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古詩文古書籍網

志·卷十

作者:蕭子顯

禮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雲‘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范寧雲‘將窆而奠’。雖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豈應虞祭?鄭注改葬雲‘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左僕射王儉議:“范寧雲‘葬必有魂車’。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耶?賀循雲‘既窆,設奠於墓,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粗相似。晉氏修復五陵,宋朝敬後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疑所服。左僕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且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隸之節,具體在三。昔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況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三月,居官之身,併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系東宮。今臣之未從官在遠者,於居官之所,屬寧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箋表,不得奔赴。”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僕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於殯東,大斂畢,便應建於西階之東。”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斃,建九旒。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幾旒?及畫龍升降云何?又用幾翣?僕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凶乃建耳。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未同常例,別立凶旒。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今宜考以禮典,不得效尤從失。吉部伍自有桁輅,凶部別有銘旌,若復立旒,復置何處?翣自用八。”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志。參議墓銘不出禮典。近宋元嘉中,顏延作王球石志。素族無碑策,故以紀德。自爾以來,王公以下,鹹共遵用。儲妃之重,禮殊恆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志。”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王儉議:“既虞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蕃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望設祭。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之祭。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成行廟,猶如桓玄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並有移廟之禮。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復俟祭。宋懿後時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從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未審當月數閏?為應以閏附正月?若用月數數閏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於祥月,不為有疑不?”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致譏。《穀梁》雲“積分而成月”。《公羊》雲“天無是月”。雖然,左氏謂告朔為得禮。是故先儒鹹謂三年期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夫閏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所以吳商雲“含閏以正期,允協情理”。今杖期之喪,雖以十一月而小祥,至於祥縞,必須周歲。凡厭屈之禮,要取象正服。祥縞相去二月,厭降小祥,亦以則之。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於倫例,則相去必應二朔。今以厭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設令祥在此晦,則去縞三月,依附準例,益復為礙。謂應須五月晦乃祥。此國之大典,宜共精詳。並通關八座丞郎,研盡同異。”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申。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期可知。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若猶含之,何以異於縞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積分餘閏,曆象所弘。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致盈積。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答淵難曰:“含閏之義,通儒所難。但祥本應期,屈而不遂。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跡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期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經記之旨,其在茲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二月,是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書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鄭、射、王、賀唯雲期則沒閏,初不復區別杖期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成休甫雲‘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於浸縞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淵又據舊義難儉十餘問,儉隨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圭之議,謂“喪以閏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今雖厭屈,祥名猶存,異於余服。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邇。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僕射儉議,理據詳博,謹所附同。今司徒淵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儉議。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內外。”詔“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南郡王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復申一月,套用八月,非復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堊相間,玄素雜糅,未審當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復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縞明示終之斷。相待之義,經記無聞。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所謂任情逕行,未達禮旨。昔撰《喪記》,已嘗言之。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絰永服以窮生,吉蠲長絕於宗廟,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亦不容申。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今遠則不待,近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別門,以終喪事。靈筵祭奠,隨在家之人,再期而毀。所以然者,《奔喪禮》雲‘為位不奠’,鄭玄雲‘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聞哀不時,實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退彌復非疑。謂不應相待。中軍祥縞之日,聞喜致哀而已,不受弔慰。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御。”司徒褚淵等二十人並同儉議為允,請以為永制。詔“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先儒雲‘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為大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哭於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期’。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期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

又奏:“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準,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

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期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期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

