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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二十九

作者:沈昫等

食貨下

武德八年十二月,水部郎中姜行本請於隴州開五節堰,引水通運,許之。永徽 元年,薛大鼎為滄州刺史,界內有無棣河,隋末填廢。大鼎奏開之,引魚鹽于海。 百姓歌之曰:“新河得通舟楫利,直達滄海魚鹽至。昔日徒行今騁駟,美哉薛公德 滂被!”鹹亨三年,關中飢,監察御史王師順奏請運晉、絳州倉粟以贍之。上委以 運職。河、渭之間,舟楫相繼,會於渭南,自師順始之也。大足元年六月,於東都 立德坊南穿新潭,安置諸州租船。神龍三年,滄州刺史姜師度於薊州之北,漲水為 溝,以備奚、契丹之寇。又約舊渠,傍海穿漕,號為平虜渠,以避海難運糧。

開元二年,河南尹李傑奏,汴州東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曹運不通。發汴、 鄭丁夫以浚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為利。十五年正月,令將作大匠范安及檢行鄭 州河口斗門。先是,洛陽人劉宗器上言,請塞汜水舊汴河口,於下流滎澤界開梁公 堰,置斗門,以通淮、汴,擢拜左衛率府胄曹。至是,新漕塞,行舟不通,貶宗器 焉。安及遂發河南府、懷、鄭、汴、滑三萬人疏決開舊河口,旬日而畢。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事條曰:“江南戶口稍廣,倉庫所資,惟出租 庸,更無征防。緣水陸遙遠,轉運艱辛,功力雖勞,倉儲不益。竊見每州所送租及 庸調等,本州正二月上道,至揚州入斗門,即逢水淺,已有阻礙,須留一月已上。 至四月已後,始渡淮入汴,多屬汴河乾淺,又般運停留,至六七月始至河口。即逢 黃河水漲,不得入河。又須停一兩月,待河水小,始得上河。入洛即漕路乾淺,船 艘隘鬧,般載停滯,備極艱辛。計從江南至東都,停滯日多,得行日少,糧食既皆 不足,欠折因此而生。又江南百姓不習河水,皆轉雇河師水手,更為損費。伏見國 家舊法,往代成規,擇制便宜,以垂長久。河口元置武牢倉,江南船不入黃河,即 於倉內便貯。鞏縣置洛口倉,從黃河不入漕洛,即於倉內安置。爰及河陽倉、柏崖 倉、太原倉、永豐倉、渭南倉,節級取便,例皆如此。水通則隨近運轉,不通即且 納在倉,不滯遠船,不憂久耗,比於曠年長運,利便一倍有餘。今若且置武牢、洛 口等倉,江南船至河口,即卻還本州,更得其船充運。並取所減腳錢,更運江淮變 造義倉,每年剩得一二百萬石。即望數年之外,倉廩轉加。其江淮義倉,下濕不堪 久貯,若無船可運,三兩年色變,即給貸費散,公私無益。”疏奏不省。至二十一 年,耀卿為京兆尹,京師雨水害稼,谷價踴貴,玄宗以問耀卿,奏稱:“昔貞觀、 永徽之際,祿廩未廣,每歲轉運,不過二十方石便足。今國用漸廣,漕運數倍,猶 不能支。從都至陝,河路艱險,既用陸運,無由廣致。若能兼河漕,變陸為水,則 所支有餘,動盈萬計。且江南租船,候水始進,吳人不便漕輓,由是所在停留。日 月既淹,遂生竊盜。臣望於河口置一倉,納江東租米,便放船歸。從河口即分入河、 洛,官自僱船載運。三門之東,置一倉。三門既水險,即於河岸開山,車運十數里。 三門之西,又置一倉,每運至倉,即般下貯納。水通即運,水細便止。自太原倉溯 河,更無停留,所省鉅萬。前漢都關中,年月稍久,及隋亦在京師,緣河皆有舊倉, 所以國用常贍。”上深然其言。至二十二年八月,置河陰縣及河陰倉、河西柏崖倉、 三門東集津倉、三門西鹽倉。開三門山十八里,以避湍險。自江淮而溯鴻溝,悉納 河陰倉。自河陰送納含嘉倉,又送納太原倉,謂之北運。自太原倉浮於渭,以實關 中。上大悅。尋以耀卿為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江淮、河南轉運都使。 以鄭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蕭炅為副。凡三年,運七百萬石,省陸運之傭四十萬 貫。舊制,東都含嘉倉積江淮之米,載以大輿而西,至於陝三百里,率兩斛計佣錢 千。此耀卿所省之數也。明年,耀卿拜侍中,而蕭炅代焉。二十五年,運米一百萬 石。二十九年,陝郡太守李濟物,鑿三門山以通運,辟三門巔,逾岩險之地,俾負 索引艦,升於安流,自齊物始也。

