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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六章

作者:房玄齡等


《易》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夫神道廣大,妙本於陰陽;形器精微,義先於律呂。聖人觀四時之變,刻玉紀其盈虛,察五行之聲,鑄金均其清濁,所以遂八風而宣九德,和大樂而成政道。然金質從革,侈弇無方;竹體圓虛,修短利制。是以神瞽作律,用寫鐘聲,乃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於十二,天之道也。又葉時日於晷度,效地氣於灰管,故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飛。灰飛律通,吹而命之,則天地之中聲也。故可以範圍百度,化成萬品,則《虞書》所謂“葉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者也。中聲節以成文,德音章而和備,則可以動天地,感鬼神,道性情,移風俗。葉言志於詠歌,鑒盛衰於治亂,故君子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蓋由茲道。太史公律書云:“王者制事立物,法度軌則,一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本,其於兵械尤所重焉。故云望敵知吉凶,聞聲效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

及秦氏滅學,其道浸微。漢室初興,丞相張蒼首言律,未能審備。孝武帝創置協律之官,司馬遷言律呂相生之次詳矣。及王莽際,考論音律,劉歆條奏,大率有五:一曰備數,一、十、百、千、萬也;二曰和聲,宮、商、角、徵、羽也;三曰審度,分、寸、尺、丈、引也;四曰嘉量,龠、合、升、斗、斛也;五曰權衡,銖、兩、斤、鈞、石也。班固因而志之。蔡邕又記建武已後言律呂者,至司馬紹統采而續之。漢末天下大亂,樂工散亡,器法堙滅,魏武始獲杜夔,使定樂器聲調。夔依當時尺度,權備典章。及武帝受命,遵而不革。至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勖奏造新度,更鑄律呂。元康中,勖子籓嗣其事,未及成功,屬永嘉之亂,中朝典章,鹹沒於石勒。及元帝南遷,皇度草昧,禮容樂器,掃地皆盡,雖稍加采掇,而多所淪胥,終於恭、安,竟不能備。今考古律相生之次,及魏武已後言音律度量者,以聲明於篇雲。

《傳》云:“十二律,黃帝之所作也。使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崑崙之陰,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雨節間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曰含少。次制十二竹筒,寫鳳之鳴,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皆可以生之以定律呂。則律之始造,以竹為管,取其自然圓虛也。”又雲“黃帝作律,以玉為管,長尺,六孔,這二十月音。至舜時,西王母獻昭華之琯,以玉為之。”及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於泠道舜祠下得白玉琯。又武帝太康元年,汲郡盜發六國時魏襄王冢,亦得玉律。則古者又以玉為管矣。以玉者,取其體含廉潤也。而漢平帝時,王莽又以銅為之。銅者,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也。為物至精,不為燥濕寒暑改節,介然有常,似士君子之行,故用焉。

《周禮》太師掌六律、六呂,以合陰陽之聲。六律陽聲,黃鐘、太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也;六呂陰聲,大呂、應鐘、南呂、林鐘、仲呂、夾鍾也。又有太師則執同律以聽軍聲,而詔以吉凶。其典同掌六律之和,以辯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皆以十有二律而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而為之齊量焉。

及周景王將鑄無射,問律於泠州鳩,對曰:“夫六,中之色,故名之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由是第之。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也。三曰姑洗,所以羞潔百物,考神納賓也。四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也。五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德,平人無貳也。六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人軌儀也。為之六間,以揚沈伏而黜散越也。元間大呂,助宣物也,二間夾鍾,出四隙之細也。三間中呂,宣中氣也。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也。五間南呂,贊陽秀也。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此皆所以律述時氣效節物也。

及秦始皇焚書盪覆,典策缺亡,諸子瑣言時有遺記。呂不韋《春秋》言:黃鐘之宮,律之本也,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下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三分所生,益其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後代之言音律者多宗此說。

及漢興,承秦之弊,張蒼首治律歷,頗未能詳。故孝武帝正樂,乃置協律之官,雖律呂清濁之體粗正,金石高下之音有準,然徒捃采遺存,以成一時之制,而數猶用五。

時淮南王安延致儒博,亦為律呂。雲黃鐘之律九寸而宮音調,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位在子。林鐘位在未,其數五十四。太蔟其數七十二,南呂之數四十八,姑洗之數六十四,應鐘之數四十二,蕤賓之數五十七,大呂之數七十六,夷則之數五十一,夾鍾之數六十八,無射之數四十五,中呂之數六十,極不生。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應鐘,不比正音,故為和;應鐘生蕤賓,不比正音,故為繆。日冬至,音比林鐘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十二律應二十四時之變。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

司馬遷八書言律呂,粗舉大經,著於前史。則以太極元氣函三為一,而始動於子,十二律之生,必所起焉。於是參一於醜得三,因而九三之,舉本位合十辰,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謂之成數,以為黃鐘之法。又參之律於十二辰,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謂之該數,以為黃鐘之實。實如法而一,得黃鐘之律長九寸,十一月冬至之氣應焉。蓋陰陽合德,氣鍾於子,而化生萬物,則物之生莫不函三。故十二律空徑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損益以三。其術則因黃鐘之長九寸,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所以明陽下生陰,陰上生陽。

起子,為黃鐘九寸,一。

醜,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之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為陽,則當位自得而下生陰,在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衡而上生於陽,推算之術無重上生之法也。所謂律取妻,呂生子,陰陽升降,律呂之大經也。而遷又言十二律之長,今依淮南九九之數,則蕤賓為重上。又言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求其理用,罔見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輔政,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音義,使羲和劉歆典領調奏。班固《漢書》采而志之,其序論雖博,而言十二律損益次第,自黃鐘長九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鐘,長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鏇,八八為位。一上一下,終於無射,下生中呂。校其相生所得,與司馬遷正同。班固采以為志。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上使太子傅玄成、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于樂府,房對:“受學於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犧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徽羽以類從焉。《禮運》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

京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而長丈,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效氣,道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則無不如數而應者矣。《續漢志》具載其六十律準度數,其相生之次與《呂覽》、《淮南》同。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崇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

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漢末紛亂,亡失雅樂。魏武時,河南杜夔精識音韻,為雅樂郎中,令鑄銅工柴玉鑄鐘,其聲均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武王。魏武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盪俗,饗神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獻,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製,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和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於後者也。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儀形古昔,以求厥衷,合乎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下太樂樂府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聲、下徽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今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余。輒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種整、硃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鐘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輒部郎劉秀、鄧昊、王艷、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漢魏相傳,施行皆然。”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則歌奏之義,若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周禮》、《國語》載六律六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撰《律曆志》亦紀十二律,惟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己絕,蔡邕追紀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孔,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其制云: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正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也。應鐘為變宮,第二孔也。南呂為羽,第三孔也。林鐘為徵,第四孔也。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也。姑洗為角,笛體中聲。太蔟為商。笛後出孔也。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此章記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正聲調法,黃鐘為宮。作黃鐘之笛,將求宮孔,以始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宮生徵,黃鐘生林鐘也。以林鐘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徵生商,林鐘生太蔟也。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商附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但令均同,適足為唱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國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也。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於商上者,墨點識之,以應鐘律。從此點下行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也。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也。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也。

