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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卷十一

作者:沈約

志序 歷上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至於楚《書》、 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司馬遷制一 家之言,始區別名題。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創立八書。片文 只事,鴻纖備舉。班氏因之,靡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律歷》、《禮樂》, 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殖》、《平準》 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采孟軻之書,用 序《食貨》。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墨異部,硃贛博採 風謠,尤為詳洽。固並因仍,以為三志。而《禮樂》疏簡,所漏者多,典章事數, 百不記一。《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紛然莫辨。是故蔡邕 於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坑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劉歆《七略》, 固之《藝文》,蓋為此也。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堤 築之功,勞役天下。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鹹入禮典。 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志,亦 其宜也。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竊以班氏《律歷》,前事已詳,自楊偉改創 《景初》,而《魏書》闕志。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自魏至宋,宜入今 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 《輿服》,並各立志。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雲別事,旗章服物, 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派 別,附之紀傳。《樂經》殘缺,其來已遠。班氏所述,止抄舉《樂記》;馬彪《後 書》,又不備續。至於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爰及 《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 鹹有遺文。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 以義。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 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淫哇之辭,並皆詳 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錄。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熙 之元。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升明二年之孟 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聖帝哲王,鹹有瑞命之紀。蓋所以神明寶位,幽贊禎符, 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爰逮道至天而甘 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硃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也。若夫衰世 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蝕之災不弭; 百靈鹹順,而懸象之應獨違。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 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暫 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徙江 外,幽、並、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 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樹邦邑, 思復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且省置交 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托,邦名邑號,難或詳書。大宋受命,重啟邊隙, 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同名異實。今 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注,悉加推討,隨條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宋 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馬 遷共為一家者也。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淵流浩漫,非 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雖斟酌前史,備睹姘嗤,而愛嗜異情,取捨殊 意,每含豪握簡,杼軸忘餐,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庶為後之君子, 削稿而已焉。

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 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夫聲有清濁,故協以宮商; 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質有累重,故平以鈞石。故《虞 書》曰:“乃同律、度、量、衡。”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夫樂有器有文, 有情有官。鐘鼓乾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患,樂之情也; 欣喜歡愛,樂之官也。”“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 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故曰:“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 也。”《周禮》曰:“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太蔟,歌 應鐘,舞《鹹池》,以祭地祇。”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樂。又曰:“圜鍾為宮, 黃鐘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鞀,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 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地祇人鬼,禮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故黃鐘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鍾。 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故黃鐘位 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鐘。林鐘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太蔟之數七十二, 主正月,下生南呂。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 月,下生應鐘。應鐘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 上生大呂。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夷則之數五十,主七月,上生 夾鍾。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呂。 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極不生,鐘律不能復相生。)宮生徵,徵生商, 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鐘,不比於正音,故為和。(姑洗三月,應 鍾十月,不與正音比效為和。和,徙聲也。)應鐘生蕤賓,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 繆。(繆,音相干也。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七音也。)日冬至,音比林鐘 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二十四時。甲子,中呂之徵也; 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黃鐘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 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八尺 而為尋。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匹者,中人之度也, 一匹為制。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票定而禾孰。律之數十二, 故十二票而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 為尺,十尺為丈。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 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為一鈞。四時而一 歲,故四鈞而一石。”“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 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下生者倍, 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云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 癸為宮。)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鐘,醜為大呂之屬。)聲以情質,(質,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律相協, 而八音生。(協,和。)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革、絲、 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 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炭,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 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 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 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動,其為 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靈台, 用竹律六十。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歷。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其下生、上生,終於 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 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 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南呂為 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 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 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 陰陽寒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 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 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續漢志》具載其 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 嚴嵩具以準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嵩子學審曉律,別 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 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 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 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 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表略)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十 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林鐘, 三分益一,上生太蔟。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鐘,然後五聲、六律、 十二管還相為宮。今上生不及黃鐘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十八為一 分,此則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 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 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於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 益其疏。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陽氣施種於黃鐘,如 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託非類,以飾其 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雲《前漢志》但載十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馬彪 皆已志之。漢末,亡失雅樂。黃國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鐘,其聲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 意。更相訴白於魏王。魏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及諸 子,皆為養馬主。

晉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 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 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 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 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不 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盪俗,饗神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 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還 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 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笛,別其 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製,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知寫笛造律,又令琴 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於後者也。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彈擊,必合律呂, 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刑古昔,以求厥衷, 合於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太樂、樂府施行。平議 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 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 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令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 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 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 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余。令太樂 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後令郝 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 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種整、 硃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 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 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 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先 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 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鐘磬, 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 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令部郎劉秀、鄧昊、魏邵等與笛 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 “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 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 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昊等 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 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周語》曰:“黃鐘所以宣養六 氣九德也。”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始。”《周禮》載六律六同。《禮 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纂《律曆志》,亦紀十二律。 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古作,其言亦曰:“今無能為 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 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了,故復重作蕤賓伏 孔笛。其制云: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周語》 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主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 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正聲調法, 黃鐘為宮,(第一孔。)應鐘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林鐘 為徵,(第四孔。)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笛體中聲。)太蔟 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 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 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黃鐘為宮, (作黃鐘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 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鐘生林鐘也。(以林鐘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 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鐘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 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度從角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 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 則得角聲也。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 為孔,亦得角聲,出於附商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 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雖一部再倍,但令均同。適 足為唱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周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 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也。(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點識之, 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也。)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也。 (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下徵調法,林鐘為宮,(第四孔 也。本正聲黃鐘之徵。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 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者。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南呂為 商,(第三孔也。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應鐘為角,(第二孔也。本 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 當變徵。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變徵之聲, 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 而微磑蒦之,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太蔟為徵, (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本正聲 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 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清角之調: 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 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 (正也。)林鐘為角,(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鐘為徵,(正也。) 黃鐘為羽,(非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 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鐘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 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 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 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二十一變也。(宮有七聲,錯 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 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 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徵也。四者皆不作 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 曰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周語》 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周語》 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周語》曰:“二間夾 鍾,出四隙之細也。”)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周語》 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周語》 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鐘 亦如之。)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周語》 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尺六寸。(《周語》曰:“夷則所 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周語》曰:“五 間南呂,贊陽秀也。”)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周語》曰:“無射所 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周語》 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始知後漢至 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 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又漢世故 鍾,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至是 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 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 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十四年, 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 六分。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 寸二分。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 八分。

