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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二十八

作者:沈昫等

食貨上

先王之制,度地以居人,均其沃瘠,差其貢賦,蓋斂之必以道也。量入而為出, 節用而愛人,度財省費,蓋用之必有度也,是故既庶且富,而教化行焉。周有井田 之制,秦有阡陌之法,二世發閭左而海內崩離,漢武稅舟車而國用以竭。自古有國 有家,興亡盛衰,未嘗不由此也。隋文帝因周氏平齊之後,府庫充實,庶事節儉, 未嘗虛費。開皇之初,議者以比漢代文、景,有粟陳貫朽之積。煬帝即位,大縱奢 靡,加以東西行幸,輿駕不息,征討四夷,兵車屢動。西失律於沙徼,東喪師於遼、 碣,數年之間,公私罄竭,財力既殫,國遂亡矣。

高祖發跡太原,因晉陽宮留守庫物,以供軍用。既平京城,先封府庫,賞賜給 用,皆有節制,征斂賦役,務在寬簡。未及逾年,遂成帝業。其後掌財賦者,世有 人焉。開元已前,事歸尚書省,開元已後,權移他官。由是有轉運使、租庸使、鹽 鐵使、度支鹽鐵轉運使、常平鑄錢鹽鐵使、租庸青苗使、水陸運鹽鐵租庸使、兩稅 使,隨事立名,沿革不一。設官分職,選賢任能,得其人則有益於國家,非其才則 貽患於黎庶,此又不可不知也。如裴耀卿、劉晏、李巽數君子,便時利物,富國安 民,足為世法者也。

開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剩田:色役偽濫,及逃戶許歸首,免五年 征賦。每丁量稅一千五百錢,置攝御史,分路檢括隱審。得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 得錢數百萬貫,玄宗以為能,數年間拔為御史中丞、戶部侍郎。融又畫策開河北王 莽河,溉田數千頃,以營稻田,事未果而融敗。時又楊崇禮為太府卿,清嚴善勾剝, 分寸錙銖,躬親不厭。轉輸納欠,折估漬損,必令征送。天下州縣征財帛,四時不 止。及老病致仕,以其子慎矜為御史,專知太府出納。其弟慎名又專知京倉,皆以 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征責。又有韋堅,規宇文融、楊慎矜之跡,乃請於江淮轉運租 米,取州縣義倉粟,轉市輕貨,差富戶押船,若遲留損壞,皆征船戶。關中漕渠, 鑿廣運潭以挽山東之粟,歲四百萬石,帝以為能,又至貴盛。又王鉷進計,奮身自 為戶口色役使,征剝財貨,每歲進錢百億,寶貨稱是。雲非正額租庸,便入百寶大 盈庫,以供人主宴私賞賜之用。玄宗日益眷之,數年間亦為御史大夫、京兆尹、帶 二十餘使。又楊國忠藉椒房之勢,承恩幸,帶四十餘使,雲經其聽覽,必數倍弘益, 又見寵貴。太平既久,天下至安,人不願亂。而此數人,設詭計以侵擾之,凡二十 五人,同為剝喪,而人無敢言之者。及安祿山反於范陽,兩京倉庫盈溢而不可名。 楊國忠設計,稱不可耗正庫之物,乃使御史崔眾於河東納錢度僧、尼、道士,旬日 間行錢百萬。玄宗幸巴蜀,鄭昉

使劍南,請於江陵稅鹽麻以資國,官置吏以督 之。肅宗建號於靈武,後用雲間鄭叔清為御史,於江淮間豪族富商率貸及賣官爵, 以裨國用。德宗朝討河朔及李希烈,物力耗竭。趙贊司國計,纖瑣刻剝,以為國用 不足,宜賦取於下,以資軍蓄。與諫官陳京等更陳計策,贊請稅京師居人屋宅,據 其間架差等計入。陳京又請籍列肆商賈資產,以分數借之。宰相同為欺罔,遂行其 計。中外沸騰,人懷怨望。時又配王公已下及嘗在方鎮之家出家僮及馬以助征行, 公私囂然矣。後又張滂、裴延齡、王涯等,剝下媚上,此皆足為世戒者也。

