上香,四拜。至神御前獻帛、獻爵訖,復位。亞獻、終獻,令執爵者代,復四拜。餘如常祭之儀。隨詣永陵行禮。是日遣官六員,俱青服,分祭六陵。

萬曆八年,謁陵禮如舊。十一年,復謁陵。禮部言:“宜遵世宗彝憲,酌分二日,以次展拜。”乃定長、永、昭三陵,上香,八拜,親奠帛。初獻,六陵二寢,上香,四拜。其奠帛三獻,俱執事官代。十四年,禮部言:“諸妃葬金山諸處者,嘉靖中俱配享各陵殿,罷本墳祭。今世廟諸妃安厝西山者,宜從其例。至陵祭品物,九陵、恭讓、恭仁之陵止於酒果,而越、靖諸王及諸王妃則又有牲果祝文,反從其厚者,蓋以九陵帝後,歲暮已祫祭於廟,旬日內且復有孟春之享,故元旦陵殿止用酒果,非儉也;諸王諸妃則祫祭春祭皆不與,元旦一祭不宜從簡,故用牲帛祝文,非豐也。特恭讓、恭仁既不與祫享於廟中,又不設牲帛於陵殿,是則禮文之缺,宜增所未備。而諸王諸妃祝文,尚仍安厝時所用,宜改敘歲時遣官之意,則情順禮安。”報可。

凡山陵規制,有寶城,長陵最大,徑一百一丈八尺。次永陵,徑八十一丈。各陵深廣丈尺有差。正前為明樓,樓中立帝廟謚石碑,下為靈寢門。惟永陵中為券門。左右牆門各一樓。明樓前為石几筵,又前為祾恩殿、祾恩門。殿惟長陵重檐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永陵重檐七間,配殿各九間。諸陵俱殿五間,配殿五間。門外神庫或一或二,神廚宰牲亭,有聖跡碑亭。諸陵碑俱設門外,率無字。長陵迤南有總神道,有石橋,有石像人物十八對,擎天柱四,石望柱二。長陵有《神功聖德碑》,仁宗御撰,在神道正南。南為紅門,門外石牌坊一。門內有時陟殿,為車駕更衣之所。永陵稍東有感思殿,為駐蹕之所。殿東為神馬廠。

忌辰

洪武八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親詣皇陵致祭。永樂元年,禮部尚書李至剛等奏定,高皇帝忌辰前二日,帝服淺淡色衣,御西角門視事。不鳴鐘鼓,不行賞罰,不舉音樂,禁屠宰。百官淺淡色衣、黑角帶朝參。至日,親祀於奉先殿,仍率百官詣孝陵致祭。高皇后忌辰如之。

宣德四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禮科、兵馬司勿引囚奏事。五年,敕百官朝參輟奏事儀。

英宗即位,召禮臣及翰林院議忌辰禮。大學士楊士奇、楊榮,學士楊溥議:“每歲高廟帝後、文廟帝後、仁宗忌辰,服淺淡色服,不鳴鐘鼓,於奉天門視事。宣宗忌辰,小祥之日,於西角門視事。”從之。

弘治十四年令,凡遇忌辰,朝參官不得服紵絲紗羅衣。景皇帝、恭讓皇后忌辰,遇節令,服青絲花樣。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紅。十六年八月,吏部尚書馬文升言:“宣德間,仁宗忌辰,諸司悉免奏事。自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輟朝。其後不知何時,仁宗忌辰,依前奏事。惟太祖至憲宗忌辰,百官淺淡色服、黑角帶。朝廷亦出視朝,鳴鐘鼓,奏事。臣思自仁至憲,世有遠近,服有隆殺。請自仁宗忌辰、英宗生忌日,視朝,鳴鐘鼓。若遇憲宗及孝穆皇太后忌日,不視朝,著淺淡服,進素膳,不預他事。或遵宣宗時例,自太祖至憲宗生忌,俱輟朝一日。憲宗、孝穆忌日,如臣所擬。”帝下禮部議。部臣言:“經傳所載,忌日為親死之日。則死日為忌,非謂生辰也。其曰忌日不用,不以此日為他事也。曰忌日不樂,是不可舉吉事也,此日當專意哀思父母,餘事皆不舉。但先朝事例,迄今見行,未敢更易。”帝乃酌定以淺淡服色視事。

嘉靖七年令,忌辰只祭本位。十八年令,高廟帝後忌辰祭於景神殿,列聖帝後忌辰祭於永孝殿。二十四年令,仍祭於奉先殿。

乘輿受蕃國王訃奏儀

凡蕃國王薨,使者訃奏至,於西華門內壬地設御幄,皇帝素服乘輿詣幄。太常卿奏:“某國世子遣陪臣某官某,奏某國王臣某薨。”承制官至使者前宣制曰:“皇帝致問爾某國王某,得何疾而逝。”使者答故。其儀大略如臨王公大臣喪儀,但不舉哀。

凡塞外都督等官訃至,永樂間遣官齎香鈔諭祭。後定例,因其奏請,給與表里祭文,令攜歸自祭。來京病故者,遣官諭祭或賜棺賜葬。後定年終類奏,遣官祭之。若在邊歿於戰陣者,不拘此例。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者聽。

乘輿為王公大臣舉哀儀

洪武二年,開平王常遇春卒于軍。訃至,禮官請如宋太宗為趙普舉哀故事。遂定製,凡王公薨,訃報太常司,示百官,於西華門內壬地設御幄,陳御座,置素褥。設訃者位於前,設百官陪哭位東西向,奉慰位於訃者位北,北向。贊禮二人,位於訃者位之北,引訃者二人,位於贊禮之南,引百官四人,位於陪位之北,皆東西向。其日,備儀仗於奉天門迎駕。皇帝素服乘輿詣幄,樂陳於幄之南,不作。太常卿奉:“某官來訃,某年月日,臣某官以某疾薨,請舉哀。”皇帝哭,百官皆哭。太常卿奏止哭,百官奉慰訖,分班立。訃者四拜退,太常卿奏禮畢。乘輿還宮,百官出。東宮為王公舉哀儀同,但設幄於東宮西門外,陪哭者皆東宮屬。

乘輿臨王公大臣喪儀

凡王公大臣訃奏,太史監擇皇帝臨喪日期。拱衛司設大次於喪家大門外,設御座於正廳中。有司設百官次於大次之左右。侍儀司設百官陪立位於廳前左右,引禮四人位於百官之北,東西向。設喪主以下拜位於廳前,主婦以下哭位於殯北幔中。其日,鑾駕至大次,降輅,升輿,入易素服。百官皆易服,先入就廳前,分班侍立。御輿出次。喪主以下免絰去杖,衰服,出迎於大門外。望見乘輿,止哭,再拜,入於門內之西。乘輿入門,將軍四人前導,四人後從。入至正廳,降輿,升詣靈座前,百官班於後。皇帝哭,百官皆哭。太常卿奏止哭,三上香,三祭酒。出至正廳御座,主喪以下詣廳下拜位,再拜。承制官詣喪主前雲“有制”。喪主以下皆跪。宣制訖,皆再拜,退立於廳西。太常卿奏禮畢,皇帝升輿,出就大次,易服。御輿出,喪主以下詣前再拜退。皇帝降輿升輅,喪主杖哭而入。諸儀衛贊唱,大略如常。

其公、侯卒葬輟朝禮,洪武二十三年定。凡公、侯卒於家者,聞喪輟朝三日。下葬,一日。卒於外者,聞喪,一日。柩至京,三日。下葬,仍一日。凡輟朝之日,不鳴鐘鼓,各官淺淡色衣朝參。初制,都督至都指揮卒,輟朝二日。永樂後更定,惟公、侯、駙馬、伯及一品官,輟朝一日。

中宮為父祖喪儀

凡中宮父母薨,訃報太常寺,轉報內使監。前期,設薦於別殿東壁下,為皇后舉哀位及內命婦以下哭位。皇后出詣別殿,內使監令奏:“考某官以某月某日薨”,母則雲“妣某夫人”,祖考、妣同。皇后哭,內命婦以下皆哭盡哀。皇后問故,又哭盡哀。乃素服,內命婦皆素服,止哭,還宮。

內使監令奏聞。得旨:“皇后奔喪。”喪家設薦席於喪寢之東,從臨內命婦哭位於其下,主喪以下哭位於喪寢之西,主婦以下哭位於喪寢之北幔下。至日,內使監進堊車,備儀仗導引。皇后素服出宮,升輿,三面白布行帷。至閣外,降輿,升堊車。至喪家大門內,降車哭入,仍以行帷圍護。從臨者皆哭入。喪主以下,降詣西階下立哭。皇后升自東階,進至屍東,憑屍哭。從臨者皆哭。喪主升自西階,俱哭於屍西。皇后至哭位,內使監令跪請止哭。應奉慰者詣皇后前,奉慰如常禮。如皇后候成服,則從臨命婦應還者先還。如本日未即奔喪,則是晡復哭於別殿。尚服制皇后齊衰及從臨命婦孝服,俟喪家成服日進之。詣靈前再拜,上香,復位,再拜。如為諸王外戚舉哀,仍於別殿南向,不設薦位。

遣使臨吊儀

太常司奉旨遣吊。前期,設宣制位於喪家正廳之北,南向;喪主受吊位於南,北向;婦人立哭位於殯北幕下。其日,使者至。喪主去杖,免絰衰服,止哭,出迎於中門外。復先入,就廳前拜位。內外止哭,使者入,就位稱有制。喪主以下再拜跪。宣制曰;“皇帝聞某官薨,遣臣某吊。”喪主以下復再拜。禮畢,內外皆哭。使者出,喪主至中門外,拜送,杖哭而入。宮使則稱有令。至遣使賻贈及致奠,其儀節亦相仿雲。賻贈之典,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以五,三品、四品以四,五品、六品以三,公侯則以百。永樂後定製,公、侯、駙馬、伯皆取上裁。凡陣亡者全支,邊遠守御出征及出海運糧病故半支。

