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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二十章

作者:房玄齡等

傳曰:“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可逾,則昊歲比於犧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圓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稟氣彰其善惡,則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後刑,衢樽先惠,將以屏除災害,引導休和,取譬琴瑟,不忘銜策,擬陽秋之成化,若堯舜之為心也。效原布肅,軒皇有轡野之師;雷電揚威,高辛有觸山之務。陳乎兵甲而肆諸市朝,具嚴天刑,以懲亂首,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興仁,羽山鹹服。而世屬僥倖,事關攸蠹,政失禮微,獄成刑起,則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及周氏龔行,卻收鋒刃,祖述生成,憲章堯禹,政有膏露,威兼禮樂,或觀辭以明其趣,或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惡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網,此所謂酌其遺美,而愛民治國者焉。若乃化蔑彝倫,道睽明慎,則夏癸之虔劉百姓,商辛之毒{疒甫}四海,衛鞅之無所自容,韓非之不勝其虐,與夫《甘棠》流詠,未或同歸。秦文初造參夷,始皇加之抽協,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漢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臨之,於時百姓欣然,將逢交泰。而犴逐情遷,科隨意往,獻瓊杯於闕下,徙青衣於蜀路,覆醢裁刑,傾宗致獄。況乃數囚於京兆之夜,五日於長安之市,北闕相引、中都繼及者,亦往往而有焉。而將亡之國,典刑鹹棄,刊章以急其憲,適意以寬其網,桓靈之季,不其然歟!魏明帝時,宮室盛興,而期會迫急,有稽限者,帝親召問,言猶在口,身首已分。王肅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眾庶不知,將為倉卒,願陛下下之於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污宮掖,不為搢紳驚惋,不為遠近所疑。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而不續者也,是以聖王重之。孟軻云:‘殺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為也。’”

世祖武皇帝接三統之微,酌千年之范,乃命有司,大明刑憲。於時詔書頒新法於天下,海內同軌,人甚安之。條綱雖設,稱為簡惠,仰昭天眷,下濟民心,道有法而無敗,德俟刑而久立。及晉圖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規,挹其流潤,江左無外,蠻陬來格。孝武時,會稽王道子傾弄朝權,其所樹之黨,貨官私獄,烈祖惛迷,不聞司敗,晉之綱紀大亂焉。

傳曰“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象而民知禁”,則《書》所謂“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者也。然則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臏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屢,大辟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於市,與眾棄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載,事既參倍。夏後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殷因於夏,有所損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國,以五聽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屬猶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義,廢貢職則討,不朝會則誅,亂嫡庶則縶,變禮刑則放。

傳曰:“殷周之質,不勝其文。”及昭後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詰四方,奸宄弘多,亂離斯永,則所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自茲厥後,狙詐彌繁。武皇帝並以為往憲猶疑,不可經國,乃命車騎將軍、守尚書令、魯公徵求英俊,刊律定篇云爾。

漢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光武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是時承離亂之後,法網弛縱,罪名既輕,無以懲肅。梁統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自是以後,人輕犯法,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於不羈。

臣愚以為刑罰不苟務輕,務其中也。君人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理務。愛人故當為除害,理務亦當為去亂。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為除殘去亂也。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高帝受命,制約令,定法律,傳之後世,可常施行。文帝寬惠溫克,遭世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舊章,天下幾致昇平。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出兵命將,征伐遠方,軍役數興,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設遁匿之科,著知縱之律。宣帝聰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內,臣下奉憲,不失繩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稱安。孝成、孝哀,承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不便於政,或不厭人心。臣謹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時撥亂,博施濟時,而反因循季世末節,衰微軌跡,誠非所以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願陛下宣詔有司,悉舉初元、建平之所穿鑿,考其輕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無窮,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統復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至於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經傳,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意。”帝令尚書問狀,統又對,極言政刑宜改。議竟不從。及明帝即位,常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書奏決罰近於苛碎。

至章帝時,尚書陳寵上疏曰:“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災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叢棘之聽;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誤乎庶獄。陛下即位,率由此義,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斷獄者急於榜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繁於詐欺放濫之文,違本離實,棰楚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為政也,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僑之仁政。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因此時,隆先聖之務,蕩滌煩苛,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廣至德也。”帝納寵言,決罪行刑,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禁絕鑽釒贊諸酷痛舊制,解祅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是後獄法和平。

永元六年,寵又代郭躬為廷尉,復校律令,刑法溢於《甫刑》者,奏除之,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即入刑,相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應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使百姓改易視聽,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寵抵罪,遂寢。寵子忠。忠後復為尚書,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雖時有蠲革,而舊律繁蕪,未經纂集。

獻帝建安元年,應劭又刪定律令,以為《漢議》,表奏之曰:“夫國之大事,莫尚載籍。載籍也者,決嫌疑,明是非,賞刑之宜,允執厥中,俾後之人永有鑒焉。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逆臣董卓,盪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孑遺,開闢以來,莫或茲酷。今大駕東邁,巡省許都,拔出險難,其命惟新。臣竊不自揆,輒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復重,為之節文。又集《議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其見《漢書》二十五,《漢記》四,皆刪敘潤色,以全本體。其二十六,博採古今瑰瑋之士,德義可觀。其二十七,臣所創造。《左氏》云:‘雖有姬姜,不棄憔悴;雖有絲麻,不棄菅蒯。’蓋所以代匱也。是用敢露頑才,廁於明哲之末,雖未足綱紀國體,宣洽時雍。庶幾觀察,增闡聖德。惟因萬機之餘暇,游意省覽。”獻帝善之,於是舊事存焉。是時天下將亂,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故遼東太守崔實、大司農鄭玄、大鴻臚陳紀之徒,鹹以為宜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復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議以為:“古者敦厖,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簡,一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訊息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為非也,適足絕人還為善耳。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罹刀鋸,沒世不齒。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復之,使群申其父論。群深陳其便。時鐘繇為相國,亦贊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籓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於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

魏文帝受禪,又議肉刑。詳議未定,會有軍事,復寢。時有大女劉硃,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殺,論硃減死輸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金,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

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余家。

衛覬又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煩廣,事比眾多,離本依末,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范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之,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是時太傅鍾繇又上疏求復肉刑,詔下其奏,司徒王朗議又不同。時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未平,又寢。其後,天子又下詔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其序略曰:

舊律所難知者,由於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是以後人稍增,更與本體相離。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

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故集罪例以為《刑名》,冠於律首。

《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賊律》有欺謾、詐偽、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盜律》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復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則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

改漢舊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又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賊斗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凶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後正始之間,天下無事,於是征西將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謐又追議肉刑,卒不能決。其文甚多,不載。

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系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鹹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於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沖、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畢,表上。武帝詔曰:“昔蕭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孫通制儀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祿賞,其詳考差敘。輒如詔簡異弟子百人,隨才品用,賞帛萬餘匹。”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後,明法掾張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係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制。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斗,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斗,皆為賊。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斗,斗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並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並數;不可並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閒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奸真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謁殺之。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歐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歐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隨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而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詮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於機格之上,稱輕重於豪銖,考輩類於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故為敕慎之經,皆擬《周易》有變通之體焉。欲令提綱而大道清,舉略而王法齊,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隱。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斷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遠也,彌天下之務唯大也,變無常體唯理也,非天下之賢聖,孰能與於斯!

夫刑而上者謂之道,刑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格。刑殺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之。五刑成章,輒相依準,法律之義焉。

是時侍中盧珽、中書侍郎張華又表:“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以示兆庶。”有詔從之。

及劉頌為廷尉,頻表宜復肉刑,不見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從來積年,遂寢不論。臣竊以為議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輕違聖王之典刑,未詳之甚,莫過於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眾;生刑輕,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族也,去家懸遠,作役山谷,饑寒切身,志不聊生,雖有廉士介者,苟慮不首死,則皆為盜賊,豈況本性奸凶無賴之徒乎!又令徒富者輸財,解日歸家,乃無役之人也。貧者起為奸盜,又不制之虜也。不刑,則罪無所禁;不制,則群惡橫肆。為法若此,近不盡善也。是以徒亡日屬,賊盜日煩,亡之數者至有十數,得輒加刑,日益一歲,此為終身之徒也。自顧反善無期,而災困逼身,其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於此。諸重犯亡者,發過三寸輒重髡之,此以刑生刑;加作一歲,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積多,繫囚猥畜。議者曰囚不可不赦,復從而赦之,此為刑不制罪,法不勝奸。下知法之不勝,相聚而謀為不軌,月異而歲不同。故自頃年以來,奸惡陵暴,所在充斥。議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名忤聽,忤聽孰與賊盜不禁?

聖王之制肉刑,遠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懲其畏剝割之痛而不為也,乃去其為惡之具,使夫奸人無用復肆其志,止奸絕本,理之盡也。亡者刖足,無所用復亡。盜者截手,無所用復盜。淫者割其勢,理亦如之。除惡塞源,莫善於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後,便各歸家,父母妻子,共相養恤,不流離於塗路。有今之困,創愈可役,上準古制,隨宜業作,雖已刑殘,不為虛棄,而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輕,及三犯逃亡淫盜,悉以肉刑代之。其三歲刑以下,已自杖罰遣,又宜制其罰數,使有常限,不得減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長。應四五歲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復居作。然後刑不復生刑,徒不復生徒,而殘體為戳,終身作誡。人見其痛,畏而不犯,必數倍於今。且為惡者隨發被刑,去其為惡之具,此為諸已刑者皆良士也,豈與全其為奸之手足,而蹴居必死之窮地同哉!而猶曰肉刑不可用,臣竊以為不識務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數聞明詔,謂肉刑宜用,事便於政。願陛下信獨見之斷,使夫能者得奉聖慮,行之於今。比填溝壑,冀見太平。《周禮》三赦三宥,施於老幼悼耄,黔黎不屬逮者,此非為惡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於自非此族,犯罪則必刑而無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後世,以時嶮多難,因赦解結,權以行之,又不以寬罪人也。至今恆以罪積獄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數而獄愈塞,如此不已,將至不勝。原其所由,內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非徒不積,且為惡無具則奸息。去此二端,獄不得繁,故無取於數赦,於政體勝矣。