先是興元克復京師後,府藏盡虛,諸道初有進奉,以資經費,復時有宣索。其 後諸賊既平,朝廷無事,常賦之外,進奉不息。韋皋劍南有日進,李兼江西有月進。 杜亞揚州、劉贊宣州、王緯李錡

浙西,皆競為進奉,以固恩澤。貢入之奏,皆 白臣於正稅外方圓,亦曰“羨餘”。節度使或託言密旨,乘此盜貿官物。諸道有謫 罰官吏入其財者,刻祿廩,通津達道者稅之,蒔蔬藝果者稅之,死亡者稅之。節度 觀察交代,或先期稅入以為進奉。然十獻其二三耳,其餘沒入,不可勝紀。此節度 使進奉也。其後裴肅為常州刺史,乃鬻貨薪炭案牘,百賈之上,皆規利焉。歲余又 進奉。無幾,遷浙東觀察使。天下刺史進奉,自肅始也。劉贊死於宣州,嚴綬為判 官,傾軍府資用進奉。無幾,拜刑部員外郎。天下判官進奉,自綬始也。習以為常, 流宕忘返。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兩稅焉,有鹽鐵焉,有漕運焉,有倉廩焉,有雜稅焉。 今考其本末,敘其否臧,以為《食貨志》雲。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 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 收入官,更以給人。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 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 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傭,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 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 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 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 霜為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凡天下人戶,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三年,縣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戶為里, 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 督察。士農工商,四人各業。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工商雜類,不得預於士 伍。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 帳,三年一造戶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神龍元年,韋庶人為皇后,務欲 求媚於人,上表請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制從之。及韋氏誅,復舊。至天寶 三年,又降優制,以十八為中男,二十二為丁。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師及東京尚書 省、戶部各貯一本,以備車駕行幸,省於載運之費焉。

凡權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

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 尺,十尺為丈。量,以秬

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 為斗;三升為大升,三斗為大斗,十大斗為斛。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 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 小升小兩,自余公私用大升大兩。又山東諸州,以一尺二寸為大尺,人間行用之。 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合內之分,則有抄撮之細。

天寶九載二月,敕:“車軸長七尺二寸,面三斤四兩,鹽斗,量除陌錢每貫二 十文。”先是,開元八年正月,敕:“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準,故遣作樣以頒 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而諸州送物,作巧生 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至有五丈為疋者,理甚不然。闊一尺八寸,長 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亦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簡閱,有逾於比年常例,丈尺過多,奏聞。”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口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 入貨財數。其雜匠及幕士並諸色同類,有蕃役合免徵行者,一戶之內,四丁已上, 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不得過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 後,京兆府關內諸州,應徵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畢。”至天寶三載二月二 十五日赦文:“每載庸調八月征,以農功未畢,恐難濟辦。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三 十日為限。”二十五年三月,敕:“關輔庸調,所稅非少,既寡蠶桑,皆資菽粟, 常賤糶貴買,損費逾深。又江淮等苦變造之勞,河路增轉輸之弊,每計其運腳,數 倍加錢。今歲屬和平,庶物穰賤,南畝有十千之獲,京師同水火之饒,均其餘以減 遠費,順其便使農無傷。自今已後,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準時價變粟取米,送 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南、河北 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所司仍明為條件,稱朕意焉。”

天寶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 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 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廣德元年七月, 詔:“一戶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調。地稅依舊每畝稅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 丁,五十八為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麥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請每十畝官稅一 畝,效古什一之稅。從之。二年五月,諸道稅地錢使、殿中侍御史韋光裔等自諸道 使還,得錢四百九十萬貫。乾元以來,屬天下用兵,京師百僚俸錢減耗。上即位, 推恩庶僚,下議公卿。或以稅畝有苗者,公私鹹濟。乃分遣憲官,稅天下地青苗錢, 以充百司課料。至是,仍以御史大夫為稅地錢物使,歲以為常,均給百官。