下徵調法:林鐘為宮,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鐘之徵。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然則正聲清,下徵為濁也。南呂為商,第三孔也。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也。應鐘為角,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為變徵,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為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徵磑蒦之,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也。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也。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惟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蕤賓為商,正也。林鐘為角,非正也。南呂為變徵,非正也。應鐘為徵,正也。黃鐘為羽,非正也。太蔟為變宮。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凡笛體用律,長者八之,蕤賓、林鐘也。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也。二十一變也。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也。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徽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也。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鍾,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鐘亦如之一。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七厘有奇。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鍾,長三盡六寸。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有奇。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二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五音十二律

土音宮,數八十一,為聲之始。屬土者,以其最濁,君之象也。季夏之氣和,則宮聲調。宮亂則荒,其君驕。黃鐘之宮,律最長也。

火音徵,三分宮去一以生,其數五十四。屬火者,以其徵清,事之象也。夏氣和,則徵聲調。徵亂則哀,其事勤也。

金音商,三分徵益一以生,其數七十二。屬金者,以其濁次宮,臣之象也。秋氣和,則商聲調。商亂則詖,其官壞也。

水音羽,三分商去一以生,其數四十八。屬水者,以為最清,物之象也。冬氣和,則羽聲調。羽亂則危,其財匱也。

木音角,三分羽益一以生,其數六十四。屬木者,以其清濁中,人之象也。春氣和,則角聲調。角亂則憂,其人怨也。

凡聲尊卑,取象五行,數多者濁,數少者清;大不過宮,細不過羽。

十一月,律中黃鐘,律之始也,長九寸。仲冬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班固三分損一,下生林鐘。

十二月,律中大呂,司馬遷未下生之律,長四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五十二,倍之為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季冬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助宣物也。三分益一,上生夷則;京房三分損一,下生夷則。

正月,律中太蔟,未上生之律,長八寸。孟春氣至,則其律應,所以贊陽出滯也。三分損一,下生南呂。

二月,律中夾鍾,酉下生之律,長三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倍之為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七十五。仲春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出四隙之細也。三分益一,上生無射;京房三分損一,下生無射。

三月,律中姑洗,酉上生之律,長七寸九分寸之一。季春氣至,則其律應,所以修絜百物,考神納賓也。三分損一,下生應鐘。

四月,律中中呂,亥下生之律,長三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六千四百八十七,倍之為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孟夏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宣中氣也。

五月,律中蕤賓,亥上生之律,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仲夏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安靜人神,獻酬交酢也。三分損一,下生大呂;京房三分益一,上生大呂。

六月,律中林鐘,醜下生之律,長六寸。季夏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肅純恪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七月,律中夷則,醜上生之律,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孟秋氣至,則其律應,所以詠歌九則,平百姓而無貸也。三分損一,下生夾鍾;京房三分益一,上生夾鍾。

八月,律中南呂,卯下生之律,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仲秋氣至,則其律應,所以贊陽秀也。三分益一,上生姑洗。

九月,律中無射,卯上生之律,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季秋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人軌儀也。三分損一,下生中呂;京房三分益一,上生中呂。

十月,律中應鐘,巳下生之律,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孟冬氣至,則其律應,所以均利器用,俾應復也。三分益一,上生蕤賓。

淮南、京房、鄭玄諸儒言律歷,皆上下相生,至蕤賓又重上生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百四;夷則上生夾鍾,長七寸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無射上生中呂,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此三品於司馬遷、班固所生之寸數及分皆倍焉,余則並同。斯則泠州鳩所謂六間之道,揚沈伏,黜散越,假之為用者也。變通相半,隨事之宜,贊助之法也。凡音聲之體,務在和均,益則加倍,損則減半,其於本音恆為無爽。然則言一上一下者,相生之道;言重上生者,吹候之用也。於蕤賓重上生者,適會為用之數,故言律者因焉,非相生之正也。

楊子云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也。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鐘,醜為大呂之屬也。聲以情質,質,正也。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聲。聲律相協而八音生。協,和也。”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日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灰,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灰除,是故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灰輕而衡仰。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低。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房中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去;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楊泉記云:“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或雲以律著室中,隨十二辰埋之,上與地平,以竹莩灰實律中,以羅縠覆律呂,氣至吹灰動縠。小動為和,大動,君弱臣強;不動,君嚴暴之應也。

審度

起度之正,《漢志》言之詳矣。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又,汲郡盜發六國時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鍾、磬,與新律聲韻闇同。於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鍾,吹律命之皆應。勖銘其尺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銘八十二字。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

荀勖造新鐘律,與古器諧韻,時人稱其精密,惟散騎侍郎陳留阮鹹譏其聲高,聲高則悲,非興國之音,亡國之音。亡國之音哀以思,其人困。今聲不合雅,懼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有長短所致也。會鹹病卒,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故施用之。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長勖尺四分,時人服鹹之妙,而莫能厝意焉。

史臣案:“勖於千載之外,推百代之法,度數既宜,聲韻又契,可謂切密,信而有徵也。而時人寡識,據無聞之一尺,忽周漢之兩器,雷同臧否,何其謬哉!《世說》稱“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試以校己所治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又,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於泠道舜祠下得玉律,度以為尺,相傳謂之漢官尺。以校荀勖尺,勖尺短四分;漢官、始平兩尺,長短度同。又,杜夔所用調律尺,比勖新尺,得一尺四分七厘。魏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云:王莽時劉歆斛尺弱於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厘;即荀勖所謂今尺長四分半是也。元帝後,江東所用尺,比荀勖尺一尺六分二厘。趙劉曜光初四年鑄渾儀,八年鑄土圭,其尺比荀勖尺一尺五分。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於人間未甚流布,故江左及劉曜儀表,並與魏尺略相依準。

嘉量

《周禮》:“栗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鐘。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四豆為區,區斗六升也。四區為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玄以為釜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以算術考之,古斛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於《漢志》。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徽術計之,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衡權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古有黍、壘、錘、錙、鐶、鈞、鋝、鎰之目,歷代參差。《漢志》言衡權名理甚備,自後變更,其詳未聞。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趙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辛氏造。”續鹹議,是王莽時物。