其遣百官會王公大臣喪儀。前期,有司於喪家設位次。其日,百官應會弔者素服至。喪主以下就東階哭位,主婦以下就殯北哭位。百官入,就殯前位哭,主喪主婦以下皆哭。止哭,再拜,主喪以下答拜。班首詣喪主前展慰畢,百官出,喪主拜送,杖哭而入。會葬儀同。

遣使冊贈王公大臣儀

前期,禮部奏請制冊,翰林院取旨制文,中書省禮部奏請某官為使。其日,祠祭司設龍亭、香亭於午門前正中,執事於受冊者家設宣制官位於正廳之東北,南向;喪主代受冊命者位於廳前,北向。禮部官封冊文,以盝匣盛之,黃袱裹置龍亭中。儀仗、鼓樂前導,至其家。代受冊者出迎於大門外。執事舁龍亭置廳上正中,使者入,立於東北。代受冊者就拜位,再拜。使者稍前,稱“有制”。代受冊者跪。宣制曰:“皇帝遣臣某,冊贈故某官某為某勛某爵。”宣訖,代受冊者復再拜。使者取冊授之,代受冊者捧置靈座前。使者出,代受冊者送至大門外。如不用冊者,吏部用誥命,喪家以冊文錄黃,設祭儀於靈前。代受冊者再拜,執事者展黃立讀於左。喪主以下皆再拜,焚黃。

賜祭葬

洪武十四年九月,衍聖公孔希學卒,遣官致祭。其後,群臣祭葬,皆有定製。太祖諭祭群臣文,多出御筆。嘉靖中,世宗為禮部尚書席書、兵部尚書李承勛親制祭文。皆特典,非常制也。

隆慶元年十二月,禮部議上恤典條例:凡官員祭葬,有無隆殺之等,悉遵《會典》。其特恩,如侍從必日侍講讀、軍功必躬履行陣、東宮官必出閣講授有勞者。據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無祭者與祭一壇,無葬者給半葬,半葬者給全葬。講讀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及父母,三品及妻。軍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滿及父母。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茂著者,恩恤加厚,臨期請旨。

《會典》,凡一品官,祭九壇。父母妻加祭。或二壇、一壇,或妻止一壇者,恩難預擬,遇有陳乞,酌擬上請。二品,二壇。加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至四壇,父母妻俱一壇,致仕加三少者加一壇,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壇,妻未封夫人者不祭。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俱一壇,兼學士贈尚書者二壇,未及考滿病故者一壇減半。造葬悉如舊例。四、五品官不得重封。故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由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今定四品官,凡經考滿者,父母雖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四品以上官,本身及父母恩典,必由考滿而後得。然有二品、三品共歷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終不得沾一祭者,宜並敘年資。二品、三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本身及父母俱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本身用三品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祭一壇。凡被劾閒住者,雖遇覃恩,復致仕,仍不給祭葬。

勛臣祭葬,皇親出自上裁。駙馬都尉祭十五壇。公、侯、伯在內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殊勛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會典》。公、侯十六壇,伯十五壇,掌府坐營總兵有勳勞者七壇,掌府坐營年勞者五壇,掌府坐營而政跡未著者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二壇,被劾未經勘實者一壇。勘實罪重者,並本爵應得祭葬皆削。又正德間,公、侯、伯本祭俱三壇,嘉靖間二壇。今遵嘉靖例,以復《會典》之舊。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僉事、錦衣衛指揮祭三壇,署都督同知僉事一壇,餘推類行之。

帝從其議。萬曆六年更定,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官,祭葬俱與現任官同。十二年續定,被劾自陳致仕官,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給祭葬,父母妻視本身為差等。

喪葬之制

洪武五年定。凡襲衣,三品以上三,四品、五品二,六品以下一。飯含,五品以上飯稷含珠,九品以上飯粱含小珠。銘旌、絳帛,廣一幅,四品以上長九尺,六品以上八尺,九品以上七尺。斂衣,品官朝服一襲,常服十襲,衾十番。靈座設於柩前,作白絹結魂帛以依神。棺槨,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槨用土杉。牆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明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六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者,引車之紼也;披者,以纁為之,擊於輀車四柱,在旁執之,以備傾覆者也;鐸者,以銅為之,所以節輓歌者。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一品、二品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鐸。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鐸。五品以下,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羽幡竿長九尺,五品以上,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功布,品官用之,長三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兩目,八品以下不用。柳車上用竹格,以彩結之,旁施帷幔,四角重流蘇。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為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為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孫、葬地。婦人則隨夫與子孫封贈。二石相向,鐵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上羊豕,九品以上豕。

初,洪武二年,敕葬開平王常遇春於鐘山之陰,給明器九十事,納之墓中。鉦二,鼓四,紅旗,拂子各二,紅羅蓋、鞍、籠各一,弓二,箭三,灶、釜、火爐各一,俱以木為之。水罐、甲、頭盔、台盞、杓、壺、瓶、酒瓮、唾壺、水盆、香爐各一,燭台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箸二,香匙箸瓶、茶鍾、茶盞各一,箸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楪十二,橐二,俱以錫造,金裹之。班劍、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響節各二,交椅、腳踏、馬杌各一,誕馬六,槍、劍、斧、弩、食桌、床、屏風、柱杖、箱、交床、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為之。樂工十六,執儀伏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龍、白虎、朱雀、玄武神四,鬥神二,武士十,並以木造,各高一尺。雜物,翣六,璧一,筐、笥、楎、椸、衿、鞶各一,笣二,筲二,糧漿瓶二,油瓶一,紗廚、暖帳各一。束帛青三段,纁二段,每段長一丈八尺。後定製,公、侯九十事者準此行之。余以次減殺。

碑碣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請於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時中山王徐達、成祖時榮國公姚廣孝及弘治中昌國公張巒治先塋,皆出御筆。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以上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圓首。五年,復詳定其制。功臣歿後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廣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麟鳳蓋,三品天祿辟邪蓋,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視功臣歿後封王者,遞殺二寸,至一尺八寸止。碑身遞殺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其廣遞殺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遞殺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墳塋之制,亦洪武三年定。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各六。四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五年重定。功臣歿後封王,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四圍牆高一丈,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一品至六品塋地如舊制,七品加十步。一品墳高一丈八尺,二品至七品遞殺二尺。一品墳牆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遞殺一尺,五品四尺。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馬、望柱各二。三品四品無石人,五品無石虎,六品以下無。

當太祖時,盱眙揚王墳置守戶二百一十,宿州徐王墳置墳戶九十三,滁州滁陽王墳亦置墳戶。四年,又賜功臣李善長、徐達、常茂、馮勝墳戶百五十,鄧愈、唐勝宗、陸仲亨、華雲龍、顧時、陳德、耿炳文、吳楨、孫恪、郭興墳戶百。成化十五年,南京禮部言:“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勛臣墳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孫萼等,以歲久頹壞為言,請命工修治。”帝可其奏,且令無子孫者,復墓旁一人守護之。

賜謚

親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與否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從有勞,或以死勤事者,特賜謚,非常例。洪武初,有應得謚者,禮部請旨,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弘治十五年定製,凡親王薨,行撫、按,郡王病故,行本府親王及承奉長史,核勘以奏,乃議謚。文武大臣請謚,禮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實責。禮部定三等,行業俱優者為上,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送翰林院擬謚。有應謚而未得者,撫、按、科道官以聞。

按明初舊制,諡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然終高帝世,文臣未嘗得謚,武臣非贈侯伯不可得。魯、秦二王曰荒、曰愍。至建文謚王禕,成祖謚胡廣,文臣始有謚。迨世宗則濫及方士,且加四字矣。定例,三品得謚,詞臣謚“文”。然亦有得謚不止三品,謚“文”不專詞臣者,或以勳勞,或以節義,或以望實,破格崇褒,用示激勸。其冒濫者,亦間有之。

萬曆元年,禮臣言:“大臣應得謚者,宜廣詢嚴核。應謚而未請者,不拘遠近,撫、按、科道舉奏,酌議補給。”十二年,禮臣言:“大臣諡號,必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上裁。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予。”帝皆從之。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謚典。議奪者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范廉;應奪而改者一人:陳瓚;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閣臣沈一貫、朱賡力庇呂本,不從其議。未幾,御史張邦俊請以呂柟從祀孔廟,而論應補謚者,雍泰、魏學曾等十四人。部議久之,共匯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天啟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續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凡八十四人。其官卑得謚者,鄒智、劉台、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鷫、馮應京皆以直諫,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皆以學行,張銓以忠義,李夢陽以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朱冠、傅新德、張允濟皆以清節,楊慎之文憲,莊鷫之文節,則又兼論文學雲。

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謚典五年一舉,自萬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謚者,九卿台省會議與臣部酌議。”帝可之。然是時,遲速無定。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又謂:“三品以上為當予謚,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參帷幄,葉琛等之殉行間,皆宜補謚。”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擬,不果行。至福王時,始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謚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諫臣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慘死諸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熞、允熙,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

品官喪禮

品官喪禮載在《集禮》、《會典》者,本之《儀禮·士喪》,稽諸《唐典》,又參以朱子《家禮》之編,通行共曉。茲舉大要,其儀節不具錄。

凡初終之禮,疾病,遷於正寢。屬纊,俟絕氣乃哭。立喪主、主婦,護喪以子孫賢能者。治棺訃告。設必屍床、帷堂,掘坎。設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置虛座,結魂帛,立銘旌。喪之明日乃小斂,又明日大斂,蓋棺,設靈床於柩東。又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朝哭相吊。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擇地,三月而葬。告后土,遂穿壙。刻志石,造明器,備大舉,作神主。既發引,至墓所,乃窆。施銘旌志石於壙內,掩壙復土,乃祠后土於墓。題主,奉安。升車,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剛日三虞。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墓所行之。墓遠,途中遇柔日,亦於館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後行。三虞後,遇剛日卒哭。