疏上,又不見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獄,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尚書裴頠表陳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塗,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擾,賴恆制而後定。先王知其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職,為之準局。準局既立,各掌其務,刑賞相稱,輕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也。舊宮掖陵廟有水火毀傷之變,然後尚書乃躬自奔赴,其非此也,皆止於郎令史而已。刑罰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風之後,廟闕屋瓦有數枚傾落,免太常荀寓。於時以嚴詔所譴,莫敢據正。然內外之意,僉謂事輕責重,有違於常。會五年二月有大風,主者懲懼前事。臣新拜尚書始三日,本曹尚書有疾,權令兼出,按行蘭台。主者乃瞻望阿棟之間,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棟上瓦小邪十五處。或是始瓦時邪,蓋不足言,風起倉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書未至之頃,便競相禁止。臣以權兼暫出,出還便罷,不復得窮其事。而本曹據執,卻問無已。臣時具加解遣,而主者畏咎,不從臣言,禁止太常,復興刑獄。

昔漢氏有盜廟玉環者,文帝欲族誅,釋之但處以死刑,曰:“若侵長陵一抔土,何以復加?”文帝從之。大晉垂制,深惟經遠,山陵不封,園邑不飾,墓而不墳,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陳草,使齊乎中原矣。雖陵兆尊嚴,唯毀發然後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踐犯損,失盡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聽教加誣周龍燒草,廷尉遂奏族龍,一門八口並命。會龍獄翻,然後得免。考之情理,準之前訓,所處實重。今年八月,陵上荊一枝圍七寸二分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雖知事小,而案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於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燒屋三間半。署在廟北,隔道在重牆之內,又即已滅,頻為詔旨所問。主者以詔旨使問頻繁,便責尚書不即案行,輒禁止,尚書免,皆在法外。

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也。至於此等,皆為過當,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聖朝畫一之德,下損崇禮大臣之望。臣愚以為犯陵上草木,不應乃用同產異刑之制。按行奏劾,應有定準,相承務重,體例遂虧。或因餘事,得容淺深。

頠雖有此表,曲議猶不止。時劉頌為三公尚書,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臣今備掌刑斷,職思其憂,謹具啟聞。

臣竊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何則?夫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刑書徵文,徵文必有乖於情聽之斷,而上安於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二端。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偽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則居上者難以檢下,於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於法。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苟入於文,則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夫善用法者,忍違情不厭聽之斷,輕重雖不允人心,經於凡覽,若不可行,法乃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自非斯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軌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法一矣。

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看人設教,製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當務之謂也。然則看人隨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內,復稱隨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若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

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夏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君齊聖,然鹹棄曲當之妙鑒,而任徵文之直準,非聖有殊,所遇異也。今論時敦樸,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托於議事以制。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然天下至大,事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於成制之外,以差輕重,則法恆全。事無正據,名例不及,大臣論當,以釋不滯,則事無閡。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絕,似是而非之奏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主者小吏,處事無常。何則?無情則法徒克,有情則撓法。積克似無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恆所岨以衛其身。斷當恆克,世謂盡公,時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斷,而責守文如令之奏,然後得為有檢,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合聽,可適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於徵文不允人心也。然起為經制,經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諳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曲當之近適,以全簡直之大準。不牽於凡聽之所安,必守徵文以正例。每臨其事,恆御此心以決斷,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至於法律之內,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詔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若斷不斷,常輕重隨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錯矣。故觀人設教,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隨事異議。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時共,義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於是門下屬三公曰:“昔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於無法也。案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無二門,郎令史已下,應復出法駁案,隨事以聞也。”

及於江左,元帝為丞相時,朝廷草創,議斷不循法律,人立異議,高下無狀。主簿熊遠奏曰:“禮以崇善,法以閒非,故禮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惡而無邪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漢創畫一之法,故能闡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由來尚矣。經賢智,歷夷險,隨時斟酌,最為周備。自軍興以來,法度陵替,至於處事不用律令,競作屬命,人立異議,曲適物情,虧傷大例。府立節度,復不奉用,臨事改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輒關咨,委之大官,非為政之體。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違,不得動用開塞,以壞成事。按法蓋粗術,非妙道也,矯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隨物情,輒改法制,此為以情壞法。法之不一,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為駁議者,若違律令節度,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謂宜令錄事更立條制,諸立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準,以虧舊典也。若開塞隨宜,權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專用。主者唯當徵文據法,以事為斷耳。”

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未能從。而河東衛展為晉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書曰:“今施行詔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近主者所稱《庚寅詔書》,舉家逃亡家長斬。若長是逃亡之主,斬之雖重猶可。設子孫犯事,將考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孫,而父祖嬰其酷。傷順破教,如此者眾。相隱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奸生矣。秦網密文峻,漢興,掃除煩苛,風移俗易,幾於刑厝。大人革命,不得不盪其穢匿,通其圮滯。今詔書宜除者多,有便於當今,著為正條,則法差簡易。”元帝令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是以明罰敕法,先王所慎。自元康已來,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

及帝即位,展為廷尉,又上言:“古者肉刑,事經前聖,漢文除之,增加大辟。今人戶凋荒,百不遺一,而刑法峻重,非句踐養胎之義也。愚謂宜復古施行,以隆太平之化。”詔內外通議。於是驃騎將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庾亮、大將軍咨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議,以:“肉刑之典,由來尚矣。肇自古先,以及三代,聖哲明王所未曾改也。豈是漢文常主所能易者乎!時蕭曹已沒,絳灌之徒不能正其義。逮班固深論其事,以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又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縱於上,死刑怨於下,輕重失當,故刑政不中也。且原先王之造刑也,非以過怒也,非以殘人也,所以救奸,所以當罪。今盜者竊人之財,淫者好人之色,亡者避叛之役,皆無殺害也,則加之以刑。刑之則止,而加之斬戮,戮過其罪,死不可生,縱虐於此,歲以巨計。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聞,而況行之於政乎!若乃惑其名而不練其實,惡其生而趣其死,此畏水投舟,避坎蹈井,愚夫之不若,何取於政哉!今大晉中興,遵復古典,率由舊章,起千載之滯義,拯百殘之遺黎,使皇典廢而復存,黔首死而更生,至義暢於三代之際,遺風播乎百世之後,生肉枯骨,惠侔造化,豈不休哉!惑者乃曰,死猶不懲,而況於刑?然人者冥也,其至愚矣,雖加斬戮,忽為灰土,死事日往,生欲日存,未以為改。若刑諸市朝,朝夕鑑戒,刑者詠為惡之永痛,惡者睹殘刖之長廢,故足懼也。然後知先王之輕刑以御物,顯誡以懲愚,其理遠矣。”

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議,以為:“聖上悼殘荒之遺黎,傷犯死之繁眾,欲行刖以代死刑,使犯死之徒得存性命,則率土蒙更生之澤,兆庶必懷恩以反化也。今中興祚隆,大命惟新,誠宜設寬法以育人。然懼群小愚蔽,習玩所見而忽異聞,或未能鹹服。愚謂行刑之時,先明申法令,樂刑者刖,甘死者殺,則心必服矣。古典刑不上大夫,今士人有犯者,謂宜如舊,不在刑例,則進退為允。”

尚書顗、郎曹彥、中書郎桓彝等議,以為:“復肉刑以代死,誠是聖王之至德,哀矜之弘私。然竊以為刑罰輕重,隨時而作。時人少罪而易威,則從輕而寬之;時人多罪而難威,則宜化刑而濟之。肉刑平世所應立,非救弊之宜也。方今聖化草創,人有餘奸,習惡之徒,為非未已,截頭絞頸,尚不能禁,而乃更斷足劓鼻,輕其刑罰,使欲為惡者輕犯寬刑,蹈罪更眾,是為輕其刑以誘人於罪,殘其身以加楚酷也。昔之畏死刑以為善人者,今皆犯輕刑而殘其身,畏重之常人,反為犯輕而致囚,此則何異斷刖常人以為恩仁邪!受刑者轉廣,而為非者日多,踴貴屨賤,有鼻者醜也。徒有輕刑之名,而實開長惡之源。不如以殺止殺,重以全輕,權小停之。須聖化漸著,兆庶易威之日,徐施行也。”

議奏,元帝猶欲從展所上。大將軍王敦以為:“百姓習俗日久,忽復肉刑,必駭遠近。且逆寇未殄,不宜有慘酷之聲,以聞天下。”於是乃止。

鹹康之世,庾冰好為糾察,近於繁細,後益矯違,復存寬縱,疏密自由,律令無用矣。

至安帝元興末,桓玄輔政,又議欲復肉刑斬左右趾之法,以輕死刑,命百官議。蔡廓上議曰:“建邦立法,弘教穆化,必隨時置制,德刑兼施。長貞一以閒其邪,教禁以檢其慢,灑湛露以流潤,厲嚴霜以肅威,雖復質文迭用,而斯道莫革。肉刑之設,肇自哲王。蓋由曩世風淳,人多惇謹,圖像既陳,則機心直戢,刑人在塗,則不逞改操,故能勝殘去殺,化隆無為。季末澆偽,設網彌密,利巧之懷日滋,恥畏之情轉寡。終身劇役,不足止其奸,況乎黥劓,豈能反於善。徒有酸慘之聲,而無濟俗之益。至於棄市之條,實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均科,減降路塞,鍾陳以之抗言,元皇所為留愍。今英輔翼贊,道邈伊周,誠宜明慎用刑,愛人弘育,申哀矜以革濫,移大辟於支體,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於將來。”而孔琳之議不同,用王朗、夏侯玄之旨。時論多與琳之同,故遂不行。

