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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一百二十四

當追一官,罰金。詔飛賜死,命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沂中蒞其刑,誅憲、雲於都市。參議官、直秘閣於鵬,除名,送萬安軍,右朝散郎孫革,送潯州,並編管;仍籍其貲,流家屬於嶺南。天下冤之。飛死,年三十九。 初,獄之成也,太傅、醴泉觀使韓世忠不平,以問秦... 閱讀全文

舊唐書·志·卷三十

,所斷罪十件 以下,為小。其或所抵罪狀並所結刑名並同者,則雖人數甚多,亦同一人之例。違 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革奏:“京兆府雲陽縣人張蒞,欠羽林官騎 康憲錢米。憲征之,蒞承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將救其父。以蒞 角牴... 閱讀全文

舊唐書·列傳·卷九十一

廄司。茂宗又奏麟遊縣有岐陽馬坊,按舊圖地方 三百四十頃,制下閒廄司檢計。百姓紛紜論訴,節度使李惟簡具事上聞,詔監察御 史孫革往按問之。革還奏曰:“天興縣東五里有隋故岐陽馬坊,地在其側,蓋因監 為名,與今岐陽所指百姓侵占處不相接,皆有明驗。”... 閱讀全文

新唐書·列傳·卷七十三

廄皆廢,而閒廄私其地入,寶應初,始以其地給貧民。茂宗恃恩, 奏悉收其賦,又奏取麟遊岐陽牧地三百餘頃,民訴諸朝,詔監察御史孫革按行,還 奏不可。茂宗負左右助,誣革所奏不實,復遣侍御史范傳式覆實,乃悉奪其田。長 慶初,岐人列訴,下御史,盡以其地... 閱讀全文

新唐書·列傳·卷一百二十

,京兆人康買得,年十四,父憲責錢於雲陽張蒞,蒞醉,拉憲危死。買 得以蒞趫悍,度救不足解,則舉鍤擊其首,三日蒞死。刑部侍郎孫革建言:“買得 救父難不為暴,度不解而擊不為凶。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親。《春秋》原心定罪, 《周書》諸罰有權。買得孝性... 閱讀全文

宋史·列傳·卷一百二十四

使飛還軍;且言其書已焚。飛坐系兩月,無可證者。或教禼以台章所指淮西事為言,禼喜白檜,簿錄飛家,取當時御札藏之以滅跡。又逼孫革等證飛受詔逗遛,命評事元龜年取行軍時日雜定之,傅會其獄。歲暮,獄不成,檜手書小紙付獄,即報飛死,時年三十九。雲棄市。... 閱讀全文

宋史·列傳·卷一百二十七

。檜奏召飛父子證憲事。帝曰:"刑所以止亂,勿妄追證,動搖人心。"檜矯詔召飛父子至。万俟禼誣飛使於鵬、孫革致書憲、貴,令虛申警報以動朝廷,雲與憲書規還飛軍。其書皆無有,乃妄稱憲、貴已焚之矣,但以眾證具獄。語在飛《傳》。憲坐... 閱讀全文

太平御覽·職官部·卷十六

,六曰擅興,七曰盜賊,八曰斗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而大凡五百條焉。《唐書》曰:長慶中刑部員外郎孫革奏準:"京兆府雲陽縣力人張蒞,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憲征之,蒞乘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德,年十四,將救其父...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