明日祔家廟。期而小祥。喪至此凡十三月,不計閏。古卜日祭,今止用初忌,喪主乃易練服。再期而大祥。喪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陳禫服,告遷於祠堂。改題神主,遞遷而西,奉神主入於祠堂。徹靈座,奉遷主埋於墓側。大祥後,間一月而禫。喪到此計二十有七月。卜日,喪主禫服詣祠堂,祗薦禫事。

其在遠聞喪者,始聞,易服,哭而行。至家,憑殯哭,四日而成服。若未得行,則設位,四日而變服。若既葬,則先哭諸墓,歸詣靈座前哭,四日成服。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若奔喪,則至家成服。若不奔喪,四日成服。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親以下素服。不設祖奠,無反哭,無方相魌頭,余如常葬之儀。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孝子以下,出就別所,釋緦服素服而還。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今後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喪不許奔,但遣人致祭。”從之。

士庶人喪禮

《集禮》及《會典》所載,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損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竟無哀戚之情,甚非所以為治。乞禁止以厚風化。”乃令禮官定民喪服之制。

五年詔定:“庶民襲衣一稱,用深衣一、大帶一、履一雙,裙袴衫襪隨所用。飯用粱,含錢三。銘旌用紅絹五尺。斂隨所有,衣衾及親戚禭儀隨所用。棺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紅。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車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儀。塋地圍十八步。祭用豕,隨家有無。”又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僣犯分,力不足者稱貸財物,誇耀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臣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又諭禮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於水。傷恩敗俗,莫此為甚。其禁止之。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閒地為義冢,俾之葬埋。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

服紀

明初頒《大明令》,凡喪服等差,多因前代之舊。洪武七年,《孝慈錄》成,復圖列於《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服制。禮部尚書牛諒等奏曰:“周《儀禮》,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喪禮散失於衰周,厄於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於是濂等考得古人論服母喪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觀願服三年,視願服期年者倍,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書,使內外遵寧。其制服五。曰斬衰,以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曰齊衰,以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曰大功,以粗熟布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為之。曰緦麻,以稍細熟布為之。

其敘服有八。曰斬衰三年者:子為父母,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女在室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及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夫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母;妻妾為夫。

曰齊衰杖期者: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為嫁母、出母、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夫為妻。

曰齊衰不杖期者: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女在室者,繼母為長子及眾子,慈母為長子及眾子;孫為祖父母,孫女雖適人不降,高曾皆然;為伯叔父母;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親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

曰齊衰五月者:為曾祖父母。

曰齊衰三月者:為高祖父母,為繼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為夫之伯叔父母,為夫之兄弟之子婦,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及為兄弟與兄弟之子,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曰小功五月者: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為祖姑在室者,為從祖姑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適人者;為嫡孫婦,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孫女適人者,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為姊妹之子;婦人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女孫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者:為族曾祖父母,為族伯叔祖父母,為族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為族曾祖姑在室者,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女在室同,為曾孫玄孫,為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為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為祖姑、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為乳母,為舅之子,為姑之子,為姨之子,為外孫,為婿,為妻之父母,為兄弟孫之婦,為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同堂兄弟之妻,為外孫婦,為甥婦;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為夫之叔伯祖父母,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為夫兄弟之曾孫,為夫之同堂兄弟,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孫女同,為夫再從兄弟之子,為夫兄弟之孫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為夫之外祖父母,為夫之舅及姨,為夫之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叔伯祖父母,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為本宗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諭輔臣:“昨居喪理疾,閱《禮記·檀弓》等篇,其所著禮儀制度俱不歸一,又不載天子全儀。雖曰‘三年之喪,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後之喪,亦未免因仍為禮。至於冠裳衰絰,所司之制不一,其與禮官考定之。自初喪至除服,冠裳輕重之制具為儀節,俾歸至當。”於是禮部議喪服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訂,畫圖注釋,並祭葬全儀,編輯成書備覽。

譯文

洪武元年三月,派遣官吏祭祀仁祖陵墓。

洪武二年,加陵號英陵。

禮部尚書崔亮請求命令太常舉行祭告禮。

博士孫吾與說:“陵墓的制度,沒有哪個朝代比漢代更齊備的了,最初沒有祭告的禮制。

廟號、陵號不同。

廟號是改變對大行皇帝的稱呼,必定記上冊謐,告之於神明,陵號卻是後代罐位帝王用來識別先後而已。

希望罷除英陵的祭告。”崔亮說:“漠光武帝加先人陵號為昌,宋太祖加高、曾、祖、父的陵號為欽、康、定、安。

因為尊崇父輩、祖輩,就應當尊崇父輩、祖輩的陵墓,尊崇父輩、祖輩的陵墓就必定要祭告,禮根據人情確定,祭告為對。”朝廷議論都認為崔亮對,便聽從他的請求。

熙祖的陵墓,每年正月初一日、清明、中元、冬至以及每月的朔日和望日,本署官吏供給祭品舉行祭禮。

又在那個地方迢望祭祀德祖、懿祖二陵墓。

英陵後來改稱皇陵,增加十月祭祀一次,都是本署官舉行祭禮;朔日、望日,由中都留守司官吏舉行祭禮。

洪武八年,下詔命令翰林院討論皇帝陵墓朔日、望日、節令祭祀的禮儀。

學士樂韶鳳等人說:“漢代各廟陵園有便殿,日祭在寢,月祭在廟,季節祭祀在便殿。

後漢建都洛陽,因關西各陵墓久速,只是四季用特牲祭祀。

每次皇帝臨幸關西,便親自拜謁。

每年正月祭祀郊廟結束,依次祭奠洛陽各陵墓。

唐代園陵的制度,皇祖以上的陵墓,都是朔日、望日獻上祭品,元日、冬至、寒食、伏臘、社日等節日各祭祀一次。

皇父的陵墓,朔日、望日以及節氣祭日進獻祭品,又在各陵墓進獻時新祭品。

永徽二年,規定獻陵朔日、望日、冬至、夏至、伏日、臘日、清明、社日等節日,都獻上祭品。

開元年問,敕命獻、昭、乾、定、橋、恭六陵,朔日、望日獻上祭品,冬至、寒食各自設一次祭祀。

宋代每年春季、秋季的第二月,派遣太常宗正卿朝拜各陵墓。

我大明朝舊有禮儀,每年元旦、清明、七月望日、十月朔日、冬至日,都用太牢禮,派遣官員祭祀。

白塔二處,便用少牢禮,由宦官舉行祭禮。

現在擬定按照舊有禮儀,增加夏至日用太牢禮,其它伏日、臘日、社日、每月朔日及望日。

便用特羊即一隻羊,由祠祭署官員舉行祭禮。

如果節日與朔日、望日、伏日、臘日、社日同一天,便用節氣禮。”聽從此議。

洪武十六年,孝陵殿完工,命令皇太子用祭牲醴酒進行祭祀。

清晨陳列祭儀結束,皇太子、親王從束門進入,到殿中拜位,都是拜四拜。

皇太子稍微靠前,上三道香,祭奠酒,朗讀祝辭說:“園陵剛剛開始建設,祭享的禮儀沒有具備。

現在禮殿已經建成,供奉安放神位,恭敬地祭告。”於是舉行第二次獻酒、最後一次獻酒的禮儀,皇太子以下都拜四拜,執事行禮都是內官。

洪武二十六年下令,車馬經過陵墓,以及守護皇陵的官吏平民進入陵墓,在百步以外下馬,違犯的以大不敬判罪。

建文初年,規定孝陵每年正月旦日、孟冬、死之日、生之日,都要上香。

清明、中元、冬至,都要祭祀。

由有功勳的故舊大臣舉行禮儀,文武官員陪伴祭祀。

如果親王到藩國,經過京城的要拜謁陵墓。

官員因公事到京,入城的要拜謁陵墓,出城的要拜辭陵墓。

國家有大事,派遣官員祭告。

懿文太子的陵墓在孝陵的左面,四季的第一個月、清明、中元、冬至、每年的最後一天以及死之日,一共九次祭祀。

丞樂元年,工部因泗州祖陵用黑色瓦提出議論。

皇帝命令用黃瓦改換,如同皇陸的樣式。

宣宗即位,派遣鄭王拜謁祭祀孝陵。

正統二年訓諭,天壽山陵寢,砍伐樹木的從重治罪,都察院張榜禁止,錦衣衛官校巡察,工部欽天監官員環山立地界。

正統十年,拜謁三陵墓,告諭百官穿淺色衣服,如同洪武、永樂時期的規定。

南京司禮太監陳祖圭說:“魏國公徐傭每次祭祀孝陵,都從紅券門直接進入,到殿內行禮,僭越妄為,應該改正。”徐倆說:“從紅券門進入的原因,是重視祖宗的祭祀,尊崇皇上的命令。

從小旁門退出的原因,是遵守臣下的本分。

遵守舊例,將近一百年,哪裡敢擅自改易。”下交禮部討論,說:“長陵和太廟,派官吏致上祭祀,經過的門與孝陵的體制相同,應該按照舊制。”聽從其議。

弘治元年,派遣內官監護風陽皇陵,凡是官員因公事經過的,都要拜謁陵墓。

弘治十七年,變更裕陵神位牌。

當初,議定以孝肅太皇太后陪葬裕陵,已經派遣官員分別告祭諸陵以及天壽山地神,而欽天監因為此年的凶神在北方,方向不吉利。

內官監也說英廟的陵寢,難以輕易移動,於是討論另外建廟,供奉安放神位牌。

皇帝心中不悅,最終移動英廟居中,孝莊處在左,孝肅附在右。

璽德年問,規定長陵以下各陵墓,各設神宮監和衛以及祠祭署。

凡是清明、中元、冬至日,都分別派遣駙馬都尉舉行祭禮,文武官員陪伴祭祀。

忌日以及正月初一、十月、生日,也派遣駙馬都尉舉行祭禮。

親王到藩國,到各陵拜辭。

恭讓章皇后陵墓,清明、中元、冬至、死的日子由內官舉行祭禮。

西山景皇帝陵墓,祭祀日期如同上面,儀賓舉行祭禮。

當初,成祖改黃土山為天壽山。

嘉靖十年,給祖陵命名為基運山,皇陵名翌聖山,孝陵名神烈山,顯陵為純德山,以及天壽山,各山都在方丘大澤從祀地只,各處主管官吏祭告各陵墓的山神。

禮官於是上奏說:“神祇壇每年秋天祭祀,有鐘山、天壽山之神,現在應該增加基運等山。”聽從其奏。

嘉靖十四年,訓諭禮部尚書夏言:“清明節派遣官吏到祖宗陵墓祭祀以後,內殿又祭祀,似顯得煩瑣重複。”夏言說:“我朝祭祀的典制,如特享、時享、袷祭、柿祭,足以與經義相應,可以為後世效法。