天寶三載,韋堅代蕭炅,以滻水作廣運潭於望春樓之東,而藏舟焉。是年,楊 釗以殿中侍御史為水陸運使,以代韋堅。先是,米至京師,或砂礫糠紕,雜乎其間。 開元初,詔使揚擲而較其虛實,“揚擲”之名,自此始也。十四載八月,詔水陸運 宜停一年。

天寶以來,楊國忠、王鉷皆兼重使以權天下。肅宗初,第五琦始以錢穀得見。 請於江、淮分置租庸使,市輕貨以救軍食,遂拜監察御史,為之使。乾元元年,加 度支郎中,尋兼中丞,為鹽鐵使。於是始大鹽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鹽,立監院 官吏。其舊業戶洎浮人慾以鹽為業者,免其雜役,隸鹽鐵使。常戶自租庸外無橫賦。 人不益稅,而國用以饒。明年,琦以戶部侍郎同平章事,詔兵部侍郎呂諲代之。寶 應元年五月,元載以中書侍郎代呂諲。是時淮、河阻兵,飛挽路絕,鹽鐵租賦,皆 溯漢而上。以侍御史穆寧為河南道轉運租庸鹽鐵使,尋加戶部員外,遷鄂州刺史, 以總東南貢賦。是時朝議以寇盜未戢,關東漕運,宜有倚辦,遂以通州刺史劉晏為 戶部侍郎、京兆尹、度支鹽鐵轉運使。鹽鐵兼漕運,自晏始也。二年,拜吏部尚書、 同平章事,依前充使。晏始以鹽利為漕傭,自江淮至渭橋,率十萬斛傭七千緡,補 綱吏督之。不發丁男,不勞郡縣,蓋自古未之有也。自此歲運米數千萬石,自淮北 列置巡院,搜擇能吏以主之,廣牢盆以來商賈。凡所制置,皆自晏始。廣德二年正 月,復以第五琦專判度支鑄錢鹽鐵事。而晏以檢校戶部尚書為河南及江淮已來轉運 使,及與河南副元帥計會開決汴河。永泰二年,晏為東道轉運常平鑄錢鹽鐵使,琦 為關內、河東,劍南三川轉運常平鑄錢鹽鐵使。大曆五年,詔停關內、河東、三川 轉運常平鹽鐵使。自此晏與戶部侍郎韓滉分領關內、河東、山、劍租庸青苗使。至 十四年,天下財賦,皆以晏掌之。

建中初,宰相楊炎用事,尤惡劉晏。炎乃奪其權。詔曰:“朕以徵稅多門,郡 邑凋耗,聽於群議,思有變更,將致時雍,宜遵古制。其江淮米準旨轉運入京者, 及諸軍糧儲,宜令庫部郎中崔河圖權領之。今年夏稅以前,諸道財賦多輸京者,及 鹽鐵財貨,委江州刺史包佶權領之。天下錢穀,皆歸金部、倉部。委中書門下簡兩 司郎官,準格式條理。”尋貶晏為忠州刺史。晏既罷黜,天下錢穀歸尚書省。既而 出納無所統,乃復置使領之。其年三月,以韓洄為戶部侍郎,判度支;金部郎中杜 佑權勾當江淮水陸運使。炎尋殺晏於忠州。自兵興已來,凶荒相屬,京師米斛萬錢, 官廚無兼時之食。百姓在畿甸者,拔谷挼穗,以供禁軍。洎晏掌國計,復江淮轉運 之制,歲入米數十萬斛以濟關中。代第五琦領鹽務,其法益密。初年入錢六十萬, 季年則十倍其初。大曆末,通天下之財,而計其所入,總一千二百萬貫,而鹽利過 半。李靈耀之亂,河南皆為盜據,不奉法制,賦稅不上供,州縣益減。晏以羨餘相 補,人不加賦,所入仍舊,議者稱之。其相與商榷財用之術者,必一時之選。故晏 沒後二十年,韓洄、元琇、裴腆、包佶、盧徵、李衡相繼分掌財賦,出晏門下。屬 吏在千里外,奉教如目前。四方水旱,及軍府纖芥,莫不先知焉。其年詔曰:“天 下山澤之利,當歸王者,宜總榷鹽鐵使。”