大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 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 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其見官, 一品準上上戶,九品準下下戶,余品並準依此戶等稅。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 品納稅。其內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其試及同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準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征納。其寄莊 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 稅。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各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有者準 八等戶,余準九等戶。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稅。諸道將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 不可同百姓例,並一切從九等輸稅。”其年十二月,敕:“今關輔墾田漸廣,江淮 轉漕常加,計一年之儲,有太半之助,其於稅地,固可從輕。其京兆來秋稅,宜分 作兩等,上下各半,上等每畝稅一斗,下等每畝稅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準今 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畝稅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長一一存撫,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優詔定京兆府百姓稅。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 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荒田開佃者,畝率二升。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 “青苗地頭錢,天下每畝率十五文。以京師煩劇,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後,宜準 諸州,每畝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詔略曰:“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 無丁中,以貧富為差。行商者,在郡縣稅三十之一。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各有 不便者,三之。余征賦悉罷,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墾數為準。 征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違者進退長吏。令黜陟使各量風土所宜、人戶 多少均之,定其賦,尚書度支總統焉。”三年五月,淮南節度使陳少游請於本道兩 稅錢每千增二百,因詔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劍南西川觀察使韋皋奏請加稅什二, 以增給官吏,從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議錢貨輕 重者,今據群官楊於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 產物充稅,並不征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賤賣匹帛’者。伏以群臣所 議,事皆至當,深利公私。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 舊額。起元和十六年已後,並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已前租庸課調,不 計錢,令其折納。使人知定製,供辦有常。仍約元和十五年征納布帛等估價。其舊 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回計,如舊納實估物並見錢,即當於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回 計。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比舊給用, 固利而不害。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其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 名,不可除去錢額。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上既不專以錢為稅, 人得以所產輸官,錢貨必均其重輕,隴畝自廣於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其土 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更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隨便宜處置。” 詔從之。大和四年五月,劍南西川宣撫使、諫議大夫崔戎奏:“準詔旨制置西川事 條。今與郭釗商量,兩稅錢數內三分,二分納見錢,一分折納匹段,每二貫加饒百 姓五百文,計一十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三貫文。依此曉諭百姓訖。經賊州縣,準詔三 分減放一分,計減錢六萬七千六百二十貫文。不經賊處,先征見錢,今三分一分折 納雜物,計優饒百姓一十三萬貫。舊有稅姜芋之類,每畝至七八百。征斂不時,今 並省稅名,盡依諸處為四限等第,先給戶帖,餘一切名目勒停。”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銖錢。武德四年七月,廢五銖錢,行開元通寶錢,徑八 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仍置錢監於洛、並、幽、益 等州。秦王、齊王各賜三爐鑄錢,右僕射裴寂賜一爐。敢有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五年五月,又於桂州置監。議者以新錢輕重大小最為折衷,遠近甚便之。後盜鑄漸 起,而所在用錢濫惡。顯慶五年九月,敕以惡錢轉多,令所在官私為市取,以五惡 錢酬一好錢。百姓以惡錢價賤,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高宗又令以好錢一文買 惡錢兩文,弊仍不息。至乾封元年封岳之後,又改造新錢,文曰“乾封泉寶”,徑 一寸,重二銖六分,仍與舊錢並行。新錢一文當舊錢之十。周年之後,舊錢並廢。