又奏:“案禮,詳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建武二年,朝會,時世祖遏密未終,朝議疑作樂不。祠部郎何佟之議:“昔舜受終文祖,義非胤堯,及放勛徂落,遏密三祀。近代晉康帝繼成帝,於時亦不作樂。懷帝永嘉元年,惠帝喪制未終,於時江充議雲,古帝王相承,雖世及有異,而輕重同禮。”從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群臣泄哀之儀,應定準。下二學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為“名立義生,自古之制。文帝正號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出太極泄哀。百僚亦祭服陪位”。太常丞李捴議曰:“尋尊號既追,重服宜正,但已從權制,故苴杖不說。至於鑽燧既同,天地亦變,容得無感乎?且晉景獻皇后崩,群臣備小君之服。追尊之後,無違後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禮矣。雖臣子一例,而禮隨時異。至尊龍飛中興,事非嗣武,理無深衣之變。但王者體國,亦應吊服出正殿舉哀,百寮致慟,一如常儀。”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曇濟議:“夫喪禮一制,限節兩分。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禮,斯盡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文皇帝雖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極,實緣於性。今言臣則無實,論己則事虛。聖上馭宇,更奉天眷,祗禮七廟,非從三後,周忌祥禫,無所依設。”太學博士崔愝同陶韶議,太常沈倓同李捴議,國子博士劉警等同謝曇濟議。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繼君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所以敦資敬之情,篤方喪之義。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歷御宇,垂訓無窮,在三之恩,理不容替。竊謂世宗祥忌,至尊宜吊服升殿,群臣同致哀感,事畢,百官詣宣德宮拜表,仍致哀陵園,以弘追遠之慕。”尚事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議。詔“可。”

海陵王薨,百官會哀。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玄冠不以吊,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於時百寮入臨,皆於宮門變戎服,著衣夾,入臨畢,出外,還襲戎衣。”從之。

贊曰:姬制孔作,訓范百王。三千有數,四維是張。損益彝典,廢舉憲章。戎祀軍國,社廟郊庠。冠婚朝會,服紀凶喪。存為盛德,戒在先亡。

譯文

建元四年,高帝的陵墓,昭皇后應遷殯拊葬。祠部疑問是否應舉行祖奠、遣奠、啟奠等祭奠以及九飯禮儀。左僕射王儉建議:“像大殮一樣祭奠。賀循說‘拊葬帝王陵墓的墓都舉行祭奠,就像安葬前在廟朝舉行的禮儀。’范寧說‘將要鑽土下棺時舉行祭奠。’雖然不稱她為祖,但不能沒有祭奠。”採納了這一建議。

主管官吏又上奏:“昭皇后的神位在宗廟,現在遷殯拊葬,在宗廟虞祭安慰神靈,神位既然已經安置在宗廟,改葬遷靈,豈能虞祭鄭玄注釋改葬說‘從祀宗廟的廟,禮儀應該與拊葬陵墓的墓相同,。事情怎能容許不同前代說應當沒有虞祭。”左僕射王儉建議:“范寧說‘下葬一定要有魂車,。如果不是為了回歸,神靈將停駐何處?世間改葬,都是就近墓地祭祀神靈,怎能不舉行祭祀而毀棄呢?賀循說:‘鑽土下棺之後,在墓地祭奠,完成葬事’。雖不是正式虞祭,也要粗略相似。晉代修復五陵,宋朝敬後改葬,都有虞祭。現在舉行虞祭沒有什麼可疑慮的。”採納了這一建議。

紐二年,皇太子妃去世,前宮的官員對應服何種喪服有疑問。左僕射王儉建議:“《禮記。文王世子》‘父親在此是兒子,國君在此就是臣下’。而且漢魏以來,太子宮僚齊備,奴僕的禮節,具體講是服三個月喪。從前庾翼妻子的喪事,王壘、墜叢說府中衙役應該服妻子去世的喪服,何況作為臣下禮節的重要呢?應該依照禮制為舊君的妻子服齊衰三個月,有官職在身的,都應當請假,早晚前往哭吊的事,都由束宮承擔。現在遠方沒有任職朝廷的臣下,在任職的官署服喪兩天半,仍舊穿喪服行喪,派人送上哀悼文書,但不能趕赴奔喪。”採納了這一建議。