譯文

左史修記言之史,右史修記事之史,記事之史的典型是《春秋》,記言之史則以《尚書》為代表。至於楚史《書》、鄭史《志》、晉史《乘》和另一楚史《杌》等篇都是明白地敘述了以前的歷史,使它們不致泯滅,從而流傳下來。

司馬遷制訂了獨有的修史規則,最早用標題名稱對史料進行分類歸納,又根據禮儀、刑法、政令等問題未能敘述清楚的情況,在紀、傳這些敘述史事的內容之外又創造性地另外寫了八種稱為書的部分,將有關問題中的內容事無巨細都收集了進來。班固作《漢書》時繼承了司馬遷的傳統,而沒有違反,由於其內容涉及一個朝代的事情,所敘述的內容是比較豐富的。在《漢書》中,《律歷》、《禮樂》的名稱沒有改變,《天官》則改為《天文》,《封禪》改成《郊祀》,《貨殖》、抨準》、《河渠》、《溝洫》的名稱都作了改變;將逐卿的話聯繫在一起,敘述了與《刑法》有關的內容,根據孟軻著作中的觀點,作為《食貨》的序言。劉向所著的《鴻範》,自《春秋》開始,型趑的《七略》列出了儒、墨不同門類的著作,圭贛廣泛收集了民間歌謠,記述尤為詳盡。班固沿襲了這三人所做的工作,分別寫成了三種志。《禮樂》寫得粗疏簡約,遺漏的內容很多,制度法令和有關的事項,記下的還不到百分之一。《天文》雖然比較齊全,但沒有談到天的形狀,以致使二種宇宙學說顯得很為混亂而難以明了。正因為這樣,摹邕才在塑左進獻文書,談到應當對此予以敘述。

漢代的興起是緊接在秦代坑儒之後,各種古籍均有殘缺,老年學者們常擔心會有亡失。劉歆著《七略》,班固撰《藝文》,都是針對這一情況的。黃河從龍門向東奔流,橫穿國家的中部,每當漂冰和決口流過的地方,都發生了重大的災難,為修築堤防,就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關、洛之地高而乾燥,土地少,又是河川I的源頭,於是鎬、酆、潦、浦四處都被寫進了禮典。漳、滏、鄭、白四處的富饒,溝渠灌溉農田之便利,都是人們生存之根本,國家也視其為依靠,寫《溝洫志》看來也是適宜的。但是時代不同了,事情也有變化,現在可簡略敘述。

我認為班固的《律曆志》對以前的事情已講得較為詳細,自從楊偉改歷編制了《景初歷》後,在《魏書》中卻沒有記述。後來劉宋時元嘉年間又製作了新曆,大明年問又廣泛討論了是否要改回去。從魏到劉宋期間的這些事情都應寫入本書。

班固寫了《禮樂志》、《郊祀志》,司馬彪則有《祭祀志》、《禮儀志》,蔡邕著《朝會志》,董巴撰《輿服志》,都是以相應的內容寫的志。然而禮所包含的內容有各種不同的用途,其他事情都不說,就說祭祀天地社稷的過程中所用的旗幟、標識、服式、器物不屬於禮的內容又是什麼呢?現在可以將這些內容歸納起來,一起寫在《禮志》中。《刑法志》、《食貨志》以前的敘述已經比較完備,故隨著演變中出現的不同附在紀、傳中進行相應的敘述。《樂經》的殘缺由來已久,坦墨在《漢書》中的敘述也就是從《樂記》中摘抄的,司馬彪《後漢書》中又沒有完備的續述。至於各種樂器的情況,均沒有專門著作記述,雖然其大略情況在《世本》中談到一些,但缺少相當多。談到《雅樂》和《鄭聲》,歌謠一節全部除去而不見。祭祀用的樂章隨著時代的變遷而改動,但在雅聲過去的典籍中卻遺留有記述。現在的鼓吹、鐃歌雖然有樂章曲調,但樂師們傳授學習均是口頭上的,他們所著重的是樂曲的聲音,而不是先了解其中的道理。現在的樂府鐃歌是修改漢、魏時代原有的樂曲,雖然樂曲的名稱有時是相同的,但文字是決不相同的,衹從研究文字入手探求其中的道理,沒有一首可以得出結論。也不知現在的鐃章是哪一個時代的樂曲。本書的志從祭祀樂曲開始,衹要不是淫辭的樂章均予以詳細記述。

《天文志》、《五行志》,在司馬彪以後再也沒有記錄。何氏所著的書是從黃初年開始的,徐氏所寫的志則開始於義熙的元年。現在根據魏緊接在漠代後面的情況,依照何氏所採取的形式進行敘述。然而從漢高祖五年冬天的開始到劉宋順帝升明二年的夏初,二辰、六診,甲子都沒有偏差。賢明的帝王都遇有吉祥的年代,就是有神明維護,暗中顯示一些吉祥的徵兆,以使企圖爭奪天下的陰謀消除掉,使具有非分之想的人不敢行動,從而牢靠地掌握河山,這在那些有綠色條紋、寫有紅字的書中有詳細的記述。於是,正確的政治主張上達天穹就會有甘露降下來,德政得到貫徹地層就會有甘美的泉水湧出,金色的靈芝、黑色的櫃黍所表示的吉祥,紅色的草、白色的烏所顯現的瑞兆,看來不可能是虛構的。假若是世道衰落道德淪喪的時代也不斷地出現祥瑞之兆,那就是上天的規律難以捉摸了。也有時儘管是賢明的君主統治著,但地震、日食之類的災禍卻接連不斷,各種生靈都很順意,惟有上天通過天象發出的預兆卻是相反的。現在寫《符瑞志》,以補以前史書之不足。

