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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論·論合和第七

作者:孫思邈

問曰∶凡合和湯藥,治諸草石蟲獸,用水升數消殺之法則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莖、枝、葉、皮、骨、花、實,諸蟲有毛、翅、皮、甲、頭、足、尾、骨之屬,有須燒煉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後法。順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須皮去肉,或去皮須肉,或鬚根莖,或須花實。根據方煉治,極令淨潔,然後升合稱兩,勿令參差,藥有相生相殺,氣力有強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廣通諸經,則不知有好有惡。或醫自以意加減,不根據方分,使諸草石強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鬥爭,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若調和得所,雖未能治病,猶得安利五臟,於病無所增劇。例曰∶諸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註之。

今方則不然,於此篇具條之,更不煩方下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稱之以充用,不得生稱。

凡用石藥及玉,皆碎如米粒,綿裹納湯酒中。

凡鍾乳等諸石,以玉槌水研,三日三夜,漂煉務令極細。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 石、赤泥團之,入火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人破心肝。

凡朴硝、礬石,燒令汁盡,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絞湯訖,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烊盡。

凡湯中用丹砂、雄黃者,熟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乾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碎,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鏇復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

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菽等,入湯不 咀。

凡諸果實仁,皆去尖及雙仁者,湯揉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湯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根據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之。一法薄切用。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先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納余藥,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銼也。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砧槌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入酒亦然。

凡桂、濃朴、杜仲、秦皮、木蘭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里有味者稱之。茯苓、豬苓削去黑皮,牡丹、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捶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曝乾乃稱之。薤白、蔥白,除青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葦拭去毛。辛夷去毛及心。蜀椒去閉口者及目。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

凡茯苓、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須赤者。

凡菟絲子,暖湯淘汰去沙土,乾漉,暖酒漬,經一宿,漉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經三五日乃出,更曬,微乾搗之,須臾悉盡,極易碎。

凡用甘草、濃朴、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穣,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用椒實,微熬令汗出,則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 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稱之。

惟姜附湯及膏酒中生用,亦削去皮乃稱之,直理破作七八片。

凡半夏,熱湯洗去上滑,一雲十洗四破,乃稱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 灰炮之。

凡巴豆去皮心膜,熬令紫色。桃仁、杏仁、葶藶、胡麻,諸有脂膏藥,皆熬黃黑,別搗,令如膏,指 視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 之,須盡,又納臼中,根據法搗數百杵也。湯膏中雖有生用者,並搗破。

凡用麥 、曲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炒,令煙斷。用烏梅入丸散者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諸藥搗,令細散,不可篩者,納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鯪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蝥等諸蟲,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僵蠶、蜂房微炒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使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

凡用蜜,先火煎,掠去沫,令色微黃,則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糖。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凡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湯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之。其不宜湯酒者列之如下∶

硃砂(熟入湯) 雌黃 雲母 陽起石(入酒) 礬石(入酒) 硫黃(入酒) 鍾乳(入酒) 孔公孽(入酒) 石(入酒) 銀屑 白堊 銅鏡鼻 胡粉 鉛丹 鹵鹹(入酒) 鍛石(入酒)藜灰

上石類一十七種。

野葛 野狼毒 毒公 鬼臼 莽草 蒴 (入酒) 巴豆 躑躅(入酒) 皂莢(入酒)菌葳(入酒) 薇銜(入酒) 白芨 牡蒙 飛廉 蛇銜 占斯 辛夷 石南(入酒) 楝實 虎杖 (入酒 單漬) 虎掌 蓄根 羊桃(入酒) 麻勃 苦瓠 瓜蒂 陟厘 野狼跋子(入酒) 雲實 槐子 (入酒) 地膚子 蛇床子(入酒) 青葙子 茺蔚子 王不留行 菥 子 菟絲子(入酒)