太子妃享受的喪服是斬衰,使用乘黃,商量為她設立銘旌。僕射王儉建議:“禮制,塗棺之後,祝把銘旌放在靈柩的束側,大殮完畢,就應該立在西階的束側。”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去世,樹立九旒的幡旗。主管官吏又請示:“舉喪曰樹幡旗不?如果樹幡旗,應該裝飾幾條旒以及上面怎樣畫龍的升降又用幾種棺飾?”僕射王儉建議:“旒本是顯示等級的禮儀飾物,與喪事無關,如今公卿以下,平常沒有機會顯示禮儀等級,所以才在喪事中樹裝飾旒的幡旗。柬宮太子按品級享有與上公同等的禮儀,太子妃與太子一體,按道理禮儀不容有區別,沒有緣故不與常規相同,另外樹立喪事幡旗。大明舊的事例,是不經過詳細計議,就草率地實行。現在應當考核禮典,不能再仿效沿續錯誤。吉禮的佇列自有桁轄,凶禮另有幡旗,如再樹立裝飾旒的幡旗,放在什麼地方?棺飾自然用八種。”採納了這一建議。

主管官吏上奏:“大明舊的事例,太子妃的宮中有石刻墓誌。大家議論墓志銘不是出自禮典。近代宋元嘉年間,顏延創作王球墓誌。歷代世族都沒有碑文,所以用墓誌紀念功德。自此以後,王公以下,都遵照採用。太子妃身份重要,禮儀不同於一般人,既然有了哀策,我認為不需要墓誌。”採納了這一建議。

主管官吏上奏:“穆妃喪禮卒哭之後,神靈還在途中,遇到初一、十五,是否應當舉行祭祀?”王儉建議:“既然已經舉行虞祭卒哭,在宗廟祭祀,本來就是用祭祀排列昭穆,不全同於卒哭之後的常祭祀,所以有初一、十五的祭祀。藩屬國不依照臨時制度,宋江夏王妃的喪禮卒哭儀式之後,初一、十五舉行祭祀。帝室既然通過卒哭儀式解除了喪事,沒有理由還有初一、十五的祭祀。靈位雖然沒有進入宗廟靈堂,然而船舫之中實際成了臨時的宗廟,好比桓玄以及宋高祖時長沙、臨川二國,都有遷移宗廟的禮儀。豈還能說靈位在途中,就舉行殷祭由此而言,初一、十五不需要再舉行祭祀。宋懿後當時的喪事沒有提到這事,更可知道當時的意見。”採納了這一建議。

建元三年,主管官吏上奏:“皇太子的穆妃在去年七月去世,當年閏九月。不知道應把閏月算為月數還是應把閏月附在正式的月份後?如果在月數裹計算閏月,南郡王兄弟就應在這年四月的最後一天舉行小祥禮,對於該月舉行祥祭,是否有疑問?”左僕射王儉建議:年三百六十天,《尚書》有明確的解釋,文公納聘禮娶親,《春秋》加以嘲諷。《穀梁傳》說“時分積累形成閏月”。《公羊傳》說“上天沒有這個月”。雖然如此,《左傳》認為告朔是符合禮的。因此先儒都說三年服喪期,年數包含了閏月,服喪期在大功之下,閏月算為月數。閏月,是各年多餘的日子積累而成,相當於不正常的月份,所以吳商說‘把閏月包含在正常的一年之中,符合情理,。如今服喪一年使用喪杖的喪禮,雖然在十一個月後舉行小祥儀式,但是祥祭縞服,必須在一周年時服用。凡是喪期削減一年的喪禮,要效法正規的喪服制度。祥祭與縞服相距二月,喪期削減一年的小祥禮,也要按照此理。再者從名義的角度要求,小祥禮本來就以一年為限,據倫理事例考察,那么相距必須是兩個月。現在因為喪期削減一年而先舉行祥祭,不能說這樣祭不是在一周年,事情既然屬於同一律條,情理上也就沒有不統一的,年份包含閏月的道理,自然不言自明。假使祥祭在這個晦日,那么距縞服禮三個月,依照正規事例,更是講不通。我認為應當等到五月的最後一天再舉行祥祭.這是國家重大的禮典,應該共同仔細商議。與通關八座丞郎一起,研究異同。