初,開元錢之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其字含八分及隸體,其 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自上及左迴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 及鑄新錢,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尋寤錢文之誤,又緣改鑄, 商賈不通,米帛增價,乃議卻用舊錢。二年正月,下詔曰:“泉布之興,其來自久。 實古今之要重,為公私之寶用。年月既深,偽濫斯起,所以采乾封之號,改鑄新錢。 靜而思之,將為未可。高祖撥亂反正,爰創軌模。太宗立極承天,無所改作。今廢 舊造新,恐乖先旨。其開元通寶,宜依舊施行,為萬代之法。乾封新鑄之錢,令所 司貯納,更不須鑄。仍令天下置爐之處,並鑄開元通寶錢。”既而私鑄更多,錢復 濫惡。

高宗嘗臨軒謂侍臣曰:“錢之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於斯。比為州 縣不存檢校,私鑄過多。如聞荊、潭、宣、衡,犯法尤甚。遂有將船筏宿於江中, 所部官人不能覺察。自今嚴加禁斷,所在追納惡錢,一二年間使盡。”當時雖有約 敕,而奸濫不息。儀鳳四年四月,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就市給糶,斗別納惡錢 百文。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徑合斤兩者,任將行用,時米粟 漸貴,議者以為鑄錢漸多,所以錢賤而物貴。於是權停少府監鑄錢,尋而復舊。則 天長安中,又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俄又簡擇艱難,交易留滯。又降敕非 鐵錫、銅盪、穿穴者,並許行用。其有熟銅、排斗、沙澀、厚大者,皆不許簡。自 是盜鑄蜂起,濫惡益眾。江淮之南,盜鑄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濤險峻, 人跡罕到,州縣莫能禁約。以至神龍、先天之際,兩京用錢尤濫。其郴、衡私鑄小 錢,才有輪郭,及鐵錫五銖之屬,亦堪行用。乃有買錫熔銷,以錢模夾之,斯須則 盈千百,便齎用之。

開元五年,車駕往東都,宋璟知政事,奏請一切禁斷惡錢。六年正月,又切斷 天下惡錢,行二銖四絫錢。不堪行用者,並銷破復鑄。至二月又敕曰:“古者聚萬 方之貨,設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輕重得中,則利可知矣;若真偽相 雜,則官失其守。頃者用錢,不論此道。深恐貧窶日困,奸豪歲滋。所以申明舊章, 懸設諸樣,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時江淮錢尤濫惡,有官爐、偏爐、棱錢、 時錢等數色。璟乃遣監察御史蕭隱之充江淮使。隱之乃令率戶出錢,務加督責。百 姓乃以上青錢充惡錢納之,其小惡者或沉之於江湖,以免罪戾。於是市井不通,物 價騰起,流聞京師。隱之貶官,璟因之罷相,乃以張嘉貞知政事。嘉貞乃弛其禁, 人乃安之。

開元二十二年,中書侍郎張九齡初知政事,奏請不禁鑄錢,玄宗令百官詳議。 黃門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等皆曰:“錢者通貨,有國之權,是以歷代 禁之,以絕奸濫。今若一啟此門,但恐小人棄農逐利,而濫惡更甚,於事不便。”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上議曰:

伏奉今月二十一日敕,欲不禁鑄錢,令百僚詳議可否者。夫錢之興,其來尚矣, 將以平輕重而權本末。齊桓得其術而國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諸載籍,國 之興衰,實繫於是。陛下思變古以濟今,欲反經以合道,而不即改作,詢之芻堯, 臣雖蠢愚,敢不薦其聞見。古者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管仲曰: “夫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舍之則非有損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 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之在君,奪 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是為 人主之權。

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 可一也。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 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 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 鐵則惡,惡不重禁之,不足以懲息。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 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 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眾。去南畝者眾,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 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 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為。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 之而益恣。昔漢文之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 此皆鑄錢之所致也。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夫錢重者,猶 人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為輕錢。 錢輕,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此錢之所以少也。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 銅貴,銅貴,在採用者眾。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 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益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 盜鑄者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複利矣。是一舉而四美 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時公卿群官,皆建議以為不便。事既不行,但敕郡縣嚴斷惡錢而已。