譯文

《易》記載:“無形、抽象的東西稱之為道,具體、實在的東西稱之為器。”神秘的道無所不包,其神妙體現於陰陽;有形器物的精微,其根本體現在律呂。聖人觀察四季的變化,製成圭表記錄時令的遞衍;體察五行對應的樂音,鑄成鍾來區分它們的高低,這樣才能順乎音樂宣養九功之德的特性,使隆盛、嚴肅莊重的音樂能夠和諧地輔佐國政。然而銅的質地就像皮革,使鐘口的大小不好裁定;竹子外圓而中空,長短利於裁製。所以神瞽就用竹子作律來規範鐘的音高。於是先確定黃鐘、姑洗、夷則三律,然後再讓太蔟、蕤賓、無射三律平分如上三律,並插入其間,最後以大呂等其他六律插入上述六律之間,就形成了十二律,這是自然規律的體現。同時,還用晷影度調時令月,用律管葭灰候應地氣,所以陰陽調和則晷影準確,地氣應於律管就會飛灰。律管能飛灰應驗,吹其所發之聲,則是天地間的中和之聲。它才可以規範各種度量標準,運用於各種物品的度量,造就是《虞書》所說“使四時之氣、日、月長短齊一,使律度量衡齊一”的道理。中和之聲有法度可以充分體現美與善,有德性的音樂既盛大又和諧,它們可以感動天、地、鬼、神,可以導養情性,移風易俗。葉是說將志向的表達寄託於詠唱,將世事盛衰的鑑別寄託於國事的治理,所以君子能夠審聽聲音去選擇樂音,審聽樂音能夠把握音樂,審聽音樂能夠考察政事,大概都出於這個道理。太史公《律書》稱:“王在制定事物的標準法則時,一律遵循六律。以六律為萬事的根本,特別體現在戰事上更為重要。所以說察看敵情能預測吉凶,聽吹律聲可以占驗勝負,這是歷代帝王不變的法則。”

到秦始皇焚書以後,這些法則漸漸衰微了。漢朝剛剛興起,丞相張蒼便開始考察音律,但未能審定完備。孝武帝時開始設定調協音律的官職,司馬遷則更為詳實地考察了律呂相生的順序。王莽執政以來,又考察研討音律,由劉歆逐條上奏,大體有五條:一講數理完備,包括一、十、百、千、萬;二講調和聲調,即宮、商、角、征、羽;三講審定長度標準,即分、寸、尺、丈、引;四講嘉量,即籥、合、升、斗、斛;五講權衡,即穌、兩、斤、鉤、石。班固將這些內容編入《漠書。律曆志》。蔡邕則記錄了以後研討律呂的學者,到司馬紹統時又將這些內容編入《續漢書》。漠末天下大亂,樂工亡命奔散,律呂法度都毀散殆盡。魏武帝時得到了樂人杜夔,命他考定樂器音律。杜夔依照當時的尺度,權衡完備了法令制度。後晉武帝開國,遵依此制沒有改變。到晉泰始十年,光祿大夫荀勘上奏重造新尺度,重鑄新律管。元康年間,荀勛之子螢蓬接續了這一工作,尚未完成,便值永台之亂,中原禮樂和制度規範都陷落於石勒之手。到晉元帝遷都建康,皇帝的品德和器量剛剛樹立,禮儀器物及樂器幾近於無,雖然經過一些蒐集,但多已淪喪,甚至在安帝、恭帝時已不能備舉。如今考證古律相生的順序,並將魏武帝以後討論律度量的學者一併著綠於後。

記載稱“十二律,是黃帝時代產生的。黃帝命令樂官伶倫從大夏西面,崑崙山北面的谷砍竹子,選擇管壁薄厚均勻的竹管,截取兩節中間長三寸九分的一截兒,將其所發之音定為黃鐘之宮,稱作含少。以後又製成十二支竹筒,模仿鳳凰的嗚叫聲。其間鳳嗚六聲,凰嗚六聲,它們都以黃鐘之宮的律管開始產生,構成了十二律。可見開始造律採用竹管,因為它的腔體大小是自然形成的”。還有記載說“黃帝用玉做律管,長一尺,六孔,十二月每月各用一管。舜的時候,西王旦獻納昭華律管就是玉質的”。漠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在泠道舜祠地下掘得白玉律管。武童主塵元年,盜掘主周時魏襄王的陵寢,也得到了玉律。可見古代又有以玉做律管的例子。用玉做律管的優點是管體清亮潤澤。漠平帝時,王菱又用銅做律管。銅,寓義天下大同,風俗一致。銅的質地精良,不因乾燥、潮濕、寒冷、酷熱而變形,其性能長期穩定,就像士君子的品行,所以才採用它。

《周禮》記載,太師掌管六律、六呂,用來配合陰陽之聲。六律為陽聲,指的是黃鐘、太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六呂是陰聲,指的是大呂、應鐘、南呂、林鐘、仲呂、夾鍾。《周禮》還載有太師用十二律呂來占驗軍事,以告吉凶的說法。同時,典同執掌著六律、六呂之和,用來辨析天地四方的陰陽之聲,製成樂器,它們都以十二律作為長短的規範,以十二聲作為檢驗的標準。

周景王要鑄無射鍾,向撿;齧詢問有關音律的問題,史噓答道:“六為天地之中,其色對應五行為土,色黃,所以稱之為黃鐘,寓義宣養好、惡、喜、怒、哀、樂之情和以六府三事構成的九功之德。從黃鐘向下,則有第二律太蔟,寓義施用金奏,輔助陽氣生髮,走出滯伏的時節。第三律稱姑洗,寓義能夠進用潔淨的物品祭拜神祇、招待賓客。第四律稱蕤賓,寓義能夠用於宗廟,使神人靜好、安享,像賓主一樣互相敬酒。第五律稱夷則,寓義能夠詠唱九功之德。成百姓之志,使人們沒有疑惑。第六律稱無射,寓義能夠宣布哲人的美德,昭示作人的規範。又有六間,用來發揚滯伏之氣,丟棄激揚之情。第一間稱大呂,寓義可輔助陽律黃鐘規範百物。第二間稱夾鍾,寓義使四時之微氣協調而發。第三間稱仲呂,寓義宣養中和之氣。第四間稱林鐘,寓義當世大事和順,百事無偽,人們應當各任其事,速獲成功,敬重其職。第五間稱南呂,寓義輔佐萬物的形成。第六間稱應鐘,寓義百器皆備,有利於當世大事,百官器用皆能恢復對應其禮的常態。”這些都是以律來驗正四時之氣,並與人間事物相對應的說法。

秦始皇焚書毀壞了文化,典籍散佚殆盡,諸子記述瑣聞佚事的文章偶或流傳下來。呂不韋《春秋》稱:黃鐘之宮是律的根本。黃鐘下生林鐘,林鐘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鐘,應鐘上生蕤賓,蕤賓下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鐘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仲呂。三分所生之律長,增加一分,產生上生的律;減少一分,產生下生的律。後代研討音律一般遵從這一法則。

漢朝興盛之後,制止了秦朝焚書之弊,張蒼開始研討律歷,但尚未完備。所以孝武帝考校樂事,設定協律官職,使得律呂的音準高低有了初步規範,樂器的音高音低也有了準確的把握,然而這也不過是採集以往的成果,作為暫時的制度,其音數還是用五。

