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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種·屬邦

作者:佚名

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譯文

各道官府輸送隸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必須寫明已領口糧的年月日數,有沒有領過衣服,有沒有妻。如系領受者,應依法繼續給予衣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