至天寶之初,兩京用錢稍好,米粟豐賤。數載之後,漸又濫惡,府縣不許好者 加價回博,好惡通用。富商奸人,漸收好錢,潛將往江淮之南,每錢貨得私鑄惡者 五文,假託官錢,將入京私用。京城錢日加碎惡,鵝眼、鐵錫、古文、綖環之類, 每貫重不過三四斤。十一載二月,下敕曰:“錢貨之用,所以通有無;輕重之權, 所以禁逾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官之制。永言適便,必在從宜。如聞京師行 用之錢,頗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然安人在於存養,化俗期於變通,法若 從寬,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錢三數十萬貫,分於兩市,百姓間應交易所用錢不 堪久行用者,官為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庶單貧無患,商旅必通。其過限輒違 犯者,一事已上,並作條件處分。”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 擾。時又令於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斗錢,許市人博換。貧弱者又爭次不 得。俄又宣敕,除鐵錫、銅沙、穿穴、古文,余並許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七月,詔曰:“錢貨之興,其來久矣,代有沿革,時為重輕。周興九 府,實啟流泉之利;漢造五銖,亦弘改鑄之法。必令小大兼適,母子相權。事有益 於公私,理宜循於通變。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猶虛,卜式獻助軍之誠,弘羊興富國 之算,靜言立法,諒在便人。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請改錢,以一當十,別為新鑄,不 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所謂於人不擾,從古有經。宜職於諸監別 鑄一當十錢,文曰“乾元重寶”。其開元通寶者依舊行用。所請采鑄捉搦處置,即 條件聞奏。”二年三月,琦入為相,又請更鑄重輪乾元錢,一當五十,二十斤成貫。 詔可之。於是新錢與乾元、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尋而谷價騰貴,米斗至七千,餓 死者相枕於道。乃抬舊開元錢以一當十,減乾元錢以一當三十。緣人厭錢價不定, 人間抬加價錢為虛錢。長安城中,競為盜鑄,寺觀鍾及銅象,多壞為錢。奸人豪族 犯禁者不絕。京兆尹鄭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縱,數月間搒

死者八百餘人。人益 無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詔曰:“因時立制,頃議新錢,且是從權,知非經久。如聞官 爐之外,私鑄頗多,吞併小錢,逾濫成弊。抵罪雖眾,禁奸未絕。況物價益起,人 心不安。事藉變通,期於折衷。其重棱五十價錢,宜減作三十文行用。其開元舊時 錢,宜一當十文行用。其乾元十當錢,宜依前行用。仍令京中及畿縣內依此處分, 諸州待進止。”七月敕:“重棱五十價錢,先令畿內減至三十價行,其天下諸州, 並宜準此。”寶應元年四月,改行乾元錢,一以當二,乾元重棱小錢,亦以一當二; 重棱大錢,一以當三。尋又改行乾元大小錢,並以一當一。其私鑄重棱大錢,不在 行用之限。

大曆四年正月,關內道鑄錢等使、戶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請於絳州汾陽、銅原 兩監,增置五爐鑄錢,許之。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上言:“江淮錢監,歲共鑄錢四萬五千貫,輸於 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紅崖冶出銅益多, 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請增工鑿山以取銅,興洛源錢監,置十爐鑄之,歲計出錢 七萬二千貫,度工用轉送之費,貫計錢九百,則利浮本也。其江淮七監,請皆停罷。” 從之。貞元九年正月,張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伏以國家錢少, 損失多門。興販之徒,潛將銷鑄。錢一千為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百餘。有 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間,錢實減耗。伏請準從前敕文,除鑄鏡外,一切禁斷。” 元和三年五月,鹽鐵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陽,高亭兩縣界,有平陽 冶及馬跡、曲木等古銅坑,約二百八十餘井,差官檢覆,實有銅錫。今請於郴州舊 桂陽監置爐兩所,采銅鑄錢,每日約二十貫,計一年鑄成七千貫,有益於人。”從 之。其年六月,詔曰:“泉貨之法,義在通流。若錢有所壅,貨當益賤。故藏錢者 得乘人之急,居貨者必損己之資。今欲著錢令以出滯藏,加鼓鑄以資流布,使商旅 知禁,農桑獲安,義切救時,情非欲利。若革之無漸,恐人或相驚。應天下商賈先 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 以求便得。計周歲之後,此法遍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告示, 許有方圓,意在他時行法不貸。又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 銀者,無益於生人。權其重輕,使條專一。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 斷。恐所在坑戶,不免失業,各委本州府長吏勸課,令其采銅,助官中鑄作。仍委 鹽鐵使條流聞奏。”