當時淮南王劉安邀請諸位學者研討律呂。說黃鐘律九寸則宮音有定,因而以九相乘,九九八十一,黃鐘的律數就確定了,其位在子。林鐘之位在未,律數五十四。太蔟律數七十二,南呂律數四十八,姑洗律數六十四,應鐘律數四十二,蕤賓律數五十七,大呂律數七十六,夷則律數五十一,夾鐘律數六十八,無射律數四十五,仲呂律數六十,仲呂為十二律相生之末,不再上生、下生。其間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征,南呂為羽。它們是由宮音產生征音,征音產生商音,商音產生羽音,羽音產生角音,角音產生應鐘,不能與宮、商、角、征、羽五正聲相提並論,所以稱作和;應鐘產生蕤賓,也不能與正聲相提並論,所以稱作繆。節令在冬至時,音律對應於林鐘,音調逐漸顯得低沉。節令在夏至時,音律對應於黃鐘,音調逐漸顯得高昂。可見十二律是與二十四個節令變化相對應的。甲子曰對應仲呂之徵。丙子曰對應夾鍾之羽。戊子日對應黃鐘之宮。庚子日對應無射之商。壬子日對應夷則之角。作為五聲之音,它們都是一律所生,因此十二律可以產生六十音。再以六相乘,六六三十六,所以三百六十音可以對應一年的日數。因此說律歷之數,體現著天地之理。

司馬遷《八書》說到律呂,以常規粗略地探討,並著錄於前代史籍。它主要說最原始的混沌之氣含天、地、人三氣為一體,發動於子,十二律的相生,必定起之於此。於是以三、一相乘在醜得三,因而再以九個三相乘,連同本位共十辰,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稱為比率之數,用作計算黃鐘律長的除數。再以三相乘歷十二辰,得十七萬七乾一百四十七,稱之為包容之數,用作黃鐘律長計算的被除數。以被除數輿除數相約,得黃鐘律長九寸,候氣則有十一月冬至氣應驗。這就是陰氣、陽氣一致了,都聚集於子,才能使萬物孕化產生,而萬物的產生都包含著三這個數。所以十二律管徑為三分,而它們的上生、下生都以三為增損的比率。其計算方法是以黃鐘律長九寸為準,下生的律用二乘以九,以三相除;上生的律,用四乘以下生所得,再以三相除。所謂陽律下生陰律,陰律上生陽律就是這樣計算的。

起始於子,為黃鐘九寸,一。

醜,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零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零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零四十九分之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這樣,律對應十二辰,其間六律為陽律,以第一律自得之數下生,產生陰律,而六呂為陰律,以生得陰律之數上生,產生陽律,推算過程中沒有連續上生的法則。造就是所謂律娶妻,呂生子,形成的陰陽升降,也是律呂運作的常規。但司馬遷又說十二律的長度,如果依照《淮南子》的律數計算,則蕤賓為重複上生。還說五音相生是用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征,征生羽,羽生宮。探求其相生道理,則根本不通。

到元始年間,王莽輔佐國政,廣泛徵召通曉鐘律的學者,考校音律問題,讓羲和劉歆逐條整理上奏。班固的《漢書》采編入志,其間依次論列的內容雖然廣博,但談到十二律損益相生的順序,則是以九寸長的黃鐘三分損一,下生林鐘,長六寸。又以林鐘長三分益一,左鏇上生太蔟,這樣每隔八律產生一律,上生下生往復,結束於無射,下生仲呂。考校其相生的結果,與司馬遷相同,所以班固才采編入志。

元帝時,郎中京房通曉五音六十律的數理,皇上命太子太傅玄成、諫議大夫章在樂府測問京房,京房答道:“得學問於已故的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的方法是:用上方律產生下方律,都以三分之二為比率;用下方律產生上方律,都以三分之四為比率。陽律下生陰律,陰律上生陽律,到仲呂為止,十二律相生完畢。仲呂上生執始律,執始下生去減律。上下相生,到南事律為止,六十律就相生完畢了。十二律變化相生到六十律,就像八卦變為六十四卦一樣。宓犧作《易》,綜理陽氣萌動的情狀作為律高的規範。建立冬至那一天所用的音階,即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征,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這是聲氣的根本,五音的正位。所以它們可以各自統領,其餘數可依順序排列,統領該曰的律各自為宮音,商角征羽各依其宮順次排列。《禮運》記載‘五聲、六律、十二管鏇相為宮,的道理就在於此。以六十律對應期,黃鐘從冬至這天開始應驗使用,到下一個冬至日復還,其間陰陽、冷熱、風雨的占驗就產生了。是以規範各種音樂,考校它們的高低,如果不是皮革或木質樂器的演奏,則沒有不相合的。  《虞書》所說‘律和聲’,講得就是這個道理。”

京房又說:“竹管的音高不好調得準確,所以作準器來確定音律的數據。準的形狀像瑟,長一丈,張十三弦,有效弦長九尺,與黃鐘律九寸對應。中央的一根弦下面,刻畫有分寸記號,那是六十律高低音的標識。”京房對律的討論比劉歆的奏文詳備,其相生方法由職掌天時星曆的官員實施,負責占卜吉凶的部門使用,其內容太多不全部記載。截竹管定律,吹律管考校樂音,將律管排列起來候氣,這是道的根本。古代掌管律歷的人知道律管的微小音高變化,其長度難以確知,尺寸不明確,所以作了準器來代替它們。準器的音高明確順暢易於通曉,其分寸刻畫明顯,但由於弦的張力鬆緊而造成音的高低偏差,沒有律管來校定又難以標準。調定它的中央一弦,使其與黃鐘律管音高相同,然後按刻畫求得各律弦長,其音高則都能夠如數而應。《續漢志》全部記載了六十律在準器上的度數,它們相生的順序與《呂覽》、《淮南》一樣。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官候鐘律的殷肜上奏說:“朝中已沒有人能懂得用準器來調定六十律的方法。而待韶嚴崇將用準器調律的方法教給了他的兒子嚴宣,希望徵召嚴宣補為學官,負責調校樂器。”皇帝的詔書說:“嚴崇的兒子如確實知曉音律,分辨它們的類別,調協它們的音高,應予測試。不能依託父親的學問,以不辨音高為聰敏。音律微妙,但難道就再沒有了解它的人,掌握它的人了嗎。將十二律序列錯開吹奏,凡能將各律準確判斷,不錯一律的人,才可以接傳嚴崇的學位。”測試嚴宣十二律,其中二律辨別準確,四律不精,有六律竟不能判別為什麼律,嚴宣於是不能補為學官。從此以後律學家都不能調理準器了。