只有到祖先陵墓祭祀以及奉先殿多沿用前代的舊例。

到祖先陵墓的祭祀,每年清明、中元、冬至日共三次。

中元是俗問節日,事情本來不合經義。

以往因為郊祀在每年的第一個月,所以冬至日到祖先陵墓進行祭祀,是因為重視一氣的開始,伸張報答根本的意思。

現在冬至日已經舉行大祭天神而以先祖配祭的禮儀,那么陵墓祭祀之事便輕了。

何況有南郊的祭祀,卻停止臣僚陪祭,遠到山陵祭祀,恐怕對尊崇祖宗配祭天神的真誠沒有盡心。

可以罷除冬至日到祖宗陵墓祭祀,而改移中元日於霜降日,只有清明日的祭祀照舊進行。

因為淆明的祭禮舉行於春季,這就是所說的雨露既已沾潤,君子履行,有警惕畏懼之心。

霜降的祭禮舉行於秋季,這就是所說的霜露已降,君子履行,有悽惻悲愴之心。

二節氣既已派官到祖宗陵墓舉行祭祀,那么內殿的祭祀,實在不應該重複。”於是寫成文字定為法令。

嘉靖十五年,訓諭夏言說:“廟比陵重要,它的禮儀莊重。

所以廟中一皇帝一皇后,陵墓便是二三後配葬。

現在另外建奉慈殿,不如供奉神位牌於陵殿為宜。

並且靈柩配葬,而神主牌便另外安置,接近於廢黜,而不是親近。”於是遷移孝肅、孝穆、孝惠三後的神位牌於陵殿。

又訓諭夏言說:“三後神位牌稱皇太后、太皇太后,乃是子孫所尊奉的尊稱。

現在既已遷移陵殿,便名與實不相稱。”夏言等人議論說:“三後神位牌,按禮不拊祭於廟,按義應當從祧廟。

遷移供奉於陵殿,很符合古制古禮。

稱為皇太后、太皇太后,乃是子孫所奉上的尊號。

現在已經遷移供奉於陵殿,便應當依從夫婦的禮義,改題名為孝肅神位牌,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位牌,都不用純字,那么嫡與庶有區別,而尊崇親近都推重了。”命令按照這樣擬定施行。

又訓諭:祭告長陵等七陵都親自叩拜,恭讓章皇后、景皇帝陵墓也行跪拜禮一次,以慰藉追念的情意。

嘉靖十七年,改陵殿為棱恩殿,改門焉棱恩門。

又在平台山建立成祖聖跡亭,率領從官舉行祭祀禮。

嘉靖二十一年,工部尚書顧璘請求把皇帝所獻顯陵聖制歌,製成樂章,祭享獻陵廟。

禮部說:“天壽山各陵,每年一定時間的祭祀都不用音樂。”隨後承天府守備太監傅霖請求增加顯陵年終的祭祀。

禮部討論說:“各陵墓都沒有年終的祭祀典禮。”下詔一併依從禮部的提議。

隆慶二年,皇帝到天壽山舉行春祭。

前一天,告祭世宗的靈座以及奉先、弘孝、神霄殿。

皇帝車駕到天壽山紅門,下乘輿,從左門進入,登上乘輿,停留在感思殿。

過了兩天,天剛亮時舉行祭祀禮。

皇帝穿青袍,乘著人抬的板輿到長陵門外,在束面下板輿,從殿的左門進入,到達禮拜位置,上俠香,拜四拜。

到先朝帝王的肖像前面獻上帛、獻上爵,完畢之後,復返原位。

行亞獻禮,行終獻禮,命令執爵的人代替,又拜四拜。

其餘如同常祭的禮儀。

隨後到永陵舉行祭禮。

這一天派遣官員六人,都穿青色服裝,分別祭祀六座陵墓。

萬曆八年,拜謁陵墓的禮儀照舊。

萬曆十一年,又拜謁陵墓。

禮部說:“應該遵循世宗的常法,斟酌分成兩天,依次行跪拜禮。”於是規定長、永、昭三陵,上香,拜八拜,親自祭獻帛。

行初獻禮,六座陵墓二座寢殿,上供香,拜四拜。

其它祭奠帛行三次進獻禮,都是主管官代替。

萬曆十四年,禮部說:“各帝妃埋葬在金山等處的,嘉靖年間都配享各陵殿,罷除本墳的祭祀。

現在世廟眾妃安葬在西山的,應該依從此例。

至於陵墓祭祀的物品,九陵、恭讓、恭仁的陵墓只用酒醴果品,而越、靖諸王以及諸王妃則又有犧牲果品和祝禱文,反而用豐厚的祭品,因為九陵皇帝皇后,年終已經在太廟舉行大合祭,十天之內將又有孟春的祭享。

所以元旦陵殿祭祀祇用酒醴果品,並非儉嗇;諸王諸妃則年終大合祭、春祭都不參與,元旦祭祀一次不應該從簡,所以用犧牲、束帛和祝檮文,不是豐厚。

只是恭讓、恭仁既不參與在太廟中的大合祭,又不在陵殿設定犧牲、束帛,這便是禮文的闕失,應該增加未曾備辦的祭品。

而諸王諸妃的祝禱文,還仍然是安葬時所用,應該改敘每年的一定時節派官祭祀的意思,那么便情順禮安。”回報同意。

凡是山陵規矩制度,有陵墓四周的短垣,長陵最大,長一百零一丈八尺。

其次是永陵,長八十一丈。

各陵墓長寬的面積有差別。

正前方是陵墓前的明樓,樓中立有刻著皇帝廟號謐號的石碑,下面是靈寢門。

只有永陵中間是拱門,左右牆門各一座樓n陵前明樓前面是石制靈座,又前面是棱恩殿、棱恩門。

只有長陵殿兩層屋檐的正殿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永陵殿的正殿兩層屋檐七問,配殿各九間。