譯文

傳說:“用禮來治理天下,老百姓就會有廉恥而且會糾正過錯。”讓老百姓不觸犯刑法,不如讓老百姓不逾越禮法,如此說來,帝吳的時代輿伏犧氏的時代相比,應該說是有所不如了。至於天地剛剛形成的時候,萬物運動變化其形體就顯示出它的喜怒哀樂,承受天地之氣而顯示出它的善惡,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牢獄刑罰被看輕,恩澤仁政先施行,是為了摒除災害,使老百姓達到安逸和諧,好像琴瑟一樣,不忘記準則,類似於春秋化成萬物,好像堯舜感化民心。在郊野之上布列戰陣,軒皇有轡野的軍隊;像雷鳴電閃一樣顯示威勢,這是高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在戰場上擺開陣勢殺敵和把罪犯殺死後在市朝陳列示眾,都是要嚴肅天刑,懲罰為首作亂的人,推論他們的本意,大概是有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因。因此在丹浦興起仁義之師,羽山一帶全部歸服。但是世人心存僥倖,世事敗壞,國政混亂,禮教衰落,訴訟和刑罰不斷出現,於是孔子說:“審理訴訟,我和別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訴訟的事件完全消滅了才好!”到了周朝恭敬地履行天命,收藏起各種武器,師法大自然養育人民的原則,效法堯禹的做法,在治理國政中施行恩澤,威權之中含有禮樂,有時是通過觀察言詞來弄清楚旨趣,有時是通過仔細聽取言詞來察看言外之意,有時是通過彰明善行來激發真情,有時是通過剷除惡行來推崇根本。至於用威勢來確定霸業,把天下納入正軌,用成王、康王的事來寄託思想,不因循固有的道理,造就是所說的酌取遣存的善行來愛民治國。至於敗壞倫常,行道違背了明察審慎,造就像夏癸殘害百姓,商辛禍害四海,衛鞅無容身之地,韓非的暴虐讓人無法忍受,與那《甘棠》所詠唱的,並沒有達到一致。秦文當初創造了誅減三族的酷刑,秦始皇又增加了抽脅一項,牢獄裹的人多得像集市上一樣,路上全都是悲哀的人。漢王劉邦與關中百姓約法三章,用來安撫他們,漢文帝用刑措之道統治,於是百姓歡悅,感到交了好運氣。但是監獄隨著主意的變化而變化,法令和心意一樣變動,在宮闕下被迫交出玉杯,皇后宮妃也走在出逃的墾路上,像王迂倒掉肉醬那樣悲痛,身被刑罰,全宗族都被系入獄。何況是多次晚上被囚禁在京兆,在長安的市肆上被示眾五天,朝廷前的囚犯一個跟著一個,京城裹囚犯相繼到來,也是經常有的。而在即將滅亡的國家,刑法全都廢棄,刊削律條以應法令之急需,為了適意而放寬執法,在涅桓帝、漠靈帝那樣的末世,不就是那樣的嗎!毯明帝時,宮室大規模地興建,但是施行政令很是嚴厲,有超過規定期限的,皇帝親自把那些人召來審問,那些人話還沒有說完,腦袋就已經搬了家。王肅上疏寫道:“陛下按刑罰殺掉的,都是些該死的人。但是老百姓不了解情況,恐怕會做出叛亂的事來,希望陛下把那些犯人下交給官吏,宣布他們的罪行。這樣,同樣是處死犯人,但是不弄髒宮廷,不會引起官員們的驚恐和惋惜,不會引起遠近的人疑惑。人命最是重要,要殺死容易,要活過來難,氣斷了就再也接不上了,因此聖人很看重這種事。盂軻說:“殺死一個無辜而奪得天下,這種事仁者不會去做。”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統的妙法,採取自古以來的刑法,於是命令有關官員,制定法律。當時下詔書在全國範圍內頒布新法,國家統一了法律,人民感到十分安適。頒布的法律雖然分條綱設立,但是人們說它簡明實用,對上昭示了皇帝的眷愛,對下匡救民心,道因為有法律而不衰敗,德因為有刑罰而長久建立。到了晉室策劃南遷以後,有一百零二年,嚮往從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澤,江左都不例外,遠方的少數民族前來歸順。孝武帝時,會稽王司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樹結的黨羽,賣宮並私自設獄,烈宗昏庸,不知道吏治敗壞,晉室的法度完全亂了套。

傳說“三皇作出規定後人民不違反,五帝刻畫刑罰圖像而人民知道了禁令”,這正是《書》中所說的“在器物上刻畫五種常用的刑罰。用流放的辦法寬恕犯了五刑的人,用鞭打作為治官的刑罰,用木條打作為學校的刑罰”。這樣,那么對犯了罪該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頭巾,對該施劓刑的人就染紅他的衣服,對該施臏刑的人就染黑他的雙腳,對該施宮刑的人就讓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樣,犯了死罪是最嚴重的刑罰,用布做衣裾,沒有領邊,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棄他。舜命令皋陶說:“五刑各治其罪,五類治罪分別在野外、市、朝三處執行。犯有五刑罪寬判為流放各有處所,分別流放到遠近不同的三個地方。”與前代相比起來,刑罰已經多了三倍了。夏後氏統治天下的時候,五刑之類一共有三千種。殷朝沿襲夏朝的刑法,但是有增有減。周朝用輕、中、重三種刑法治理國家,用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五聽來體察民情,門左邊立嘉石,右邊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類尚有二千五百種。於是設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問群臣,二刺是問群吏,三刺是問萬民;一宥是寬宥不了解,二宥是寬宥過失,三宥是寬宥遣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司馬法》說:有時是興起軍隊征伐不義的人,對不進獻的就要討伐,對不來朝見君主的諸侯或臣屬就要誅滅,對搞亂嫡庶順序的耍拘囚,對變動禮法和刑法的要放逐。

傳說:“殷朝周朝是樸實不如文采多。”到了昭後前往征討,穆王變得昏亂,於是開始制定刑法,用來治理天下,為非作歹的人很多,離亂總是出現,造就是所謂“夏有亂政而創製《禹刑》,直有亂政而創製《湯刑》,固有亂政而創製《九刑》”。古時行大刑用兵器,行中刑用刀鋸,行輕刑用鞭撲。從此以後,詭詐越來越多。武皇壺還認為以往的法律可疑,不能拿來治理國家,於是命令車騎將軍、守尚書令、魯公召集精英,刊定法律。

漢朝自從王莽篡位之後,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光武帝中興以後,注意各種訴訟之事,常常在上朝時聽理訴訟,親自裁決可疑的事情。當時剛好在離亂之後,刑法鬆弛,犯人罪名定得輕,沒有懲戒罪人的辦法。梁統於是上疏說:

臣下見到了元帝初元五年,減輕本該處斬首刑罰的法律三十四條,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間,減輕本該處以斬首刑罰的法令共八十一條,其中四十二條,親手殺人的都減死罪一等,這已被標定為常法。從此以後,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輕,官吏把殺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當,導致失去了約束。

臣以為刑罰不能隨便地致力於從輕,而要致力於適當。統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治理事務。愛人就應當為人除害,治理事務也應當除去禍亂。因此,五帝時有流放和誅殺遣樣的刑罰,三王時有大辟和刻肌這樣的刑罰,其目的就是清除暴虐和禍亂。因此孔子說 “仁者必有勇”,又說“治理財產端正盲辭,禁止人為非作歹就叫義”高帝登基以後,制定約令法律,傳給後代,可以經常施行。文帝寬厚仁惠,蘊藉自持,值康平時世,順應時勢賜給百姓恩澤,減省肉刑,除去相坐的刑法,其他的都沿襲原來的典章,天下達到太平。武帝時正趕上中原強盛,財力有餘,調兵遣將,征伐遠方的敵人,兵役多次徵發,百姓羸弱疲睏,豪放任俠之士違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故意設立遁匿的條律和知縱的法律。宣帝聰明正直,遵行正道掌握要領,用以統治國家,下臣們奉行法令,都沒有失去準則。元帝時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天下安寧。孝成帝、孝哀帝承襲太平繼接皇位,在位的日子短暫,聽訟裁奪的時候不多。丞相王嘉等人在數年之間苟且從事,減損先帝原有的法令,牽強地解釋法律,共有一百多處,有的對於施政不利,有的不能讓百姓稱心。臣下謹上表列舉特別妨害政事、危害善良的人們的事情,奏陳如下。希望陛下同時擁有五常,履行九德,順應時務撥亂反正,廣施恩惠以救助時艱,然而反過來因循末世的小節,衰微的軌跡,實在不是回復當初反歸根本,靠著改元除舊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詔令有關官員,把初元、建平年間的穿鑿之處都舉出來,考察它們的輕重得失和教化風俗,足以了解政教的處境,選擇那些好的採用,選擇那些不好的進行改正,制定不可更易的法律,千秋萬代施行下去,那么這是天下的幸運。

皇帝把梁統的意見下交給三公、廷尉討論,都認為嚴刑峻法,不是聖明君王亟須辦理的事,不能同意。梁統又上書說:“有關官員認為臣下呈上的意見不可施行。現在臣下所說的,並不算嚴刑。我認為高帝以後,直到宣帝,所施行的刑法,綜合經傳研究的話,和今天的事情比照,不是嚴刑峻法。我最大的願望,是希望受到召見,就像回答尚書近臣一樣,親口陳述我的意見。”皇帝命令尚書去詢問意見,梁統又用同樣的意見回答,極言政刑應該改革。他的意見最後沒有被採納。到了明帝登上皇位時,常常到聽訟觀省察甄別洛陽各種訴訟。明帝天性明察,能夠獲悉下面奸邪罪惡的情況,所以尚書上奏裁決刑罰接近嚴峻煩瑣。

到了章帝的時候,尚書陳寵上疏說:“先王的政令,獎賞不過分,刑罰不過度,與其不得已,寧可過分地獎賞也不可過度用刑。因此唐堯著書說‘用流放的辦法寬恕犯了五刑的人,因過失造成災害,可以緩刑或赦免,。帝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寬判為流放的分別流放到遠近不同的三個地方,都要嚴明恰當,。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禁囚犯地方的斷決;周公作《立政》,告誡成王不要在各種獄訟的事情上犯錯誤。陛下登上皇位以後,沿襲了這些指導思想,但是有關官員在辦事過程中,並沒有完全奉行。審理案子的人急於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執法的人多做欺詐放肆的公文,違背事實,依靠拷打做奸邪的事,有的人假公濟私,作威作福。治理國政就像把琴弦調緊,大弦太緊了小弦就會斷,因此子貢抨擊臧孫施行嚴酷的法令,讚揚鄭僑施行仁政。當今聖德充盈,施及上下,應該趁著這個時候,光大先前聖王的事業。清除煩法苛政,減輕杖刑,用來濟助眾生,增廣至德。”皇帝採納了陳寵的話,在定罪和行刑時,儘量從寬。後來又韶令有關官員,禁絕使用鈷鑽等各種使人極端痛苦的舊法令,解除妖異邪惡的禁令,消滅舞文弄法使人獲罪的情況,議定了五十多個事項,明確地寫在條令上。此後訴訟秩序穩定。