四年閏三月,京城時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陌內欠錢及有鉛錫錢等,準貞元九 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內欠錢,法當禁斷,慮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從,切 於不擾。自今已後,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檢察送 官。如有容隱,兼許賣物領錢人糾告,其行頭、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府縣所 由祗承人等,並不須干擾。若非因買賣自將錢於街衢行者,一切勿問。”其年六月, 敕:“五嶺已北,所有銀坑,依前任百姓開採,禁見錢出嶺。”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貫錢已上,即須兼用匹段。委度支鹽鐵使及京 兆尹即具作分數,條流聞奏。茶商等公私便換見錢,並須禁斷。”其年三月,河東 節度使王鍔奏請於當管蔚州界加置爐鑄銅錢,廢管內錫錢。許之,仍令加至五爐。 七年五月,戶部王紹、度支盧坦、鹽鐵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時用多重見錢,官中 支計,近日殊少。蓋緣比來不許商人便換,因茲家有滯藏,所以物價轉高,錢多不 出。臣等今商量,伏請許令商人於三司任便換見錢,一切依舊禁約。伏以比來諸司 諸使等,或有便商人,錢多留城中,逐時收貯,積藏私室,無復通流。伏請自今已 後,嚴加禁約。”從之。八年四月,敕:“以錢重貨輕,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兩 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十二年正月,敕:“泉貨之設,故有常規,將使重輕得宜,是資斂散有節,必 通共變,以利於人。今繒帛轉賤,公私俱弊。宜出見錢五十萬貫,令京兆府揀擇要 便處開場,依市價交易。選清強官吏,切加勾當。仍各委本司,先作處置條件聞奏。 必使事堪經久,法可通行。”又敕:“近日布帛轉輕,見錢漸少,皆緣所在壅塞, 不得通流。宜令京城內自文武官僚,不問品秩高下,並公、郡、縣主、中使等,下 至士庶、商旅、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此,許從敕 出後,限一月內任將市別物收貯。如錢數較多,處置未了,任於限內於地界州縣陳 狀,更請限。縱有此色,亦不得過兩個月。若一家內別有宅舍店鋪等,所貯錢並須 計用在此數。其兄弟本來異居曾經分析者,不在此限。如限滿後有違犯者,白身人 等,宜付所司,決痛杖一頓處死。其文武官及公主等,並委有司聞奏,當重科貶。 戚屬中使,亦具名銜聞奏。其剩貯錢,不限多少,並勒納官。數內五分取一分充賞 錢,止於五千貫。此外察獲,及有人論告,亦重科處分,並量給告者。”時京師里 閭區肆所積,多方鎮錢,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於是競買第屋 以變其錢,多者竟里巷傭僦以歸其直。而高貲大賈者,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為名,府 縣不得窮驗,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應屬諸軍諸使,更有犯時用錢每貫除二十文、足陌內欠錢 及有鉛錫錢者,宜令京兆府枷項收禁,牒報本軍本使府司,差人就軍及看決二十。 如情狀難容,復有違拒者,仍令府司聞奏。”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伏準群 官所議鑄錢,或請收市人間銅物,令州郡鑄錢。當開元以前,未置鹽鐵使,亦令州 郡勾當鑄造。今若兩稅盡納匹段,或慮兼要通用見錢。欲令諸道公私銅器,各納所 在節度、團練、防禦、經略使,便據元敕給與價直,並折兩稅。仍令本處軍人熔鑄。 其鑄本,請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鑄錢便充軍府、州、縣公用。當處軍人, 自有糧賜,亦較省本,所資眾力,並收眾銅,天下並功,速濟時用。待一年後鑄器 物盡,則停。其州府有出銅鉛可以開爐處,具申有司,便令同諸監冶例,每年與本 充鑄。其收市銅器期限,並禁鑄造買賣銅物等,待議定便令有司條流聞奏。其上都 鑄錢及收銅器,續處分。將欲頒行,尚資周慮,請令中書門下兩省、御史台並諸司 長官商量,重議聞奏。”從之。

