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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卷十七

作者:李昉

○除名

何法盛《晉中興書》曰:胡毋崇為永康令,多授貨賂,政治苛暴,詔都街頓輩筳百,除名為民。

《隋書》曰:賀若敦被除名,每出怨言。晉公護徵還,令自煞。臨刑,呼子弼,謂曰:"吾欲必平江南,然此心不果,汝當成之。吾以舌死,汝不可不思。"引錐刺弼舌出血,誡以慎口。

又曰:賀若弼坐免官,弼怨望愈甚。後數年,下弼獄。上謂之曰:"我以高熲、楊素為宰相,汝唱言云此二人惟堪啗奮鼴,是何意也?"弼曰:"熲,臣之故人;素,臣之舅子。臣並知其為人,誠有此語。"公卿奏弼怨望,罪當死,上惜其功,於是除名為民。

又曰:高熲得罪,除名為民。熲初為僕射,其母誡之曰:"汝富貴己極,但有一斫頭耳,爾其慎之。"熲由是常恐禍變。及此,熲歡然無恨色,以為得免於禍。

又曰:權武為潭州總管,晚生子,與親客宴集。酒酣,遂擅赦所部內獄囚。武帝以南越邊遠,治從其俗,務適便宜,不依律令,而每言當今法急,官不可為。上令有司案其事,皆驗。上大怒,命斬之。武於獄中上書,言其父為武元皇帝戰死於馬前,以此求哀。由是除名為民。

《晉律》曰:吏犯不孝,謀煞其國王侯伯子男,官長誣偷授財枉法及掠人和賣誘藏亡奴婢,雖遇赦,皆除名為民。

又曰:除名,比三歲刑。

又曰:其當除名,而所取飲食之用之物,非以為財利者,應罰金四兩以下,勿除名。

晉潘岳《閒居賦敘》曰:今天子諒闇之際,領太傅主簿府誅,除名為民,俄而復官。

○免官

《後漢書》曰:梁松遷太僕,數為私書請託郡縣。二年發覺,免官,遂懷怨望。四年冬,乃懸飛書誹謗,下獄免。

《宋書》曰:庾登之為司徒長史,南東海太守府公彭城王義康專覽政事,不欲自下厝意,而登之性剛,每陳己志。義康不悅,出為吳郡太守,以贓貨免官。

又曰:謝靈運在會稽,亦多徒眾,驚動縣邑。太守孟顗因靈運橫恣,表其異志。靈運馳詣闕,上表自陳本末。文帝知其見誣,不罪也,以為臨川內史。在郡游放,不異永嘉。為有司遣使隨州從事鄭望生收靈運,興兵叛逸,遂有逆志,為詩曰:"韓亡子房奮,秦帝魯連恥。本自江海人,忠義感君子。"追討禽之送廷尉,廷尉論上斬刑,上愛其才,欲免官而己。彭城王義康堅執,謂不宜恕,詔以謝玄勛參微管,宜宥及後詞,降死,徙廣州。

《晉律》曰:免官比三歲刑,其無貞官而應免者,正刑召還也。

又曰:有罪應免官,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職官。

又曰:其犯免官之罪,不得減也。

又曰:其當免官者先上。(免官,謂不聽應收治者也。)

○收贖

《書》曰:金作贖刑。

又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六百兩曰鍰。鍰,黃鐵也。)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倍百為二百也。)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倍差謂俗之文半為五百鍰。)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

《國語》曰:桓公問:"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甲,鎧。兵,弓矢之屬。)管仲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諸,之也。謂輕其過,使以甲兵贖罪。)制重罪贖以犀甲一戟,(重罪,死罪。犀,犀皮,可為甲。戟,戰戟也。秘長二又六尺。)輕罪贖以鞼(劬位切)盾一戟,(輕罪,劓刖之屬。鞼盾,綴革有文加續。)小罪謫以金分。"(小罪,不入五刑者。以金贖分兩之差,今之罪金是也。《書》曰:金作贖刑也。)

《家語》曰:魯國之政法,贖人臣妾於諸侯者,皆取金於府。子貢贖之而辭不取。孔子聞之曰:"賜失之矣。夫聖人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以施於百姓,非獨適身之行也。今魯國富者寡,貧者多,贖人授之益金則為不廉,則何以相贖乎?自今己後,魯人不復贖人法於諸侯矣。"

《漢書》曰:文帝常行中渭橋,有一人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蹕過,走出,乘與馬驚。廷尉張釋之奏犯蹕,當罰金。帝怒曰:"賴吾馬和柔,他馬己傷敗我,廷尉乃罰金耶?"

又曰:張敞上書,論死刑以下出粟贖罪,以給軍用。蕭望之以為,父兄囚執,子弟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救,一人得生,十人以喪,且富者得生,貧者獨死,刑法不一也。

又曰:貢禹上言: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行。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開地廣境,日見功大,遂縱嗜欲,乃行一時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穀者補吏,是以官亂民貧,盜賊並起。

又曰:衛青為太中大夫,元光六年拜為車騎將軍,擊匈奴,出上谷。公孫敖出代郡,李廣出雁門。敖亡七千騎,廣為虜所得,得脫歸,皆當斬,贖為庶人。

又曰:趙食其,礻殳祤人也。(礻殳,丁外切。栩,許羽切。)為右將軍,從大將軍出定襄,迷失道當斬,贖為庶人。

又曰:博望侯拯餵、郎中令李廣俱出右北平異道,匈奴左貢王將數萬騎圍廣。廣與戰二日,騫至,匈奴引兵出。騫坐行留當斬,贖為庶人。

又曰:右衛將軍蘇建亡軍,獨身脫還,贖為庶人。

《後漢書》曰:孝明時詔:"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匹;左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五匹。犯罪未發覺,詔書到日自告者,半入贖。"