其餘各陵都是正殿五問,配殿五問。

門外儲藏祭品的庫房有一座或二座,有神廁宰牲亭,有聖跡碑亭。

各陵墓的碑都設在門外,大都沒有字。

長陵向南有總墓道,有石橋,有石像人物+八對,有擎天柱四根,石望柱二根。

長陵有《神功聖德碑》,由仁宗撰寫,在神道正南面。

南面是紅門,門外石牌坊一座。

門內有時陟殿,是皇帝更衣之處。

永陵稍微向東有感思殿,是皇帝停留暫住的地方。

殿的東面是神馬廠。

洪武八年四月,是仁祖死的日子,即忌日。

太祖親自到皇陵祭祀。

永樂元年,禮部尚書李至剛等上奏確定,高皇帝忌日前二日,皇帝穿淺淡色衣服,駕臨西角門處理政事。

不敲擊鐘鼓,不實行賞賜處罰,不奏音樂,禁止屠宰牲口。

百官穿淺淡色衣服,飾黑角帶朝拜參見。

到逭一天,皇帝親自在奉先殿祭祀,仍然率領百官到孝陵祭祀。

高皇后忌日如同這樣辦理。

童德四年命令,凡是遇到皇帝、皇后忌日,通政司、禮科、兵馬司不準審問囚犯奏事。

宣德五年,敕令百官在皇帝、皇后忌日朝見參拜停止奏事儀式。

英宗即位,召見禮官和翰林院討論皇帝、皇后忌日用什麼禮儀。

大學士楊士奇、楊榮,學士楊溥提議:“每年高廟皇帝和皇后、文廟皇帝和皇后以及仁宗的忌日,穿淺淡色服裝,不敲擊鐘鼓,在奉天門處理政事。

宣宗忌日,一周年行小祥祭的這天,在西角門處理政事。”聽從其議。

弘治十四年命令,凡是遇到皇帝、皇后忌日,朝拜參見的官吏不能穿紆絲紗羅衣。

景皇帝、恭讓皇后忌日,遇到節氣,穿青絲花樣衣。

宣宗忌日,遇到祭祀,穿紅衣。

弘治十六年八月,吏部尚書馬文升說:“宣德年間,仁宗忌日,各司全部免去奏事。

從太祖到仁宗的生日和忌日,都停止朝拜。

此後不知什麼時候,仁宗忌日,依照先前一樣奏事。

只有太祖至憲宗忌日,百官穿淺淡色服飾,飾黑角帶。

皇帝也出來處理朝事,敲擊鐘鼓,奏事。

我想,從仁宗到憲宗,世代有遠近,服喪有隆重鹼省之分。

請求從仁宗忌日、英宗生日忌日,處理朝事,敲擊鐘鼓。

如果遇上憲宗以及孝穆皇太后忌日,不處理朝事,穿淺淡包服飾,吃素食,不做別的事。

或遵循宣宗時的規定,從太祖到憲宗生日忌日,都停止朝拜一天。

憲宗、孝穆忌日,按照臣所擬定的辦理。”皇帝下發禮部討論。

禮部大臣說:“經傅所記載,忌日是親人死的日子。

那么死日為忌,並不是說出生的日子。

上面說忌日不用,是不在這一天做別的事。

說忌日不奏樂,是說不能舉行吉事。

這一天應當專心專意哀悼思念父母,其餘的事都不做。

但是前朝事例,直到現在還在施行,不敢改變。”皇帝於是酌情規定穿淺淡色服飾處理政事。

嘉靖七年命令,皇帝、皇后忌日,只祭祀本位。

嘉靖十八年命令,高廟皇帝、皇后忌日在景神殿祭祀,歷代皇帝、皇后忌日在永孝殿祭祀。

嘉靖二十四年命令,仍然在奉先殿祭祀。

凡是番國王死,。

使者報喪的奏疏到達,在西華門內北方設皇帝用的幃幄。

皇帝穿素服乘輿到幃幄。

太常卿上奏:“某國世子派遣番國大臣某官某人,上奏某國王臣某死。”承制官到使者面前宣讀制命說:“皇帝詢問你某國王某,得什磨病而死?”使者回答死亡的原因。

它的禮儀大致如同吊王公大臣喪事的禮儀,只是不號哭致哀。

凡是塞外都督等官報喪到京,永樂年間派遣官員帶著香和銀鈔下旨祭奠。

後來制定規程,因其上奏請求,給與表彰威儀文辭、德行忠信的祭文,命令帶回自己祭奠。

來京城病死的,派遣官員下旨祭奠或者賜予棺材賜葬。

後來規定年終類總上奏,派遣官員祭奠。

如果在邊防戰陣中戰死,不限於此例。

凡是外國使臣病死的,命令所在主管官吏賜給棺材並且祭奠,有想送回安葬的準許。

洪武二年,開平王常遇春死於軍中。

報喪到京,禮官請求按照宋太袒為趟普號哭哀悼的舊例。

於是規定製度,凡是王公死,喪耗報太常司,曉示百官,在西華門內北面的地方設定皇帝用的幃幄,陳設皇帝座位,放置素色褥。

設報喪人的位置於前面,東西向設百官陪哭位,慰問位在報喪者位置的北面,面向北。

贊唱禮儀的二人,位置在報喪者位置的北面,導引報喪者二人,位置在贊唱禮儀的人的南面,導引百官的四人,位置在陪哭的北面,都東西向。

那一天,在奉天門準備儀仗迎駕。

皇帝穿素服乘輿到幃幄,樂陳列在幃幄的南面,不奏樂。

太常卿上奏:“某官來報喪,某年月日,臣某官因某疾病死,請號哭哀悼。”皇帝哭,百官都哭。

太常卿上奏停止哭,百官報名拜慰完畢,分班站立。

報喪的人拜四拜退下,太常卿上奏說禮儀結束。

皇帝返回宮中,百官出幄。

束宮太子為王公號哭哀悼的禮儀相同,祇是設幃幄於柬宮西門外,陪哭的人都是束官的屬官。

凡是王公大臣報喪奏聞,太史監選擇皇帝親臨喪禮的日期。

拱衛司設大篷帳在死喪人家的大門外,設定皇帝座位在正廳中。

主管官吏設百官的篷帳在大篷帳的左右。

侍儀司設百官的陪立位置在廳前的左右,導引禮儀的四人,位置在百官的北面,東西向。

設喪事主持人以下的拜位於廳的前面,主婦以下的哭位在靈柩北面的幃幔中。

這一天,皇帝鑾駕到大篷帳,從轄車上下來,登上乘輿,進入大篷帳換素服。

百官都換服,先進入到廳前,分班列陪侍站立。

壘帝的乘輿出大篷帳。

喪主以下除去纏於頭、腰的麻帶,去掉喪杖,服衰服,出來在大門外迎候。

遠遠看見皇帝的乘輿,停止哭泣,拜兩拜,進入門內處於西面。

乘輿入門,將軍四人在前面引導,四人在後面跟從。

進入到正廳。

皇帝從乘輿上下來,上到靈座前面,百官列班在後面。

皇帝哭,百官都哭。

太常卿上奏停止哭,上三遍香,祭三巡酒。

出來到正廳的御座,喪主以下的人到廳下的拜位,拜兩拜。

承制官到喪主前面說“有制命”。

喪主以下的人都跪下。

宣讀皇帝制命完畢,都拜兩拜,退下立在廳的西面。

太常卿上奏說禮儀結束,皇帝登上乘輿,出來到大篷帳中,改換服裝。

皇帝的乘輿出大篷帳,喪主以下的人到前面拜兩拜退下。

皇帝從乘輿上下來登上轄車,喪主人扶著杖哭著進入。

眾儀衛贊唱,大致如常儀。

那些公、侯死、葬停止上朝的禮儀,洪武二十三年制定。

凡是公、侯死在家中的,聽到喪耗停止上朝三天。

下葬,停止上朝一天。

死在外地的,聽到喪耗,停止上朝一天。

靈柩到京城,停止上朝三天。

下葬,仍停止上朝一天。

凡是停止上朝的日子,不敲鐘鼓,各官穿淺淡色衣服朝見參拜。

最初制度,從都督到都指揮死,停止上朝兩天。

永樂以後重新制定,只有公、侯、駙馬、伯以及一品官去世,停止上朝一天。

凡是中宮皇后的父母死,喪事報太常寺,轉報內使監。

此前,在別殿的束壁下設墊褥,作為皇后號哭哀悼的位置以及內受封號婦女以下哭奠的位置。

皇后出來到別殿,內使監令上奏說,“考某官在某月某日死”,如果是母親死就說“妣某夫人”,祖父、祖母死與此同。

皇后哭,內受封號婦女以下都號哭,竭盡哀思。

皇后訊問死因,又號哭竭盡哀思。

於是穿素服,內受封號婦女都穿素服,停止號哭,返回宮中。

內使監令奏報皇帝。

得到聖旨:“皇后趕回弔喪。”遭喪之家在停喪的屋子東面設墊席,在下面設隨從哭臨的內受封號婦女哭奠的位置,主喪人以下的哭位在停喪屋子的西面,主婦以下的哭位在停喪屋子的北面幃幔下。