熹平六年,靈帝在東觀召見主管音律的太子舍人張光等人,詢問準器的道理,張光等人均不知其意,回去查看所藏,才找到了它。其形制就像京房所說的那樣,但仍不能確定弦音的高低。於是,音律問題不能夠總結出來讓人了解,懂一些音律道理的人想著教授沒有根據,心裹明白的人能夠體察它卻沒有表達的器物,史宮中能夠辨別音律高低的人已經沒有了。而可以相傳的內容,衹剩下候氣了。

漢末戰亂紛紛,雅樂散失亡佚。魏武帝時,河南杜夔精通音律,官拜雅樂郎中,命令鑄銅工柴玉鑄鐘,鐘的音律高低經常不合規範,數次毀掉重鑄,柴玉十分厭煩,就說杜夔任意決斷音的高低,並連續向魏武王訴說。魏武王將柴玉所鑄的鐘拿來交錯校驗,方知杜夔的見解是精確的,於是降罪於柴玉。

泰始十年,中書監苟勖、中書令張華出示宮廷所藏銅、竹律管二十五支,令太樂郎劉秀等校驗,其中三支輿杜夔及左延年的律法相符,另外二十二支,根據銘題尺寸判斷,是笛律。問協律中郎將列和,他告知:“從前魏明帝時,讓和繼承了笛的音高,做成這套律管,以使學樂的人另居一處時,歌唱練習,依此律規範音調。至於全體合樂時,祇要識得律名尺寸,則器樂歌唱,都能合調。歌聲低沉時用長笛長律,歌聲高昂時用短笛短律。大凡弦歌調弦的高低規範,不依照笛律尺寸,則不知如何調準。”

荀勖等奏言:“從前先王作樂,為了移易風俗,祭獻神靈,保佑賢明,一定要使律呂諧和,用其規範各種樂器。所以郊祀朝宴的用樂,都有一定的樂制,歌唱和奏樂各有次序,音律的高低也都相適宜。經傳記載所謂‘五聲、十二律鏇相為宮’,於此可以得到了解。像列和所告知的那樣,笛的長短沒有法度規範,不根據曲調的要求,隨意而作,用標準的律管校驗,都不能相應和;吹出的樂調,也多不諧合。還說‘從前老師傳下來的笛子,徑直以長短分別音階高低,工人製作時,原不依照律管,。可見其作笛並不規範。而列和模仿笛音造律,又讓演奏樂器和歌唱的人當作正律遵從,這並不是考察古代先哲的學問,並給後人垂示法則的作法。謹將諸律條例,及詢問列和的內容記錄如下。依照典章制度。用十二律造合乎律法的十二笛,聲均調和,使用便利,講論練習、彈奏表演,都能合於律呂,更何況用於宴饗萬國和祭祀於廟堂的音樂呢?雖說伶倫拄夔離我們久遠了,最美妙的音樂難於精通了,但還是應當效法古制,以求其中正,併合乎經籍禮制,所以笛制理論頗詳。如果可以施用,請再讓笛工選竹製作,令太樂樂府施行。評議過的杜夔、左亘蝗律都可留下,帝王府庫中留正聲笛、下征笛各一支,都銘刻作者姓名,其餘不用的,交還帝王府庫銷毀。”皇帝準奏。

苟勖又問列和:“作笛的方法可依十二律作十二支笛,讓笛子的每一孔依照一律定音,然後用於演奏,可否?”列和答道:“太樂束廂的長笛正聲已有四尺二寸長,如今再取其下徵調,按照規律,聲低的笛應當長,計算其尺寸能有五尺多長,翅從前作過,已不能吹奏。此外,笛的各孔因為沒有校試,我認為不能夠作到每一孔對應一律。”太樂四尺二寸的正聲笛對應蕤賓律,依照十二管鏇相為宮的推法,其下征之孔當對應大呂一律。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掛零,不得用五尺多長。於是讓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給乏迪看,又吹七律,以笛每一孔對應一律校驗,聲音都能應合。然後讓郝生鼓箏,宋同吹笛,演奏雜引、《相和》等樂曲。列和答道:“和的祖上從謹世以來,家傳作笛,不知這種方法,特別是讓笛孔發音與律相對應,實在是我所不能的。”超生、壘莖、壁整、塞夏都與型塑有同感。

又問乏迪:“笛有六孔,加上筒音為七聲,乏回你能說出它們所發的宮、商、角、征等音名嗎?孔音是否調校準確,怎樣檢驗呢?”列和答言:“先師所傳,吹笛衹是用來演奏曲調,如告訴你某曲調某音應抬起某個手指,最初並不知七孔分別對應於何律。說到作笛,那是仰仗官署中的笛工按照舊圖製作完畢,拿來演奏的人不必重新校正各孔音高是否準確。”《周禮》記述鐘磬樂隊,都需符合一定的音律規範,所以造鐘磬的人先依律調協,然後才能在四廂樂懸中使用。演奏過程中,其他樂器都能輿鐘磬的音高相協,那就都算應律了。至於說在殿堂上的饗宴,沒有四廂的鐘磬樂懸,由於笛有固定的音高,所以弦歌等皆以笛音為音高準則,因此說笛就像鐘磬,當然必定與律呂相合。像列和所說徑直以想像去製作,每孔位置遞減一寸,七孔中相鄰兩孔問的音程距離均等,則不知它們對應於哪一律,音高準確與否也無從檢驗,僅從笛子發出的音來說,它們是不規範的。讓太樂郎劉秀、鄧昊、王艷、魏邵等與笛工一道研究製作,工人負責笛的形制,律家調定它們的音律,於是樂器形制有了規範,音均和諧了。

又問列和:“如果不知律呂的道理而表演音樂,那么音律的高低,曲調的起伏,應當以什麼來稱呼?”列和答道:“每當合奏之時,隨著歌唱者聲調的高低,選擇長短不同的笛子。假使聲調低的人用三尺二的笛,則稱之為三尺二調;聲調高的人用二尺九的笛,則稱之為二尺九調。漠魏以來代為相傳,都是這樣做的。”而《周禮》所記奏六樂,則是奏黃鐘,歌大呂;奏太蔟,歌應鐘,都是以律呂名稱來表示歌唱和演奏的高低。列和所稱用二尺、三尺為名,雖是漢魏以來沿用,但庸俗而不典雅。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按律作笛,三尺二寸的笛對應無射律,如果適宜用長笛表演,主持奏樂的人就說請奏無射;二尺八寸四分四厘的笛對應黃鐘律,如果適宜用短笛表演,主持奏樂的人就說請奏黃鐘。這樣,歌唱與演奏就都合乎經籍禮制的要求,考校古代典章,樂制也更為典雅。

