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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種·行書

作者:佚名

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日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

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譯文

傳送命書及標明急字的文書,應立即傳送;不急的,當天送完,不準擱壓。擱壓的依法論處。

傳送或收到文書,必須登記發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時回復。文書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官府。隸臣妾年老體弱及不足信賴的,不要派去送遞文書。徵召文書上寫明須急到的,該人已應來到而沒有到達,應加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