上草木之類四十八種。

蜂子 蜜蠟 白馬莖 狗陰 雀卵 雞子 雄鵲 伏翼 鼠婦 樗雞 螢火 KT 僵蠶 蜈蚣 蜥蜴 斑蝥 芫青 亭長 蛇膽 虻蟲 蜚蠊 螻蛄 馬刀 赭魁 蝦蟆 皮生鼠 生龜(入酒) 蝸牛 諸鳥獸(入酒) 蟲魚膏 骨髓 膽血 屎溺

上蟲獸之類二十九種

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根據四分為一兩稱為定。方家凡雲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三種五種,皆悉分兩同等耳。

凡丸散雲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假令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耳。凡散藥有雲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雲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取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兩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則以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藥,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今人分藥不復用此。

凡丸藥,有雲如細麻大者,即胡麻也。不必扁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者亦然。

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麻子者,即今大麻子,準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準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準之。如大豆者,以二小豆準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準之。一方寸匕散,以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定。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桐子準之。

凡方雲巴豆若干枚者,粒有大小,當先去心皮乃稱之,以一分準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準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穣畢,以一分準二枚。橘皮一分準三枚。

棗有大小,以三枚準一兩。雲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為正(《本草》雲一兩為正)。凡方雲一升者,洗畢,稱五兩為正。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 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此其不同也。雲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稱準,皆取平升為正。

凡方雲桂一尺者,削去皮畢,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雲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為正。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凡雲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雲 咀者,謂稱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稱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 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凡雲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並隨方所言。其潤濕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乾,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乾。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既燥小停冷乃搗之。

凡濕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稱之為正。其湯酒中不須如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即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

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為佳。

凡煮湯,當取井華水,極令淨潔,升斗分量勿使多少,煮之調和,候火用心,一如煉法。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根據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為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為病須快利,是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為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多少。湯熟,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之,澄去 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泄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勿令器中有水氣。

凡漬藥酒,皆須切細,生絹袋盛之,乃入酒密封。隨寒暑日數,視其濃烈,便可漉出,不必待至酒盡也。滓可曝燥,微搗,更漬飲之,亦可散服。

凡建中、腎瀝諸補湯滓,合兩劑加水煮竭,飲之亦敵一劑新藥。貧人當根據此用。皆應先曝令燥也。

凡合膏,先以苦酒漬,令淹浹,不用多汁,密覆勿泄。雲 時者,周時也。從今旦至明旦,亦有止一宿。煮膏當三上三下,以泄其藥勢,令藥味得出,上之使匝匝沸,乃下之,取沸靜,良久乃止。寧欲小生,其中有薤白者,以兩頭微焦黃為候,有白芷、附子者,亦令小黃色為度。豬肪皆勿令經水,臘月者彌佳。絞膏亦以新布絞之。若是可服之膏,膏滓亦堪酒煮飲之。可摩之膏,膏滓則宜以敷病上,此蓋欲兼盡其藥力故也。

凡膏中有雄黃、硃砂輩,皆別搗細研如面,須絞膏畢乃投中,以物疾攪至於凝強,勿使沉聚在下不調也。有水銀者,於凝膏中研,令消散,胡粉亦爾。

凡搗藥法,燒香灑掃淨潔,不得雜語喧呼,當使童子搗之,務令細熟,杵數可至千萬,杵過多為佳。

凡合腎氣薯蕷及諸大補五石大麝香丸、金牙散、大酒煎膏等,合時煎時,並勿令婦人、小兒、產母、喪孝、痼疾,六根不具足人及雞犬六畜等見之,大忌,切宜慎之。其續命湯、麻黃等諸小湯不在禁忌之限。比來田野下里家因市得藥,隨便市上僱人搗合,非止諸不如法。至於石斛、菟絲子等難搗之藥,費人功力,賃作搗者隱主悉盜棄之。又為塵埃穢氣入藥中,羅篩粗惡隨風飄揚,眾口嘗之,眾鼻嗅之,藥之精氣,一切都盡,與朽木不殊。又復服餌,不能盡如法,服盡之後,反加虛損,遂謗醫者,處方不效,夫如此者,非醫之咎,自緣發意甚誤,宜熟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