永元六年,陳寵又接替郭躬擔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請求刪除,說道:“臣下聽說禮經共有三百種,講禮儀細節的有三千處,因此《甫刑》上規定了死罪二百種,五刑之類共有三千種。禮中所不要的,正是刑所收入的,禮中去掉的就歸到刑中,相為表裹。現在的律令,犯罪應該處死的有六百一十種,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種,贖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種,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種,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種,耐罪多一千五百種,贖罪多七十九種。《春秋保乾圓》說:‘帝王每三百年減免一次刑法。’漢朝建立以來,經歷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漸增加,科條無窮無盡。而且法律有三家說法,各家的說法都不一樣。刑法繁多,應該命令三公、廷尉統一律令,應合經義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種,耐罪、贖罪二千八百種,合計為三千種,典禮相應。其餘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條,全部可以刪除。要使百姓改變看法,用以實現廣遠深入的教化,達到沒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並無窮無盡地流傳下去。”這些建議還沒有來得及施行,恰好陳寵抵罪,建議於是無聲無息。陳寵的兒子是陳忠。陳忠後來又做了尚書,大略依照陳寵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條,寫成《決事比》,用以減除議罪的弊端。又上疏請求刪除蠶室刑,解除髒吏三世禁錮,因神經失常導致狂暴殺人的可以減重罪,母子兄弟在替對方死時判決赦免替代的人,這些建議都採納施行。雖然時常有所刪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雜,沒有經過纂集。

漢獻帝建安元年,應劭又刪定律令,編成《漢議》,上奏說:“國家的大事,莫遇於載籍。載籍這東西,能決斷嫌疑,明辨是非,獎賞和刑罰應有之義,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使後來的人們永遠有所借鑑。因而膠束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辭官回家,朝廷每當討論政事,總是派廷尉張湯親自到小巷子裹,向董仲舒詢問利弊,董仲舒於是撰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條,動輒用《春秋經》來回答問題,說得很詳盡了。逆臣董卓傾覆王室,典章法律都被焚燒,什麼都沒有遺留下來,自從開天闢地以來,再也沒有比這更殘酷的了。現在皇上東行,巡省許都,排除險難,運命更新。臣下不自量,特地撰寫《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以及《春秋折獄》,共二百五十篇,刪除重複,節寫成文。又集《議駁》三十篇,按照事類編次,共有八十二件事。其中見於《漢書》的有二十五篇,見於《漢記》的有四篇,全都進行刪敘潤色,用以保全本來面目。其中的二十六篇,博採古今的奇特之士,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其中的二十七篇,是臣下創作的。《左氏》說:“即使有姬姜這樣的名門望族,也不捨棄窮苦人;即使有絲麻,也不捨棄茅草。,大概是用來在短缺的時候代用的。因此臣下斗膽顯露愚鈍之才,廁身於明哲之士的後面,雖然不足以治理國家,普遍地有利於時世安定,希望加以審視,增加和闡明聖德。希望陛下在處理紛繁政務的空隙,留心看一看。”獻帝認為很好,於是過去的做法保存了下來。

當時天下即將動盪,百姓違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樣,刑罰已經不足以懲治惡行,於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遼東太守崔蹇、大司農鄭玄、大鴻臚陳紀等人,都認為應該恢復肉刑。漢朝既然不商討這些法令,所以就沒有可施行的地方了。到了魏武帝輔佐漢室,尚書令荀或廣泛地詢問百官,打算重新施行古刑法,但是少府孔融認為:“古時人民敦厚篤實,好與壞分得很清楚,官吏政令刑法都很簡單,一點兒過失都沒有,百姓犯了罪,都主動接受懲罰。末世社會逐步衰落,風化敗壞,政令擾亂了民風,法令妨害了教化。所以說‘在高位的不行正道,人心散亂已經很久了’。現在卻想用古刑法來治理人民,用廢棄的東西來對付百姓,這不是所謂的和時代一起消長。紂王砍了早晨涉水人的腳膽,天下人都說他無道。九州之地,共有一千八百國君,如果每個國君都砍掉一個人的腳,那么天下就常常有一千八百個紂王,尋求天下安寧,這是不能得到的。而且遭受刑罰的人,心中再也不想活下去,一門心思想死,大約多是逐漸變壞,再也不可能重返正道。旦絲攪亂變璽,坦庭禍害塞厘,蠱遺、莖查成為社會的大禍患。不能制止人最終為非作歹。即使像鱉聖那么忠心,像主塑那么誠信,像逐墮那樣足智多謀,像巷伯那樣受盡冤屈,像史遷那樣有才,像王巫那樣達觀,一遭受刀鋸之刑,就永遠被人看不起。因此太甲思念常道,穆公使秦國稱霸,速盪赴任壑整,§必鎮守邊關,都不再施行這種刑罰。蓮塑打開改惡的道路,都是為了這一原因。因此德性完美的國君,深謀遠慮,棄短就長,不隨便革除政令。”朝廷認為這個意見很好,最終沒有改。

到了魏國建立時,陳紀的兒子陳群任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想恢復肉刑,讓陳群申述他父親的觀點。速登極力陳說恢復肉刑的好處。當時鐘遜任相國,也贊同助成這個意見,但是奉常王愷不同意這一觀點。魏武帝也難以憑一個藩國改變塑目的制度,這一建議就放置起來沒有施行。於是就制定甲子科,犯了鉗左右腳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當時缺少鐵,所以用木來代替。又嫌漢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論處的判決可以減半,使罪人按減半判決。

魏文帝受揮後,又討論肉刑問題。仔細討論還沒有結果,適逢有戰事,又停下了。當時有大女劉朱,拷打兒媳非常狠毒,前後有三個兒媳自殺,判處劉朱減免死刑送到尚方關押起來,因此下了怨毒殺人減免死刑的命令。魏明帝改變士人庶人罰金的法令,男犯判決罰金,婦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責罰之例,因為她形體裸露的緣故。

當時沿用秦漢的舊刑律,刑律的文詞是魏文侯的老師李悝起草的。李悝編集各國的刑法,著成《法經》。認為帝王治理國政,沒有比解決盜賊問題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從《盜賊》開頭。盜賊必須揭發收捕,所以著《網》《捕》二篇。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造些問題寫成《雜律》一篇,又用《具律》列出增加或減去的條目。因此撰著的衹有六篇而已,但都是關於罪名的法令。商君學習了以後,用以輔佐秦國。漢朝沿襲秦朝的舊制,蕭何確定律令,刪除參夷連坐的罪名,增加部主見知的律條,加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增加舊刑律包含不到的,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計六十篇。又把漢朝的時候判斷獄訟,編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以及司徒鮑公撰著嫁娶辭訟確定為《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每個朝代都有增減,全都是把同類的結集成篇,把相關的條律編次成章。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數十條律令,事類雖然相同,但是判罪輕重並不一樣。而整個的遣詞造句,前後相承,雖然總體上看不是同一篇,實際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盜律》有賊傷的條例,《賊律》有盜章的文辭,《興律》有上獄的法令,《廄律》有逮捕的事,諸如此類,雜糅沒有準則。後人發揮文意,各自撰著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數十萬字。凡是判罪所應當遵循的條律共有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多字,字敷越來越多,讀者閱讀的難度越來越大。天子於是下韶,衹用鄭氏的章句,不得雜用其他人的。

衛覬又上奏說:“刑法是國家很注重,而人們私下評議時所輕賤的;獄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託,而選用的人看不起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為這個緣故。請求設定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學生。”這意見很快就施行。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數量大,舍本求末,斷獄的官吏如廷尉獄吏范洪接受囚犯絹布二丈,就比附輕法論處,獄吏劉象接受屬下偏辭拷打囚犯張茂致死,比附重法論處。范洪、劉象雖然都被處死,但是得以從輕或受冤枉的一個接著一個。當時太傅鍾繇又上疏請求恢復肉刑,皇帝詔令把這個意見交給下臣討論,司徒王朗的意見又不相同。當時討論的有一百多人,意見和王朗相同的居多。皇帝以吳蜀還沒有平定為理由,又把這件事壓下了。

後來,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說等刪減舊法令,廣泛地採用漢朝律令,制定為魏律,創製《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計一百八十餘篇。它們的序言大略是說:

從前的律令之所以難以了解,是因為六篇篇少的緣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類就少,事類少有的罪行就會被漏掉。因此後人逐漸增加,更與本體相分離。現在制定新律令,應該包括全部事類,增加篇幅條目。

舊刑律沿襲秦朝《法經》,僅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沒有改變,仍在第六。犯罪條例既不在開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應有之義。因此編集犯罪條例,寫成《刑名》,放在刑律的開頭。

《盜律》中有劫略、恐猖、和賣買人,科條中有持質,都不是偷盜的事,所以分開,寫成《劫略律》。《賊律》中有欺饅、詐偽、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所以分出《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和各種逃亡痕跡,《金布律》中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所以分出《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聞道辭,所以分出《告劾律》。《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的方法,《興律》有上獄的事,科條有考事報讞,應該另外成一篇,所以分為《系訊》、《斷獄律》。《盜律》中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呵人受錢,科條中有使者查驗賄賂情況,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為《請賕律》。《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自徵發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條中有擅作修舍事,所以分為《興擅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辦,《廄律》有乏軍乏興,以及舊典法中有奉韶不謹、不承用韶書,漠氏施行有小過錯不改正不聽從命令,每每用不承用詔書乏軍腰斬,又用《丁酉詔書》來減罪,《丁酉詔書》是漢文帝頒布的,不應該再用作刑法了,因此另外作為《留律》。秦代原來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朝初年沿襲秦朝不改,後來因為費用太多逐漸減省,所以後漢祇設定驛騎而沒有車馬,但是刑律上還寫著先前的文字,那么這是形同虛設了,所以刪除《廄律》,把其中值得採用和符合法令的擷取出來,寫成《郵驛令》。那些控告謀反抓住檢驗的,另外歸入《告劾律》。向上反映事變的,寫成《變事令》,拿驚人的事向上告急,與《興律》烽燧以及法令相合的,寫成《驚事律》。《盜律》有把髒物歸還失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報償,法令有平庸坐髒事,把它寫成《償髒律》。刑律開始創製時,沒有免於連坐的條文,張湯、趟禹開始創製監臨部主、見知故縱的條例。那些看見而且了解罪犯卻故意不檢舉揭發的,全都與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檢舉揭發的,都按贖罪論處,沒看到又不知情的,不算犯罪,因此條文簡約但條例宏通。科令制度中,每條有違科,不知不覺,與免於連坐,不再分別,但是免於連坐的情況很多,應該寫一個總的免坐條例,以便少寫一些條文,因此又制定坐免的條例,作為《免坐律》。律令中各有教制,本條沒有從坐條文的,都從此取法。確定增補的有十三篇,加上原來的五篇,合起來共十八篇,對正律九章來說算作增加,對旁章科令而言則是減省了。