《尚書》記載:“我希望聽到以六律協和五聲,播之於八音樂器的音樂來考察治亂。”《周榔、《國語》記載了六律六同,《禮記》又說:“五聲、十二律鏇相為宮。”劉歆、班固撰寫的《律曆志》也記載了十二律,衹有京房開創了六十律。到章帝時,其生律法已絕傳,蔡邕雖然追記了一些內容,但也認為當今已無人能掌握它。考察古代及當今音樂家的實踐,六十律沒有被音樂表演所用。現依照典籍所記,用五聲、十二律鏇相為宮的方法,製成十二笛圖像,並在圖側加注,此外,察看圖像不如考察笛的音孔,所以又重作蕤賓伏孔笛。其形制為:

黃鐘之笛,正聲對應黃鐘律,下征對應林鐘律,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掛零。正聲調指法,以黃鐘為宮,姑洗為角,笛的全閉音孑發音為姑洗,所以以角音長度的四倍為黃鐘笛的長度。它發的宮聲居中音區為正,不屬於低音區的倍聲,因而稱作正聲。

正聲調的指法:黃鐘為宮。應鐘為變宮,第二孔。南呂為羽,第三孔。林鐘為征,第四孔。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姑洗為角,閉合笛上所有按音孔所發之音。太蔟為商。笛後所開孔。商聲低於角聲,當在角音的下方,而角聲已在音孔全閉的筒音中,所以祇能在上端確定商孔,讓它比宮音高。然而宮商都是中音區的正聲,其餘各聲為低音區的倍聲;所以從宮孔以下孑位越來越向笛體下方,音也轉入低音區。這一段記述笛子上下的順序名稱。下一段說律呂相生,笛的律制。正聲調律法,黃鐘為宮。作黃鐘笛,要求宮聲音孔,用姑洗律和黃鐘律的長度,從笛首吹孔處往下度量,在黃鐘律與姑洗律長度之和處開孔,則為宮孔。宮生征,黃鐘生林鐘。用林鐘律之長從宮孔往下度量,滿林鐘律長處開孑,則為征孔。征生商,林鐘生太蔟。用人蔟律長從征孔往上方度量,滿太蔟律長處開孔,則是商孔。商生羽,太蔟生南呂。用南呂律長從商孔向下方度量,滿南呂律長處開孔,則是羽孔。羽生角,南呂生姑洗。用姑洗律長從羽孔向上度量,滿姑洗律長處開孔,則是角孑。然而它在商孔的上方,吹笛者左手已按不到了。從羽孑向下方度量,滿姑洗律長處開孔,也能得到角孔,但它在商附孔之下,吹笛的人右手又顧及不上了,所以不開角孔。向下推算,再低一個八度,那就是音孔全閉的筒音所發的角音了,這是古已有之的規範。音律家這種舊的開孔辦法,雖然已低了兩個八度,但它們音高的框架沒變,剛好適用於唱和的音樂表演,絲毫無損於曲調的表現力。<國語》稱,笙簫類樂器音律便於協和規範,這個說法是適宜的,也就是說它們易於運用變通的辦法解決問題。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上句所說當為角孔而出於商孔上方的音孔,以墨點標識,用應鐘律長從這一點向下度量,滿應鐘律長處開孔,就是變宮孔。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用蕤賓律長從變宮孔向下方度量,滿蕤賓律長處開孔,則是變徵孔。十二笛的製作,各笛分別以它的宮音為主,相生的辦法或低八度或高八度,以其易於變通為準,道理是一樣的。

下徵調指法:林鐘為宮,本來是正聲黃鐘宮音階的征音。征聲高,在宮聲上方,由於笛孔上的變通辦法,取其下方低八度的征聲,所以稱下征。下征聲代替了宮聲的地位,正是《記》所說的“五聲、十二律鏇相為宮”.然而正聲調音區高,下徵調音區低。南呂為商,第三子乙。本是正聲調黃鐘為宮音階的羽聲,現為下征音階的商聲。應鐘為角,第二孔。本是正聲調黃鐘為宮音階的變宮,現為下徵調的角聲。黃鐘為變徵,下徵調,林鐘為宮,大呂應為變徵,而黃鐘笛原本沒有大呂的音位,所以用黃鐘音孔代替變徵。其演奏方法是,發變徵聲時,將黃鐘、太蔟、應鐘三孔一起打開。黃鐘應低而太蔟應高,大呂在二律之間,三孔都打開,而稍微快速半按黃鐘孔(宮孔),就能得到變徵聲大呂的音高。其他各笛下徵調求變徵聲的方法,都是這樣。太蔟為征,笛後出孔。本正聲調的商聲,現在是下徵調的征聲。姑洗為羽,笛孔全閉的筒音。本是正聲調的角聲,現在是下徵調的羽聲。蕤賓為變宮。附孔。本是正聲調的變徵,現在是下徵調的變宮了。然而在正聲調,音孔在下方,音區也低;在下徵調,音孔則向上,音區也高了。

清角之調指法:以姑洗為宮,就是笛孔全閉的筒音。在正聲調是角音,在下微調是羽音。在清角之調則是宮音,用超吹的方法讓它高八度,所以稱清角。衹是用於小和謠俗之曲的音樂,不合乎雅樂的用樂規範。蕤賓為商,音高準確。林鐘為角,音高不準。南昌為變徵,音高不準確。應鐘為征,音高準確。黃鐘為羽,音高不準確。太蔟為變宮。音高不準確。清角之調,衹有宮、商、征輿律相應,音高準確,其餘四聲音高都偏低,一律用超吹辦法讓該音升高,所應律各音高均有變化,道理都一樣。

大凡確定笛體的長度以該笛的角聲所應律律長為參照,較長的笛全長相當於它的角律律長的八倍,蕤賓笛、林鐘笛就是這樣。較短之笛的長度,相當各自角律律長的四倍。其餘十律所應笛都取各自角律的四倍。笛管的容積,是其角律容積的十/<倍。短笛竹管以容受其每律八倍的黍粒為宜。如果笛制長短大小輿此不合,則其他樂器不便以笛的音高為準。然而竹管大多上大下小,管徑不平均,這是不得已的,祇要取其聲與律合即可。三宮,一為正聲,二為下征,三為清角。二十一變。每一宮均有七聲,各為調首,交錯使用,所以有二十一變。各笛的道理都一樣如此。伏孔有四,為了音高變通時使用。第一個伏孔為正角,在商孔上方;第二個伏孔為低八度的角音,近於音孔全閉的筒音;第三個伏孔為變宮,近於宮孔,屬低八度內的變宮;第四個伏孔為變徵,遠於徵孔,屬高八度內的變徵。或低或高八度,或再高八度,其比率與琴徽所示相同。四個伏孔都不實開,衹取其尺寸,以適應上下進退的開孔、發音需要,也就是適應使聲均諧和,而變通音高的辦法。這些孔隱而不現,所以稱作伏孔。

大呂之笛,正聲應合大呂律,下征應合夷則律,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掛零。

太蔟之笛,正聲應合太蔟律,下征應合南呂律,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掛零。

夾鍾之笛,正聲應合夾鐘律,下征應合無射律,長二尺四寸。

姑洗之笛,正聲應合姑洗律,下征應合應鐘律,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掛零。

蕤賓之笛,正聲應合蕤賓律,下征應合大呂律,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掛零。變宮近於宮孔,所以其高低八度音都再低一個八度,便於使用。林鐘之笛也一樣。