尚書令褚淵反駁王儉說:“喪期削減一年的禮制是用健在的尊親抑制對死者的感情,所以祥祭縞服禮制完備,可是不明確年月。如今在十一個月後舉行祥祭,可見是遵照期服喪制。既然用月數計算,就應當計算閏月而完成典禮。如果仍把閏月包含在一年之中,那與喪服制度有什麼不同。懷疑的人正是因為祥禮期限應當計算閏月,所以月數有差別。積累剩餘時分形成閏月,是曆法天象所弘揚的。計算月數時把閏月計算在內,所以有剩餘的月,計算一年包含閏月,所以導致堆積。符合情理順從禮制,有什麼不可以?”王儉又回答褚淵的辯駁說:一年包含閏月的意思,是通達的儒者所難以接受的.祥禮本來應在一周年舉行,因喪期削減一年而未成。就事而言名義及事情本身都得以保存,就哀悼而論情感沒有什麼差異。從跡象上雖然是計算月,可按道理實際是計算年,閏月是年份剩餘時分的積累,所以應當包括在一年之中。一周年兩次祥祭,由於活著的尊親所以削減喪期,祥祭期限不計算閏月,就像計算年所表明的,縮減、延伸兼而著明,兩種禮制都實行。經書傳記的本意,就在這點吧假使五月舉行小祥禮,六月就閏月,那么祥祭距離縞服,事情分在兩個月,造就是十一個月像一周年前,兩個月放在一周年後,名稱有自己的分區,不能混雜。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衹寫前一個月,本不說閏月,這又符合上文的明確含義。鄭、射、王、賀衹是說一周年喪期包含閏月,本來不再區別杖期之內的祥祭,認為不需要再說。成休甫說“大祥禮之後舉行禪祭,有閏月另外計算”。表明杖期內的祥祭,不能與服喪後期相比。既然像那樣施恩,照例就應如此。褚淵又依據舊的禮義問難王儉十幾次,王儉就事加以解釋。

祠部郎中王珪之的意見,說:“喪禮碰到閏月的處理,服喪在功、衰以下,小祥禮趕上閏月,就略而不說。現在雖然減除一年喪期,祥祭的名義還存在,不同於其他的喪服等級。把閏月計算為月數,有辱追念敬慕先人的心,把遠當作近。既然有剩餘時分,閏月又不是正式的月份,包含在一年之中,健全禮制,在情理上是可以的。僕射王儉的意見,論據詳明廣博,應敬加附和贊同。現在司徒褚淵開始雖然疑問辯難,又經過往返問辯,還未同意王儉的意見。應依舊由八座丞郎共同集思廣議為是。在來年五月最後一天舉行小祥禮,祥祭、攆祭自然依照正常的期限。上奏御覽,頒布內外。”下詔說:“可以。”為皇太子穆妃服喪,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請教左僕射王儉:中軍南郡王舉行小祥禮,是否應該等聞喜公一起?穆妃七月二十四去世,聞喜公八月發喪,計算小祥禮十一個月的期限,應該在六月舉行。南郡王以為應當同在六月,那么大祥禮再推延一個月,應當在八月,不再是正規的月數,衹在於保存親情之義,如果分別舉行祥祭,倚廬、堊室相隔,黑白喪服混雜,不知是否當有這些疑慮?王儉說:傳送死者有終了,恢復正常生活有節度,遙遙無期不是喪服制度所申明的,祥祭縞服明確表示了喪事的終結。相互等待的意思,經傳中沒有記載。世人多以為倚廬堊室衰麻喪服,不應該有區別,所以相隔一二個月,有的就推延到一起舉行。造就是所謂放任情感徑直行事,沒有通曉禮的本意。從前撰寫《喪記》,曾經闡述過這個意思。從遠方歸來奔喪的人,自然是有事耽擱而未能趕上祥祭,住在家中的兒子,有什麼理由不更換喪服。禮經中有除去喪服歸來祭祀的,這是經傳遣存的記載,是不必等到一起的明確證據。假如應當等到一起祥祭,那么相隔經年,也必須要等到一起,就會終生披麻戴孝,宗廟長期得不到祭祀,遣是不可以的。假如說不應當等到一起,那么旬月的間隔,也不容許推延。為什麼呢?禮制區分倫次,禮義不是白設的。現在間隔長的不等到一起,間隔短的必須等到一起,既違背禮的規定,而且用心也一無足取。假如顧慮兄弟住在一起,吉禮凶禮混雜,那么古代有兄弟各有宮室的說法。如果沒有不同的宮室,那么從遠方歸來的兒子,自然應當另外開一個門,履行完喪禮儀式。祭奠靈位,是隨住在家中的人,兩周年之後停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奔喪禮》說“在官位者不祭奠”,鄭玄說“因為死者的靈魂沒有在這裹”。不能及時聽說噩耗,確實因為身在遠方。在官位不祭奠,更有可以心安的理由。這些自然都各有緣由,與嫡子庶子無關。庶子在家裹,也不需等待嫡子。何況太子妃是王室嫡系,中軍處於嫡長子重位,朝廷又施行從權的禮制,進退之禮就更沒有什麼可顧慮的。我認為不應當等到一起舉行祥祭。中軍舉行祥祭縞服的那天,對聞喜公衹是表示哀悼而已,不接受弔唁。等到忌日換上喪服,兄弟也應當聚到一起表達追念之情,不接待客人。這是國家的大典,應當由通關八座丞郎共同研究同異,然後上奏皇上。司徒褚淵等二十人都同意王儉的意見,請求作為永久的制度。皇上下詔說“可以”。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去世,南郡王聞喜公的臣屬對為主上母親服喪有疑問。王儉又建議:“《禮經》‘庶人為國君服齊衰之喪,,先儒說‘庶人在官府就好比是府史之類人’。另外諸侯屬下大夫的妻子要為諸侯的夫人服七個月的總衰,此制輕微疏遠,所以不能盡禮。現在皇孫自然是藩屬國的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的嫡子之妻。宮中臣下都能夠作為諸侯妻子盡禮,王國官員怎敢衹是表示對夫人的禮敬。應當穿單衣、戴白便帽、扎素帶,在中門外就哭,每次哭吊都要進去,與宮中官員相同。”