地理上的千差萬別很難一一理清楚。魏、晉以後的變遷數以百計,有時一郡分為四五個郡,有的一縣被分割成兩三個縣,有的地方昨天還屬於回叢、逸業的範圍,今天就歸司州、兗州管轄了。有的人早晨還是零陽、桂陽人士,晚上就成了廬遼、土逛的居民,地域的歸屬變來變去沒有止息,戶籍也變得相當混亂,掌管地圖和區域劃分情況的官員也難以記清。自從外族入侵,晉都束遷,中原地區原來的居民遷徙到江南各地,幽、韭、冀、雍、兗、邃、貴、途等地不幸淪落外族之手.他們自己找到安定的地方而停留下來並推舉出首領在荊、越之地繁衍生息的人,來白不同的郡、城,但在異鄉的住處卻相鄰。他們站著唱遊民的歌,心裹充滿對故土的思念,都各自建立起相應的邦邑,以寄託回歸故上的願望。然而幾家數戶的力量終究單薄,不可能建立起獨立的邦邑,因此出現了在魏邦的範圍內有韓國人的城邑,齊縣中居住有趙地的居民的情況.加上邦邑的取消和設定頻繁交織在一起,隨著時間的推移,又有寄住和遷移的情況,至今尚沒有固定下來,邦邑的名稱也很難詳細敘述。劉宋建立以後,邊境地區重新燃起了戰火,淮北的五州變為外族的統治區,它們有的逃亡搬遷後又重新建立了郡、縣,這樣元嘉年間和泰始年間的郡縣名稱雖然相同但實際上是不同的。現在根據班固、司馬彪的兩種《地理志》,晉、劉宋的《起居》中的各種記述和注釋,進行詳細的推討,逐條辨正分析,使其更加全面和詳盡。

各種官員的設定和取消以前已有完備的記述,尋找其起源、探討歷史上的變化情況,都是較為方便的事情。

元嘉年間,東海何承天接受命令編纂《宋書》,其中志有十五篇,是司馬彪《續漢書》中志的繼續。其中收集資料是廣博全面的,就保存沿襲下來,也與班固、司馬遷是一脈相承的。其有遺漏的地方,或者是在何承大以後發生的事情,就廣加收集隨時予以補充。歷史上的事物源遠流長,不是淺薄的學識所能講清楚的,腿腳不便而路途遙遠,短時間的努力又怎能到達目的地。雖然對以前的史書進行過推敲研究,對其優缺點都已清楚了解,然而不同的人對資料的偏愛不同,取捨也就有所差異,雖然下筆之時常要進行思考、組織,以致忘記了用餐,然而終究難以與歷史上著名的史家班固、左丘明、董狐、南史並駕齊驅.權且當作以後人們要銷毀的草稿吧!

童查曾派遣儉儉去左夏的西邊,醫臉山的北面,在嶇谷生長的竹子中選取其竹管厚薄均勻的,截兩竹節之間的部分而吹奏,以它作為黃鐘的宮音.製作了十二根律管,聽取鳳凰的嗚叫聲以確定律管的長度。然而聲音有高低之分,藉助於五音來將其區分;形狀上有長短的區別,藉助於丈、尺來檢測;容器有大小之不同,用斛、斗來確定;質料有輕重的差異,可用鉤、石來衡量。因此,在《虞書》中說:“於是就規定了律、度、量、衡。”然而律呂則是由五音所產生的。

音樂有樂器、樂曲、感情和感官。鐘鼓乾戚就是樂器,有高低快慢的是樂曲;“敘述人倫道德而沒有憂患是音樂的感情,表示歡樂高興則是音樂的感官。”“這樣君子反映情感以調和志趣,推廣音樂以完成教化,所以能情趣高深而有文采,精氣旺盛而轉化為神采,心情舒和而顯得英氣勃發。”所以說:“音樂是心靈活動的反映,聲音是音樂的表現形式。”《周禮》中說:“奏黃鐘的樂曲,唱大呂的歌調,跳《雲門》之舞,來祭祀天神.,奏太簇的樂曲,唱應鑷的歌調,跳《鹹池》之舞,來祭祀土地神.,”日常所見的山和祖先的祭祀都各自有演奏的樂曲。又說:“圓鐘的聲音為宮音,黃鐘為角音,太簇為征音,姑洗為羽音,冬至曰在地面上的祭壇圜丘擂響鼓鞀,奏起巫笪的管樂、雪翅的琴瑟,跳起《雲門》之舞。如果樂曲經過六次變化,那么天神就全部降臨了,這樣就可以進行祭祀了。”對土地神和死去的人祭祀禮儀也大體相同。音樂可以感染事物、倡導風化,其影響就有如此之深。