更改漢朝舊律,凡是在魏朝時無法施行的,都廢除,另外依據古義制定五刑。死刑有三種,髡刑有四種,完刑、作刑各有三種,贖刑十一種,罰金六種,雜抵罪七種,共三十七種,作為律令的開頭。又改動《賊律》,衹以言語冒犯宗廟園陵,稱為大逆無道,腰斬,家屬從坐,但不涉及祖父祖母、孫子。至於謀反大逆,則在事發的時候收捕,有的污瀦,有的梟菹,誅滅三族,不寫在律令中,是為了嚴格禁絕這種醜惡行為。殘殺格鬥殺了人,因為被揭發而逃跑,可以依照古義,判決死者的兒子兄弟可以追殺他。趕上赦免和過失殺人,不得報仇,這是用來阻止互相殺害。懲治殺害繼母,和殺害親母的罪行一樣,這是防止與繼母鬧矛盾。刪除異子的律條,是要使父子沒有異財。毆打哥哥姐姐加到五年的刑罰,用以申明教化。囚徒誣告別人謀反,罪行牽涉到親屬,和善人不一樣,這是用來為難囚徒,使他減省刑罰不再誣告。修改投書棄市的律條,這是為了減輕刑罰。訂正篡囚棄市的罪行,這是為了斷絕凶暴強橫做義事的行為。二年以上的刑罰,刪除家人乞鞫的法令,這是要減省煩瑣的獄訟。修改為各郡不得白行選擇伏日,這是要統一風俗。

這些都是魏世所修改的,大略就是這個樣子。在正始年間,天下太平,於是征西將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謐又追議肉刑,最終也沒能有結果。其中文字非常多,不載錄了。

到了景帝輔佐國政,當時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誅殺範圍直到已經嫁出去的女兒。忸丘儉被誅死時,他兒子母丘甸的妻子苟氏應該連坐處死,她的堂兄荀顓和景帝是親家,上表給魏帝,要求饒她一命。皇帝判他們離婚。荀氏所生的女兒冊丘芝,是穎川太守劉子元的妻子,也連坐處死,因為懷孕而收捕在獄中。荀氏致辭司隸校尉何曾請求開恩,請求沒為官婢,用來贖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憐她,讓主簿程鹹上書說:“司寇修訂法典,建立三等的法制;甫侯制定刑法,敘述輕重的法律。衰落的時代變動多,秦朝設立重刑,漢朝又修改了。大魏沿襲秦漠的弊病,沒有來得及改革,施行的追加殺戮已經出嫁的女兒之法,實在是想誅滅醜類的親族。這樣,那么法律貴在能夠適中,刑罰要注意別超越制度。臣下認為女人有三從的道義,沒有自作主張的道理,出嫁到了別的宗族,回來為父母奔喪時降低服紀,這是用來表明女子出嫁的禮節,區別在室的恩情。而父母有罪,追加處罰已經出嫁的女兒;丈夫的黨族被誅罰,又要跟著受到殺戮。一個人的身體,在內在外都受刑罰。女子既然出嫁,就成了異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做了其他宗族的母親,這是推究罪惡時所忽視的。殺戮無辜的高昂代價,對於預防犯罪來說不足以懲戒奸亂的源頭,對於情理來說則有傷孝子之心。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獲罪,女子反倒會因兩個宗族而被殺戮,追不是用來憐憫柔弱女子,彰明法制的恰當做法。臣下認為還沒有結婚的女子,應該跟從父母受誅殺;已經出嫁的婦人,就應當跟從夫家受處罰。應該更改原來的法律,並作為永久的制度。”於是皇帝下詔改定律令。

文帝做晉王時,為前代的律令條文和注釋煩雜而發愁,雖然經過了陳群、劉邵刪改,但是科條非常繁密,又叔孫、郭、馬、杜各儒在作章句時,衹宗法鄭玄,又過於偏頗,不能沿用。於是命令賈充改定法律,並命令和太傅鄭沖、司徒荀頡、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塾及吏部令史塋涇等十四人掌管這件事,就齟九章增加十一篇,沿用它的分類,訂正它的體例和編列次序,改舊刑律為《刑名》、《法例》,辨正《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依據事類分為《衛宮》、《違制》,撰著《周官》為《諸侯律》,一共二十一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刪除了苛刻繁碎的條文,保存了清正簡約的,事件採納法典上的,但以對時事有益為宗旨。其餘不宜刪除的,如軍事、田農、酤酒,沒有能夠全都遵從人們的意見,權且設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時候將要刪去,因此不列入刑律,全都作為法令。施行制度時,以此設立教化,違反法令犯了罪的,按刑律論處。其中常事的品式章程,各自歸到官署,這有先例。刪減梟斬族誅從坐這些條文,刪除原有條律,謀反罪嫡母養母已出嫁的女兒都不再因父母被處決而受到牽連,減省勒令不許作官互相告發的條文,刪除捕亡、亡沒為官奴婢的制度。小過失和耽誤老少女人應當罰款和杖罰的,都下令減半。加重姦淫伯母叔母的法令,棄市。姦淫寡婦的,判三年刑。尊崇嫁娶的約定,全都以下聘禮為標準,不審理私下約定。嚴格禮教大防,以五服為準則裁斷罪行。律令合起來共有二乾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字,六十卷,先例三十卷。泰始三年,法律改定完成,上表給皇帝。武帝下韶說:“當年蘆包因為制定律令受封賞,叔孫通因為制定禮儀做了奉常,賞賜五百斤金,弟子一百人全都作郎。立功立事,是古往今來所看重的,應該加以封賞官祿.希望詳細考察各人的先後。馬上依韶書挑選一百名弟子,按照他們的才能授予官職,獎賞帛一萬餘匹。”武帝親自到場講授,使裴揩宣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於是頒布新法律。

後來,明法掾張裴又注釋刑律,並上表皇帝,大要是說:

刑律從《刑名》開始,是用以確定罪制;到《諸侯》結束,是為了全面反映王政。王政從上面發布,諸侯在下面奉行,禮樂在中間調節,所以有三才的說法,它們相莉相成,好像是一個整體。

《刑名》用來規定罪法輕重,訂正加罪減罪的等差,闡明各篇的多種義理,補充條文的不足,大略地舉出上下綱領。凡有犯了盜賊、詐偽、請賕的,都從造裹找到罪行,凡是作役、水火、畜養、守備這些小事,都從中定出恰當的名稱。控告審訊作它的心舌,收捕拘押作它的手足,斷獄為它定罪,名例統一它的體制。自始至終,往復無窮,變動無常,周轉流行到四面八方,或上或下沒有一定之規,脫離不開法律之中。

知法犯法叫做故,心裹認為正確叫做失,不忠心、欺瞞上司叫做饅,背棄信用、內藏奸巧叫做詐,沒有禮節叫做不敬,兩個訴訟人互相催促叫做斗,友好的兩方互相傷害叫做戲,沒有變故就斬擊叫做賊,無意中誤犯叫做過失,違逆節操違反道理叫做不道,欺犯上司僭越而顯貴叫做惡逆,將行害人但還沒有動手叫做戕,首先倡議叫做造意,二人一起商議叫做謀,指揮眾人、提出計策叫做率,不和叫做強,攻擊惡人叫做略,三人叫做群,收取了不應屬於自己的東西叫做盜,貨財中的利益叫做髒:所有這二十種,是律義大略的名稱。

刑律,應當慎重地對待修改,審察其中的道理。如果不是承用詔書,又沒有故失的刑罰,應當聽從贖罪。謀反的同夥,確實不知內情的,應當給予刑罰。這是故失的變例。地位低的人與地位高的人爭鬥,都是賊。在爭鬥中使用了兵刃水火的,不能算作戲,比戲嚴重。向別人的房屋或道路上射箭,不能算作遇,這是被禁止的故失。在都城的人群中跑馬殺人,應當算作賊,因為與賊相似。過失與賊相似,戲與斗相似,斗時殺傷旁人,又輿誤相似,盜取傷人財物捆綁看守與強盜相似,呵責人、收取財物與受賕相似,囚徒的言辭所關涉的與告劾相似,各種不聽理與故縱相似,劫持人質與恐嚇相似。諸如此類,都是沒有定規的變格。

五刑不能核實,就用五罰來補正,五罰不能治罪,就用五過來補正,本意不壞卻做了壞事,用金錢贖罪。所以在律制中,生罪不超過十四等,死刑不超過三種,徒加不超過六種,囚加不超過五種,累計不超過十一年,笞刑加起來不超過一千二百種,刑等不超過一年,金等不超過四兩。月贖不計零頭的天數,日作不拘泥在哪一個月,數年頭時不擔心閏月。不因為加罪而判死刑,都判死刑的不再加罪。不能累加,因此有並罰;不能並罰,就累加刑罰。按累加諭處的,衹能算加起來的罪;與累加等同的,一併算到原來的數額。不在次序的,不算入總數。因為人而獲罪的輿人同,因為違法而獲罪的與法同。侵害活人損害死人,不能統一處罰;親疏公私,不能總是一種教訓。禮樂受到上面的尊崇,所以頒下刑法;刑法規範下面的行為,所以保全刑法。因此尊卑有序,仁義彰明,九族親睦,王道平坦。

