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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信近於義

作者:洪邁

“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恭近於禮,遠恥辱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程明道曰:“因恭信而不失其所以親,近於禮義,故亦可宗。”伊川曰:“因不失於相近,亦可尚也。”又曰:“因其近禮義而不失其親,亦可宗也。況於盡禮義者乎?”范純父曰:“君子所因者本,而立愛必自親始,親親必及人。故曰因不失其親。”呂與叔分為三事。謝顯道曰:“君師友三者,雖非天屬,亦可以親,舍此三者之外,吾恐不免於諂賤。惟親不失其所親,然後可為宗也。”楊中立曰:“信不失義,恭不悖禮,又因不失其親焉,是亦可宗也。”尹彥明曰:“因其近,雖未足以盡禮義之本,亦不失其所宗尚也。”予竊以謂義與禮之極,多至於不親,能至於不失其親,斯為可宗也。然未敢以為是。“可為宗”,館本作“為可宗”。

譯文

“誠信不等於義,如能不違背義,說的話就可以去實踐。謙泰不等於禮,如能不違背禮,恥導就能夠遠離。與人親愛而又不失掉可以親愛的人,也是可以尊崇的。”程明道說:“依憑恭信,不失掉可親愛的人,又不違背禮義,所以也可以尊崇。”程伊川(頤)說:“依憑恭信,如能不違背禮義,也是可以尊崇的。”又說:“因為恭信能近乎禮義,就不會失掉可親近的人,也是可以尊崇的,何況完全合乎禮義呢!”范純父說:“君子所依憑的是本性,而建立愛心必從親人開始,愛自已的親人,也一定要愛別人的親人,所以說親愛不失掉可親愛的人。”呂與叔把信、泰、親分成三件事。謝顯道說:“君、師、友這三類,雖然不是天賦本性,也可以親愛。除這三類以外,就不免陷於餡媚和卑賤。只有親愛不失掉可親愛的人,然後才可以崇尚。”楊中立說:“誠信如不失掉義,謙恭如不違背禮,又親愛不失掉可親愛的人。這也是可以崇尚的。”尹彥明說:“因為恭信近於禮義.雖然還不完全合乎禮義的本源,也是可以崇尚的。”我以為禮和義的極限,多至於不能親近,如能夠達到不失掉可親近的人,這是可崇尚的。但不敢以為是確解。“可為宗”,館本作“為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