《晉書》曰:王弘有政績,後為河南尹,苛碎。坐桎梏罪人,以泥墨塗面,置深坑中,餓不與食,又擅縱五歲刑以下二十人,為有司所劾。帝以弘累有政績,聽以贖罪論。

又曰:烈王無忌,閔王承之子也。承為荊州刺史王廙所害。江州刺史褚裒當之鎮,無忌譏觿陽尹桓莖勮餞於版橋。時王廙子丹陽丞耆之在坐,無忌志欲復讎,拔刀將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獲免。御史中丞車灌奏無忌欲專煞人,付廷尉科罪。成帝詔曰:"王當以體國為大,豈可尋繹由來,以亂朝憲?主者其申明法令,自今己往,有犯必誅。"於是聽以贖論。

《齊書》曰:到捴,永明元年為御史中丞。車駕幸丹陽郡,宴飲,捴恃舊,酒後狎侮同列,謂庾杲之蠢爾蠻荊,其俗鄙。復謂虞悰曰斷髮文身,其風陋。王晏既貴,雅步從容,又問曰:"王散騎復可故爾?"晏先為國常侍,轉員外散騎郎,此二職清華所不為,故以此嘲之。王敬則執榠查,以刀子削之,又曰:"此非元微頭,何事自吃之?"為左丞庾杲之所糾,以贖論。

《唐書》曰:後魏起自北方,屬晉室之亂,部落漸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人乘寬政,多以違令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中騷然,其後,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

《會稽典錄》曰:楊矯為右丞,詣南宮取急案條閤舊事,於復道中逢太常羊柔不避車,又下矯糾奏柔以為知丞郎應行威儀有序,九列外官而公幹犯,請廷尉治柔罪。詔勿治,以三月俸贖罪。

《晉律》曰:其年老小篤癃病及女徒,皆收贖。

又曰:諸應收贖者,皆月入中絹一匹,老小女人半之。

又曰:贖死,金二斤也。

又曰:失贖罪囚,罰金四兩也。

又曰:以金罰相代者,率金一兩以當罰十也。

○禁錮

《傳》曰:楚共王即位,將為陽橋之役,使屈巫聘於齊,且告師期。巫臣盡室以行。遂奔晉,晉人使為邢大夫。子反請以重幣錮之,(禁錮勿令仕。)王曰:"其自為謀也,則過矣;其為吾先君謀也,則忠。忠,社稷之固也,所蓋多矣。(蓋,覆也。)且彼若能利國家,雖重幣,晉將可乎?(言不許。)若尾嫳於晉,晉將棄之,何勞錮焉?"

又曰:會於商任,錮欒氏也。(禁錮欒盈,使諸侯不得授之。)二十二年,會於沙隨,復錮欒氏也。(晉知欒盈在齊,故復錮也。)

《後漢書》曰:河內張成善說風角,推占當赦,遂教子煞人。李應為河南尹,督促收捕,既而逢宥獲免。應愈懷憤疾,竟案煞之。初,成以方艱嗷通宦官,帝亦頗訊其占。成弟子牢循因上書誣告應等養太學游士,交結諸郡生徒,更相驅馳,共為部黨,誹訕朝廷,疑亂風俗。於是天子震怒,班下郡國,逮捕黨人,布告天下,使同忿疾,遂收執應等。其辭所連及陳實之徒二百餘人,或有逃遁不獲,皆懸金購募。使者四出,相望於道。明年,尚書霍諝、城門校尉竇武並表為請,帝意稍解,乃皆赦歸田裡,禁錮終身,而黨人之名猶書王府。熹平五年,永昌太守曹鸞上書大訟黨人,言甚方切。帝省奏大怒,即詔司隸益州檻車收鸞,送槐里獄,掠煞之。於是又詔州郡,更考黨卻逝生故吏父子兄弟,其在位者,免官禁錮,爰及五屬。(謂斬縗、齊縗、大功、小功、緦麻也。)

又:韓棱初為郡功曹,太守葛興中風,病不能聽政,棱陰代興視事,出入二年,令無違者。興子嘗發教欲署吏,棱拒執不從,因令怨者章之。(章謂令上章告言之。)事下案驗,吏以棱掩興病,專典郡職,遂致禁錮。顯宗知其忠,後詔特原之。

又曰:弟五倫上疏云:"三輔論議者,至雲以貴戚廢錮當復,以貴戚浣濯之,猶解酲當以酒也。(病酒曰醒。)詖險趨勢之徒,誠不可親近。"

《齊書》曰:王宴弟詡,位少府卿。敕未登黃門郎,不得畜女伎。詡與射聲校尉陰玄知坐畜伎免官,禁錮十年。敕特原。

《典略》曰:馬騁在東觀十六年,以為久費精思,非養生之道,擅去離署,免官,禁六年。

崔鴻《前燕錄》曰:遼東內史宋該舉侍郎韓偏為孝廉,慕容俊令曰:"夫孝廉者,道德沉敏,貢之王庭,偏往助叛徒迷固之罪。及王威臨討,憑城醜詈,此則勃之甚,奈何舉之?該下吏可正四歲刑,行財祈進,虧亂王典,可免官,禁錮終身。"

《晉令》曰:犯免官,禁錮三年。

《鄭玄別傳》曰:玄病篤,與益恩書曰:"吾預黨禁錮十四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