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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部·卷十三

作者:李昉

○煞

《釋名》曰:煞,竄也。埋之使不復見也。

《周禮·秋官上》曰:掌戮掌斬煞賊,諜而搏之。(斬以鐵鉞,若今要斬也。煞以刃刀,若今棄市也。諜為奸寇,反聞者斬之,小者煞之。)凡史其親者焚之,煞王之親者辜之。(焚之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之也。)凡史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踣,殭屍也。肆猶陳也。)

又司刑職曰:煞罪五百。(鄭玄曰:然,死刑。)

《尚書大傳》曰:武王煞紂而繼公子祿父,使管叔、康叔監祿父。武王死,成王幼,周公盛養成王,使召公奭為傅。周公身居位,聽天下為政。管叔疑周公,流言於國曰:"公將不利王。"奄君薄姑謂祿父曰:"武王己死矣,成王幼,周公見疑矣,此世之時也,請舉事。"(言周弱,旦不和,欲代之而復政也。)然後祿父三監叛,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祿父。

《禮》曰:邾婁定公時,有煞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殺君,凡在官者煞無赦。子殺父,凡在官者煞無赦。(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煞之,其罪無赦也。)煞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瀦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復之也。)蓋君逾月而後舉爵。(自貶損也。)

又《王制》曰: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者煞;(析言破律,巧賣法令也。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作法度也。左道若巫蠱及俗禁也。)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煞;(淫聲,鄭衛之聲。異服,若聚鷸冠瓊弁。奇技奇器,若公輸般請以會胂9也。)行偽而堅,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眾煞,(皆謂虛華捷給無誠也。)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煞;(今時持喪葬染蓋嫁娶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者也。)此四誅者,不以聽。

《左傳·襄六年》曰:齊子尾害閭丘嬰,欲煞之,使帥師以伐陽州。我問師故。(魯以師往問齊何故伐我。)子尾史閭丘嬰以說於我師。

又《昭四年》曰:楚子謂成虎若敖之餘也,遂煞之。書曰:楚煞其大夫成虎,懷寵也。

又《昭四年》曰:楚子伏甲而饗蔡侯於申,醉,執而煞之,刑其士七十人。

《論語·顏淵》曰:"如煞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子曰:"子為政,焉用煞,子欲善而民善矣。"

《史記》曰:二世使使煞公子將閭,將閭曰:"朝廷之禮,吾未嘗敢不從賓圓蘙;廊廟之位,吾未嘗敢失節也。"仰天而大呼天者三,昆弟皆流涕,自煞。

又曰:二世又遣使者之陽周,令蒙恬曰:"君之過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內史。"蒙恬喟然太息曰:"我何罪於天,無過而死?"良久,徐曰:"恬罪固當死矣。起臨洮塹萬餘里,此其中不能無斷地脈,此乃恬之罪也。"吞藥自煞。

又曰:秦昭王賜白起劍,令自煞。武安君曰:"我固當死矣。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人,我詐而坑之,是以死。"乃引劍自煞。秦人憐之,鄉邑皆祭祀。

華嶠《後漢書》曰:梁冀聞崔琦才,請與交,冀行多不軌,琦數誡之,不能授。琦以言不從,失意,為《白鵠賦》。冀知興己,大怒,幽之室谷,數月得出,後竟煞之。

范曄《後漢書》曰:陳蕃上疏欲急誅侯覽等,太后不納。朝廷聞者,莫不震怒。蕃因與竇武謀殺之。及事泄,曹節等矯詔誅武等。蕃時年七十餘,聞難作,將官屬諸生八十餘人,並拔刀入丞相門,攘臂呼曰:"大將軍忠以衛國,黃門反逆,何雲竇氏不道耶?"王甫時出與蕃相迕,讓蕃曰:"先帝新棄天下,山陵未成。竇武何功?兄弟父子一門三侯,又多取掖庭宮人作樂飲宴,旬月之間,貲財億計。大臣若此,是為道耶?公為棟樑,枉撓阿黨,復焉求賊?"遂令收蕃。蕃拔劍叱甫,甫兵不敢近,及益人圍之數十里。遂執蕃,送黃門北寺獄。黃門從官騶蹋蹴蕃曰:"死老魅,復能損我曹員數,奪我曹廩假否?"即害之。

《吳志》曰:人詐告樓玄謗訕政事,華覈上疏乞玄自新。孫皓疾玄名聲,復徙玄及子男據付交阯將張弈,使以戰自效,陰別敕弈令煞之。據到交阯病死,玄一身隨弈討賊,持刃步見弈輒拜,弈不忍煞玄。會弈暴疾卒,玄殯僉阝奕,於器中見敕書,還自煞也。

王隱《晉書》曰:周處字子隱,陽羨人。姑為中書省事。時女子李忩斍父北叛時,煞父。處奏曰,斍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子圉告歸,懷嬴結舌,斍無人子之道,證父攘羊,傷化污俗,宜在投卑,以彰凶逆。平刑市朝,不足塞責。奏可,煞忩。

《唐書》曰:宰相宋申錫為鄭注所構,獄自內起。崔玄亮首率諫官請對,與文宗往複數百言,文宗不省其詐,欲寘申錫於法。玄亮泣曰:"孟軻有言,眾人皆曰煞之,未可也;諸大夫皆曰煞之,未可也;天下皆曰煞之,然後察之,方寘於法。今至聖之代,煞一凡庶,尚須合於典法,況無辜煞一宰相乎?臣為陛下惜天下法,實不為申錫也。"文宗為之感悟,玄亮由創墅重於朝。