刑律中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關的,如利用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知道自己逃跑為縛守,辦事中有恫嚇威脅的話為恐嚇,不拿罪名呵責為呵人,以罪名呵責為受賕,劫取索要他人的財物為持質。這六點,以威勢得到財物但名稱不同。即不索求自動給予為受求,先是監求而後索取為盜髒,輸入呵責收受錢物為留難,斂取他人財物積藏在官府為擅賦,加上毆打為戮辱。諸如此類,都是用威勢得到財物而罪行相似的。

刑是掌管理的職官,理是尋求情的器械,情是心神的使者。心中有感應情就在裹面發動,表現到言語上,直通到四肢,宣發到事業。因此好人心中愧疚而臉紅,內心害怕而臉上變色。論罪的人務必推究罪犯內心的真實想法,審察他的情感,知悉他的犯罪事實,近處取法自身,遠處取法萬物,然後才可以正確運用刑法。手心向上與乞討相似,手心向下與搶奪相似,兩手相捧與答謝相似,兩手指劃與訴說相似,手臂相拱像是要自首,捋起衣袖露出手臂像是要格鬥,矜持莊重與威嚴相近,神情怡悅與幸福相近,喜怒憂歡,表現在聲音和臉色上。是奸是真是強是弱,衹須察看他的目光和呼吸。有話說出口應當是告,動手犯禁應當是賊,喜子殺死怒子應當為戲,怒子殺死喜子應當是賊。諸如此類,除非是極為精通,否則不能完全弄通其中的道理。

刑律的名例,不是正文卻分明。比如到了八十歲,除了殺傷人,其他都不追究,如果誣告別人謀反要反坐。十歲時,不得告發別人;如果奴婢頂撞主人,主人可以告發殺死他。賊人焚燒他人的房屋積聚,偷盜贓物五匹以上的,棄市;如果焚燒官府積聚和偷盜,也應當一樣。毆打人和教唆的人罪行相同,如果讓人毆打父母,不能和毆打的人等同。比如得到遣物強取強討之類,沒有歸還髒物法隨例畀的條文。法律中各種不敬,不合乎禮儀範式,以及犯罪是為公還是為私,髒物是否已被個人占有,都是依照事實輕重採用法律,用事例去找出名稱。

理這個東西是玄妙之中最玄妙的,不能用一種方法來施行;律這個東西是幽玄之理中最深奧的,不能用一種體制去執行。有時是計算過失來定罪,有時是變化法度以遵循常理,有時是依照事實以推究真實情況,有時是有所選擇以順從時宜,有時是加重處罰以防止犯罪,有時是從輕處理以順從下情。公私廢避的大義,削除輕重的變化,都是為了隨時察看情況變化,使執法者隱蔽在還沒裁決的時候,採集到像根芽這樣微小的跡象,把它放到相應規格上,稱出極微小事物的輕重,在複雜情況中考察出同一類別,這樣以後才可以做到道理充分,判刑得當。

執行法律就好比操持刀和繩墨,刀亂砍就會傷害他物,繩墨亂彈就會影響平直。梟首說明惡行最烈,斬刑說明罪行大,棄市在死刑之下,髡刑是要體現刑法的威嚴,贖罰是要懲戒所犯下的過失。君王設立遣五種刑罰,是為了愛護君子,對小人形成壓力,因此寫出教誡謹慎的經典,都仿擬《周易》有變通的體例。要使提綱挈領就能大道清平,標舉大略就能王法齊備,它的意思深遠,它的文辭優美,它的語言詳盡而恰當,它的敘事奔放而含蓄。通達天下之志的衹有忠,裁定天下的疑難衹有文,切合天下之情的衹有遠,彌合天下的事情衹有大,變化無常態的衹有理,如果不是天下的聖賢,誰能夠參與這些事情!

形而上的叫做道,形而下的叫做器,化而裁之叫做格。刑殺是冬天電閃雷鳴之象,犯髡罪就像是秋天草木凋落的變化,贖回過失就好像是春陽悔恨的疵病。五刑自成格局,相互依準。造就是法律的大義。

當時侍中盧埏、中書侍郎張華又上表;“抄寫《新律》各條死罪條目,懸掛到郵亭驛傳上,用來宣示億萬百姓。”皇帝下詔同意。

到了劉頌做廷尉,多次上表說應該恢復肉刑,沒有得到審察,又上表說:

臣下從前上表建議施行肉刑,已經多年,終於擱置不予討論。臣下私下認為商討的人拘泥於孝文帝的小仁義,輕忽和違背了聖王的常刑,不審察的嚴重程度,再沒有超過這樣的了。如果死刑太重,所以有很多人死於非命;生刑太輕,所以罪罰無法禁止犯法。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不施用肉刑造成的。現在那些服勞役的人,大抵都是本性兇惡的不軌的人,遠離家鄉,在山谷中做苦役,挨餓受凍,立志不過逭樣的生活,即使有廉潔耿介之士,如果想不先死,就都要做盜賊,何況本性奸凶無賴之徒呢!又讓役徒中富有的交出財物,過些時曰就送回家,成了不服勞役的人。貧窮的人起來做奸人盜賊,又是無法制服的虜人。不用嚴刑,就無法禁止犯罪;不遏制,就有許多兇惡之人為所欲為。制定了這樣的法律,是淺陋不完善的。因此役徒逃跑的天天都有,賊盜一天天增多,逃跑多的時候一天有十多批,隨意加重刑罰,逃跑一天勞役增加一年,造就終身是役徒了。役徒自己考慮歸善是遙遙無期的,心中想著逃跑和做盜賊,勢必不能停止,這是世事使他們這樣的。

古時用刑是為了不用刑,現在正與此相反。各個逃跑的重犯,如果頭髮超過三寸長的,總是重新使用髡刑,這是用刑罰生出刑罰;增加勞役一年,追是用徒役生出徒役。逃跑的人越來越多,抓到的囚徒也大量積聚。決策者說囚徒不可不赦免,又接著赦免了他們,造就是刑罰不能制止犯罪,刑法治不了奸凶。下面的人知道法律不濟事,聚集起來圖謀不軌,每月每年都有新情況。因此近年以來,奸惡的人欺凌和壓迫別人,到處都充斥著。決策者不深思它的原因,而說肉刑從名聲上不好聽,名聲不好聽哪裹比得上賊盜禁止不了?

聖王在制定肉刑的時候,有深刻的道理,這些事是可以說明白的,不衹是懲治罪犯害怕剝皮割肉的痛苦而不敢犯罪,而是要除掉他作惡的工具,使那些奸人無法再為所欲為,遏止奸惡,從根本上斷絕,這就是全部的道理。對逃跑的罪犯砍掉他的腳,讓他無法再次逃跑。對偷盜者截斷他的手,讓他無法再偷盜。對姦淫者割掉他的生殖器,道理也是一樣。除惡就要堵住源頭,沒有比這更好的了,並不是徒勞。這些人經過肉刑之後,就各自回家,讓父母妻兒一起撫養他,不讓他們流落在外。今日的困窘,創傷痊癒之後就可以幹活,往上看符合古制,又隨情況不同而採取相應的行動,雖說已是刑殘之人,但也並沒有被拋棄,而所擔心的禍害全都杜絕。又使得生育繁盛之道不受損害。

現在應該減輕死刑的限度,以及三犯逃亡、姦淫、偷盜,全都用肉刑代替。服三年以下刑罰的,用杖打自己來懲罰,還應該規定懲罰的數量,使之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少於這個限度。其中有應該重罰的,又委任給官員。服四五年刑罰的,全都用髡刑和鞭刑,鞭到一百下,漸漸實行,使得各有差別,全部不再罰令服勞役。這樣以後,刑罰不再產生刑罰,徒役不再生出徒役,而殘害肢體作為刑辱,成了終身的懲誡。人們看見那痛苦的樣子,心中害怕不敢犯罪,一定會比現在多數倍。而且作惡的人隨著作的惡行受刑,除去了作惡的工具,逭就是說各個受遇刑的人都是好人了,這豈能和保全罪犯作惡的手腳,而一腳把他踢到必死的絕望境地相同呢!但是還有人說肉刑不可施行,臣下私下認為這是很不識時務的。

臣下從前常常侍奉在皇上身邊,多次聽到聖明的詔令,認為肉刑應當採用,此事便於治理國政。希望陛下相信見解獨到的論斷,使那些賢良的人能夠遵奉聖明的謀慮,在今天施行。全都填塞溝壑,希望見到太平。《周禮》中有三赦三宥,施用在老年和幼年人身上,黎民百姓不受牽連。是因為這不是產生罪惡的地方,因此刑法反過來寬宥了他們。至於不屬於這種人的,犯了罪一定要用刑罰,不能赦免,這是處理政事的道理。到了後世,因為時世多難,趁著赦免解除冤結,苟且施用,又不用來寬宥罪人。至今常常因為罪犯案件積聚太多,用赦免來分流,因此赦免越頻繁案件越多,這種情況不停止,將會導致不能承受。推究它的原因,是不用肉刑的緣故。現在施行肉刑,不但不會增加案件,而且作惡的人沒有了作惡能力,奸惡將會止息。除去遣兩個方面,案件不會增加,因此不用取法於多次赦免,而在政教方面取勝。疏文奏上,又不見答覆。

到了惠帝的時候,政令出自大臣,每當有疑難案件的時候,大臣們都各自講私情,刑法沒有定規,訴訟越來越多。尚書裴頓上表陳說道:

天下的事情有多方面,不是某種官員可以管得了的;中才之人情志容易被擾亂,依賴永久的制度才能安定。先王知道箇中原因,所以辨別方位分立官職,劃分職責範圍。職責範圍劃分以後,各自掌管事務,刑罰和獎賞相稱,輕重一致,因而理訟有一定的標準,官吏們安於職守。過去宮掖陵廟遭遇了水火毀傷的變故,這樣以後尚書才親自奔赴,如果不足這樣,都是衹到郎令史而已。刑罰所施加,各有常刑。

