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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病死

作者:宋慈

凡因病死者,形體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多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余無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體瘦劣,肉色痿黃,口眼合,兩手微握,口齒焦黃,唇不著齒。

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肉色微黃,口眼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無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蓋其人未死時,涎壅於上,氣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 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中暗風,屍必肥,肉多 白色,口眼皆閉,涎唾流溢。卒死於邪祟,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風如發驚搐死者,口眼多 斜,手足必拳縮,臂腿手足細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仔細分別)

傷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唇亦微綻,手不握拳。

時氣死者,眼開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則凍死證。

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患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污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細。

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根據;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原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覆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