到這一天,內使監進呈塗有白色的服喪車,準備儀仗導引。

皇后穿著素服出官,登上乘輿,三面用白布作帷,到閣外,下乘輿,登上塗有白色的服喪車。

到遭喪之家的大門內,從車上下來哭著進入,仍然用行帷圍繞保護。

隨從哭臨的人都哭著進入。

喪主以下,下到西階下面站著號哭。

皇后從束階登上,進入來到停屍骸的束面,靠著屍骸號哭,跟從弔喪的人都哭。

喪主從西階登上,都在屍骸的西面號哭。

皇后到獎奠位置,內使監令跪著請求停止號哭。

應該進名拜慰的到皇后面前,按通常禮儀進名拜慰。

如皇后要等候穿好喪服,隨從哭臨的受封號婦女中應該返回的便先返回。

如果當天沒有立即趕回弔喪,便在這天的申時又在別殿號哭。

尚服官裁製皇后齊衰和跟從弔喪的受封號婦女的孝服,等到遭喪事之家服喪服的日子進呈。

到靈座前拜兩拜,上香,復返原位,拜兩拜。

如果為諸王外戚號哭哀悼,仍然在別殿面向南,不設墊褥。

太常司奉聖旨派遣使者弔喪。

此前,在遭喪之家的正廳北面設定宣讀制命的位置,面向南;喪主接受弔喪的位置在南面,面向北;婦人站著號哭的位置在靈柩北面的帷幕下面。

這一天,使者到達。

喪主去掉喪杖,除去麻帶,穿衰服,停止號哭,出來在中門外迎候,又先進入,到廳前的拜祭位。

內外停止號哭,使者進入,到宣制位稱有皇帝制命。

喪主以下拜兩拜跪下。

宣讀制命說:“皇帝聽到某官死,派遣臣某人弔喪。”喪主以下又拜雨拜。

弔喪禮結束,內外都號哭。

使者出來,喪主到中門外,拜送,扶喪杖號哭進入。

如是宮使便稱有令。

至於派遣使者贈送助葬物以及致上祭奠,它的儀式也相仿。

贈送助葬物的典制,一品官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

二品官米五十石,麻布五十匹,三品、四品官米四十石,麻布四十匹,五品、六品官米三十石,麻布三十匹,公侯則米一百石,麻布一百匹。

永樂以後規定製度,公、侯、駙馬、伯都取決於皇上裁定。

凡是陣亡的全部支付,邊遠地區守御出征以及出海運糧病死的支付一半。

派遣百官會聚為王公大臣弔喪的儀式,在此之前,主管官吏在遭喪之家設立位次。

這一天,應聚會弔喪的百官穿素服到達。

喪主以下到東階的哭位,主婦以下到靈柩北面的哭位。

百官進入,到靈柩前的位置號哭,喪主、主婦以下都哭。

停止號哭,拜兩拜,主喪主婦以下都答拜。

眾官之首到喪主前面進名拜慰完畢,百官退出,喪主拜送,扶喪杖號哭著進入。

聚會送葬儀式相同。

在具體日期之前,禮部上奏請求制簿冊,翰林院取得聖旨寫贈文,中書省禮部上奏請求某官作使者n到這一天,祠祭司設定龍亭、香亭在午門前的正中。

主管官在接受冊命的家中正廳的東北設定宣制官位,面向南;喪主代受冊命者的位置在廳前面,面向北。

禮部官封好冊文,用盡匣裝盛,用黃的帕袱裹著放置在龍亭中。

儀仗、鼓樂在前面引導,到達喪者家。

代受冊命的人出來在大門外迎候。

主管官抬著龍亭放置在廳上的正中,使者進入,站立在東北。

代受冊命的人走上拜位,拜兩拜。

使者稍稍向前,聲稱“有皇帝制命”。

代受冊命者跪下。

宣讀制命說:“皇帝派遣臣某人,冊命贈死去的某官某人為某勛某爵。”宣讀完畢,代受冊命的人又拜兩拜。

使者取冊命交給他,代受冊命的人捧著放置在靈座前。

使者出來,代受冊命的人送到大門外0如果不用冊,吏部用誥命,遭喪之家把冊文臘錄在黃紙上,在靈座前設祭祀儀節。

代受冊命的人拜兩拜,主管官在左面展陳黃卷站著宣讀。

喪主以下都拜兩拜,焚燒黃卷。

官員進行祭奠。

此後,群臣的祭葬都有確定的制度。

太祖下聖旨祭祀群臣的文章,多出自皇帝親筆。

嘉靖年間,世宗為禮部尚書席書、兵部尚書李承勛親自寫祭文。

都是特殊恩典,不是經常性的制度。

隆慶元年十二月,禮部提議上呈撫恤條例。

凡是官員祭葬,有沒有隆重減損的等級,全部遵循《會典》。

那些特殊恩賜,如侍從官必須每天陪侍講讀、軍功必須親自參加戰陣、束宮的官屬必須是太子出閣講授有功勞的。

根據嘉靖年間的事例,祭葬加一等,沒有祭奠的給與祭奠一壇,沒有葬儀的給予半葬儀,半葬儀的給與全葬儀。

講讀官五品本身有祭奠,四品官施及父母,三品官施及妻子。

戰爭中立功的四品官得到祭葬,三品官任期未滿施及父母。

任講讀官年歲久、盡心開導輔佐功勞多、戰爭中身亡、功勞顯著的,撫恤增加隆厚。

舉哀之期請求皇上決定。

《會典》,凡是一品官,祭祀九壇。

父母妻子增加祭奠,或者二壇、一壇,有的妻子只有一壇的,恩恤難以預先擬定,遇到有陳奏請求,酌情擬定往高等乞請。

二品,二壇。

加官柬宮的少保、少傅、少師,或者兼任大學士贈一品的,達到四壇,父母妻子都一壇,退休加官少保、少傅、少師的加一壇,加官太子太保的如三壇,妻子沒有夫人封號的不與祭奠。

三品祭葬,在任的和退休的都是一壇,兼學士追贈尚書的二壇,沒有到任官期滿病死的一壇減半。

到埋葬時全部按照舊例。

四、五品官不能加封兩號。

所以四品官由六七品升任的,父母有祭奠。

由五品升任的,按例不加封兩號,於是不能得到祭奠。

現在定為四品官,凡是經過考滿的,父母雖然只授予五品封號,也給祭奠一壇。

四品以上的官,本身和父母恩典,必定由考核期滿而後獲得。

然而有二品、三品官共經歷四五年,父母沒有授予三品封號,最終不能受恩一祭的,應該一併按規定等級顧及年資。

二品、三品一共經歷三年以上的,雖然沒有考績滿三品,本身以及父母都給予三品祭葬。

三品、四品,共經歷三年以上的,雖然沒有考績滿四品,本身用三品沒有考績期滿例,祭奠一壇半,葬父母祭奠一壇。

凡是被彈劾閒住的,雖然遇到皇帝廣施恩澤,又退休的,仍然不給與祭葬。

功勳大臣的祭葬,皇親出自皇上裁定。

駙馬都尉祭十五壇。

公、侯、伯在京內執掌府事坐營、在外總兵有特殊功勳加太子太保以上的,遵照《會典》辦。

公、侯十六壇,伯十五壇,執掌府事坐營總兵有功勞的七壇,執掌府事坐營有年數和勞績的五壇,執掌府事坐營而政績不顯著的四壇,管事而被彈劾,勘察明白閒住的二壇,被彈劾沒有經過勘察核實的一壇0勘察核實罪重的,連同本爵位應得的祭葬都削除。

又,正德年間,公、侯、伯本身祭奠都是三壇,嘉靖年問二壇。

現在遵照嘉靖年問條例,以恢復《會典》的舊制。

武官祭葬,遵照正德、嘉靖條例,都督同知愈事、錦衣衛指揮祭奠三壇,代理都督同知愈事一壇,其餘類推施行。

皇帝依從禮部的議定。

萬曆六年重新制定喪葬善後禮儀,凡是退休、養病、供養父母以終天年、聽候任用等官,祭奠都與現任官相同。

萬曆十二年,繼續規定,被彈劾自我陳請退休的官員,有很久以後論定原來沒有可以議罪的,仍然給與祭葬,父母妻子的,祭奠比照官員本身也享受不同等級待遇。

洪武五年制定。

凡是屍衣,三品以上三層,四品、五品二層,六品以下一層。

飯含即納物於死者口中的喪禮,五品以上納稷含珠,九品以上納粱含小珠。

旗幡、絳帛,寬一幅,四品官以上長九尺,六品官以上八尺,九品官以上七尺。

殮屍衣,有品級的官朝服一套,平常服裝十套,蓋屍單被十層。

靈座設定在靈柩前面,用白色絹結魂帛以依神靈。

內棺外槨,品級官內棺用油杉製造用朱紅漆塗刷,外棺用土杉製成。

扇形棺飾,公、侯六柄,三品官以上四柄,五品官以上二柄。

隨葬器物,公、侯九十件,一品、二品官八十件,三品、四品官七十件,五品六十件,六品、七品三十件,八品、九品二十件。

引,是牽引靈車時使用的繩索;披,是用淺絳色帶製成的,拴系在載靈柩的車的四根柱上,在旁邊執著,以防備傾側翻倒;鐸用銅製造,用來調節輓歌節拍的鈴鐸。

公、侯用四條引六條披,左右各八個鈴鐸。

一品、二品官用三條引四條披,左右各六個鈴鐸。

三品、四品官用二條引二條披,左右各四個鈴鐸。

五品以下,用二條引二條披,左右各二個鈴鐸。

以羽為飾的旗旖竿長九尺,五品以上,一個人手持著以牽引靈柩,六品以下不使用。

迎神的功布,有品級的官使用,長三尺。

驅除疫鬼和山川精怪的方相,四品以上的官用的方相有四隻眼睛,七品以上兩隻眼睛,八品官以下不使用方相。

喪車上用竹格,用彩帛結紮,旁邊施掛帷幔,四角垂掛著穗狀垂飾物。

墓誌石頭二片,有品級的官都使用,其中一片作蓋,書寫某官的墳墓;一片作為底,書寫姓名、鄉里、三代、出生年、死葬月日以及子孫、埋葬地點。

婦人便隨同丈夫與子孫的封贈。

二石相向,用鐵束埋在墳墓中。

祭祀物品,四品以上官用羊豬,九品以上官用獵。

當初,洪武二年敕命埋葬開平王常遇春趁鐘山的北面,給與隨葬物九十件,放入墓中。

鈕二件,鼓四件,紅旗、拂子各二件,紅羅蓋、鞍、籠各一件,弓二把,箭三枝,灶、釜、火爐各一件,都用木頭製成。

水罐、鏜甲、頭盔、台盞、杓、壺、瓶、酒瓮、唾壺、水盆、香爐各一件,燭台二件,香盒、香匙各一件,香箸二件,香匙箸瓶、茶鍾、茶盞各一件,箸二件,匙二件,匙箸瓶一件,碗二件,碟十二件,橐二件,都用錫製造,用金包裹。

班劍、牙仗各一件,金裹立瓜、骨朵戟、響節各二件,交椅、腳踏、馬杌各一件,誕馬六件,槍、劍、斧、弩、食桌、床、屏風、拄杖、箱、交床、香桌各一件,登二件,都用木頭製成。

仿造的樂工十六人,執儀仗二十四人,控士六人,女使十人,青龍、白虎、朱雀、玄武神四樣,鬥神二人,武士十人,都用木頭製造,各高一尺。

雜物有,娶六件,璧一件,筐、笥、揮、欖、衿、擊各一件,筏二件,筲箕二件,糧漿瓶二件,油瓶一件,紗廚、暖帳各一件。

成束的絹帛青色的三段,絳紫色的二段,每段長一丈八尺。

後來制定製度,公、侯九十件的以此為標準施行,其餘的依次減少。

明朝初年,文武大臣死,按例向皇上請示,皇上命令翰林官寫祭文,立神道碑。

只有太祖時期中山王徐達、成祖時期榮國公姚廣孝以及弘治年問昌國公張巒修葺先人墳塋,墓文都出自皇帝親筆。

它的制度,從洪武三年制定。

五品官以上用方頂石碑,碑下用龜形石座,碑額用螭龍頭像。

六品官以下用圓頂石碑,方形碑座圓形碑額。

洪武五年,又詳細制定碑碣制度。

功臣死後封王,螭形碑額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寬三尺六寸,龜形石座高三尺八寸。

一品官為螭形碑額,二品官為麟鳳形蓋,三品官為天祿辟邪蓋,四品至七品官為方形碑座。

碑額比照功臣死後封王的,依次遞減二寸,到一尺八寸止。

碑身依次遞減五寸,到五尺五寸止。

它的寬度遞減二寸,到二尺二寸止。

碑座遞減二寸,到二尺四寸止。

墳塋制度,也是洪武三年制定。

一品官墳塋地周邊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

=品官,八十步,高一丈四尺。

三品官,七十步,高一丈二尺。

以上石獸各六件。

四品官,四十步。

七品官以下二十步,高六尺。

洪武五年,重新制定。

功臣死後封王,墳塋地周邊一百步,墳高二丈,四周墳牆高一丈,石人四件,文武各二件,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件。

一品官至六品官墳塋地如同舊有制度,七品官增加十步。

一品官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官到七品官各遞減二尺。

一品官墳牆高九尺,二品官到四品官各遞減一尺,五品官四尺。

一品官、二品官石人二件,文武各一件,石虎、羊、馬、石望柱各二件。

三品官、四品官沒有石人,五品官沒有石虎,六品以下什麼也沒有。

在太祖時期,盱眙揚王墳設定守墳戶二百一十戶,宿州徐王墳設定守墳戶九十三戶,滁州滁陽王墳也設定守墳戶。

洪武四年,又賞賜功臣李善長、徐達、常茂、馮勝守墳戶一百五十戶,鄧愈、唐勝宗、陸仲亨、華雲龍、顧時、陳德、耿炳文、昊楨、孫恪、郭興守墳戶一百戶。

成化十五年,南京禮部說:“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功勳大臣的墳墓,都在南京城外,李文忠曾孫李萼等人,以年歲久遠頹壞上言,請求命令工人整修。”皇帝同意南京禮部的上奏。