元康四年,大風之後,宮廟屋瓦有數枚掉下來,太常荀寓被免職。當時因為嚴厲的詔書所譴責,所以沒有人敢據理力爭。但是朝廷內外的意思,都認為事故輕而責罰重,有違於常規。適逢五年二月有大風,主管人為從前的事感到驚懼。臣下剛剛拜任尚書三天,本曹尚書有病,權且讓臣下兼理,巡行蘭台。主管人於是察看棟樑之間,尋找不端正的瓦片,找到棟樑上歪斜的瓦片十五處。有的是開始砌時瓦就不正,大概是不值得提起,大風突然颳起,台官紛紛前往,太常去巡視,沒來得及辦周到,文書還沒有到,就競相囚禁。臣下因為權力倉猝交出,交出了便作罷,不再能夠推究這件事。但是本曹緊追不捨,沒完沒了地詢問。臣下當時全都加以遣散,但是主管人害怕追究責任,不聽從臣下的意見,囚禁太常,又大興刑罰。

當年漢朝時有個人偷了太廟中的玉環,漢文帝想減其族,張釋之衹處以死刑,說:“如果侵害了長陵的一杯土,還能再增加什麼刑罰?”文帝聽從了他的意見。大晉流傳下制度,考慮得深,規劃得遠,山陵不封植,園邑不整飾,立墓而不建墳,與山上的泥土同在,因此山丘上存留有它的陳草,使和中原的草一起生長。即使陵墓莊重威嚴,衹有在毀壞之後才減族,這是古來的典制。如果登上去冒犯,失去了盡敬之道,衹對所犯的罪進行責罰就是了。

就在八年,奴僕受人教唆誣賴周龍燒草,廷尉於是上奏請求滅周龍一族,一家八日都要殺。適逢周龍的案子真相大白,這樣才免於被滅族。用情理來推究,用古訓來衡量,這個處罰是過重了。今年八月,陵墓上一枝周長七寸二分粗的荊木被砍掉,司徒太常都為遣件事在路上奔波勞碌,雖然知道事情很小,但是案件處理難以猜測,操勞奔走,各自競相逃脫責任,到現在太常被囚禁還沒有釋放。近Et太祝的官署失火,燒了三間半房屋。官署在太廟北邊,隔道在重牆之內,火又已經撲滅,頻頻地有詔令訊問。主管人因為韶令訊問頻繁,就責罰尚書不立即巡視,動輒被囚禁,尚書被免職,都屬非法。

刑書的文字有限,但違法的原因沒有定規,所以有臨時商討處理辦法的制度,確實不能事事都遵守常規處理。至於這些,都不適當,常常互相逼迫,不再講道理,從上面來說有損聖朝刑法整齊劃一的德性,從下面來說有損崇禮大臣的期望。臣愚認為冒犯陵墓上的草木,不應運用同產異刑的制度。巡行奏劾,應有一定的準則,沿襲制度時都儘量從重,體例於是受到損害。有時因為其他事情,可以允許有寬有嚴。

雖然裴頤上了這個奏表,各種偏頗的言論還是沒有停息。當時劉頌任三公尚書,又上疏說:自從近代以來,刑法漸漸出於多個部門,法令很不一致。臣下現在全面執掌刑獄,十分擔憂,現在謹陳述出來告知。臣私下希望陛下處理國政,常能做得完善,因此事事尋求委曲變通,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符合舊例;做得完善,因此刑法不能面面俱到。為什麼?刑法固然以完全合理為法則,但是上面尋求完善,那么下面就會生拉硬扯文意,用來遷就上面的許諾,因此刑法不能完善。刑書取證於文,取證於文一定會與情理的斷決有乖違,而上面安於委曲變通,因而主持公道的人因有文例可引,造就會生出兩種意見。因此法出多門,以致法令不一,那么官吏不知道遵循什麼,老百姓不知道應該避免做什麼。奸偽之徒趁著刑法不一致,用以實現他的想法,欲望淺深不一,如果裁斷不一致,那么處在上面的人難以約束下級,於是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說法,牢獄無法治理,對刑法有損害。

古人有這樣的話:“入主要求太周詳,國政就會荒廢;入主要求合理,國事就會治理好。”周詳的結果不是別的,太完善就會傷害刑法,所以國政荒廢。期望就是輕重得當,雖然不能盡情理,假如寫入了條文,就要遵循它去執行,因此國事能治理好。善於運用刑法的人,忍心違背情理上不能滿足聽斷的裁奪,輕重即使不能完全合乎人心,在一般人看來,好像不能施行,法律才能伸張正義。而且君臣不同,各有各的職分。法律想一定要奉行,所以讓主管人遵守條文;理有不通的時候,所以讓大臣疏通阻滯;事情各時情況不同,所以入主靈活裁斷。主管人遵守條文,就像是張釋之公平地處理那個侵犯皇帝車駕將要經過的道路的人一樣;大臣疏通阻滯,就好像是公孫弘裁斷郭解的獄訟一樣;人主靈活地裁斷,就好像漢高祖刑戮丁公的作為一樣。天下萬事萬物,若非這一法則重在行動,因此不近似這一類,不能出於憑主觀想像胡亂議論,其餘都按律令從事。然後法令伸張於下,人們的視聽不再疑惑,官吏中容不下奸惡之徒,可以談論國政了。入主遵循這一法則來約束下臣,大臣小吏各自遵守職責,那么刑法的執行就統一了。

古人有這樣的話:“善於治理國政的人,看人設立教化。”看人設立教化,說的是制定法令。又說“隨著不同的時候採取適當的辦法”,這說的是當前應該做的事。這樣,那么看人是因時而異,在於度量大,制定法律。法律制定以後,就要施行,施行時像四季更迭一樣守信,執法時就像金石一樣堅定不移,官吏們豈能在已形成的制度內,再稱說隨不同的時候採取適當的辦法,廣泛引用看人設立教化,用來擾亂國政典章呢!為什麼?在開始制定法律的時候,固然已經因時而異地看人了。現在如果設立的法律還沒有完全恰當,就應該修改。如果說已經完善,不能完全遵照執行,反而會使奉行的官員公然能執法有差別而使輕重不一。人君和天下人所共有的,是法律。已經頒布四海,不能拿不守信用來當作教化,正要尋求天下人不怠慢,不能用沒有信用的法律去約束。而且先前的有見識的人說,人到了極端愚蠢時是不能欺騙的。不是說平時違背法律,隨意裁斷,不能讓老百姓滿意。

上古通過議事做出裁奪,不設立刑法。從夏朝、商朝到周朝,把法律書寫好懸掛在象魏上。三代的國君都聖明,但全都拋棄通過變通來獲得適宜的精妙辦法,而採用取證於文的準則,並不是聖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是所面對的情況不一樣。現在就時世的敦樸而言,比不上中古,但是主持評議的人想要適從人的感情之所安,寄託於通過議事做出裁奪。臣下心裹認為這話聽起來很好,論起理來卻不通。但是天下太大了,事務繁雜,時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條文而符合法令的。因此臣下認為應當制定規定來限制,使主管者遵守條文,即使付出生命也要去施行,不敢繞開現有的法律打主意,以使輕重不當,那么法律就能永遠保全。事情沒有確鑿的證據和名例中沒有論及的,大臣們進行商議,用以疏通阻滯,那么事情就不會有阻隔。至於超出常規的裁斷,超出法令的賞罰,如漢高祖殺戮楚臣以利己,封賞沒有功勳的盞乞臣,這衹有入主能夠專斷,不是奉命辦事的大臣所能夠拿主意的。這樣以後,說情請求才會絕跡,似是而非的奏章才會被堵住,這大概是整治刑法的大法則。主辦的小吏,處理事情反覆無常。為什麼呢?不講情義法律就徒然獲勝,講情義又干擾法律的執行。總是獲勝貌似無私,但這才是得以自私的原因,又常常以不自私來保護自己。裁斷得當就常常獲勝,世人認為完全公允,即使一時枉法,也不會有人懷疑。因此人君不應讚揚證據可靠貌似公允的裁斷,而應尋求遵守條文符合法令的奏章,這以後才算得上有法度,這又是整頓法治的一個方法。

拋開法律靈活斷定,處理某件事,如果合情受好評,可以滿足耳目之需,確實有一時的快意,總比取證於文不得人心要好。但是如果作為永久的法制,終年施行,常常是有一次正確,十次失誤。因此小有收穫的,一定有大的損失;近處有疏漏的,一定包藏有遠處的東西。因此識得事體的,善於權衡輕重,不因小害大,不因近妨遠。忍心通過委曲變通來獲得大抵適宜,用以保全簡明質樸的大法則。不拘牽於輿論肯定什麼,一定要遵守取證於文以端正條例。每當處理這些事情,都用這樣的思想去決斷,這又是法制的大略。

而且律法決斷罪行,都應當用法律指令正文,如果沒有正文,就依靠名例來決斷,正文名例沒有涉及的,都不論處。法吏以上,所堅持的觀點不相同,可以作為異議。法律中的正文,執法的官員,衹應當奉用法令。至於在法律之內,見解不同,才算得上是異議。現在限制法曹郎令史,有不同意見互相辯駁,衹能商討法律內的內容,用來指正決斷的欠妥之處,不得援引法律外的解釋,商量臨時的權宜辦法,以表明法官的職責範圍的相應名分。

皇帝把這奏章下交大臣討論,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馬亮上奏認為:“禮是用來教導世人的,法是用來整治風俗的,法律和教化的根本,事情實在是通過這兩樣。像是決斷又不決斷。常常是輕重隨意,那么王法不統一,人們就不知該怎么辦了。因此看人設教,是皇上做的事;遵守條文法律,是臣吏的職責。臣下認為在太康八年,因事不同而有異議。周朝在象魏懸掛法律文書,漢朝讚嘆整齊劃一的法律,確實是把法律與時代聯繫在一起了,從道義上說不可更改。現在的法律是向來就定了的,但是受到議論,就有所開啟和助長,我認為應該像劉頌所說的那樣,作為永久的制度。”於是門下省囑咐三公說:“從前先王按制度議事,自從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然已經立法,實在不應再尋求法律之外小小的好處。如果常常為了好處而侵害法律,那么人們追逐好處而不畏忌法律,危害比沒有法律還要大。斷案這種事,想讓法令統一,事不出於多門,從郎令史以下,應該再拿出法駁案,隨時報告情況。”