三年,以包佶為左庶子、汴東水陸運鹽鐵租庸使,崔縱為右庶子、汴西水陸運 鹽鐵租庸使。四年,度支侍郎趙贊議常平事,竹、木、茶、漆盡稅之。茶之有稅, 肇於此矣。貞元元年,元琇以御史大夫為鹽鐵水陸運使。其年七月,以尚書右僕射 韓滉統之。滉歿,宰相竇參代之。五年十二月,度支轉運鹽鐵奏:“比年自揚子運 米,皆分配緣路觀察使差長綱發遣。運路既遠,實謂勞人。今請當使諸院,自差綱 節級般運,以救邊食。”從之。八年,詔:東南兩稅財賦,自河南、江淮、嶺南、 山南東道至於渭橋,以戶部侍郎張滂主之;河東、劍南、山南西道,以戶部尚書度 支使班宏主之。今戶部所領三川鹽鐵轉運,自此始也。其後宏、滂互有短長。宰相 趙憬、陸贄以其事上聞,由是遵大曆故事,如劉晏、韓滉所分焉。

九年,張滂奏立稅茶法。自後裴延齡專判度支,與鹽鐵益殊塗而理矣。十年, 潤州刺史王緯代之,理於硃方。數年而李錡代之,鹽院津堰,改張侵剝,不知紀極。 私路小堰,厚斂行人,多自錡始。時鹽鐵轉運有上都留後,以副使潘孟陽主之。王 叔文權傾朝野,亦以鹽鐵副使兼學士為留後。

順宗即位,有司重奏鹽法,以杜佑判鹽鐵轉運使,理於揚州。元和二年三月, 以李巽代之。先是,李錡判使,天下榷酤漕運,由其操割,專事貢獻,牢其寵渥。 中朝柄事者悉以利積於私室,而國用日耗。巽既為鹽鐵使,大正其事。其堰埭先隸 浙西觀察使者,悉歸之;因循權置者,盡罷之;增置河陰敖倉;置桂陽監,鑄平陽 銅山為錢。又奏:“江淮、河南、峽內、兗鄆、嶺南鹽法監院,去年收鹽價緡錢七 百二十七萬,比舊法張其估一千七百八十餘萬,非實數也。今請以其數,除煮之外, 付度支收其數。”鹽鐵使煮鹽利系度支,自此始也。又以程異為揚子留後。四月五 日,巽卒。自榷筦之興,惟劉晏得其術,而巽次之。然初年之利,類晏之季年;季 年之利,則三倍於晏矣。舊制,每歲運江淮米五十萬斛,至河陰留十萬,四十萬送 渭倉。晏歿,久不登其數,惟巽秉使三載,無升斗之闕焉。六月,以河東節度使李 鄘代之。

