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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婁章句上·第十四節

作者:佚名

孟子曰:“求也為季氏宰,無能改於其德,而賦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由此觀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棄於孔子者也。況於為之強戰?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死。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

譯文及注釋

譯文
孟子說:“冉求做了季氏的官員,沒有能力改變季氏執政的規律,而徵收的粟米比過去倍增。孔子說:‘冉求不是我的弟子了,學生們擊鼓而攻擊他,是可以的。’由此看來,國君不施行愛民政策而斂財致富的人,都是孔子所厭棄的,更何況是還要替他賣力打仗的人呢?為爭奪地盤而戰,往往殺人遍野;為掠奪城鎮而戰,往往殺人滿城;這就是所謂的為了土地而吃人肉,這些人死有餘辜。所以善於征服的人以歸服為最上等的典範,能夠連結諸侯而不打仗的人次之,開闢荒野來成為土地的人又次之。”

注釋
1.求:姓冉名求,孔子的學生。
2.季氏:即季孫氏,魯國大夫,此時把持魯國的國政,代魯國國君主持祭祀。
3.宰:《周禮·目錄》:“宰者,官也。”《周禮·序官》:“乃立天官冢宰。”《論語·公冶長》:“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為之宰也,不知其仁也。”《儀禮·聘禮》:宰命司馬戒眾介。”這裡是指古代官吏的通稱。
4.刑:《尚書·康誥》:“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大雅"思齊》:“神罔時恫,刑於寡妻。”《詩·周頌·我將》:“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詩"周頌"清廟》:“不顯維德,百辟其刑之。”《論語·為政》:“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管子·侈靡》:“賤有實,敬無用,則人可刑也。”《孟子·梁惠王上》:“刑於寡妻。”《孟子·離婁上》:“君子犯義,小人犯刑。”這裡用為典範、榜樣之意。
5.辟:《詩"魏風"葛屨》:“好人提提,宛然左辟,佩其象揥。”《論語·憲問》:“賢者辟世,其次辟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孟子·梁惠王上》:“欲闢土地。”《商君書·弱民》:“農闢地。”《鹽鐵論·地廣》:“周宣王辟國千里,非貪侵也。”這裡用為開闢、開拓之意。