萬物的本源從一開始。一產生二,二再產生三,一:二三得九.於是黃鐘與數字六相對應,它又分為雌雄,故有十二種.黃鐘之數由三生成,所以每取一鍾就乘以三,這樣積分為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L,造就是黃鐘的實數。於是黃鐘位於子,對應於十一月,向下產生林鐘。林鐘相應的數為五十四,對應於六月,向上產生太簇。太簇相應的數為七十二,對應於正月,向下產生南呂。南呂相應的數為四十八,對應於八月,向上產生姑洗。姑洗相應的數為六十四,對應於三月,向下產生應鐘。應鐘相應的數為四十三。對應於十月,向上產生蕤賓。蕤賓相應的數是五十七,對應於五月,向上產生大呂。大呂相應的數是七十六,對應於十二月,向下產生夷則。夷則相應的數是五十一,對應於七月,向上產生夾鍾。夾鐘相應的數是六十七,對應於二月,向下產生無射。無射相應的數是四十五,對應於九月,向上產生中呂。中呂相應的數是六十,對應於四月,這時到了端點,不生成新的律。端點處不生,指不能再產生新的律。宮音生出征音,征音又生出商音,商音生羽音,羽音生角音,角音生出姑洗,姑洗生出應鐘,與正音類同,所以稱為和。姑洗對應於三月,應鐘對應於十月,與正音類同,故稱為和。和,指伴隨的聲音。應鐘生蕤賓,蕤賓與正音不同,故稱為繆。繆,聲音不調和的意思。周代的音律中就有繆、和,是武王伐紂時的匕種音。冬至時以林鐘律相對應音樂逐漸顯得低沉;夏至時以黃鐘律對應音樂逐漸顯得高亢。可用與十二個月對應的音律與二十四節氣再對應起來。甲子,與中呂的征音相對應;丙子,與夾鐘的羽聲對應;戊子,與黃鐘的宮音相對應;庚子,與無射的商音對應;壬子,與夷則的角音相對應。”

“古代的人們確定度、量、衡的標準都是從自然規律中產生的。黃鐘的律管長九寸,事物的產生都與三相關,三乘三得九,三九二十七,故布帛的寬度為二尺七寸,這是自古以來的規定。音律每隔八律產生一律,這樣人的高度也就是八尺,尋為自己的一倍,故八尺為一尋。有形狀也就會有相應的聲音,音的數字為五,用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一匹。一匹恰為中等水平的人的標準,就以一匹作為規定。秋分時禾標就不再生長了,標是指禾穗的芒。禾標不再生長時禾穗也就成熟了。律的個數為十二,故十二標與一粟相當,十二栗與一寸相當,律與辰相當,音與Et數相當。與Et相應的數是十,這樣就以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將它用在重量上,十二粟相當於一分,十二分相當於一銖,十二銖相當於半兩。秤桿有左右兩邊,因而要將其加倍,故有二十四銖相當於一兩。一年有四季,因而要乘以四。四乘四為十六,故十六兩為一斤。一季有三個月,三十天為一個月,故三十斤為一鈞。四季為一年,故四鉤為一石。”“談到音的生成,一律可以生成宮、商、角、征、羽五音,十二律就可生成六十音,將其乘以六,六六三十六,這樣就有三百六十個音,與一年中的天數相當。所以律歷中的一些數字都來自天地的規律。向下生律時其相應的數加倍後再除以三,向上生律時其相應的數乘以四後再除以三。”

揚子云說:“樂音產生於記日的辦法,指甲己是角音,乙庚是商音,丙辛是征音,丁壬是羽音,戊癸是宮音。律產生於記時的辦法,指於是黃鐘,醜為大呂之類的敘述。樂音以感情為質,質就是正,樂音各根據其所表現的固有感情而稱為正。律用來使樂音和諧,應使律管調校準,做到高低之聲和諧。聲與律互相協調和諧,產生了八音。協,就是和諧。宮、商、角、征、羽,稱為五聲。金、石、匏、革、絲、竹、土、木,稱為八音。聲音和諧,就叫做五樂。”

陰陽協調則用圭表測曰影時表影長度就符合標準,律與節氣相應就會使律管中的灰飛出。這樣皇帝常在冬、夏至時在皇宮的前殿聚集具有八種能力的人演奏八類樂器,聽樂均的聲音,測量圭表的表影長度,觀察鐘律的變化情況,權衡土炭的輕重,驗證陰陽的變化。冬至時陽氣開始上升,樂均的聲音清亮,圭表的表影最長,黃鐘與氣相應而貫通,土炭變輕而使其所在的槓桿端上抬。夏至時陰氣開始上升,樂均的聲音混濁,圭表的表影最短,蕤賓與氣相應而貫通,土炭變重而使槓桿端下降。這種情況的發生可以在冬至、夏至前後五天中增進減退,具有八種能力的人各以觀察到的情況匯報上來,由太史令密封上報。如果情況正常就表示和順,否則就要進行占卜。候氣的方法足建造裹外三層的房屋,門戶均關閉,用牲口的血將隙縫塗抹周密,懸掛丹黃色的帳幕。在室內放一張木製長桌,每律各備一根律管,根據各自相應的方位,將律管內低外高地安放在桌子上。以蘆葦中的薄膜燒出的灰放在律管的內端,按照曆法中的節氣來觀察。某一節氣到了,相應律管中的灰就會動。被氣所動的灰是散開的,人或風使灰動時灰則是聚在一起的。平時是在殿中候氣的,用玉制的律管十二根。衹有冬、夏至時是在垂台候氣,這時就用六十根竹製的律管。其竹取白弘農郡宜陽縣金門山,用河內出產的蘆葦內膜燒灰。

夏、商、周三代衰頹,音律不準確。西漢政權建立後,北平侯張蒼才最早制定丁關於音律和曆法的規貝。漠武帝時設立了負責使音律和諧的官員。元帝時,郎中京房知道五音六十律所對應的數字,並從師於小黃縣令焦延壽學習。音律向下或向上產生新的音律,最後在中呂終止,就有了完整的十二律。從中呂向上生成執始,執始向下又生成去滅,最後直到南事終止,也就有了完整的六十律。十二律變化到六十律與.變到六十四卦是相似的。伏羲作《易》時以陽氣開始上升作為律的標準。確定了冬至曰的樂律以黃鐘為宮音,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征,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這是聲和氣之間關係的初始情況,也是五音的正位。各律均有對應的一天,其餘律則按次序進行對應。統領每一的律各自為宮音,商角征羽各依其宮順次排列。《禮運篇》中講到:“五聲、六律、十二律管輪轉後又重新為宮音。”就是說的這種情況。以一年的天數用六十律來均分,從冬至對應於黃鐘開始,到下次冬至又對應於黃鐘,於是陰陽、冷暖、風雨的預測也就出現了。京房說過:“竹聲不能用來度量音調,故製作一種被稱為準的器具來確定相應的數。準的形狀和瑟相象,長一丈。有十三根弦,有效弦長為九尺,以與黃鐘律管長九、廠的數字相對應。中央的一根弦下有分寸標識,據此可以作為六十律的清濁變化的節度。”豆廛對律的敘述比劉歆所上奏的要詳盡,其方法被史官採用了,候部使用了它。《續漠書.律曆志》中詳細記載了其律、準所對應的長度.