五年,李鄘為淮南節度使,以宣州觀察使盧坦代之。六年,坦奏,每年江淮運 米四十萬石到渭橋,近日欠闕太半,請鏇收糴,遞年貯備。從之。坦改戶部侍郎, 以京兆尹王播代之。播遂奏:“元和五年,江淮、河南、嶺南、峽中、兗鄆等鹽利 錢六百九十八萬貫。比量改法已前舊鹽利,時價四倍虛估,即此錢為一千七百四十 余萬貫矣,請付度支收管。”從之。其年詔曰:“兩稅之法,悉委郡國,初極便人。 但緣約法之時,不定物估。今度支鹽鐵,泉貨是司,各有分巡,置於都會。爰命帖 職,周視四方,簡而易從,庶葉權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舉聞,副我憂寄。 以揚子鹽鐵留後為江淮已南兩稅使,江陵留後為荊衡漢沔東界、彭蠡已南兩稅使, 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三川兩稅使。峽內煎鹽五監先屬鹽鐵使,今宜割屬度支, 便委山南西道兩稅使兼知糶賣。”峽內鹽屬度支,自此始也。七年,王播奏去年鹽 利除割峽內鹽,收錢六百八十五萬,從實估也。又奏,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 司飛錢,謂之“便換”。八年,以崔倰為揚子留後、淮嶺已來兩稅使;崔祝為江陵 留後,為荊南已來兩稅使。十三年正月,播又奏,以“軍興之時,財用是切。頃者 劉晏領使,皆自按置租庸,至於州縣否臧,錢穀利病之物,虛實皆得而知。今臣守 務在城,不得自往。請令臣副使程異出巡江淮,其州府上供錢穀,一切勘問。”從 之。閏五月,異至江淮,得錢一百八十五萬貫以進。其年,以播守禮部尚書,以衛 尉卿程異代之。十四年,異卒,以刑部侍郎柳公綽代之。長慶初,王播復代公綽。 四年,王涯以戶部侍郎代播。敬宗初,播復以鹽鐵使為揚州節度使。文宗即位,入 覲,以宰相判使。其後,王涯復判二使,表請使茶山之人移植根本,舊有貯積,皆 使焚棄。天下怨之。九年,涯以事誅。而令狐楚以戶部尚書右僕射主之,以是年茶 法大壞,奏請付州縣而入其租於戶部,人人悅焉。開成元年,李石以中書侍郎判收 茶法,復貞元之制也。三年,以戶部尚書同平章事楊嗣復主之,多革前監院之陳事。 開成三年至大中壬申,凡一十五年,多任以元臣,以集其務。崔珙自刑部尚書拜, 杜忭以淮南節度領之,既而皆踐公台。薛元賞、李執方、盧弘正、馬植、敬晦五人, 於九年之中,相踵理之,植亦自是居相位。

大中五年二月,以戶部侍郎裴休為鹽鐵轉運使。明年八月,以本官平章事,依 前判使。始者,漕米歲四十萬斛,其能至渭倉者,十不三四。漕吏狡蠹,敗溺百端, 官舟之沉,多者歲至七十餘只。緣河奸犯,大紊晏法。休使僚屬按之,委河次縣令 董之。自江津達渭,以四十萬斛之傭,計緡二十八萬,悉使歸諸漕吏。巡院胥吏, 無得侵牟。舉之為法,凡十事,奏之。六年五月,又立稅茶之法,凡十二條,陳奏。 上大悅。詔曰:“裴休興利除害,深見奉公。”盡可其奏。由是三歲漕米至渭濱, 積一百二十萬斛,無升合沉棄焉。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倉。其月二十二日詔曰:“特建農圃,本督耕耘,思 俾齊民,既康且富。鍾庾之量,冀同水火。宜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市肆騰 踴,則減價而出;田穡豐羨,則增糴而收。庶使公私俱濟,家給人足,抑止兼併, 宣通壅滯。”至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貞觀二年四月,尚書左丞戴胄上言曰: “水旱凶災,前聖之所不免。國無九年儲畜,《禮經》之所明誡。今喪亂之後,戶 口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隨時出給,才供當年,若有凶災,將何賑恤?故隋 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多為社倉,終於文皇,得無饑饉。及大業中年, 國用不足,並貸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今請自王公已下,爰 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至秋熟,準其見在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稻麥之鄉, 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為言義倉。若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 太宗曰:“既為百姓預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 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所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已下墾田, 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可之。自是天下 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賑給。以至高宗、則天,數十年間,義倉不許 雜用。其後公私窘迫,漸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

高宗永徽二年六月,敕:“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上上戶 五石,余各有差。”六年,京東西二市置常平倉。明慶二年十二月,京常平倉置常 平署官員。開元二年九月,敕:“天下諸州,今年稍熟,谷價全賤,或慮傷農。常 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諸州加時價三兩錢糴,不得抑斂。仍交相付領,勿許懸欠。 蠶麥時熟,穀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糶。豆谷等堪貯者,熟亦準此。以時出入,務在 利人。其常平所須錢物,宜令所司支料奏聞。”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詔:“諸州縣 義倉,本備飢年賑給。近年已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遠赴京納,仍勒 百姓私出腳錢。自今已後,更不得義倉變造。”七年六月,敕:“關內,隴右、河 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 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十六年十月,敕:“自今歲普 熟,谷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飢,公私之間, 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於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 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糴物數,申所司。仍令上 佐一人專勾當。”

