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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計

作者:黃宗羲

財計一

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徵貴徵賤,以粟帛為俯仰。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徵、布縷之徵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卜”,《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為饋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

漢章帝時,谷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魏明帝時,廢錢用谷。桓玄輔晉,亦欲廢錢。孔琳之曰:“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谷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者,著自於曩。”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谷帛雜用,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雜以谷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陳用錢兼以錫鐵栗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詔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於人,五嶺以北,采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元和六年,貿易錢十緡以上參布帛。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用銅。四年,交易百緡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於金銀,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余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於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於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蓋銀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絀,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並於一途,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於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間一開採,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銀,將於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屬,小民力能自致,則家易足,一也。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息,貨無匱竭,二也。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輕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官吏贓私難覆,五也。盜賊胠篋,負重易跡,六也。錢鈔通路,七也。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財計二

錢幣所以為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後有久遠之利。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此一時之利也。使封域之內,常有千萬財用流轉無窮,此久遠之利也。後之治天下者,常顧此而失彼,所以阻壞其始議也。

有明欲行錢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銅愛工,錢既惡薄,私鑄繁興。二曰折二折三,當五當十,制度不常。三曰銅禁不嚴,分造器皿。四曰年號異文。此四害者,昔之所同。五曰行用金銀,貨不歸一。六曰賞賚、賦稅,上行於下,下不行於上。

昔之害錢者四,今之害錢者六。

故今日之錢,不過資小小貿易,公私之利源皆無賴焉,是行錢與不行等也。誠廢金銀,使貨物之衡盡歸於錢。京省各設專官鼓鑄,有銅之山,官為開採,民間之器皿,寺觀之像設,悉行燒毀入局。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一錢,製作精工,樣式畫一,亦不必冠以年號。除田土賦栗帛外,凡鹽酒征榷,一切以錢為稅。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有明欲行鈔法而不能行者,崇禎間,桐城諸生蔣臣,言鈔法可行,歲造三千萬貫,一貫直一金,歲可得金三千萬兩。戶工侍郎王鰲永主其說,且言初年造三千萬貫,可得五千萬兩,所入既多,將金與土同價。上特設內寶鈔局,晝夜督造,募商發賣,無肯應者。大學士蔣德璟言,以一金易一紙,愚者不為。上以高皇帝之行鈔難之。德璟曰:“高皇帝似亦神道設教,然賞賜折俸而已,固不曾用之兵餉也。”

按鈔起於唐之飛錢,猶今民間之會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而又佐之以鹽酒等項。蓋民間欲得鈔,則以錢入庫;欲得錢,則以鈔入庫;欲得鹽酒,則以鈔入諸務。故鈔之在手,與見錢無異。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則官之本錢,當使與所造之鈔相準,非界則增造無藝;一則每界造鈔若干,下界收鈔若干,詐偽易辨,非界則收造無數。宋之稱提鈔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

有明寶鈔庫,不過倒收舊鈔,凡稱提之法俱置不講,何怪乎其終不行也!毅宗言利之臣,不詳其行壞之始末,徒見尺楮張紙居然可當金銀,但講造之之法,不講行之之法。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故其時言可行者,猶見彈而求炙也。

然誠使停積錢緡,五年為界,斂舊鈔而焚之,官民使用,在關即以之抵商稅,在場即以之易鹽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誠廢金銀,則谷帛錢緡,不便行遠,而囊括尺寸之鈔,隨地可以變易,在仕宦商賈又不得不行。德璟不言鈔與錢貨不可相離,而言神道設教,非兵餉之用;彼行之於宋、元者,何不深考乎?

財計三

治天下者既輕其賦斂矣,而民間之習俗未去,蠱惑不除,奢侈不革,則民仍不可使富也。

何謂習俗?吉凶之禮既亡,則以其相沿者為禮。婚之筐篚也,裝資也,宴會也:喪之含殮也,設祭也,佛事也,宴會也,芻靈也。富者以之相高,貧者以之相勉矣。

何謂蠱惑?佛也,巫也。佛一耳,而有佛之宮室,佛之衣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資生器用無不備,佛遂中分其民之作業矣。巫一耳,而資於楮錢香燭以為巫,資於烹宰以為巫,資於歌吹婆娑以為巫,凡齋蘸祈賽之用無不備,巫遂中分其民之資產矣。

何謂奢侈?其甚者,倡優也,酒肆也,機坊也。倡優之費,一夕而中人之產;酒肆之費,一頓而終年之食;機坊之費,一衣而十夫之暖。

故治之以本,使小民吉凶一循於禮,投巫驅佛,吾所謂學校之教明而後可也。治之以末,倡優有禁,酒食有禁,除布帛外皆有禁。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為佛而貨者,有為巫而貨者,有為倡優而貨者,有為奇技淫巧而貨者,皆不切於民用,一概痛絕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聖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妄議抑之。夫工固聖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