林鐘之笛,正聲應合林鐘律,下征應合太蔟律,長三尺七寸九分七厘掛零。

夷則之笛,正聲應合夷則律,下征應合夾鐘律,長三尺六寸。變宮孔的確定,與蕤賓律相同,笛長用四倍的角音,所以用四分益一的方法。

南呂之笛,正聲應合南呂律,下征應合姑洗律,長三尺三寸七分掛零。

無射之笛,正聲應合無射律,下征應合中呂律,長三尺二寸。

應鐘之笛,正聲應合應鐘律,下征應合蕤賓律,長二尺九寸九分六厘掛零。

土音為宮,律數八十一,是諸音相生的起點。因為它最低,所以屬土,是君主的象徵。夏季最後一個月的氣平和,則宮聲就諧和。宮聲紊亂則逸樂無度,君主驕橫。黃鐘律為宮,是諸律中最長的。

火音為征,三分宮音的律數,去其一分而得。律數為五十四。之所以屬火,是因為征音較高,它也是事的象徵。夏季之氣平和,征聲就諧和。征聲紊亂就會悲哀,事端也多有所發。

金音為商,三分征音的律數,增其一分而得。律數為七十二。之所以屬金,是因為其音之低僅次於宮,是臣的象徵。秋季之氣平和,商聲就諧和。商聲紊亂則風氣不正,官員們都敗壞。

水音為羽,三分商聲的律數去其一分而得。律數為四十八。之所以屬水,是因為其音最高,是物的象徵。冬季之氣平和,羽聲就諧和了。羽聲紊亂就會有危難,財政就匱乏。

木音為角,三分羽聲的律敷增其一分而得。律數為六十四。之所以屬木,是因為其音高低適中,是人的象徵。春季之氣平和,角聲就諧和。角聲紊亂了就會發生憂患,引起人們的怨憤。

樂音有尊卑,以五行為參照,律敷多的聲音低,律數少的聲音高;敷大音低不過宮音,數小聲高不過羽音。

十一月,對應律為黃鐘,這是十二律的開端,長九寸。冬季第二月的氣來了,該律則相應合,用以全面地培養六氣和九功之德。班固的記載為其律三分損一,下生林鐘。

十二月,對應律為大呂,司馬遷記載的未位下生而得的律,長四又二百四十三分之五十二寸,二倍為八又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零四寸。冬季第三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則相應合,用來助陽氣培養各種物類。三分益一,上生夷則;京房的記載是三分損一,下生夷則。

正月,對應律為太蔟,未位上生而得的律,長八寸。春季第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相應合,佐陽氣離開滯積的狀態。三分損一,下生南呂。

二月,對應律為夾鍾,酉位下生而得的律,長三又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六百三十一寸,其二倍為七又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零七十五寸。春季第二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並且能出四時之微氣。三分益一,上生無射;京房則用三分損一,下生無射。

三月,對應律為姑洗,酉位上生而得的律,長七又九分之一寸。春季末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且百物整潔清淨,可以用於祭神饗賓。三分損一,下生應鐘。

四月,對應律為仲呂,亥位下生而得的律,長三又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之六千四百八十七寸,其二倍為六又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之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寸。夏季第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用以培養陽氣。

五月,對應律為蕤賓,亥位上生而得的律,長六又八十一分之二十六寸。夏季第二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它可以使神人靜好,像賓主一樣互相敬酒。三分損一,下生大呂;京房用三分益一,上生大呂。

六月,對應律為林鐘,醜位下生而得的律,長六寸。夏季末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它使得時務和順,百事無偽,人們各任其事,並速獲成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七月,對應律為夷則,醜位上生而得的律,長五又七百二十九分之四百五十一寸。秋季第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並可以詠歌九功之德,成百姓之志,使他們不疑惑。三分損一,下生夾鍾;京房用三分益一,上生夾鍾。

八月,對應律為南呂,卯位下生而得的律,長五又三分之一寸。秋季第二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相應合,並輔佐萬物的形成。三分益一,上生姑洗。

九月,對應律為無射,卯位上生而得的律,長四又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寸。秋季末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相應合,並能宣布哲人的美德,昭示作人的規範。三分損一,下生中呂;京房用三分益一,上生中呂。

十月,對應律為應鐘,巳位下生而得的律,長四又二十七分之二十寸。冬季第一個月的氣來了,該律就會應合,且百器具備,有利於世事,百官器用,皆能恢復對應其禮的常態。三分益一,上生蕤賓。

淮南、京房、鄭玄各位學者研究律歷,都認為,上下相生到蕤賓律,又重複上生得大呂律,長八又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零四寸;夷則上生夾鍾,長七又一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零七十五寸;無射上生仲呂,長六又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之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寸:這三次計算在司馬遷、班固的記載中,均為所得之寸數乘以二的結果,其餘律的相生辦法則一樣。那些泠州鳩所說的六間的文字,所謂發揚滯伏之氣,丟棄激揚之情,都是假託的有用之辭。而或倍或半的變通辦法,則是因事而宜,豐富了生律的方法。凡律管的長短,重在合乎調均的音高,所謂益一,則得低八度的該音,所謂損一,則得到高八度的該音,它們對於這個音的本質來說,並沒有什麼差別。然而所說的一個上生,一個下生,那是相生的道理;主張重複上生,為候氣吹灰所用。在蕤賓那一律重複使用上生,其數正適應了這種情況,所以研究律的人沿襲下來的,並不是律呂相生的正法。

楊子云說:“五聲產生於記的辦法,即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征,丁壬為羽,戊癸為宮。律產生於記時辰的辦法,即子為黃鐘,醜為大呂等等。五聲以表達情為正,質,就是正,各聲以其代表的情為正。律用來調協聲,應當以律管代表的音高系統去規範聲的音高。聲律諧和了才能有樂器產生。協,就是和諧。”宮、商、角、征、羽,稱為五聲。金、石、匏、革、絲、竹、土、木各類樂器,稱之為八音。八音能夠以五聲相諧,稱為五樂。

陰陽平和晷影就準確,律管所候之氣應驗,管內葭灰就飛除。所以天子常在冬至、夏至那一天臨幸前殿,召集能調和陰陽律歷的人,擺開各種樂器,審聽律調,審度晷影,候測鐘律,權衡土炭,以測陰陽之氣。冬至那天陽氣應律,葭灰飛除,所以樂音高,晷影長,黃鐘律管通透,土炭輕而衡器仰起。夏至那天陰氣應律,則樂音低,晷影短到極點,蕤賓律管通透,土炭重而衡器低下。這些明顯的消長變化發生在先後五內,調和陰陽律歷的學者們各以見到的徵兆奏聞皇上,太史令將結果封閉。應驗就意味著祥和,不應驗則需要預測吉凶。