天寶六載三月,太府少卿張瑄奏:“準四載五月並五載三月敕節文,至貴時賤 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任準開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賒糶, 至粟麥熟時征納。臣使司商量,且糶舊糴新,不同別用。其賒糶者,至納錢日若粟 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回易艱辛,請加價便與折納。”廣德二年正月,第五琦奏: “每州常平倉及庫使司,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物時價,賤則加價收糴,貴則減價 糶賣。”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 加。雖遇災荒,人無菜色。自今已後,忽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 每日量付兩市行人下價糶貨。”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伏以舊制,置 倉儲粟,名曰常平。軍興已來,此事闕廢,或因凶荒流散,餓死相食者,不可勝紀。 古者平準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春以奉耕, 夏以奉耘,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人者,蓋謂能行輕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極以 來,許京城兩市置常平,官糴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未騰貴,此乃即自明驗, 實要推而廣之。當軍興之時,與承平或異,事須兼儲布帛,以備時須。臣今商量, 請於兩都並江陵、成都、揚、汴、蘇、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 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唯貯斛斗疋段絲麻等,候物貴則下價出 賣,物賤則加價收糴。權其輕重,以利疲人。”從之。贊於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 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稅 之,以充常平本。時國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時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

貞元八年十月,敕:“諸軍鎮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價之外,更量與優饒。 其粟及麻,據米數準折虛價,直委度支,以停江淮運腳錢充,並支綾絹、糹、綿, 勿令折估。所糴粟等,委本道節度使監軍同勾當別貯,非承特敕,不得給用。”十 四年六月,詔以米價稍貴,令度支出官米十萬石,於兩街賤糶。其年九月,以歲飢, 出太倉粟三十萬石出糶。是歲冬,河南府谷貴人流,令以含嘉倉粟七萬石出糶。十 五年二月,以久旱歲飢,出太倉粟十八萬石,於諸縣賤糶。元和元年正月,制: “歲時有豐歉,谷價有重輕,將備水旱之虞,在權聚斂之術。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 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以時出糶,務在 救人,賑貸所宜,速奏。”六年二月,制:“如聞京畿之內,舊谷已盡,宿麥未登, 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諸道州府有乏少糧種處,亦委所在官長, 用常平、義倉米借貸。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四月賑貸,並且停徵。容 至豐年,然後填納。”九年四月,詔出太倉粟七十萬石,開六場糶之,並賑貸外縣 百姓。至秋熟征納,便於外縣收貯,以防水旱。十二年四月,詔出粟二十五萬石, 分兩街降估出糶。其年九月,詔諸道應遭水州府,河中、澤潞、河東、幽州、江陵 府等管內,及鄭、滑、滄、景、易、定、陳、許、晉、顯、蘇、襄、復、台、越、 唐、隨、鄧等州人戶,宜令本州厚加優恤。仍各以當處義倉斛斗,據所損多少,量 事賑給。十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斛斗,請準舊例 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專達以利百姓。”從之。

長慶四年二月,敕出太倉陳粟三十萬石,於兩街出糶。其年三月制曰:“義倉 之制,其來日久。近歲所在盜用沒入,致使小有水旱,生人坐委溝壑。永言其弊, 職此之由。宜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苟為長吏迫制,即許驛表上聞。考滿之 日,戶部差官交割。如無欠負,與減一選。如欠少者,量加一選。欠數過多,戶部 奏聞,節級科處。”大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於關內七州府及鳳翔 府和糴一百萬石。”大中六年四月,戶部奏:“諸州府常平、義倉斛斗,本防水旱, 賑貸百姓。其有災沴州府地遠,申奏往復,已至流亡。自今已後,諸道遭災旱,請 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審勘,如實有水旱處,便任先從貧下不支濟戶給貸。”從之。