到了遷都江左,元帝任丞相時,朝廷草創,官員在斷案時不遵循法律,人人都提出不同的意見,上上下下沒個樣子。主簿熊遠上奏說:“禮是用來崇尚善的,法律是用來阻止為非作歹的,因此禮有固定的典章,法有恆常的防範,人們知道惡行,就沒有邪惡之心。因此周朝建立懸法在象魏的制度,漢朝創立劃一的法律,所以能弘揚大道,以至於刑法擱置無用。律令的創製,由來已經很遠了。經過了賢人智者,經歷了平易和險遠,隨時斟酌,最為周備。自從戰亂以來,法度衰落,以至於處理事情不用律令,競相下命令,人人都提出異議,委曲地滿足人情,損害了法律大例。州府設立節度,再也不奉用,處理事情隨意改變制度,朝令夕改,以致主管人不敢施行法令,每當有人徵詢時,都推給大官,這不是處理國政的規矩。如果本曹處理事情不合法令,監察的官員應當按法律來彈劾,不能動輒改變法律,以免敗壞固有的規定。執法大概是粗疏的手段,不是精妙的方法,改變斷絕人情,用以形成法律而已。如果總是遵從人情,動不動就改變法制,這是用情來敗壞法律。法律不一致,造就叫多門,開啟說情請託的道路,增大私自請謁的機會,逭不是先王立法的本意。凡是進行駁議的,如果違反律令節度,應當符合經傳以及從前的先例,不得隨意打破現有的法制。我認為應該讓錄事再設立條規制度,各個提出異議的都應當引用律令經傳,不得衹按情說話,不要其他的依據,而損害原有的典章。如果興革適宜,靈活地處理事情,這是人君所能施行,不是臣子所應該專用的。主管人衹應當依據法律條文,按照事實來決斷。”

當時皇帝採用權宜之計行事,還沒有能夠聽從。但是河東衛展為晉王大理,考證出過去的事有不合情的,又上疏說:“現在施行詔書,有用拷打兒子來指證父親的死刑的,有的鞭打父母審問兒子在什麼地方。近來主管人所說的《庚寅詔書》,全家逃亡家長被殺。如果家長是逃亡主犯,即使殺了他也可以。假如子孫犯了罪,將要拷打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孫,但是父親祖父承擔了酷刑。損傷了道理和教化,這樣的情況很多。互相保護的道義被違背,那么君臣的大義就要毀壞;君臣大義毀壞,那么犯上作亂的奸惡行為就滋生了。秦朝法網嚴密文詞峻酷,漢朝建立以後,掃除煩雜苛酷的法律,風移俗易,法律幾乎可以放置不用。帝王改朝換代,不得不蕩滌污穢,疏通滯塞。現在韶書應該清除舊法的很多,有對今天有利的,就寫進正條,那么法律差不多可以簡易了。”元帝下令說:“禮樂不興盛,就會使刑罰不適當,因此申明處罰整飭法律,是先王所慎重的。自從元康以來,事故再三出現,法律越來越多。大理所上的意見,應該在朝堂上商議,刪除詔書中不可施行的,這是孤所嚮往的。”

到了皇帝登上皇位後,衛展任廷尉,又上疏說:“古代的肉刑,事經前代的聖人,漢文帝廢除了,增加大辟。現在人口稀少,一百戶剩不了一戶,但是刑法非常重,不合勾踐養育百姓的思想。我認為應該恢復古代的肉刑,用以光大太平盛世的教化。”皇帝詔令朝廷內外都討論。於是驃騎將軍王導、太常賀循、侍中紀瞻、中書郎庾亮、大將軍諮議參軍梅陶、散騎郎張嶷等商議,認為:“肉刑的制度,由來已經很遠了。自從上古開始,到了三代,聖哲明王都沒有更改。豈能是漢文帝這樣的尋常君主能改變的嗎!當時蕭何、曹參已經去世,周勃、灌嬰這些人不能端正大義。到了班固深入地論述這件事,認為表面上有輕刑的名聲,內裹實際上致人死命。而且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生刑使上面的人放縱,死刑使下面的人怨憤,輕重失當,所以刑政不適中。而且,推究先王制定刑罰,不是用來發泄憤怒的,不是用來殘害人的,是用來制止奸惡的,是用來懲罰犯罪的。現在有小偷竊取別人的財物,有淫賊姦污別人的女子,逃亡的人躲避反叛的徭役,都不殺害,就對他們施加刑罰。施加刑罰就可以了,但卻要處死,對他所犯的罪來說,處死太重了,死了不能復生,在這方面放縱殘暴,每年都有很大的數量。這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心聽到的,何況在國政上施行呢!至於被名稱迷惑而不熟悉實際,憎惡犯人活著而催促他死,這是害怕水而拋棄了船,為避開坎穴而踏入水井中,連愚夫都比不上,對國政來說有什麼可取的呢!現在大晉中興,遵循古代的典制,沿襲過去的章程,發明千年晦澀難解的含義,拯救屢遭殘害的百姓,使皇典在遭廢除後重新起用,使老百姓死而復生,大義暢行於三代之際,遣風播揚在百世之後,使枯骨長肉,恩惠遍及整個世界,豈不是好!糊塗的人竟然說,殺人還不能懲戒,何況刑罰?但是人是糊塗的,是最愚蠢的,即使殺了他,很快就變為灰土,死亡的事一天天過去,生存的欲望天天都存在,不會因此而改變。如果在市集上用刑,讓人們經常能以此為鑑戒,受刑罰的人嘆息作惡的長久悔恨,邪惡的人看見了腳被砍後永久的殘廢,因此值得恐懼。這以後才知道先王用輕刑來統治百姓,用顯明的告誡來懲治愚蠢,它的道理是很深刻的。”

尚書令刁協、尚書薛兼等商議,認為:“聖上哀憐處於破敗荒涼之處的百姓,痛心犯了死罪的人們,想用刖刑來代替死刑,使犯了死罪的人能夠留下性命,那么普天下都會蒙受再生的恩澤,廣大百姓必定會感懷恩德而受到感化。現在中興國運隆盛,大命惟新,確實應該設立寬鬆的法律來化育人民。但是害怕小人們愚昧無知。喜好平時看見的,忽視珍貴的訊息,有時還不能完全歸服。我認為行刑的時候,先申明法令,喜歡受刑的就行刖刑,甘心去死的就殺,那么他們的心就一定會歸服。古代的制度是刑不上大夫,現在的士人如果有犯罪的,我認為應該依舊例,不在行刑之列,那就進退都適當了。”

尚書周顓、郎曹彥、中書郎桓彝等商議,認為:“恢復肉刑來代替死刑,實在是聖王最高尚的道德,哀憐百姓的寬弘和善。但是臣下私下裹認為刑罰的輕重應該隨著時間的不同而不同。當時的人少犯罪而容易震懾,刑罰就應該從輕寬大;當時人犯罪多而且難以震懾,就應該用死刑來濟助。肉刑是太平時世所應該設立的,不是救治弊端所適宜的。現在聖化剛剛開始,人們還有很多奸惡,熟習作惡之徒還在不停地為非作歹,砍下他們的頭,絞他們的脖子尚且不能禁止,卻竟然用砍斷腳割掉鼻子來代替,減輕刑罰,使想作惡的人減輕罪行放寬刑罰,犯罪的人會更多,這是用減輕刑罰來引誘人犯罪,殘害罪犯的身體來增加他們的痛楚。從前那些害怕死刑而被看作善人的,現在都觸犯輕刑而身受肉刑,害怕重刑的普通人,反而因為犯了輕刑而招致囚禁,這樣,那么與砍斷普通人的腳卻認為是恩德仁義有什麼區別呢!受刑的人越來越廣泛,而為非作歹的人卻一天比一天多,踴鞋比鞋子還貴,有鼻子的人成為醜陋的少數。空有減輕刑罰的名聲,實際上是開啟長久作惡的源頭。不如用殺頭來制止殺頭,有重刑來保存輕刑,權且暫時停止施行,等聖化逐漸顯著,廣大老百姓容易震懾的時候,再慢慢施行。”

商議的結果上奏皇帝,元帝還打算聽從衛展奏上的意見,大將軍王敦認為:“老百姓習慣現在的風俗很久了,突然間恢復肉刑,一定會使遠遠近近的人吃驚。而且逆寇還沒有消滅,不應該有慘酷的叫聲,讓天下人都聽到。”於是才作罷。

鹹康的時候,庾冰喜歡舉發檢察,近於瑣細,後來更加違背正道,又採用寬鬆的刑罰,是疏是密隨心所欲,律令已經沒用了。

到了安帝元興末年,桓玄輔佐國政,又商議打算恢復肉刑斬斷左右腳趾的刑法,用來減輕死刑,皇帝命令百官討論。蔡廓奏上意見說:“建國立法,弘揚教化,一定要根據不同的時候制定政策,仁德刑罰同時施行。崇尚忠貞用以防備奸邪,教知禁令用以檢察怠慢,布灑恩惠來潤澤天下,加重刑罰嚴肅天威,雖然還是質、文更迭起作用,但是這種方法是不會被取代的。肉刑的設立,源於聖哲的君王。大概因為前代風俗淳厚,人們大多敦厚謹慎,圖像既已陳列,就機心收斂,受刑罰的人走在路上,就不放縱和改變操守,因此能不用刑罰誅殺,無為而教化隆盛。衰落的末世風俗浮薄詐偽,法綱設立更加繁密,機巧的思想一天天滋長,羞恥、畏懼的心理變得少了。終身繁重的勞役,不足以制止奸邪,何況刺字和割鼻子,豈能使罪犯返歸善道。空有悲慘的叫聲,卻沒有匡濟時俗的益處。至於棄市的條文,若實在不是不赦的罪過,事情不是親手殺人,刑訊和法律一致,輕刑和重刑判決相同,減降刑罰的道路堵塞,鍾陳因此高聲抗議,元皇為之憐憫。現在英才們輔佐國政,行道超越伊尹周,確實應該謹慎用刑,愛惜人民大力繁育,申明哀憐之心用以革除濫刑,改變對人體的大辟之刑,保全至為重要的生命,使將來增加繁殖生息。”但是孔衛旺意見不同,用型目、夏堡直的意見。當時的輿論大多和孔琳之相同,因此肉刑沒有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