丞塱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僕射王曇等人上奏:“據《喪服經》‘為國君的父親、長子服喪,都是服齊衰一年,。現在既然天子不用服喪三年,衹服喪一年,群臣應該降一等,就應當服大功之喪。九個月的功衰喪服,是為兄弟服喪,不能夠服尊者之喪。我們共同商議,認為應當加重喪服等級,減少月數,都服三個月的齊衰。至於太孫已經明確要服三年喪,南郡王的臣屬,應當服一年齊衰之喪。臨汝公、曲江公既然不是嫡系,就不用在宗廟中立已故太子的神位,二公的臣屬,都不用服喪。”皇上詔令就依照所議定的。

又上奏:“案查《喪服經》雖然有‘國君的妾為國君的長子服喪依照國君行事’,兩漢以來,這一禮制長期廢棄,請沿襲從前的做法,不再實行古制。”皇上下詔說:“既然長期廢棄,停用為便。”

又上奏:“據在下查考,皇上在文惠太子一年的服喪期內不演奏音樂,雖然對諸王本來也是服一年喪,然而太子是宗廟正統,在喪服上應該相同,除掉喪服,可以奏樂嫁娶的時間,就應當一致。我們認為對太子、諸王誠然都是用的嘉禮,但輕重有所不同。娶婦盼子嗣,事情並非全都吉祥,三日不奏樂,禮中有明文記載。宋代一年的喪期降為服大功,婚禮廢除音樂,表明私情,與前代典制相通。”皇上下詔說“依照你們的意見”。

又上奏:“根據禮,祥祭除去喪服都在當天晚上換衣服,第二天早晨才舉行祭祀。查考連續幾代都是臨舉行儀式才更換衣服,與禮不相符。現在東宮因公除去喪服的日期,如果依照前例,皇太孫的喪服要在臨舉行典禮時改換。我們共同商議,認為要先哭吊完畢,然後祭祀。應當因公除去喪服的,都在自己府第改換衣服,然後進去哭吊,行奉祀撫慰之禮。”皇上下韶說“可以”。

