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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牛米

作者:洪邁

燕慕容皝以牛假貧民,使佃苑中,稅其什之八;自有牛者,稅其七。參軍封裕諫,以為魏、晉之世,假官田牛者不過稅其什六,自有牛者中分之,不取其七八也。予觀今吾鄉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謂之牛米,蓋晉法也。

譯文

燕國慕容馨把牛借給貧苦農民,讓他們租種苑囿中的上地,收高租十分之八;自己有牛的,牧十分之七。參軍封裕勸阻,以為魏、晉時候,租種官田和使用官牛的,收租不過十分之六,自己有牛的,雙方各取一半。沐收十分之七或八。現在我們鄉的風俗,用佃戶耕田,收租十分之五,使用主家耕牛的,收粗十分之,名為‘牛米’,這乃是晉朝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