又曰:興平縣人上官興因醉格煞人,亡竄,吏執其父下獄。興自首請罪,以出其父。京兆尹杜悰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義,請減死配流。王彥威曰:"煞人者死,百王共守。若許煞人不死,是教煞人。興雖免父,不合減死。"

《山海經》曰: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九首,以食於九山。(頭各自食一山之物,言貪暴難饜也。)相柳之所抵,厥為溪澤。(抵,觸也。)禹煞相柳,其血脈不可以樹{殸木},乃以為眾帝之台。

《曹操別傳》曰:始袁忠為沛相,薄待操,沛國桓劭亦輕之。及在兗州,陳留邊讓頗笑操。操煞讓,族其家。忠、劭俱避難交州。操遠使就太守士燮盡族劭。劭得出首,拜謝於中庭。操謂曰:"跪可解死耶?"遂煞之。

《孟子》曰:孟子謂齊宣王曰:"左右皆曰可煞,勿聽;諸大夫皆曰可煞,勿聽;國人皆曰可煞,然後察之,見可煞焉,然後煞之,故曰國人煞之也。(言當貞行大辟之罪。)如此而後,可以為民父母。"

又曰:或問:"勸齊伐燕,有諸?"曰:"未也。今有煞人者,或問之曰:人可煞與?則將應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煞之?則將應之曰:為士師則可以煞之。今以燕伐燕,何為勸之哉?"(燕有罪,王者當誅之,燕猶齊,故不可。)

《搜神記》曰:漢宣帝之世,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取一婦,生四子。及其將分妻子而不可均,反致爭訟。廷尉范延壽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禽獸從母不從父也,請戮三男,以兒還母。"帝嗟嘆曰:"何必古?若此則可謂當於理而厭人情也。延壽蓋見人事而知用刑矣。"

《太公金匱》曰:煞一人而千人恐者,煞之;煞二人而萬人動者,煞之;煞三人而君振者,煞之。

○三族刑

《尚書·泰誓》曰:今商王授弗敬上天,降災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濫也。)

《史記》曰:秦始皇平六國,制天下,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與同罪。

又曰:陳犭希反,韓信欲謀發兵,欲以襲呂后、太子。其舍人得罪於信,告信欲反於呂后,呂后使武士縛信,斬之長樂鍾室。信方斬,嘆曰:"吾悔不用蒯通計,乃為兒女子所詐。豈非天哉!"遂夷信三族。

《漢書·刑法志》曰:漢興,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煞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授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炎茉令。後新垣平謀逆,復行三族之誅。

又《五行志》曰:趙人新垣平以望氣得幸,以土上立渭陽五帝廟,欲出周鼎。夏四月,郊見上帝。歲餘,懼誅,謀為逆,發覺腰斬,夷三族。

《後漢書》曰:少府耿紀、丞相司直韋晃起兵誅曹操,不克,夷三族。

又曰:建安五年,車騎將軍董承、越騎校尉和輯授密詔誅曹操,事泄。壬午,曹操煞董承,夷三族。

《魏志》曰:建安二年,遣謁者僕射斐茂率關西諸將誅李傕,夷三族。

又曰:太傅司馬宣王奏免大將軍曹爽。又尚書丁謐、鄧颺、何晏、司隸校尉畢軌、荊州刺史李勝、大司農桓范皆與爽通姦,夷三族。

《三十國春秋》曰:魏帝謁陵,曹爽譏卼羲、訓、彥皆從。高祖命授兵,召公卿於廟堂,奏皇太后廢爽。丁酉,斬爽、羲、訓、彥,夷三族。

○雜死刑(附)

《韓子》曰:齊國好厚葬,布帛盡於衣裘,林木盡於棺槨。桓公患之,以告管仲曰:"布帛盡則尾馛為幣,林木盡則尾馛為守備,如民之厚葬不休,奈何?"管仲對曰:"凡民之有為也,非名之,則利之。"於是乃下令曰:"棺過度者戮其屍,罪當喪者。"夫戮屍無名,罪當喪者無利。無名無利,民何故為之?

《呂氏春秋》曰:趙簡子沉鸞繳於河曰:"吾嘗好聲色矣,而鸞繳致之。吾嘗好宮室台榭矣,而鸞繳來之。今吾好士六年矣,而鸞繳未嘗進一人也,是長吾過而絀吾善也。"

《淮南子》曰:夏桀殷紂生燔人,辜頡者為炮烙,鑄金柱。(鑄金柱,然火其下,以人置上,人火中而對笑也。)

《符子》曰:桀觀炮烙於瑤台,謂龍逢曰:"樂乎?"龍逢曰:"樂。"桀曰:"觀刑何無惻怛之心?"龍逢曰:"天下苦之,而君以為樂。臣,君之股肱,何不悅乎?"桀曰:"聽子諫。諫得,我改之;諫不得,我刑之。"龍逢曰:"臣觀君冠危石也,臣觀君履春冰也。未有冠石而不壓,蹈春冰而不陷。"桀笑曰:"是曰亡則與俱亡,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子就炮烙之刑,吾觀子。"龍逢歌趨:"造作勞我以生息,我以炮烙故涉薪,我樂人不知。"赴火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