並且命令沒有子孫的,免除墓旁一人的賦稅讓他守護。

親王按例賜謐用一個字;郡王用二個字,文武大臣相同。

是否賜謐號,由皇上裁定。

如果官員的品級不高而陪侍跟從皇上有功勞,或者因盡心職事而死的,特別賜給謐號,不是常例。

洪武初年,有應該獲謐號的,禮部請示聖旨,命令禮部行文令翰林院擬定上奏。

弘治十五年制定製度,凡是親王死,行文令巡撫、巡按,郡王病死,行文令本王府親王以及承奉長史,審核勘定上奏,於是商議賜謐。

文武大臣請求賜謐,由禮部在皇帝那裡取得聖旨,行文令吏兵部考核實際功績。

禮部定二等,品行業績都優秀的為上等,基本上可以的焉中等,品行實績無可取的為下等,送到翰林院擬定謐號。

有應該賜謐而沒有得到賜謐的,由巡撫、巡按、科道官上報。

按照明朝初年的舊有制度,謐法從十七個字到一個字,各有等級差別。

但是整個高祖一世,文臣不曾得到賜謐,武臣如果不是贈侯伯,不可得到賜謐。

魯、秦二王謐焉荒、愍。

到建文帝賜王樟謐,成祖賜胡廣謐,文臣開始有謐號。

到世宗便濫施至方術之士,並且加了四個字。

固定的條例,三品官得到賜謐,文學詞章之臣謐“文”。

然而也有得到賜謐不止三品官,謐“文”不專賜文學詞章之臣的,有的因為功勳勤勞,有的因為節概禮義,有的因為聲望實績,破格推崇褒獎,以示激勵勸勉。

那些冒充遇濫的,也問或有。

萬曆元年,禮官說:“大臣應該得謐的,應廣泛諮詢嚴格核實。

應該賜謐而沒有請求的,不拘泥遠近,巡撫、巡按、科道官舉蔫上奏,酌情討論補給。”萬曆十二年,禮官說:“大臣的謐號,必須獲公論誠服,一點也沒有毛病的,備文請求皇上裁定。

如品行業績平常,即使官階品級崇高,也不能一概賜予。”皇帝都依從。

萬曆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求嚴格賜謐典制。

提議奪去賜謐的四人,即許論、黃光升、呂本、范謙;應奪去賜謐而改謐的一人,即陳瓚;補謐的七人,即伍文定、昊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

內閣大臣沈一貫、朱賡竭力庇護呂本,不聽其議。

不久,御史張邦俊請求以呂楠陪祀孔廟,而議論應該補賜謐號的,有雍泰、魏學曾等十四人。

禮部議論了很久,共匯集同樣內容奏章先後達七十四人,扣留在官中不下發。

玉啟元年,纔降聖旨允諾,又增加續請的十人,而張邦俊原來請求賜謐的九人不給與。

郭正域所請伍文定等賜謐也到這時纔定下來。

一共八十四人。

那些官位低得到謐號的,有鄒智、劉台、魏良弼、周天佐+楊允繩、沈煉、楊源、黃鞏、楊慎、周怡、莊呆、馮應京都因為直諫,孟秋、張元忭、曹端、賀欽、陳茂烈、馬理、陶望齡都因為學問品行,張銓因為忠義,李夢陽因為文章,魯穆、楊繼宗、張朝瑞、朱冠、傅新德、張允濟都因為清雅節操而得謐,楊慎謐文憲,莊泉謐文節,則又兼論文詞學問了。

玉啟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說:“賜謐的典制五年舉行一次,從萬曆四十五年到現在,蒙受撫恤而沒有賜謐的,九卿台省會同商議與臣所掌禮部斟酌議定。”皇帝同意。

然而這個時候,賜謐的快慢沒有定準。

天啟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說:“近的事便看到的和記載的都更加真實,應該不要超過五年的期限。”又說:“三品官以上為應當賜予謐號,而建文眾臣的忠義,陶安等人的參謀於帷幄,葉琛等人的殉難於戰爭,都應該補謐號。”事情下發禮部,因建文眾臣不容易輕率擬謐,終於役有施行。

到福王時,纔聽從工科給事中李清的奏言,追謐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時期的諫官蔣欽等十四人,天啟時期慘死的眾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的弟弟朱允煙、朱允煌、朱允燃,兒子朱文奎,也都因為李清上疏而追補謐號。

品級官的喪禮記載在《集禮》、《會典》的,本源於《儀禮•土喪禮》,考察《唐典》,又參照朱子《家禮》的篇卷,通行天下共同知曉。

現在舉其主要的內容,它的儀節不詳細記錄。

所有初終的禮儀,病重,遷移到正寢。

置新綿於鼻前,察其是否斷氣,等待斷氣纔號哭。

確立喪主、主婦,以子孫賢能者護喪。

準備棺材報告喪事。

設定屍床、帷堂,掘地坎。

設定沐浴用具,洗沐的四人,六品官以下三人,便舉行飯含禮。

設定虛座,結魂帛,樹立標明死者官職、姓名的銘旌。

死喪的第二天纔給死者沐浴、穿衣、覆衾,行小殮禮,又第二天行大殮禮,裝入棺材,蓋上棺材,在靈柩的束面設定靈床。

又第二天,五服內的人各自穿其喪服,然後朝哭弔喪。

穿上喪服後,早晚祭奠,一百天而行卒哭禮。

於是選擇葬地,三月而埋葬。

告祭地神,於是挖墳坑。

鎊刻墓誌石,製造隨葬器物,準備大輿車,製作神位牌。

發喪之後,到填地,便放棺材入墓穴。

施放標明死者官職、姓名的銘旌、墓誌石到墳坑內,掩蓋墳坑蓋上土,便在墓旁祭祀地神。

題寫神位牌,供奉安放好。

登上車,返回號哭。

凡是虞祭,安葬這天,中午舉行祭祀,逢天干的乙、丁、巳、辛、癸偶日舉行第二次虞祭,逢甲、丙、戊、庚、壬奇日舉行第三次虞祭。

如果離家經過一夜以上,那磨初次虞祭就在墳墓所在地舉行。

如果墳墓遠,途中遇到乾支的乙、丁、巳、辛、癸偶日,也在客館所在地舉行第二次虞祭。

如果是葬後第三次虞祭,必定要等待到家之後舉行。

第三次祭祀以後,遇到甲、丙、戊、庚、壬奇日則行卒哭祭,停止無定時的哭悼,變成早晚哭悼一次。

第二天柑祭於家廟。

一年後舉行小祥祭祀。

喪事到此時共十三個月,不計閏月。

古代占卜日祭,現在只在去世後的第一個忌日,喪主於是改換練服。

兩周年舉行大祥祭。

喪事到此時一共二十五個月,也只用第二個忌日祭祀。

陳列禪祭到吉祭之間的服喪期,祭告遷入祠堂。

改題神位牌,遞遷向西,捧神位牌進入祠堂。

撤去靈座,捧遷神位牌埋在墳墓的旁邊。

兩周年的祭祀後,間隔一月而舉行除喪服的禪祭。

喪事到此時總計二十七個月。

卜日,喪主在禪祭到吉祭之間的服喪期到祠堂,只舉行超度亡靈除喪服的祭祀。

那些在遠地聽到報喪的人,開始聽到喪事,改換服飾,號哭出行。

到家,憑靠殯柩號哭。

四天后穿喪服。

如果不能啟程,就設靈位,四天后改變服飾。

如果已經埋葬,便先在墳墓號哭,回來後到靈座前號哭,四天后穿喪服。

齊衰以下的人聽到報喪,設靈位而哭。

如果是趕回料理喪事,便到家就穿喪服。

如果不趕回料理喪事,便四天后穿喪服。

凡是有另擇葬地安葬的,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的兒女,都用細麻布製成孝服,服喪三個月,至親以下素服。

不設出殯前夜的祖奠,沒有反哭之禮,沒有設驅除疫鬼山精的神靈和打鬼驅疫時扮神者戴的面具,其餘如同平常埋葬死者的儀式。

安葬之後,在吉帷的靈座前舉行第一次虞祭。

孝子以下,出來到別的地方,脫下細麻布製成的喪服,穿素服而返回。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罷除服一周年喪的人從外地趕回弔喪的制度。

此前,百官聽到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事,都要返回弔喪。

到這時吏部說:“祖父母、伯叔、兄弟都屬於服一周年的喪。

如果都令他們返回弔喪守孝,有的一人連續遭遇五六個周年喪,或者道路數千里,那么任職辦事的日子少,替代頻繁,空著官位荒廢政事。

今後除了承受宗廟與喪祭重任的人對父母、祖父母離職服喪以外,其餘服一周年喪的人不準許趕回弔喪,只是派人致上祭奠。”聽從吏部的建議。

《集禮》以及《會典》所記載,大致仿照有品級官員的制度,稍微有一些增加或減少。

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說:“京城的百姓,遵循習慣於舊有禮俗。

凡是有喪葬,便擺設宴席,會聚親朋好友,奏樂使死人歡樂,竟然沒有悲悼哀戚的心情,不是治理國家的好辦法。

請求禁止,以淳厚風俗教化。”於是命令禮官制定平民喪服的制度。

洪武五年,下詔規定:“平民襲衣一套,上衣下裳相連綴的衣服一件,用素或練製成的禮服帶一條,鞋一雙,裙褲衫襪隨意穿。

死屍口中的飯用粱,含物用錢三枚。

標明死者身份姓名的銘旌用紅色的絹五尺。

裝殮隨意用自己所有的布帛,屍衣蓋被以及親屬向死者贈送衣被的儀節都隨意使用。

棺材用堅硬的木材,油杉馬上等,柏次等,土杉松又次一等。

使用黑漆、金漆,不準用朱紅。

隨葬品一件。

迎神的布用白布三尺導引靈柩。

喪車用單被覆蓋棺材。

墓誌的石頭二片,如同官員的儀式。

墳地周邊十八步。

祭祀用豬,根庭有無而定。”又下詔:“古代的喪禮,以哀傷悲戚為根本,辦理喪事的器具,與家庭的有或沒有相適應。

近代以來,富裕的奢侈僭越違犯名分,力量不足的借貸財物,出殯送喪炫耀聲勢,以及有的被風水所迷惑,停放靈柩待葬多年,不進行安葬。

應該命令中書省大臣召集商議制定製度,頒布施行讓人民遵照辦理,違犯的判罪。”又訓諭禮部說:“古代有掩埋屍骸的命令,近來習慣於元代風俗,死去的人有的用火焚燒,而把燒剩的骨頭投到水中。

