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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文/作者/古籍1 / 1頁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六十三

帝臨奠,賜白金二千兩,贈兵部尚書,謚忠簡。 丙午,降陝西轉運使、光祿卿陳述古為少府監、知忻州,坐權知渭州日擅移涇原副總管劉幾權知鳳翔,並劾幾罪,按問多失實故也。 賜禮部奏合格進士、明經、諸科鄱陽彭汝礪等三百六十一人及第、出身。 丁未,錄囚。... 閱讀全文

續資治通鑑·宋紀·宋紀七十五

聖光獻太后服,已在易月之外,宜為越國長公主舉哀成服。”從之。 是日,遼主駐納葛濼。 庚子,同判太常寺王存言:“近詔秘書監劉幾赴詳定郊廟禮文所議樂。伏見禮部侍郎致仕范鎮,嘗論雅樂,乞召鎮與幾參考得失。”從之。初,鎮致仕,居都城外之東園,每遇同... 閱讀全文

夢溪筆談·人事一

銜之。他日廷策,主司復為考官,必欲黜落,以報其不遜。有試業似獬者,枉遭斥逐;既而發考卷,則獬乃第一人及第。又嘉祐中,士人劉幾,累為國學第一人。驟為怪嶮之語,學者翕然效之,遂成風俗。歐陽公深惡之。會公主文,決意痛懲,凡為新文者一切棄黜。時體為...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七十九

遂獨用之常祀、朝會焉,故皇祐中有阮逸樂。神宗御歷,嗣守成憲,未遑製作,間從言者緒正一二。知禮院楊傑條上舊樂之失,召范鎮、劉幾與傑參議。幾、傑請遵祖訓,一切下王朴樂二律,用仁宗時所制編鐘,追考成周分樂之序,辨正二舞容節;而鎮欲求一稃二米真黍,...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八十一

◎樂三元豐三年五月,詔秘書監致仕劉幾赴詳定所議樂,以禮部侍郎致仕范鎮與幾參考得失。而幾亦請命楊傑同議,且請如景祐故事,擇人修制大樂。詔可。初,言大樂七失:一曰歌不永言,聲不依永,律不和聲。蓋金聲舂容,失之則重;石聲溫潤,失之則輕;土聲函胡,... 閱讀全文

宋史·志·卷八十四

中太簇,樂與器自相矛盾。阮逸、胡瑗復定議,止下一律,以尺生律,而黃鐘律短,所奏樂聲復高。元豐中,以楊傑條樂之疵,召范鎮、劉幾參定。幾、傑所奏,下舊樂三律,范鎮以為聲雜鄭、衛,且律有四厘六毫之差,太簇為黃鐘,宮商易位,欲求真黍以正尺律,造樂來... 閱讀全文

宋史·列傳·卷九十六

律生尺之說。司馬光謂不然,往復論難,凡數萬言。初,仁宗命李照改定大樂,下王朴樂三律。皇祐中,又詔胡瑗等考正。神宗時詔鎮與劉幾定之。鎮曰:"定樂當先正律。"神宗曰:"然,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quo... 閱讀全文

宋史·列傳·卷二百零二

之禮,久而未講,宜因慈聖光獻崇配之日,升四後神主祔於祖宗祏室,斷天下之大疑,正宗廟之大法。由是四後始得升祔。神宗詔秘書監劉幾、禮部侍郎范鎮議樂,幾請命傑同議。傑言大樂七失,並圖上之。神宗下幾、鎮參定,鎮不用傑議,自製。樂成,詔褒之。元豐末,... 閱讀全文

明史·列傳·卷一百

書許節制知府以下,而同知王汝言不為禮,劾奏,鐫其秩。已,移鎮浙江。顯有將略,居官不守法度。巡按御史劾之,革任候勘。用巡撫劉幾薦,命充為事官,鎮守如故。隆慶改元,以軍政拾遺被劾,貶秩視事。用巡撫谷中虛薦,還故官,移鎮貴州。廣西儂賊者念父子僣稱...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