建中四年六月,戶部侍郎趙贊請置大田:天下田計其頃畝,官收十分之一。擇 其上腴,樹桑環之,曰公桑。自王公至於匹庶,差借其力,得谷絲以給國用。詔從 其說。贊熟計之,自以為非便,皆寢不下。復請行常平稅茶之法。又以軍須迫蹙, 常平利不時集,乃請稅屋間架、算除陌錢。間架法:凡屋兩架為一間,至有貴賤, 約價三等,上價間出錢二千,中價一千,下價五百。所由吏秉算執籌,入人之廬舍 而計其數。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人不勝 其苦。凡沒一間者,仗六十,告者賞錢五十貫,取於其家。除陌法:天下公私給與 貨易,率一貫舊算二十,益加算為五十。給與他物或兩換者,約錢為率算之。市牙 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自署記,翌日合算之。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驗其私簿。 無私簿者,投狀自集。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取其家資。 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惸之聲,囂 然滿於天下。至興元二年正月一日赦,悉停罷。

貞元九年正月,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曰:“伏以去歲水災,詔令 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 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以後所得稅,外貯之。若諸州遭水旱,賦稅 不辦,以此代之。”詔可之,仍委滂具處置條奏。自此每歲得錢四十萬貫。然稅無 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錢拯贍。

大和七年,御史台奏:“伏準大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 得妄有科配,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嚴加察訪者。臣昨因嶺南道擅置 竹綀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伏請起今已後,應諸道自大和三年準赦文所停兩稅 處科配雜榷率等復卻置者,仰敕至後十日內,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台司。每有出 使郎官御史,便令嚴加察訪。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從之。 九年十二月,左僕射令狐楚奏新置榷茶使額:“伏以江淮間數年以來,水旱疾疫, 凋傷頗甚,愁嘆未平。今夏及秋,稍較豐稔。方須惠恤,各使安存。昨者忽奏榷茶, 實為蠹政。蓋是王涯破滅將至,怨怒合歸。豈有令百姓移茶樹就官場中栽,摘茶葉 於官場中造?有同兒戲,不近人情。方有恩權,無敢沮議,朝班相顧而失色,道路 以目而吞聲。今宗社降靈,奸凶盡戮,聖明垂佑,黎庶各安。微臣伏蒙天恩,兼授 使務,官銜之內,猶帶此名,俯仰若驚,夙宵知愧。伏乞特回聖聽,下鑒愚誠,速 委宰臣,除此使額。緣國家之用或闕,山澤之利有遺,許臣條流,續具奏聞。采造 欲及,妨廢為虞。前月二十一日內殿奏封之次,鄭覃與臣同陳論訖。伏望聖慈早賜 處分,一依舊法,不用新條。惟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抬,必較稍貴,即 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無害茶商,又不擾茶戶。上以彰陛下愛人之德,下以竭 微臣憂國之心。遠近傳聞,必當鹹悅。”詔可之。先是,鹽鐵使王涯表請使茶山之 人,移植根本,舊有貯積,皆使焚棄,天下怨之。及是楚主之,故奏罷焉。

開成二年十二月,武寧軍節度使薛元賞奏:“泗口稅場,應是經過衣冠商客金 銀、羊馬、斛斗、見錢、茶鹽、綾絹等,一物已上並稅。今商量,其雜稅並請停絕。” 詔許之。

大中六年正月,鹽鐵轉運使裴休奏:“諸道節度、觀察使,置店停上茶商,每 斤收搨地錢,並稅經過商人,頗乖法理。今請釐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 利自厚。今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 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其所在公 行,從此通流,更無苛奪。所冀招恤窮困,下絕奸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憂,正稅 者無失利之嘆。欲尋究根本,須舉綱條。”敕旨依奏。其年四月,淮南及天平軍節 度使並浙西觀察使,皆奏軍用困竭,伏乞且賜依舊稅茶。敕旨:“裴休條流茶法, 事極精詳,制置之初,理須畫一。並宜準今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處分。”

建中三年,初榷酒,天下悉令官釀。斛收直三千。米雖賤,不得減二千。委州 縣綜領。醨薄私釀,罪有差。以京師王者都,特免其榷。元和六年六月,京兆府奏: “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據貫均率。”從之。會昌六年九月敕: “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並置官店沽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 有榷許限。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 沽酒。如聞禁止私酤,過於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 從今以後如有人私沽酒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並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 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