長慶元年九月,敕:“泉貨之義,所貴通流。如聞比來用錢,所在除陌不一。 與其禁人之必犯,未若從俗之所宜,交易往來,務令可守。其內外公私給用錢,從 今以後,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內欠少。” 大和三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準元和四年閏三月敕,應有鉛錫錢,併合納官,如 有人糾得一錢,賞百錢者。當時敕條,貴在峻切,今詳事實,必不可行。只如告一 錢賞百錢,則有人告一百貫錫錢,須賞一萬貫銅錢,執此而行,事無畔際。今請以 鉛錫錢交易者,一貫已下,以州府常行決脊杖二十;十貫已下,決六十,徒三年; 過十貫已上,所在集眾決殺。其受鉛錫錢交易者,亦準此處分。其用鉛錫錢,仍納 官。其能糾告者,每一貫賞五千文,不滿貫者,準此計賞,累至三百千,仍且取當 處官錢給付。其所犯人罪不死者,征納家資,充填賞錢。”可之。四年十一月,敕: “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貫,限一周年內處置畢;十萬貫至二 十萬貫以下者,限二周年處置畢。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 及所由覺察。其所犯家錢,並準元和十二年敕納官,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 賞錢,數止於五千貫。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並準元和十二年敕處分。其所由 覺察,亦量賞一半。”事竟不行。五年二月,鹽鐵使奏:“湖南管內諸州百姓私鑄 造到錢。伏緣衡、道數州,連線嶺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 惡奸錢,轉將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鑄濫錢,並請委本 道觀察使條流禁絕。”敕旨宜依。

會昌六年二月,敕:“緣諸道鼓鑄佛像鐘磬等新錢,已有次第,須令舊錢流布。 絹帛價稍增。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並給見錢。其一半先給虛估匹段,對 估價支給。”敕:“比緣錢重幣輕,生人坐困,今加鼓鑄,必在流行。通變救時, 莫切於此。宜申先甲之令,以誡居貨之徒。京城及諸道,起今年十月以後,公私行 用,並取新錢,其舊錢權停三數年。如有違犯,同用鉛錫惡錢例科斷,其舊錢並納 官。”事竟不行。

開元元年十一月,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師度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 屯,公私大收其利。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遺劉彤上表曰:“臣聞漢孝武為政,廊 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百當今,而古費多而 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民哉。取山澤,則公利 厚而人歸於農;取貧民,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 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濟人盛事也。臣實為今疑之。夫 煮海為鹽,采山鑄錢,伐木為室。農余之輩,寒而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 窮苦之流也。若能以山海厚利,資農之餘人,厚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 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木等官收興利,貿遷於人,則 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寬貸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 雖戎狄、猾夏,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奉天適變,惟在陛下行之。”上令宰臣議 其可否,鹹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 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比令使人勾當,除此外更無別求。在外 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刻,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 沒,仍委按察使糾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余處更不須巡檢。”