候氣的方法是,造三重密室,緊閉門戶,並用血塗四壁,掛桔紅色的簾幕。屋內為每一律位作一木案,裹面低外面高,按照方位,將律管放在案上,將葭莩灰壓放入管內,按照曆法而等候氣至:氣到了則葭莩灰飛除;如果真是為氣所動,葭灰飛散;如果是被風或人所動,葭灰就會聚集。宮中候氣用十二支玉質律管,惟有冬至、夏至才有此舉。靈台則使用竹質律管。楊泉記述:“用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的竹子做成律管,用河內的葭莩為灰。”或者說將律管置於室中,隨十二辰的位置埋放,上端與地面取平,將竹莩灰裝入管中,用疏細的絲織品覆蓋律管,氣到則吹灰使細絲抖動。抖動很小則預示平和;抖動大,則預示君弱臣強;不抖動,則預示君王嚴酷暴虐。

正確的長度標準,《漠志》的記述已很詳細了。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驗太樂,各類樂器不和,了解到從後漠到魏,尺的標準比古代長出四分多。荀勖就率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標準製作尺度,即所說的古尺。依照古尺重新鑄造銅質律管,用來調定音律。用該尺度量古代器物,與器物所銘刻的尺寸沒有差誤。後來,汲郡盜掘六國時魏襄王墓,得到了古代周朝的玉律及鐘磬樂器,它們也與新律暗中相合。那時候一些地區如果得到漢代古鐘,吹新律校驗都能相合。荀勖對該尺的銘題是:“晉泰始十年,中書考證古代器物,參照校驗今尺,發現比古尺長四分半。所依據的古代標準器物有七種:一是姑洗玉律,二是小呂玉律,三是西京銅望臬,四是金錯望臬,五是銅斛,六是古錢,七是建武銅尺。其中姑洗玉律略長,西京望臬略短,其餘諸器與該尺相同。”銘文共八十二字。該尺為荀勖的新尺,今尺即杜夔尺。

荀勖製成的新鐘律,輿古器物度量標準相合,當時人們都稱讚其精密。惟有散騎侍郎陳留醫鹹譏笑他的律音偏高,音高就會引起悲哀,就不是興國的音樂,而是亡國的音樂。亡國的音樂哀而且悲,人們陷於困苦之中。如今音律不合雅樂的規範,恐怕不是體現盛德的至和之音,必定是由古尺、今尺長短不同所造成的。適逢阮鹹病故,武帝認為荀勖所造律管與周、漠兩朝標準器相合,所以詔令使用。後來,始平時挖地得到了古代銅尺,年代久遠形將腐蝕,不知是什麼朝代的器物,果然較荀勖尺長四分,人們便嘆服阮鹹見識高明,但已不能再引起注意了。

史臣們認為:荀勖在千年之後,推定百代之前的律法,尺度既適宜,聲韻又契合,說得上確切精密,令人信服而有證驗。而當時人們見識寡陋,根據一個不曾聽說的尺子,忽視周漠兩代標準器的校驗,隨聲附和進行褒貶,謬誤到了極點!《世說》稱“田父在郊野得到的周代玉尺,就是天下適用的正尺,荀勖嘗試著用它校驗自己所制的金石絲竹各類樂器,都短了極少的一點”。此外,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在泠道舜祠地下得到玉律,作為尺度的標準,相傳稱之為漢宮尺。用來校驗荀勖尺,荀勖尺短四分;漢宮尺、始平尺,兩尺長短相同。另外,杜夔所用的調律尺,對照荀勖新尺,為一尺四分七厘。魏景元四年,劉徽注釋《九章》稱:王莽時劉歆的斛尺短於今尺四分五厘,對照魏尺它的斛高九寸五分五厘;就是荀勖所說的今尺長四分半。元帝後,江東所用的尺度,等於荀勖尺一尺六分二厘。趙劉曜光初四年鑄渾儀,八年鑄土圭,其尺等於荀勖尺一尺五分。荀勖新尺僅用作調律,至於民間社會交易則沒有怎么流傳,所以江左以及劉曜儀表等,都與魏尺大體相等。

《周禮》記載:“栗氏製成的嘉量,包括黼,其高一尺,體積為圓柱體內接一尺見方的正方體,其容量為一黼;嘉量底部稱臀,高一寸,容量為一豆;嘉量兩旁有耳,高三寸,容量為一升。容量的總重為一鈞,其尺寸標準來源於黃鐘律管。度量時以刮平嘉量各部表面,不使實物遇量溢出為準。它的銘文是:  ‘這是時代文明的思考與探求,誠信其臻於完美。嘉量既已製成,即可考察各地的度量標準,並永遠以它的法度昭示後人。”’《春秋左氏傳》記載:“從前齊國有四種容量單位,豆、區、輔、鍾。四升為一豆,以下各以四進,升晉到黼。”即四豆為區,一區合一斗六升。四區為黼,一脯合六斗四升。十鯆為一鍾,一鍾合六十四斗。鄭玄認為黼內一尺見方的容器容積為一千立方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又八十一分之二十二升。用算術來考察,古斛的容積為一千五百六十二又二分之一立方寸,圓內接一尺見方正方形的對角線,還需減旁一厘八毫,其直徑應為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之多,而高為一尺,造就是古斛的形制。

《九章.商功法》認為,容粟一斛,體積為二千七百立方寸;容米一斛,體積為一千六百二十七立方寸;容豆類、芝麻、麥子一斛,體積為二千四百三十立方寸。這是根據容受物質密度不同而設立的不同標準,不同的容受物質容量單位雖同,但其實際價值卻不等。斛的容受積寸,以米斛為標準,這是與《漢志》相同的。魏陳留王:匡五四年,塑隧注釋《九章。商功》說:  “如今大司農斛,圓徑為一尺三寸五分五厘,高一尺,容積為一千四百四十一又十分之三立方寸。王莖銅斛,高等於今尺九寸五分五厘,直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以劉徽的計算法,等於今斛容量的九斗七升四合掛零。”逭說明魏斛大而且尺長,王莽斛小而且尺短。

對衡權的解釋是,衡,為平的意思;權,為重的意思。衡就是由權來稱量物質的輕重數量。古代有黍、累、錘、錙、繯、鉤、鍔、溢等不同單位,歷代單位標準不一。《漠志》講到衡權的名義、道理十分詳備,以後制度的變化,沒有詳細聽說。五塵年間,墓題認為醫生的處方人命關天,而稱量單位與古制不同,為害嚴重,應當改治權衡制度,但不見省察。趙石勒十八年七月,建造建壟殿時,得一圓石,如水碓形狀,上面刻有銘文:“律權石,重四鉤,使律度量衡統一標準。由辛氏製作。”說是王莽時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