損傷恩義,敗壞風俗,沒有什麼比這更嚴重的,應該禁止這種作法。

如果是貧困沒有土地的,所在地的主管官吏選擇寬廣空閒之地作為義冢,把他們埋葬。

或者有到遠方作官死後不能返回安葬的,官府供給運送費送回家鄉。”明朝初年頒布《大明令》,所有喪服等級差別,多因襲前代的舊制度。

洪武七年,《孝慈錄》寫成,又計畫列入《大明令》,刊布告示朝廷內外。

此前,貴妃孫氏死,敕命禮官制定喪服制度。

禮部尚書牛諒等人上奏說:“周代的《儀禮》,父親在,為母親服喪一周年,如果是父親的小妾便沒有服喪關係。”太祖說:“父母的恩德是一樣的,而像這樣高低不同,太不合情理了。”於是敕命翰林院學士宋濂等人說:“供養生者禮送死者,是聖明帝王的大的政體。

忌諱死亡疾病,是衰微社會的鄙陋習俗。

三代的喪禮在衰微的晚周散失,在暴虐的秦朝遭到厄運。

漢、唐以來,沒有人能議論此事。

人的惰性無窮,而禮要適合惰性。

人心安適的地方,就是天理存在的地方。

你們要考察制定喪禮。”於是宋濂等人考察得知古人論說為母親服喪的一共有四十二人,願意服喪三年的二十八人,服喪一周年的十四人。

太祖說:“三年的喪期,是天下的通行喪禮。

考察願意服喪三年,比願意服喪一周年的多一倍,難道不是天理人情所樂意的嗎?”於是確立成固定的制度。

兒子為父母,妾所生的兒子為他的母親,都服斬衰三年。

正妻所生的長子、嫡子以外的兒子為父親的妾,都服齊衰杖期喪一年。

仍然命令按五服的服喪制度,一併寫成文字編為書籍,使朝廷內外遵守。

喪服有五等。

一是斬衰,用最粗的麻布製成,不縫下面的衣邊。

二是齊衰,用稍粗的麻布製成,縫下面的衣邊。

三是大功,用粗而經過加工的布製成。

四是小功,用稍粗而經過加工的布製成。

五是鰓麻,用稍細而經過加工的布製成。

敘服有八等。

一是斬衰三年的喪服:兒子為父母,妾所生的兒子為親生母親,兒子為繼母服喪;兒子為捻育自己的庶母,說的是生身母死後父親命別的妾養育自己的人,兒子焉有撫養關係的非生身母,說的是自幼過繼給人為嗣的人服喪;女兒沒有出嫁為父母,女兒出嫁後被遣棄而返回沒有出嫁焉父母服喪;嫡孫在父死後為祖父母服喪以及曾高祖父母服喪;抱給人作後代的人為養父母,以及養父母死為養祖父母服喪;丈夫為別人的後嗣則妻隨丈夫服喪,婦為公婆服喪;小妾所生的兒子的妻子為丈夫的生身母親服喪;妻妾焉丈夫服喪。

二是齊衰杖期一年的喪服:嫡子、嫡子以外的兒子焉父親的妾服喪;嫡子、嫡子以外的兒子的妻為丈夫的庶母,為出嫁的母親、被遺棄的母親、父親死後繼母改嫁而自己跟從前去的人服喪;丈夫為妻子服喪。

三是:衰不杖期一年的喪服:父母為嫡長子以及嫡長子以外的兒子,父母焉沒有出嫁的女兒,繼母為長子以及長子以外的兒子,撫育自己的庶母為長子以及長子以外的兒子服喪;孫子為祖父母,孫女雖許婚而沒有出嫁,為高曾祖服喪都這樣;為伯、叔父母服喪;妾為丈夫的長子以及長子以外的兒子,為自己生的兒子服喪;為兄弟,為兄弟的兒子以及兄弟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為姑以及姊妹沒有出嫁的服喪;妾為嫡妻服喪;改嫁的母親、被遣棄的母親為她的兒子服喪;女子沒有出嫁以及雖然嫁了人而役有丈夫與兒子的人,為她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兒子服喪;繼母改嫁為跟從自己的前夫的兒子服喪;為繼父同居兩邊都沒有服喪九月的親屬關係的人服喪;婦人為丈夫親兄弟的兒子,婦人為丈夫親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女兒出嫁為父母服喪;妾為她的父母服喪;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他的父母服喪;出嫁女子為作父親後嗣的兄弟服喪;祖為嫡孫服喪;父母為長子的媳婦服喪。

四是齊衰服喪五月的:為曾祖父母服喪。

五是齊衰服喪三月的:為高祖父母,為過去同居而現在不同居的繼父,為雖同居而兩方有服喪九月以上親屬關係的繼父服喪。

六是大功服喪九月的:為同祖父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姊妹,為姑姑以及姊妹以及出嫁了的兄弟的女兒服喪;父母為眾兒子的媳婦,為出嫁的女兒服喪;祖父為眾孫兒服喪;為兄弟的兒子的媳婦服喪;婦人為丈夫的祖父母,為丈夫的伯、叔父母,為丈夫的兄弟的兒子的媳婦,為丈夫的兄弟已嫁人的女兒服喪;女子出嫁為本宗族的伯、叔父母,以及為兄弟與兄弟的兒子,為姑姊妹以及兄弟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他的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姑姊妹服喪;妻子為丈夫的親生父母服喪;為兄弟的兒子作別人的後嗣的人服喪。

七是小功服喪五月的:為伯、叔祖父母,為同祖父的伯、叔父母,為再堂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再堂姊妹,為同祖父兄弟的兒子,為沒有出嫁的祖姑,為沒有出嫁的堂祖姑,為沒有出嫁的同祖兄弟的女兒,為兄弟的妻子;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他的出嫁了的姑姊妹服喪;為嫡孫媳婦,為出嫁了的同祖姊妹,為已嫁人的孫女,為兄弟的孫子以及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孫女,為外祖父母,為母親的兄弟姊妹,為同母不同父的兄弟姊妹,為姊妹的兒子服喪;婦人為丈夫的姑姑以及丈夫的姊妹,為丈夫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為丈夫的兄弟的孫子以及丈夫的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孫女,為丈夫同祖兄弟的兒子以及同祖兄弟的沒有出嫁的女兒服喪。

八是總麻服喪三月的:為同族曾祖父母,為同族伯、叔祖父母,為同族父母,為同族兄弟以及沒有出嫁的同族姊妹,為沒有出嫁的同族曾祖姑,為同族祖姑以及沒有出嫁的同族姑,為兄弟的曾孫,曾孫女沒有出嫁的相同,為曾孫、玄孫,為同祖兄弟的孫子,孫女沒有出嫁的相同,為再堂兄弟的兒子,女兒沒有出嫁的相同,為祖姑、從祖姑以及出嫁的從祖姊妹,為出嫁了的兄弟的孫女,為同祖兄弟的出鎵了的女兒,為乳母,為舅的兒子,為姑姑的兒子,為姨的兒子,為外孫,為女婿,為妻子的父母,為兄弟的孫子的媳婦,為同祖兄弟的兒子的媳婦,為同祖兄弟的妻子,為外孫的媳婦,為外甥的媳婦服喪;婦人為丈夫的曾祖、高祖父母,為丈夫的伯、叔祖父母,為丈夫的同祖伯、叔父母,為丈夫的兄弟的曾孫,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的孫子,孫女相同,為丈夫的再堂兄弟的兒子,為丈夫的兄弟的孫兒的媳婦,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的兒子的媳婦,為丈夫的同祖兄弟的妻子,為丈夫的同祖姊妹,為丈夫的外祖父母,為丈夫的舅以及姨,為丈夫的祖姑以及沒有出嫁的堂祖姑服喪;女子出嫁為本宗族叔伯祖父母,焉本宗族同祖叔伯父母,為本宗族同祖兄弟的子女,為本宗族祖姑以及沒有出嫁的堂祖姑,為本宗族同祖的出嫁了的姊妹服喪;作別人的後嗣的人為親生的外祖父母服喪。

嘉靖十八年正月,皇帝訓諭輔臣:“往日服喪治病,閱讀《禮記•檀弓》等篇,書中所著禮儀制度都不統一,又不記載天子的全部禮儀。

雖然說三年的喪服,貫通於上下位,而現在和過去相比也有很不相同的地方。

皇祖制定的禮儀,沒有全文,每次遇到皇帝、皇后的喪事,也不免因襲舉行禮儀。

至於衣冠衰絰,主管部門的製作也不統一,希望與禮一起考定。

從開始治喪到服喪結束,衣冠輕重的製作都定出儀節,使之達到最恰當的地步。”於是禮部討論喪服的各種制度進呈。

皇帝命令進一步加以考察訂正,畫出圖加上注釋,與祭葬的全部禮儀,編輯成書以備查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