連堂童互扭元年,待韶候鐘律殷肜上書談到:“官方沒有懂得六十律用準來調音的人,以前的待詔鼓昆將使用準的方法傳授給他的兒子嚴宣,希望召用堡宣,補其學官的職務,讓他主持調節樂器。”皇帝的詔書對此指出:“嚴嵩的兒子精通音律,能區別不同的音律,又能使各種音調和諧起來,這是需要審查考試的。不能依賴其父親的學問,以聾為聰。音樂是深奧玄妙的,但難道就再沒有了解它的人,掌握它的人了嗎?於是,用律管混雜後吹奏,能夠知道十二律而沒有一個錯誤的,才是能將嚴嵩的學問傳下來的人。”對嚴宣進行十二律的測試,有兩律是對的,四律是錯的,另外六律則不知道是什麼律,這樣就沒有任用嚴宣。自此之後研究音律的人都不會使用準了。漠靈帝熹平六年,宮中的束觀召見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人詢問有關準的情況,張光等人不知道。回去看所藏舊物,找到了準,其形制和京房在書中所講的相同,然而不能確定準上弦的鬆緊.音律問題不能夠總結出來讓人了解,懂一些音律道理的人想著教授沒有根據,,t2,里明白的人能夠體察它卻沒有表達的器物,這樣在史宮中能夠分辨音律高低的人就沒有了。能夠傳下來的衹有候氣而已。

舊律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十一萬五百九十二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九萬八千三百四十三萬一千七十二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三分之二,不足二千三百八十四.三分之一新律分新律小分母三十六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十一萬八千二百九十六二十五十五萬七千八百六十一十四十萬五千五百七十二三十四萬七百六十二二十八九萬四千三百五十七十二萬五千六百八六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八三十一十一萬二千一百八十一二十十四萬九千二百四十四九十萬二百九十三十四十三萬三千二百五十七二十五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論口:音律的產生均是用三來縮減或擴展的。古人推求十二律,從子到亥,每一律的律數都乘以三,最後總共為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生律時用三除就能產生上生的律。所以《漢書.律曆志》中講到,減少三分之一就向下產生林鐘。增加三分之一就向上產生太簇。無射已經向上產生了中呂,則中呂又應該向上產生黃鐘,這樣五聲、六律、十二律管輪轉後又重新回到了宮音。現在向上生成黃鐘時比其相應的實數少二千三百八十四。將黃鐘相應的實數除以九,得一千九百六十八為律管長度的一分,這樣就相當於未能回到九寸的律管長度而是短了一分多,那怎么可能還是宮音呢?凡是增加三分之一就是向上生成新的音律,減少三分之一就是向下生成新的音律,造就是大概的情況,就好像足一周天中斗宿的奇零部分是四分之一度一樣。京房不考慮這種說法,比較十二律有一點增加,就進行了引伸,使中呂向上生成執始,執始又向下生成去滅,這樣一直到生成南事為止,形成了六十律,最後仍然不能相合,而且顯得更加粗疏。班固所寫的對律呂的本源也未弄懂,徒然地將角解釋為觸、征解釋為福,並說陽氣從黃鐘開始萌發,這類的話空洞無物,浪費了筆墨。又主觀地將音律中出現的九、六數字與劉逖的三統之數符合起來,假藉神明的意旨來使其說法得以成立,這都是像孟堅那樣的荒誕錯誤。

墓墾在塑直所寫的進獻文書中說到,《漢書。律曆志》衹記載有十二音律,而沒有談到六十律。音律所對應尺寸的產生,司馬彪在《續漠書.律曆志》中已有記述。漢代末年,宮廷中的雅樂失傳,堊蟈董翅年間,鑄造工匠柴玉靈巧而善於動腦,曾製作過多種形狀的器具。協律都尉杜塑要他鑄造鐘,鐘聲的高、低總是達不到規定。經過幾次銷毀重鑄以後,柴玉感到厭煩,認為杜夔隨意確定音高的標準,並且在魏王面前也這樣說。組王就將基王所鑄造的鐘混雜在一起再進行測試,這才知道拄夔在音律方面確是精通的。於是對些玉和他的兒子們進行了處罰,讓他們都去當馬夫了。

置伐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將御府保存的二十五件銅、竹律管拿出來,讓太樂郎型壺等人校試,其中有三件與杜夔、左延年的音律制度相同,另外二十二件從其銘文和尺寸來看是與笛有關的律管。對協律中郎將列和進行了詢問,列和回答:“當年魏明帝時曾命令我順承笛子發出的聲音,制定下這種規定的律管,準備讓學習的人另外居住在一個樂坊中,歌唱講解練習均按照這一規定來調整。到了合奏的時候,衹要辨認它的尺寸名稱,弦樂器、竹管樂器和歌唱的聲音就都能夠做到與均的聲音諧和。歌聲低沉時就用長的笛子、長的律管。歌聲清亮時則用短的笛子和律管。凡是用弦樂器伴唱時給樂器調弦的清濁標準不用笛子的尺寸來稱呼,就不能夠知道。”