建武二年,會見群臣,當時世祖的喪期沒有完結,朝廷對是否奏樂議論不決。祠部郎何佟之建議:“當年舜在堯的祖廟繼承帝位,其意義不是作為堯的後嗣,等到放勛逝世,禁絕三祀。近代晉康帝繼承成帝皇位,當時也不奏樂。懷帝丞裹元年,塞童的服喪期未完,當時逗立建議說,古代帝王承續帝位,雖然有繼承父位、兄位的不同,然而禮的輕重是相同的。”採納了造一建議。

建武二年正月,主管官吏因為世宗文皇帝在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是第二個忌日,二十九日大祥禮,三月二十九日祥潭禮,天子以及群臣表露哀悼的禮儀,應該有一定的標準。下達太學、國學及八座丞郎商議。博士陶韶認為:“名稱確立意義就會產生,這是自古以來的制度。文帝為嫡系祖宗,排位昭穆,祥禮、忌日、樟禮當天,皇帝應穿祭服,出太極殿致哀,百官也穿祭服列位相陪。”太常丞李揭建議說:“查考尊號既已追封,喪服就應依照正式規定,但是已經遵從臨時制度,所以沒有提到苴杖。至於其功德既然可與鑽木取火相比,天地也為之變化,怎能不受感動。而且晉景獻皇后去世,群臣用對諸侯妻子的禮儀服喪。追尊的皇后,都要享受皇后的禮儀,迫尊的皇帝,自然應當與皇帝享受同樣的禮儀。雖然為臣為子服制相同,然而禮隨著時代而變化,天子猶如飛龍中興朝運,不是用武力成事,按道理沒有必要改變常服飾。衹是帝王為國家表率,也應當穿哀悼禮服出正殿表示悲痛,百官痛哭,一切依照常規禮儀。”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曇濟建議:“喪禮制度,分為兩個部分。虞祭拊祭是表現追念亡者的感情,小祥是克制生者的禮儀,這大概就是至深的親情可以表露,極度的痛哭也要抑制。文皇帝雖然沒有作為國君施行德業,教化百姓,但追尊為至高無上的皇帝,確是緣於其天性。現在說到臣下應遵守的禮制沒有實際內容,議論到自己事情也是虛的。聖上駕御宇內,更承受上天眷愛,祠祀七代宗廟,不是依照夏商周三代,所以周年忌及祥祭、樟祭,沒有先例仿照舉行。”太學博士崔愜贊同陶韶的意見,太常沈俠贊同李揭的意見,國子博士劉警等人贊同謝曇濟的意見。

祠部郎何佟之建議說:“《春秋》的意義,臣子繼續君主宗親的事業,雖然恩義有別,但用的禮是一致的,都為的是敦厚孝敬的感情,加重有關喪服的禮義。皇上雖然上繼高皇帝,曾經北面為臣,但現在秉承天運統治天下,教化百姓,凡是父親、老師、國君的恩情,照理不容更替。我認為世宗的祥祭忌日,皇上應穿哀悼禮服登上殿堂,群臣共同致哀,事情完畢,百官到宣德宮祭拜上表,還要到陵園致哀,弘揚追念思慕之義。”尚書令王呈等十九人贊同何{駐的建議。皇上下詔說“可以”。

海陵王去世,百官集會致哀,當時實行戒嚴,朝廷議論對穿軍服赴會猶疑不決。祠部郎何佟之建議:“不能穿羊羔皮衣、黑色帽子弔唁。照理不允許穿軍服參加喪禮。宋泰始二年,為孝武帝舉行大祥禮那天,當時百官進宮哭吊,都在宮門換下軍服,穿上便衣,哭吊完畢出來,仍舊穿上軍服。”採納了這一建議。

贊曰:周公、孔子製作禮儀,訓示規範百王。共有三千之數,禮、義、廉、恥得以伸張。增減法度,興廢憲章。軍隊典禮國家祭祀,社稷宗廟郊祭學校禮儀。冠禮婚禮朝會禮,喪服標誌凶喪之禮。國家保存是因為有大德,從前的亡國要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