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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十八種·關市律

作者:佚名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譯文

從事手工業和為官府出售產品,收錢時必須立即把錢投進(此字為左“缶”右“後”,音“項”,為陶製容錢器——錄者注)里,使買者看見投入,違反法令的罰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