荀勖等人上奏:“以前帝王所以提倡音樂,是用以振興風氣改變不好的習俗,祭獻神明、保護賢能,必須使音律協調,以調節各種樂器發出的聲音使其適中。這樣祭祀天地和朝廷中宴會的音樂在使用上是有規定的,歌唱和奏樂各有次序,音律的高低也很合適。故有‘五聲十二律,輪轉後又重新回到宮音’的說法。這些在經傳和書籍中均可以找到因而了解。如列和的回答中所說,笛子的長短沒有用以參照的標準,可能隨意製作,而不必根據樂曲中的規定。將其用標準的音律來考校,都不符合,吹出的聲韻也大都不和諧。型和的回答中又說:‘已去世的老師傳下來的笛子,徑直以長短分別高低,用人工截取製作,一直是不根據音律的規定的。,造就是製作笛子沒有相應的規定。列和根據笛子的情況來規定音律,又讓琴瑟和歌唱詠誦都以其為標準的正音,這既不是沿襲古代有才德的人的方法。也不能為後人流傳下有關法則。現慎重地對各種音律及詢問乏姻的有關認識情況按條款寫成文書如下。並依據有關規定,利用十二律作為製作十二根笛的標準,其均發出的聲音和諧,使用也很便利。平時講授、學習、演奏時都要符合律呂的規定,何況朝廷的宴會和祭祀的演奏情況呢?雖然{蛐、拄墾已經離現在很遠,最標準的音難以做到精確,然而仍應當效法古代以了解當時的用意,從而與儒家的經學和禮儀符合,對其規定也就知悉了。假若這種辦法可以實行的話,要求另外安排制笛工匠,選取竹料進行製作,讓太樂、樂府施用。公平地評論表明,杜夔、左延年的這些律是可以留下來。御府的笛中正聲、下征各一根,都刻有製作者的姓名,其餘都沒有什麼用處,可還給御府銷毀。”這一上奏得到了同意。

荀勖又問列和:“製作笛子是否可以按照十二律製作十二根笛子,使其與一律相應,然後用它們來奏樂呢?”列和回答:“在太樂東廂的長笛其正聲就已有四尺二寸長,現在應該再取相應於下征之聲的笛長,根據規律,聲音粗重的笛也應長,算出其尺寸應該是五尺多,我以前曾經做過,但不能用於吹奏。另外,笛子的各孔雖然沒有校試,但從意義上說不可能一孔就與一律相對應。”依照太樂,四尺二寸笛子的正聲,其均與蕤賓是相應的,根據十二律輪轉一周后又回到宮音的規則推求下征之孔的位置,它應該與大呂律相應。大呂的笛長應為二尺六寸多,而不是五尺多長。命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據音律的規定製作了相應於大呂律的笛子給列和看。又吹奏七根律管,對每一孔都作了校驗,其聲音都是相應的。後來又叫郝生彈箏,宋同吹笛,演奏了《雜引》、《相和》等樂曲。列和對此回答:“從我祖先自選代以來,有關笛子的知識代代相傳,而不知道有這種方法,現在調節均使其與音律相應,實在不是我所能作的。”郝生、魯基、種整、苤夏都和乏蜘有相同的觀點。

荀勖又問乏圓:“笛有六孔,加上笛體中空共有七孔。你能夠用宮商角征這些名稱來稱呼它們嗎?孔是否聲調合適,用什麼方法來檢測了解呢?”歹跑回答:“已去世的老師所傳授,吹笛衹講如何吹出樂曲,吹某一曲時應提起哪一隻手指頭,本來就不知追七個孔應該與什麼聲相應。如果製作笛子,則依靠尚方的笛工,依照舊有的樣式做好,衹要吹起來有聲音就行,本來就不用校驗各孔的聲調是否合適。”依照《周禮》中的記述,對金屬、石頭製作的樂器進行調音就會有一定的聲音發出來,這樣製造鐘磬的人先根據音律對其調音,然後掛在邊上使用。在奏樂時各類樂器都將鐘磬作為均,就能做到都與音律相應。至於在殿堂之上舉行宴會,邊上未掛鐘磬,但因笛的音調足確定了的,故各種弦樂器和歌唱都可依據笛聲來正音。這樣笛的作用就和鐘磬差不多了,它必須與音律相合。如果像列和所回答的那樣徑直隨意去製作,輕率地短了一寸,則七孔的聲音作為均就不知與哪一律對應了。聲調是否合適,沒有辦法檢測校正。衹取能夠吹奏有聲的竹笛,是沒有嚴格的規定的。這樣就命令部郎劉秀、塑昱、旦艷、魏塑等人與笛工共同去制笛,工人負責製作,管音律的人確定其聲音對應的音律,從而做到樂器規格有明確的規定,它的聲音作為均也就協調了。

荀勖又問烈扣:“如果不知道音律的有關定義,奏樂和音均都有高亢和低沉的音調,以什麼來稱呼它們呢?”列和回答:“每當奏樂時根據唱歌者聲音的高低使用長短不同的笛子。如聲音低沉的用三尺二的笛子,就稱呼它為三尺二調.聲音高亢的用二尺九的笛子,則稱呼為二尺九調.謹、魏流傳來都是使用這種方法。”按照《周禮》奏六樂的記述,是奏黃鐘的樂曲,唱大呂的歌調;奏太簇的樂曲,唱應鐘的歌調。都是根據音律的名稱來表示歌唱和演奏的音調高低的。而型趣說用二尺、三尺為名稱,雖然漢、魏時就已使用,卻是通俗而不標準的。令太樂郎劉秀、鄧昱等人依照音律製作笛子,三尺二寸與無射律相應,如果要用長的笛子,管理奏樂的人說:“請奏無射之樂。”《周語》中講到:“無射傳揚才智超群的人的美德,要人們遵行嚮往。”二尺八寸四分四厘與黃鐘律相對應,如果要用短的笛子,管理奏樂的人就可說:“請奏黃鐘。”《周語》中說:“黃鐘傳播培養六氣九德。”這樣唱歌和奏樂的意義就能和儒家經學和禮儀符合,在古代經典中查核,它在體制上是高雅的。