貞元十六年十二月,史牟奏:“澤、潞、鄭等州,多是末鹽,請禁斷。”從之。 元和五年正月,度支奏:“鄜州、邠州、涇原諸將士,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 兩池鹽。”六年閏十二月,度支盧坦奏:“河中兩池顆鹽,敕文只許於京畿、鳳翔、 陝、虢、河中澤潞、河南許汝等十五州界內糶貨。比來因循,兼越興、鳳、文、成 等六州。臣移牒勘責,得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州鹽,本土戶人及巴南諸 郡市糴,又供當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然闕絕。又得興元府諸耆老狀申 訴。臣今商量,河中鹽請放入六州界糶貨。”從之。十年七月,度支使皇甫鎛奏, 加峽內四監、劍南東西川、山南西道鹽估,以利供軍。從之。十三年,鹽鐵使程異 奏:“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準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州府因用兵已來, 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 贍濟軍鎮,蓋是從權。昨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 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準赦文勒停。”從之。

十四年三月,鄆、青、兗三州各置榷鹽院。

長慶元年三月,敕:“河朔初平,人希德澤,且務寬泰,使之獲安。其河北榷 鹽法且權停。仍令度支與鎮冀、魏博等道節度審察商量,如能約計課利錢數,分付 榷鹽院,亦任穩便。”自天寶末兵興以來,河北鹽法,羈縻而已。暨元和中,皇甫 鎛奏置稅鹽院,同江、淮兩池榷利,人苦犯禁,戎鎮亦頻抗訴,故有是命。其月, 鹽鐵使王播奏:“揚州、白沙兩處納榷場,請依舊為院。”又奏:“諸道鹽院糶鹽 付商人,請每斗加五十,通舊三百文價;諸處煎鹽停場,置小鋪糶鹽,每斗加二十 文,通舊一百九十文價。”又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並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由等, 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刺史貶黜罰俸。” 從之。二年五月,詔曰:“兵革初寧,亦資榷筦,閭閻重困,則可蠲除。如聞淄青、 兗、鄆三道,往來糶鹽價錢,近取七十萬貫,軍資給費,優贍有餘。自鹽鐵使收管 已來,軍府頓絕其利。遂使經行陣者有停糧之怨,服隴畝者有加稅之嗟,犯鹽禁者 困鞭撻之刑,理生業者乏蠶醬之具。雖縣官受利,而郡府益空。俾人獲安寧,我因 節用。其鹽鐵先於淄青、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巡院納榷,起今年五月一日 已後,一切並停。仍各委本道約校比來節度使自收管充軍府逐急用度,及均減管內 貧下百姓兩稅錢數。至年終,各具糶鹽所得錢,並均減兩稅。奏聞。”

安邑、解縣兩池,舊置榷鹽使,仍各別置院官。元和三年七月,復以安邑、解 縣兩池留後為榷鹽使。先是,兩池鹽務隸度支,其職視諸道巡院。貞元十六年,史 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恥同諸院,遂奏置使額。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為一使, 以杜佑兼領。佑以度支既稱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與東渭橋使同奏,罷之。 至是,裴均主池務,職轉繁劇,復有是請。大和三年四月,敕安邑、解縣兩池榷課, 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至大中二年正月,敕但取匹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及 大中年,度支奏納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

女鹽池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榷。烏池在 鹽州,舊置榷稅使。長慶元年三月,敕烏池每年糶鹽收博榷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 額。溫池,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復河隴,敕令度支收管。溫池鹽仍差靈州分巡院官勾 當。至六年三月,敕令割屬威州,置榷稅使。緣新制置,未立榷課定額。胡落池在 豐州界,河東供軍使收管。每年採鹽約一萬四千餘石,供振武、天德兩軍及營田水 運官健。自大中四年党項叛擾,饋運不通,供軍使請權市河東白池鹽供食。其白池 屬河節度使,不系度支。初,玄宗已前,亦有鹽池使。景雲四年三月,蒲州刺史充 關內鹽池使。先天二年九月,強循除豳州刺史,充鹽池使,此即鹽州池也。開元十 五年五月,兵部尚書蕭嵩除關內鹽池使。此是朔方節度常帶鹽池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