《尚書》中說:“我要聽六律五聲八音是在於治理懈怠的習氣。” 《周禮》中記載有六律六同。《禮記》中又說:“五聲十二律,輪轉一周后又回到宮音。”劉邀、坦回所寫的《律曆志》中也記有十二律。惟有基慶才創立了六十律,到漢童童時這一方法已經失傳,蔡邕雖然對京房的話進行了追記,但也說“現在沒有能用六十律的了”。依照古代經典和現在音律家所用的六十律,都沒有在音樂上套用。現按照經典的記述,用五聲十二律輪轉一周又回到宮音的規定,繪製了十二根笛子的圖樣,在圖的旁邊記有註解,如同分類。看圖不如看笛的實物明了,所以又重新製作了蕤賓伏孔笛。其有關規定說:

黃鐘之笛,其正聲與黃鐘相應,下征與林鐘相應,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多。《周語》中說:“黃鐘傳播培養六氣九德。”正聲聲調的規定,以黃鐘為宮聲,這樣姑洗就是角聲。翕笛之聲與姑洗相應,這樣就以四倍於角的長來製作黃鐘之笛.它的宮聲純正而沒有違背,故稱為正聲。正聲聲調的規定,黃鐘是宮聲,第一孔。應鐘是變宮,南呂是羽聲,第三孔.林鐘為征聲,第四孔。蕤賓是變徵,第五附孔。姑洗是角聲,笛體中的聲音。太簇為商。笛後面的出孔。商聲比角聲低沉,應在角聲之下,而角聲是在笛體中,故商孔的位置就上移了,使其在宮孔之上比宮聲高亢。然而宮商準確了,其餘聲都有違背。所以從宮聲以下,孔向下就變低沉了。這一段說的是笛孔的上下次序的名稱,下一段就要說到關於音律的相生在笛子上的規定.正聲聲調的規定,黃鐘是宮聲,製作黃鐘之笛要找宮孔的位置,用姑洗和黃鐘的律長從笛子上端向下量度,在兩律的總長盡點處開孔就可得到宮聲。宮聲生出征聲,黃鐘生成林鐘。以林鐘的律長從宮聲孔向F量度,在律長的盡點處開孔就能得到征聲孔。征聲生出商聲,也就是林鐘生出太簇。以太簇的律長從征聲孔向上量度,在律長的盡點處開孔,就得到商聲孔。商聲生出羽聲,也就是人簇生出南昌。以南呂的律長從商聲孔向下度量,在律長的盡點處開孔,則得到羽聲孔。羽聲生出角聲,也即南呂生成姑洗.,用姑洗的律長從羽聲孔向上度量,在律長的盡點處開孔,就是角聲孔.然而這個孔在商聲孔的上方,吹笛者左手按不到它。從羽聲孔向下量度,在律長的盡點處開孔也可得到角聲孔。其位置在變徵附孔的F方,這樣吹笛者右手又按不到它,所以也就不開角聲孔。再推求去,再將其均增加一倍,於是角聲就在笛體之中,這是古代的規定:音律家舊有的方法,雖然一再加倍,但須使均是相同的,這樣就正好適合唱和的聲音,對樂曲的均並無妨礙。《周語》中說,匏竹樂器在製作上方便,評論它足適宜的,是說它方便於使用而適宜。角聲生出變宮,也就是姑洗生出應鐘。卜句講到角聲孔應在商聲孔的上方,用墨點作一標識,以應鐘律長由墨點向下度量,在律長的盡點處開孔,就可得到變宮聲所對應的孔。變宮聲牛出變徵聲,也就是應鐘生出蕤賓.以蕤賓律長從變宮聲孔向一度量,在律長盡點處開孑,就是變徵聲所對應的孔。關於卜二笛的規定,分別是以宮聲為主,音律相生時所乘的數有時增大一倍,有時減為一半,在運用中方便的情況都是一樣的。下征聲調的規定:林鐘是宮聲,第四孔。原是正聲聲調巾以黃鐘為宮聲所對應的征聲。征聲高亢,其孔應在宮聲孔的上方,為使其與用笛的情況相應,僅使其低沉下移,故稱為下征。下征中另有宮聲,也就是所謂“五聲、十二律輪轉一周又回到了宮聲”的記述.但是正聲的聲調高亢清亮,下征的聲調低沉混濁。南呂是岡聲,第三孔。原是正聲聲調中黃鐘為宮聲所對應的羽聲,現是下征聲調中的商聲.應鐘是角聲,第二孔。原是正聲聲調中黃鐘為宮聲所對應的變宮之聲,現為下征聲調中的角聲。黃鐘為變徵聲,下征聲調中林鐘是宮聲,大呂與變徵聲相當,但黃鐘之笛中本來沒有與大呂相對應的聲,所以藉用黃鐘來代表變徵。藉用的方法是:當要奏變徵聲時將與黃鐘、太簇、應鐘相應的孔打開,黃鐘聲音低沉,太簇聲音高亢,大呂律則在這二律之間,均打開而稍作調整,就可得到大呂變徵聲了。各笛的下征聲調求變徵聲的方法都是這樣。太簇是征聲,笛後所開孔,原是正聲聲調中的商聲,現為下征聲調中的征聲。姑洗是羽聲,笛體中的和諧聲.原為正聲聲調中的角聲,現在是下征聲調中的羽聲。蕤賓是變宮聲。原是正聲聲調中的變徵聲,現為下征聲調中的變宮之聲。然而正聲聲調孔下移聲音變得低沉,卜征聲調向上移聲音變得高亢。清角聲調:以姑洗為宮聲,就是笛體中的和諧聲,在正聲聲調中是角聲,在下征聲調中為羽聲,清角聲調中作為宮聲,哨吹可使聲音高亢,故稱它為清角。祇能用於奏婉轉的歌通俗的歌謠的樂曲,而不能奏雅樂。蕤賓為商聲,聲音正。林鐘為角聲,聲音不正。南呂為變徵聲,聲音不正,應鐘為征聲,聲音正。黃鐘為羽聲。聲音不正。太簇為變宮聲。聲音不正.清角聲調衹有宮聲、商聲和征聲與音律是相應的,其餘四聲聲音不幣的都是低沉的。一個音律在哨吹時聲音高亢,借來用之,這是一個例子。

凡是笛體長度用角聲對應的律長來表示,長者是其八倍,蕤賓、林鐘之笛就是。短者是其四借,其餘卜笛均是四倍於角聲對應的律長。笛體中宰的實際容量是其十六倍,短笛竹應當可受各律之黍的八倍。如果長短大小不與此相合,就有時使用不方便,但聲均的各種規定是一致的。然而笛竹的形狀都是上大下小的,不可能下一樣粗,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使其與聲均符合。宮聾有三個,第.個是正聲中的宮聲,第二個是下征中的,第三個是清角中的。共有二十一種變化。相應於各宮聲都有七聲變化,交錯使用就有二:十一種變化。各笛一概如此。伏孔有四個,可以在使用中提供方便。一個伏孔叫做正角,它是比商聲孔高的。第二個稱為倍角,它是接近笛下端的。第三個稱為變宮,比宮聲孔接近,增加一倍以使其F移的。第四個稱為變徵,比征孔更遠,增加一倍使其上移的。有時增加一倍,有時減為一半,有時變為四分之一,其規則是根據琴徽來作為標準的。四個伏孔均不開孔,而衹取其長度,用以適應旨律進退、上卜的變化規則,從而使均的聲音協調,使用較為方便。閡這些孔都隱而不見,故稱為伏子”。

大呂之笛:其正聲與大呂相應,下征與夷則相應,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多。《周語》說:“第一間的大呂是幫助疏通事物的。”

太蔟之笛:其正聲與太蔟相應,下征與南呂相應,長:尺五寸二分八厘多。《周語》:“太蔟用金屬制的樂器演奏,是要佐助陽氣脫離滯留狀態。”

夾鍾之笛:其正聲與夾鐘相應,下征與無射相應,長二尺四寸。《周語》說:“第二間的夾鍾,出現四條細隙縫。”

姑洗之笛:其正聲與姑洗相應,下征與應鐘相應,長二尺二寸四分七厘多。《周語》說:“姑洗使各種事物美好整潔,敬獻神明和接待賓客。”

中呂之笛:其止聲與中呂相應,下征與黃鐘相應,長二尺一寸三分三厘多。《周語》說:“第三間的中呂宣發中氣。”

蕤賓之笛:其正聲與蕤賓相應,下征與大呂相應,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多。《周語》說:“蕤賓使神人安靜,互相敬酒。”變宮之幾比宮聲孔近,故採取加倍或減半的辦法使其下移,以便使用。林鐘也是這樣。

林鐘之笛:其正聲與林鐘相應,下征與太蔟相應,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多。《周語》說:“第四間的林鐘和諧地看待各種事物,使無不莊重恭敬。”

夷則之笛:其正聲與夷則相應,下征與夾鐘相應,長三尺六寸。《周語》說:“夷則誦讀歌唱九則,平民就沒有二心。”變宮的規則也與蕤賓相同,笛體是四倍於角聲的音律長度,所以用四分益一的方法。

南呂之笛:其正聲與南呂相應,下征與姑洗相應,長三尺三寸七分一厘多。《周語》說:“第五間的南呂佐助陽氣使禾類植物開花。”

無射之笛:其正聲與無射相應,下征與中呂相應,長三尺二寸。《周語》說:“無射傳揚才智超群的人的美德,要人們遵守嚮往。”

應鐘之笛:其正聲與應鑷相應,下征與蕤賓相應,長二尺九寸九分六厘多。《周語》說:“第六間的應鐘其均對樂器的使用方便,使其回響回復。”

莖墾又根據蘊厘叢壁對音律所作的規定,對太樂、總章、鼓吹以及八音樂器進行檢驗校正,它們都與音律不符。這樣就知道從後漢到魏尺的長度逐漸比古代長了四分多,杜夔用這一尺度來製作律管聲音就有了變化。於是就安排佐著作郎型苤根據《周禮》中的記述重新排列黍粒來確定尺度,以製作新的律管。製成後又徵求古代的器物,得到凰伐的玉制律管,兩者相比絲毫不差。另外有選伐的古鐘,吹響相應的音律,占鍾在不敲擊時也有反應。當年荀勖在路上遇到趙郡的商人將鐸掛在牛身上,其聲音很為和諧。於是收集到該鐸以調整音律。

晉基壺時因為:塹魚的音律規定與周代、漢代的古器相合,就使用了它。散騎侍郎阮鹹說它的聲音太高,不是使國家興旺的聲音.阮鹹去世後在挖地時得到一把古銅尺,果然要比荀勖的尺長四分,當時大家都佩服苟勖的高明。

亘堡年間,尋逝認為醫生的處方是救百姓性命之急的,而重量單位與古代不同,產生了嚴重的壞影響,需要對重量制度進行改革整治。這一意見未能上報.

黃鐘箱笛,置伐時長三尺八寸,元嘉九年時太樂令鍾宗之將其減為三尺七寸。元嘉十四年.治書令史奚縱又減短了五分,成為三尺六寸五分。列和說:“束箱長笛長四”太蔟箱笛,晉代時長三尺七寸,鍾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奚縱又減去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姑洗箱笛,晉代時長三尺五寸,鍾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奚縱又將其減去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蕤賓箱笛,晉代時長二尺九寸,鍾宗之減為二尺六寸,奚縱又將其減去兩分,為二尺五寸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